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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犯罪事件中加害人有效道歉之內容及被害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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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理學院心理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

Graduate Institute of Psychology College of Science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模擬犯罪事件中加害人有效道歉之內容及被害人反應 The Content of Effective Apologies by Offenders and

Victims’ Reactions in a Mock Crime Event

簡彧川

Yu-Chuan Chian

指導教授: 趙儀珊 博士 Adviser: Yee-San Teoh, Ph.D.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May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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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終於完成了。

整整3 年,加上大學延畢期間但已經加入實驗室的時間就是 5 年(5 年!!)。一路走來指導過我、幫助過我的人多到數不過來。如果我等一下不小心 漏掉了你/妳,希望你/妳當作沒注意到。

首先要感謝我的指導教授趙儀珊老師,但因為老師給我的東西實在太多,

我就不一一詳列了,能在茫茫人海中遇到老師是我三生有幸。接著要感謝口試 委員李怡青老師與許瑛玿老師,兩位口委不只花了許多時間把長達50 頁、落落 長的口試本看完,在口試中也給了我許多非常重要且實用的建議,讓我的論文 更完整。該次口試必將成為我的生涯中深刻的一頁。

我要感謝我的家人,雖然在這幾年裡我其實沒甚麼跟你們討論過我的論文 內容,但你們一如過去27 年來般,始終給予我最大的自由與最溫暖的支持。家 庭是一個人的寫照,人亦是家庭在外的形象,希望這篇論文與它所代表名為簡 彧川的研究者不辱家名。

我要感謝這幾年來給予指導的諸位老師。張仁和老師令我決定要做高生態 效度的實驗。翁儷禎老師教的因素分析我用了好多遍。徐永豐老師與姚開屏老 師給我紮實的統計基礎。我亦在趙儀珊老師與李怡青老師各別的課堂上獲得無 數知識,令人法喜充滿。

我要感謝N103 的眾多夥伴們。我一直都在追隨蘇怡安學姊的腳步,當年 亦是學姊帶我進入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研究室。在我碩一的時光中,江文玉、鍾 晨玉、唐正儀、黃士倫學長姐們與黃冠儒、莊政一溫暖的接納我成為一份子。

然後要感謝碩二時一起籌辦研討會的雷翎、劉啟鍠、王郁雯、劉心暉、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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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劉庭懿、劉晉良。同時也要感謝以上小夥伴們在討論研究時給我許多益 處。謝謝給予許多論文方面建議的黃致豪、陳永慶、何星磊、葉珊谷學長姐。

我要感謝楊婉儒、曾韋澄、王敏、許馨丰、陳欣儀、曾彥榮、王宇軒、劉 啟鍠幫忙擔任實驗者與同謀。沒有你們,沒有碩論。這長達整整一學期的實驗 收案是我獨一無二的經驗,也希望這些經驗對你們有所幫助。

我要感謝一路上不時陪我聊聊的好朋友們。感謝陳彥廷、姜絜、李中佑在 我法律系畢業後仍然持續聯繫。感謝吳心嵐、林峻宇、陳筱涵、林子恆、陳立 曄、宋威紅、吳孟謙、張伊婷、廖亭萱這些法律系的好朋友們,在我延畢期間 內給了我不少法學與心理學上的啟發。

我要感謝法律系籃球隊的各位,雖然我不知道你們對我的論文有甚麼幫 助,但因為有在法籃的時光,我才能更堅強。還有戴定皇與沈佑威,從建中畢 業以來已經將近十年,感謝你們每一次給的建言都是如此的真誠與受用。我要 感謝卡卡與花花,你們的可愛不論是在做實驗時還是寫論文時,都治癒了我疲 憊的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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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國犯罪案件中時常可見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且世界各國在修復式正 義的浪潮中亦愈發重視道歉作為處理衝突、侵害事件的手段。本研究目的在檢 視模擬犯罪事件發生原因可否歸責加害人的情況之下,加害人不同焦點的道歉 方式是否對被害人反應造成不同影響。本研究採取模擬犯罪事件的實驗,以虛 假實驗招募參與者後在實驗中冤枉參與者偷竊。研究結果發現參與者的道歉前 負向情緒到被害人正向反應的連結會受到事件發生原因與加害人道歉焦點的雙 重調節作用,且道歉前負向情緒預測被害人正、負向反應的效果會受到參與者 主觀傷害嚴重性的中介與親和性格的調節。最後我們討論本研究結果如何應用 於修復式司法、本研究設計的限制以及所能給予未來研究的啟發。

關鍵字:道歉、犯罪被害人、犯罪加害人、道歉焦點、被害人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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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tent of Effective Apologies by Offenders and Victims’ Reactions in a Mock Crime Event

Yu Chuan Chian

Abstract

It is common for offenders to apologize to victims in criminal cases in Taiwan. In line with the restorative justice trend across the world, apologies are a means of dealing with disputes in a case. This study aimed to explore whether the focus of an apology and whether the offender was responsible for a mock crime event influenced victims’

reactions . We conducted a mock crime event experiment and recruited participants under the guise of a cover experiment during which they were wrongfully accused of a mobile phone theft. We found that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participants’ negative emotion before the apology and their positive reaction towards the apology were dual- moderated by the foci of an apology and the cause of the event. We also found that the associations between participants’ negative emotion before the apology and victims’

positive and negative reactions the apology were mediated by the subjective severity of harm and moderated by participants’ agreeableness. We discuss possible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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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applications of our findings to restorative justice practice, limitations of the study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Keywords: apology, victims, offenders, the focus of apology, victims’ r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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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 研究背景 ... 1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2

第一節 加害人道歉與被害人心理歷程... 2

第二節 被害人反應 ... 9

第三節 研究問題與假設 ... 12

第三章 前導式研究 ... 15

第一節 研究方法 ... 15

第二節 前導研究結果 ... 17

第四章 正式研究 ... 20

第一節 研究方法 ... 20

第二節 研究結果 ... 37

第三節 小結 ... 58

第五章 綜合討論 ... 59

第一節 主要發現 ... 59

第二節 本研究的限制 ... 62

第三節 本研究的貢獻 ... 67

第四節 結語 ... 69

參考文獻 ... 70

附錄 ... 81

附錄一 前導研究虛擬情境與問卷 ... 81

附錄二 PEI、揭露與訪談大綱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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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目次

表1 自我焦點與自我-他人焦點之相依樣本 t 檢定………19

表2 歸因量表因素負荷量……….………31

表3 被害人反應因素負荷量……….33

表4 情緒操弄檢核問卷因素負荷量……….34

表5 各變項之分組描述統計……….35

表6 道歉焦點與事件發生原因對各變項之 ANOVA 摘要表……….40

表7 變項間相關矩陣……….42

表8 依變項為「被害人正向反應」之中介模型迴歸分析摘要表…..………..….42

表9 依變項為「被害人負向反應」之中介模型迴歸分析摘要表……….43

表10 依變項為「被害人正向反應」之三因子交互作用迴歸分析摘要表…..….44

表11 被害人正向反應迴歸分析摘要表………...46

表12 被害人負向反應迴歸分析摘要表………...47

表13 以道歉前負向情緒透過傷害嚴重性預測被害人正負向反應之親和性性格 調節中介模型摘要表…………..………...……...49

表14 不同懷疑程度下的道歉前負向情緒描述統計………...50

表15 社會期許在不同懷疑程度下描述統計………...51

表16 對道歉的反應、對實驗之懷疑、對冤枉的感受、對道歉之感受編碼結 果……..………..………..……..56

表17 半懷疑者自陳行為差異程度及比例………....………...57

表18 歸因方式編碼結果與比例………...57

表19 參與者自陳與實驗操弄之比較表………...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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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目次

圖1 本研究所假設之中介調節模型……….……13

圖2 實驗流程圖……….24

圖3 實驗室配置圖……….26

圖4 道歉焦點、事件發生原因雙重調節效果模型……….44

圖5 三因子交互作用圖……….45

圖6 道歉前負向情緒對被害人反應之傷害嚴重性中介效果模型圖……….47

圖7 調節化中介模型……….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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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研究背景

加害人向被害人道歉普遍存在各種衝突與侵害情境中,其中犯罪事件裡加 害人對被害人的道歉尤其值得注意。因為一方面伴隨著修復式正義或修復式司 法(Restorative Justice)的興起,在司法程序中如何保障、提升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逐漸受到各國的重視(Bandes, 2000)。其中道歉往往被視為修復式司法中加害人 與被害人和解的重要行動(Carroll & Vines, 2017; Daly, 2003; Dhami, 2012)。

另一方面,我國刑法又將加害人有無道歉作為量刑因子之一,例如刑法第 57 條第 10 款、第 74 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刑事訴訟法第 299 條第二項第一款都將 道歉納入被告緩刑或免刑的法官裁量餘地。

由此可見道歉在犯罪事件中確實有非同小可的地位。然而問題在於儘管法 律與司法人員重視加害人道歉並鼓勵之,但是被害人如何反應?在台灣國內近 期幾個重大刑案中可以發現被害人往往呈現負面反應,例如最高法院106 年度 台上字第669 號強盜殺人案件中,被害人家屬均不願接受加害人的道歉,並對 加害人之道歉產生強烈排斥。另外根據我國102 年「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成效 評估暨案件評估指標之研究」(黃蘭媖,2014)指出,有 64.9%參與修復式司法 試行方案的犯罪被害人認為對方有道歉,但感受到對方態度誠懇者僅佔

55.1%。

可見得在加害人與被害人互動中,道歉有時並無助於協助被害人。這顯示 接下來該被解決的問題是「甚麼樣的道歉是有效的」或「被害人期待、需要甚 麼樣的道歉」?本研究希望藉由模擬犯罪事件的實驗方法來確認何種道歉是有 效的,以及如何影響被害人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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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加害人道歉與被害人心理歷程

壹、有效的道歉

社會及組織心理學一直以來都有學者致力於研究在何謂「有效的道歉」。關 於道歉的研究大致上都可以兩個面向來理解:道歉的組成與被害人的反應。例 如Scher 與 Darley (1997)將道歉分為五種內容:道歉本身(an 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 IFID)、解釋原因(an explanation or account of the cause which brought about the violation)、承擔責任(an expression of the speaker's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ffense)、提供補償(an offer of repair)、承諾不再犯(a promise of

forbearance)。該研究發現除了解釋原因以外的四種道歉內容對被害人反應均有 正向效果。且加害人道歉時包含越多內容,效果越強。

Fehr 與 Gelfan (2010)則認為道歉中包含的內容是否對被害人有效與被害人 本身之自我認同有相當之關係。其發現被害人之自我與有效的道歉內容的對應 關係為:「獨立我-提供補償」、「關係我-表現同理」、「集體我-承認違反規範」。

Fehr 與 Gelfan 發現當道歉內容符合被害人自我認同時,被害人的原諒意願更 高。

Lewicki、Polin、及 Lount (2016)的研究延續 Scher 與 Darley (1997)的分類,

並另外加入「請求原諒(Request for forgiveness)」共六種內容,並以被害人認知 之(1)道歉的有效性、(2)道歉的可信性、(3)道歉的充分性(adequacy)為依變項。

雖然同樣發現加害人的道歉中包含越多內容,被害人的正向反應越高,但是結 果卻與Scher 與 Darley 有所不同:解釋、承認責任與提供補償的組合效果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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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Allan 與 Carrol (2017)認為情境對道歉效果的調節作用十分重要,Scher 與 Darley 所使用的是一般人際衝突,而 Lewicki、Polin、及 Lount 是將道歉放在公 司組織下的職場。因此在考量道歉有效性時,我們必須謹慎考量研究所使用的 情境。

另一個道歉研究的常見問題在於所使用的道歉內容分類方式不一致。Scher 與Darley (1997)、Lewicki 等人(2016)、張玉芳(2017)等相關研究盡可能同時 窮究所有可能的道歉內容,以檢驗所有道歉內如的效果差異。但是許多文獻則 可能視自身研究所需而從上述的分類中擷取部分內容,例如Fehr 與 Gelfan (2010)針對提供補償、表現同理、承認違反規範,Shafa、Harinck、及 Ellemers (2017)則是以承認錯誤(admitting blame)與表示悔意(expressing remorse)為研究對 象,又例如Chung 與 Lee (2017)將道歉分為承擔責任(acknowledgement of responsibility)與表現同理(expressing empathy)。分類方式不一致使得研究者想要 在不同文獻間比較道歉內容的效果變得相當不易。

綜觀心理學中有關於道歉效用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1)過去文獻都肯認 一個內容越豐富的道歉效果越好。但是(2)同樣的道歉內容在不同研究情境中效 果不盡相同,例如Scher 與 Darley (1997)中解釋原因對被害人有負面效果,但 是在Lewicki 等人(2016)中解釋原因有正向效果。(3)各個研究採用的道歉內容 分類不一致,難以進行跨研究間比較或是整合分析(meta-analysis)。Lewicki 等 人也認為一個一貫的分類或分析系統對學術研究是必要的。

我們認為這是因為過往研究所採用的道歉內容分類可能流於表面形式化,

也就是單純從字面意義進行分類。這種分類方式一方面難以形成統一理論,每 篇研究所使用的實際道歉文字可能受到研究情境或文化影響;另一個缺點在於 難以進一步分析各個道歉內容發揮效果的原理或是被害人對不同道歉內容的反 應歷程。因此若欲進一步深入分析道歉內容的內涵,以及它們為何有效,以理 論分析或以更加抽象的原則理解各種內容有其必要。且如此才能回答在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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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等問題。

貳、道歉的焦點

Allan 與 Carroll (2017)以及 Slocum、Allan、及 Allan (2011)提出了以道歉焦 點(the focus of apology)來區分道歉性質與內容的理論。Slocum 等人根據質性訪 談大學生在親密關係衝突當中的經驗發現,道歉被放在焦點光譜 (focus

continuum)上不同位置,光譜兩端分別是自我焦點(self-focus)與自我-他人焦點 (self-other-focus)。焦點光譜所指涉的是道歉者在道歉時所希望滿足的對象。自 我焦點是指道歉者道歉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其可能出自於避免被懲罰的風 險等自利動機(self-serving motivation)(Leunissen, 2014)。自我-他人焦點則是同時 滿足雙方的需求。根據Slocum 等人之結果,例如自我焦點的道歉者可能只顧著 解釋自己行為的原因,而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者同時還必須顧及自己對被害人 造成的傷害。若從行為層面來舉例,自我焦點的道歉者可能只會補償對方有形 的損失以避免對方進一步向自己求償;但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者會同時補償對 方心理上的傷害。

Allan 與 Carroll (2017)強調並不是自我焦點的道歉就是對被害人不利的,而 是道歉除了表達加害人自己的狀態之外,被害人還需要加害人透過道歉來表達 或滿足其他需求。因此Allan 與 Carroll 認為被害人通常會比較渴望獲得自我-他 人焦點的道歉。例如被害人會希望到加害人除了表示悔意之外,還必須理解到 加害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Anderson, Linden, & Habra, 2006)。

道歉焦點理論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了過去道歉內容分類的困境,不再只是將 道歉內容按照字面分類理解,而是納入了被害人需求的觀點。道歉焦點理論或 可在司法實務中獲得例證。例如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 669 號的強盜殺人 案件中,加害人願意道歉,但同時希望被害人家屬能先理解自己行為的理由;

而被害人家屬不願接受道歉則是因為加害人附條件的道歉,且加害人始終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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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其強奪之財產,令其無法相信加害人的誠意。

雖然Allan 與 Carroll 認為被害人會更期望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但目前尚 無直接證據或實證研究支持此點。且如何從被害人角度或被害人的內在心裡歷 程解釋道歉的效果仍然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本研究假設:

H1: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相較於自我焦點的道歉,會使被害人有更正向的 反應。

參、被害人之內在心理歷程

被害人如何處理、反應加害人之道歉的心理歷程目前仍然少有研究。大多 數研究關注的焦點通常是放在被害人對侵害事件本身的內在心理歷程(e.g. Selye, 1956)或是加害人的道歉行為。但同時將加害人道歉與被害人內在心理歷程結合 的研究則很少見,且多半限於質性訪談 (e.g. Slocum et al., 2010) 或田野研究 (e.g. Allan, Allan, Kaminer, & Stein, 2006)。因此本研究的目的之一即是在於以實 驗法探究加害人的道歉行為會如何影響被害人的內在心理歷程,進而影響被害 人的反應。

一、被害人原諒歷程

許多被害人研究將原諒視為被害人最後所能夠達到的最佳狀態(Bandes, 2000)或是最終目標(Fehr, Gelfand, & Nag, 2010)。Allan 與 Carrol(2017)則認為多 數被害人會嘗試脫離不原諒(unforgiveness)的狀態並嘗試選擇原諒(forgiveness)。

顯示在相關研究者眼中,被害人原諒確實是重要的心理歷程。

Exline、Hill、及 McCullough (2003)認為原諒歷程中有一重要過程就在於理 解、同理對方,並且此一理解是將自身與對方重疊:認識到對方跟自己一樣都 是會犯錯的人。Barrile (2015)則將原諒區分為三種:限制性(restrictive)、矛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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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亦赦免加害人的罪責。Barrile 認為個體要到達救贖性原諒的關鍵在於同理 對方,其中一種可能是理解影響對方犯罪的環境因素。Adams 與 Inesi (2016)也 發現在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存在著資訊落差,被害人往往先推定加害人是故意加 害,且不願了解或逃避了解加害人的罪惡感與對被原諒的渴望。

在原諒歷程中,Fehr 等人(2010)發現加害人的道歉是預測原諒的重要因子 之一,因道歉除了具有還被害人公道、使被害人理解(making-sense)侵害事件的 作用。

二、被害人責任歸因

文獻中被害人如何解釋侵害事件的原因是影響被害人反應的重要因素。根 據Weiner (1995)的歸因理論,責任歸因(responsibility attribution)是指個體如何解 釋事件或現象發生之原因,並據以判斷事件的責任歸屬。基本上可以依照原因 歸屬對象區分為內歸因與外歸因:內歸因係指將原因歸屬於個體本身,而外歸 因則是將原因歸屬於個體以外的環境或他人。

當事人的責任歸因會影響他們的憤怒以及原諒對方的意願(Baumeister, Stillwell, & Wotman, 1990; McCullough, Fincham, & Tsang, 2003)。當被害人認為 加害人責任越大時,就會越憤怒或越不容易原諒加害人。而被害人認為加害人 是過失時比起故意更容易原諒,因為故意行為往往會連結到不道德的動機、個 人性格的缺陷(Allan & Carroll, 2017)。

綜上所述,被害人的原諒過程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對加害人的理解,透過 理解可以緩解原本放到加害人身上的責任歸因。以此觀點看來,被害人對衝突 或侵害的歸因實際上並非固定不變。且被害人在原諒過程中,歸因的改變可能 是重要因素。

三、道歉內容與歸因

Fehr 等人(2010)、Allan 與 Carrol(2017)均認為道歉是影響被害人原諒的重 要因素。結合以上有關於被害人歸因的研究結果,我們認為道歉內容可能是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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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被害人如何歸因的重要因素。

過去研究曾討論道歉內容與歸因的交互作用或調節效果。例如Struthers、

Eaton、Santelli、Uchiyama、及 Shirvani (2008)發現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意圖歸 因(attribution of intent)」對調節加害人道歉對被害人原諒的效果。在加害人故意 為之的人際衝突情境中,加害人的道歉效果低於加害人過失的情況。但是 Struthers 等人(2008)並沒特別討論道歉的內容,而只將道歉區分成有無的二分變 項。

Chung 與 Lee (2017)的研究將公司對消費者的道歉聲明區分為承擔責任 (Responsibility-oriented)與展現對消費者的同理心(empathy-oriented),並比較在 公司對事故可否歸責的情況下消費者會有較佳的反應。他們發現在可歸責公司 的內歸因(internal attribution)情況下,採取承擔責任的做法較好;而在公司不可 歸責,也就是外歸因(external attribution)時展現同理心較有效果。展現同理心在 性質上可能類似於自我-他人焦點道歉。Moon 與 Rhee (2012)同樣是研究公司對 消費者的道歉聲明,但將道歉區分成情緒中心(emotion-centered)與資訊中心 (information-centered)。其發現在內歸因(歸因公司)時資訊中心的道歉聲明較有 用,反之則是情緒中心式的道歉。

我們可以發現在道歉相關研究中,過去研究者大抵用兩種方式討論歸因 (attribution)對被害人反應的影響:情境的種類與被害人自身的判斷。Chung 與 Lee (2017)、Fehr 等人(2010)、Moon 與 Rhee (2012)等研究是將歸因視為情境因 素、透過實驗操弄的方式改變侵害情境;而Struthers 等人(2008)、

McCullough、Fincham、及 Tsang (2003)則重視、測量被害人自身如何歸因、做 出判斷。換言之,若從實驗設計的角度解釋,前者是將歸因視為獨變項

(independent variable)並操弄之;後者則是將歸因視為依變項(dependent variable) 或中介變項(mediator)而測量之。

值得注意的是,甚少有道歉研究同時操弄歸因情境(獨變項)以及測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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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項)之間的關係或影響,但是從過去研究我們可知加害人道歉與被害人歸因 判斷都是對被害人反應有重要影響的因素。從被害人歷程(inner 的主觀角度出 發,一個被害人在遭遇侵害事件時,情境本身通常會帶有事件為何發生的資訊

(也就是前述的獨變項),而被害人在接收到這些資訊後才形成自身的歸因判斷

(也就是前述之中介或依變項)。然後被害人才對侵害事件產生反應,而加害人 道歉也可能在這過程中出現並影響被害人反應或甚至是被害人的歸因判斷。

因此實際上被害人總是會在侵害事件中接收到情境本身的歸因資訊,並做 出自己的歸因判斷,過去研究卻往往只專注於其中之一。綜合Allan 與 Carrol (2017)的道歉焦點理論與歸因研究,本研究意欲討論在上述的被害人歷程中,

於加害人可/不可歸責的不同侵害事件情境,加害人不同焦點的道歉方式是否會 改變被害人的歸因判斷方式,進而影響被害人反應。並提出理論假設如下:

H2a:在事件原因為可歸責加害人的情境中,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會使得 被害人做出外歸因的判斷,進而使得被害人產生較正向的反應。

H2b:在事件原因為可歸責加害人的情境中,自我焦點的道歉會使得被害 人做出內歸因的判斷,進而使得被害人產生較負向的反應。

至於事件原因不可歸責於加害人的情境則不預設任何道歉焦點的效果,因 Allan 與 Carroll(2017)僅認為被害人較渴望自我-他人焦點道歉,並未預測自我焦 點有負面效果。因此我們不預設任何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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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被害人反應

壹、測量被害人反應

在道歉研究中另一個需要被處理的議題是該如何定義、測量被害人的反 應?在相關研究中「是否原諒」或「原諒意願」是經常被使用的依變項(e.g.

張玉芳,2017; Fehr & Gelfand, 2010; Nudelman & Nadler, 2017; Scher & Darley, 1997),但是僅以原諒作為被害人反應之指標可能有失妥當。因為在犯罪事件或 修復式正義中,若以原諒作為被害人的目標往往會給被害人帶來不當的精神壓 力,且被害人的情緒復原未必會以原諒的形式表現(Bandes, 2000; Carroll, Allan,

& Halsmith, 2018)。此外考量到台灣目前的社會文化環境,在許多社會矚目的重 大犯罪事件中,一旦被害人表示原諒意願容易引發社會大眾的議論與壓力(鍾 晨玉,2017)。Allan 與 Carrol (2017)亦建議道歉研究應從討論「道歉夠不夠 好」的角度出發。因此探討更多元的被害人反應指標有其必要性。

參酌其他被害人相關研究,可以發現過去文獻中不乏其他的測量方式。例 如Davis 與 Smith (1994)以被害人是否滿意(satisfied)、感受到尊重(treated with respect)為實驗操弄的依變項。Ohtsubo 與 Watanabe (2009)則測量憤怒情緒 (anger)以及真摯性(sincerity)。Scher 與 Darley (1997)以及張玉芳(2017)用被害 人認為該道歉的適切性(appropriation)、歉意程度(apologetic)、知覺加害人的後 悔程度(feeling bad)、誠懇程度(conscientiousness)及原諒意願作為依變項;

Dhami (2016)針對刑事案件調解的研究則以被害人是否接受道歉(acceptance of apology)為焦點。Lewicki 等人(2016) 則是使用道歉的有效性、可信性與充分性 作為指標。

除了以上直接針對道歉的被害人反應測量方式之外,我們亦可以找到若干 間接測量的方式。首先Scher 與 Darley (1997)曾測量過被害人在道歉之後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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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是否要求更多補償。雖然過往研究甚少以被害人要求補償作為依變項,但 是從Scher 與 Darley、Lewicki 等人(2016)等道歉內容的研究中可以發現補償是 道歉是否有效的重要內容或因素之一。

另一方面,Worthington 與 Wade (1999)、Zechmeister 與 Romero (2002)、

Allan 與 Carrol (2017)均認為「不原諒(unforgiveness)」是與原諒有別的概念:不 原諒是種囊括了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後所感受到的憤恨、苦楚與敵意的狀態。這 些文獻認為,希望自己從此種負面情緒與「被傷害」的感受中脫離也是一種被 害人的復原歷程。需要注意的是,原諒並非從此狀態中解脫的唯一方式,不原 諒與原諒也不是在同一向度上的兩端。如此稱呼僅只是目前尚無精準名詞可以 形容此狀態,因此過去研究仍然皆以不原諒一詞稱之。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被害人反應可能相當多元。本研究的目的之一是盡可 能彙整過去研究中曾經使用過的被害人反應指標,並檢驗不同指標之間是否有 所差異。除了常見的原諒意願以外,我們將以被害人對道歉感受到的「滿意 度」、「接受度」、「真摯性」、「尊重」、「復原傷害」,以及被害人的「懲罰要 求」、「補償要求」、「憤怒情緒」等變項做為被害人反應的指標。

我們將將這幾個變項整合為被害人反應,以做為檢驗加害人道歉有效程度 的指標,並預期:

H3a:被害人對道歉的「原諒意願」、「滿意度」、「接受度」、「真摯性」、

「尊重」、「復原傷害」等變項在道歉有正向效果的情況下較高。反之在沒有正 向效果的情況下較低。

H3b:被害人的「懲罰要求」、「補償要求」、「憤怒」等變項在道歉有正向 效果的情況下較低。反之在沒有正向效果的情況下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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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影響被害人反應之因素

根據Fehr 等人(2010)的整合分析發現影響被害人原諒除了道歉以外仍有其 他情境與個人差異因素,例如被害人的親和性、傷害嚴重性、加害者責任與意 圖、特質原諒(trait forgiveness)、與加害人之關係(embeddedness)等等。本研究 將考量被害人的親和性、被害人所感受到的傷害嚴重性與社會期許做為可能影 響被害人反應的控制變項。

一、親和性格

親和性格是指包含個體容易信任他人、慷慨、充滿同情心、願意合作、低 攻擊性等特質(Goldberg, 1992)。McCullough 等人(1998)、Worthington Jr 與 Wade (1999)、Fehr 等人(2010)等研究一直穩定的顯示五大人格(Big 5 theory)中的 親和性人格(Agreeableness)會影響被害人的原諒意願。這可能是因為友善性人格 高的被害人在面對衝突時更容易同理加害人,因而有較高原諒加害人的可能性 (McCullough et al., 1998)。故本研究將考量親和性格對被害人反應之影響,親和 性格高的被害人反應應較正向。

二、傷害嚴重性

令人意外的是,雖然在原諒方面的研究穩定地顯示被害人認為侵害事件的 傷害多深、有多嚴重是影響被害人原諒意願的重要因素(Fehr et al., 2010),以及 田野研究指出傷害嚴重程度對被害人後續的修復歷程、是否願意接受道歉有相 當大的影響(Dhami, 2012; Lowe et al., 2015),但過去道歉內容的實驗研究甚少考 量傷害嚴重性對被害人反應的影響(e.g. 張玉芳,2017; Chung & Lee, 2017)。

這可能是因為在實驗中研究者會預設同樣的實驗操弄會有相似的嚴重性。但這 個假設在文獻中往往缺乏根據,例如研究者沒有額外以pilot study 確保參與者 對侵害事件的感受一致。故我們將其納入考量,且依據Fehr 等人(2010)、

Fincham、Jackson、及 Beach (2005)之結果,傷害越嚴重的被害人反應更加負

(21)

向。

三、社會期許

根據Crowne 與 Marlowe (1960),社會期許定義為:「被社會贊許與接受的 需求,並且個體相信可以透過展現符合社會文化之恰當行為獲得贊許」。Fehr 等 人(2010)指出雖然過去部分原諒研究認為社會期許(social desire)、被害人認知到 的社會道德期待(social-moral expectation)會影響被害人是否做出原諒加害人的表 示,但是在其整合分析中社會期許僅有小效果量(Cohen, 1988)。

我們仍然將其納入測量是因為在研究過程中有部分參與者出現的特殊行為 所致:參與者在實驗中疑似出現刻意佯裝發現實驗目的的言行1。Blackhart、

Brown、Clark、Pierce、及 Shell (2012)、Hertwig 與 Ortmann (2008)認為實驗參 與者對實驗目的地懷疑可能影響參與者在實驗中的行為。為了辨識這群參與者 我們始加入社會期許的測量。此類參與者在過去文獻中似乎不曾被討論過,本 研究是在研究過程中發現此種現象,亦來不及進行深入的文獻回顧乃至於重新 設計研究。這僅只是針對此類參與者所為的探索。

以社會期許測量而非其他量表或構念解釋這類參與者的行為,是根據直接 實施實驗的實驗者所給予的回饋:這些參與者稱自己有發現實驗的真實目的似 乎是出自於印象整飾(impression management)的動機,也就是個體有意識、有目 的的偽裝自己,使自己呈現出較好的形象(Paulhus, 1984)。因此我們希望以社會 期許辨識或分析此類參與者的動機。

第三節 研究問題與假設

本研究目的在於使用實驗法探討在不同發生原因的模擬犯罪事件中,加害 人的道歉內容對被害人對侵害之歸因有何效果,並進一步影響被害人的反應。

1 關於此類參與者的詳情,請見第四章第一節「研究方法」中的「參與者」小節以及第四章第

(22)

研究流程會先進行前導研究(pilot study),用來確認自我焦點與自我-他人焦 點道歉的區分方法適用於台灣參與者,採單因子參與者內設計。而後正式研究 採二因子實驗操弄,以跟Chung 與 Lee (2017)、Moon 與 Rhee (2012)類似之事 件原因操弄方式影響被害人對衝突事件發生原因的判斷。並根據Allan 與 Carroll (2017)、Slocum 等人(2011)的道歉焦點理論操弄道歉內容。接著將以中 介調節模型驗證研究假設。

我們理論模型如圖1 所示。

1:本研究所假設之中介調節模型

註:「道歉焦點」為依變項,以「被害人之歸因方式」為中介變項,「被害人反 應」為依變項,而「事件發生原因」則是調節「道歉焦點」對「被害人歸 因方式」與「被害人反應」的調節變項。

根據Allan 與 Carroll (2017)與回顧之文獻,本研究預期在被害人遭遇一個 類似犯罪事件的衝突時,被害人對事件之歸因會因為加害人之不同道歉方式而 改變,進而影響其被害人反應。本研究之假設總結如下:

H1: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相較於自我焦點的道歉,會使被害人有更正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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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a:在事件原因為可歸責加害人的情境中,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會改變 被害人歸因方式為外歸因,進而使得被害人產生較正向的反應。

H2b:在事件原因為可歸責加害人的情境中,自我焦點的道歉不會改變被 害人歸因方式(仍是內歸因),進而使得被害人產生較負向的反應。

H3a:被害人對道歉的「原諒意願」、「滿意度」、「接受度」、「真摯性」、

「尊重」、「復原傷害」等變項在道歉有正向效果的情況下較高。反之在沒有正 向效果的情況下較低。

H3b:被害人的「懲罰要求」、「補償要求」、「不快」、「憤怒」等變項在道 歉有正向效果的情況下較低。反之在沒有正向效果的情況下較高。

至於事件原因不可歸責於加害人的情境則不預設任何道歉焦點的效果,因 Allan 與 Carroll(2017)僅認為被害人較渴望自我-他人焦點道歉,並未預測自我焦 點的道歉有負面效果。因此我們不預設任何假設。

(24)

第三章 前導式研究

因Allan 與 Carroll (2017)與 Slocum 等人(2011)的自我焦點與自我-他人焦點 道歉理論目前還沒有國內文獻使用或研究,考量到文化差異為了確保我們根據 其理論所設計的道歉方式在台灣參與者的認知中與理論一致,我們先用網路問 卷進行前導研究確認道歉方式在一般民眾的認知。

第一節 研究方法

壹、參與者

前導研究採用網路問卷,在批踢踢實業坊的問卷版(PTT Q_ary)上發文招募 參與者。參與者回饋部分以抽獎方式發送便利商店禮券。最後有效問卷為70 份 (男= 25,女 = 45)。年齡分布為 20 ~ 25 歲 32 人、26 ~ 30 歲 18 人、31 ~ 35 歲 11 人、36 ~ 40 歲 4 人、41 ~ 45 歲 2 人,未填年齡者 3 人。

貳、道歉焦點之操弄方式

根據Allan 與 Carroll (2017)、Slocum 等人(2011),道歉除了依據焦點光譜 做區分以外,亦可將道歉表分為「肯認(affirmation)、情緒(affect)、行為 (action)」三個層面。其中肯認係指道歉者承認自己的責任(自我焦點)或是確認 對方所受到的傷害(自我-他人焦點),即是偏向認知層面的道歉表現。而情緒包 含表現後悔(自我焦點)或是表現對對方的感傷(自我-他人焦點)。最後的行為舉 例而言有回復有形的損傷(自我焦點),以及希望協助復原對方所受到的心理傷 害(自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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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操弄之道歉方式將綜合以上幾點。但在實驗中不可能真的造成參 與者任何有形損害,故自我焦點道歉不可能包含行為內容。因此最後本研究自 我焦點道歉內容為:承認自己的錯誤並解釋自己剛才的行為原因。而自我-他人 焦點道歉內容為:承認自己的錯與造成對方的傷害以及對對方傷害的關懷。同 時為了避免內容長度本身影響道歉的效果,兩種道歉之間的內容長度不可相差 過大。

具體而言,自我焦點道歉如下:

「真的非常對不起,是我的錯,非常對不起。我剛剛太著急了,因為想到 手機不見我就太緊張了。」

而自我-他人焦點道歉如下:

「真的非常對不起,是我的錯。剛剛怪你偷我的手機,如果讓你感到不舒 服我很抱歉,你現在還好嗎?」

參、實驗流程

問卷形式參考自過去文獻時常使用的假想情境(scenario)(e.g. 張玉芳,

2017; Fehr & Gelfand, 2010; Leunissen, De Cremer, Reinders Folmer, & van Dijke, M., 2013; Scher & Darley, 1997)。該假想情境將會用來延伸發展正式研究之實驗 情境。在前導研究中採用參與者內設計,每名參與者都會回應兩種道歉方式。

在實驗說明以及請參與者勾選同意參與實驗的選項後,會請參與者想像她/

他是一個想像情境中的被害人,在盡可能帶入其角色的想法、處境後回答問 題。想像情境描述參與者與另一名陌生人一同參與實驗,在過程中實驗者與陌 生人相繼因故短暫離開實驗室,而回來後實驗者找不到理應在實驗室內的手 機,並在陌生人的證詞下開始懷疑參與者偷竊手機。接著實驗者要求檢查參與 者的書包並堅持要報警,但隨後另一名實驗者的同學拿著該手機進入實驗室,

發現是實驗者自己遺忘在研究室。在閱讀完以上情境後,參與者接著會分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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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兩種道歉方式,並分別回答問題。詳細的實驗文本與問卷內容請見附錄一。

實驗情境的設計考量到必須是具有高生態效度的模擬犯罪事件,但在正式 研究中使用時又必須符合學術倫理,不得對參與者造成任何身體上的傷害或財 產損失,以及過大的心理壓力。因此我們在考量後決定採用不涉及任何金錢財 物糾紛也不會有肢體接觸,但又確實與實際犯罪有相似性、並且會給予參與者 一定壓力與被害感的冤枉事件。

肆、測量變項

前導研究的依變項參考Allan 與 Carroll (2017)的理論,將詢問參與者認為 該種道歉(1)是為了您(參與者)/他自己而做的、(2)有無考慮到您(參與者)/他自 己、(3)是否滿足您的需求(1 = 完全沒有滿足,7 = 完全滿足)、(4)道歉的焦點 放在誰身上(1 = 放在實驗者,7 = 放在參與者)。參與者與道歉者的問題分列,

故總共六題。題目採7 點量表。

另外我們也有測量參與者認為這起事件對他們造成的傷害有多嚴重,以避 免參與者在連想像的情況下都認為被冤枉偷竊手機不算嚴重,使正式研究失去 意義。

第二節 前導研究結果

壹、分析結果

傷害嚴重性的M = 5.51,SD = 1.25。顯示參與者在想像情境中均認為被冤 枉偷手機的傷害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

而根據相依樣本t 檢定,自我焦點與自我-他人焦點在六個題目上皆有顯著 差異。「您認為 B 這樣的道歉有多少是為了您而做?」的 t(69) = -6.13,p

(27)

< .00,d = -0.80。自我-他人焦點(M = 5.61, SD = 1.13)顯著高於自我焦點(M = 4.56, SD = 1.48)。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歉有多少是為了他自己而做?」的 t(69) = 7.37,p

< .00,d = -0.87。自我焦點(M = 5.07, SD = 1.24)顯著高於自我-他人焦點 (M = 3.90, SD = 1.46)。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歉有無考慮到您?」的 t(69) = -7.49,p < .00,d = - 1.04。自我-他人焦點(M = 5.64, SD = 1.09)顯著高於自我焦點 (M = 4.24, SD = 1.56)。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歉有無考慮到他自己?」的 t(69)= 6.16,p < .00,d = 0.83。自我焦點(M = 5.44, SD = 1.20)顯著高於自我-他人焦點 (M = 4.43, SD = 1.23)。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歉是否滿足您的需求?」的 t(69) = -6.04,p < .00,d

= -0.69。自我-他人焦點(M = 5.49, SD = 1.37)顯著高於自我焦點 (M = 4.46, SD = 1.46)。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歉焦點放在誰身上?」的 t(69) = -9.56,p < .00,d = - 1.45。自我-他人焦點(M = 5.50, SD = 1.19)顯著高於自我焦點 (M = 3.44, SD

=1.62)。

貳、小結

根據前述結果,這兩種道歉方式在台灣參與者的認知中確實有自我焦 點與自我-他人焦點之差異。在確定我們設計之道歉內容在參與者認知中與理論 一致後,我們可以繼續進行正式實驗。

(28)

1 自我焦點與自我-他人焦點之相依樣本 t 檢定

題目

M (SD)

df t p d 自我焦點 自我-他人焦點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有多少是為了您而 做?

4.56(1.48) 5.61(1.13) 69 -6.13 .00 -0.80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有多少是為了他自 己而做?

5.07(1.24) 3.90(1.46) 69 7.37 .00 0.87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有無考慮到您?

4.24(1.56) 5.64(1.09) 69 -7.49 .00 -1.04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有無考慮到他自己

5.44(1.20) 4.43(1.23) 69 6.16 .00 0.83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是否滿足您的需求

4.46(1.62) 5.49(1.37) 69 -6.04 .00 -0.69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焦點放在誰身上?

3.44(1.62) 5.50(1.19) 69 -9.56 .00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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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式研究

本研究以實驗法驗證自我焦點與自我-他人焦點的道歉方式,在不同事件原 因的情境下對被害人本身的歸因方式以及被害人反應之影響。過去研究多半使 用假想情境的方式進行實驗(e.g. 張玉芳,2017; Fehr & Gelfand, 2010;

Leunissen et al., 2013; Scher & Darley, 1997),例如 Leunissen 等人請參與者回想 過去發生過的事件與想像「遭朋友在故意/過失之下打破私人物品」故事情境,

而後回答是否願意原諒。

然而使用假想情境的缺點在於缺乏生態效度且極容易受到社會期許(social desirability)的影響(Blackhart et al., 2012)。蓋假想情境依賴參與者想像事件過程 與自己的反應,參與者難以產生在一般衝突情境中的情緒與激動(arousal),參與 者也難以對想像的衝突事件感到嚴重性(Rizvi & Bobocel, 2016)。例如 Ohtsubo 與Watanabe (2009)在其道歉研究中進行操弄檢核,結果發現參與者的憤怒量表 在五點量尺中平均分數低於三分,顯示參與者情緒反應皆偏低。且台灣的文化 因素係使我們在衝突中偏好採取「壓抑」、「和諧」等行動(黃囇莉、鄭琬蓉、

黃光國,2008),此傾向在假想情境可能會更強而導致不同道歉內容的效果無法 出現。

更何況本研究希望模擬犯罪事件中的被害人反應,參與者可能更難想像犯 罪事件中被害人的反應。因此使用假想衝突情境便不甚理想。是以本研究希望 採用俱備高生態效度且能建立良好因果關係推論的實驗方法。

第一節 研究方法

在本研究的實驗中會先透過一個虛偽的實驗招募參與者,然後在虛假實驗 中實驗者會負責扮演加害人,冤枉參與者偷竊自己的手機,接著藉由另一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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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者操弄事件發生之原因(可否歸責加害人),最後由加害人以自我焦點或自我- 他人焦點的方式道歉以觀察參與者之反應。本研究業已通過國立台灣大學倫理 審查中心微小風險審查(中心案號:201801HS022)。

以下將按照「實驗參與者」、「實驗流程」、「測量變項」與「確保參與者權 利」依序說明。

壹、實驗參與者

一、招募方式

本研究共招募成年參與者共112 名。參與者以一般社會大眾為對象,招募 管道為批踢踢實業坊的part-time 版,限制條件(1)年齡 20 ~ 30 歲者、(2)未懷孕 或未罹患心血管疾病患者、(3)未罹患憂鬱症、躁鬱症、焦慮症等心理疾患患 者、(4)非法律或心理專業人士或該科系學生。

(1)是為了控制年齡對道歉行為的調節效果,雖然過去文獻中無人討論過此 一主題,但Howat 與 London (1980)、Bergstrom 與 Nussbaum (1996)、Noakes 與 Rinaldi (2006)等研究皆曾指出不同年齡層的當事人會採取不同的衝突管理策 略,且當事人在面對不同年齡層的對象時亦會採取相異的策略。所以可推測年 齡對道歉行為應有調節效果。Fehr 等人(2010)亦指出年齡對原諒意願的影響有 小效果量,年齡越大者原諒意願較高。因年齡並非本研究所欲探究的因素,故 本研究先將參與者年齡限制在20~30 歲的階層。(2)、(3)則是由於實驗過程可能 對參與者造成壓力,因此本研究會特別排除高風險族群。最後為了避免參與者 因為其學科背景而懷疑實驗真實目的,本研究排除法律背景人士及心理系學生 或專業人士參與。

二、有效樣本

最後有效樣本共80 人(男性 39 人,女性 41 人)。無效樣本包含(1)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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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ot 實驗參與者、(2) 16 名懷疑冤枉事件真實性者(亦即發現冤枉事件為假的參 與者)、(3) 4 名中止實驗者。

排除(2)係根據 Blackhart 等人(2012)與 Hertwig 與 Ortmann (2008),參與者 懷疑另有實驗目的或察覺真實實驗目的時,在實驗過程中的行為可能會被改 變。但是否改變、改變程度在過去的研究中相當分歧,深受各個研究本身的實 驗情境影響。鑒於本研究需參與者認為這是真正的冤枉事件,才有可能引發情 緒、對道歉之真實反應,可以合理預期參與者是否懷疑或察覺實驗目的對參與 者的行為有相當之影響。是以本研究應排除懷疑事件真實性或察覺實驗目的的 參與者。

本研究一開始設定的排除標準是在實驗後揭露階段首先詢問參與者有無發 現真實實驗目的或懷疑事件真實性,若參與者肯定之則視為無效樣本。但隨後 發現部分參與者在實驗過程中的表現皆顯示他們並沒有發現或懷疑,例如明顯 的生氣、不斷與實驗者爭執。這些參與者卻在揭露後宣稱自己有知道冤枉事件 是假的。儘管本研究在設計上無法確知這些參與者是否真的有察覺,但考量參 與者在實驗中的行為,我們認為可以合理推論參與者應是沒有察覺。

這些參與者的言行可能是因為我們直接詢問參與者有無懷疑冤枉事件的真 實性,會使得參與者因社會期許或「不願意讓自己看起來被騙」而宣稱有發現 冤枉事件是虛假的。

因此在參與者編號第050 號之後的實驗,我們參照 Blackhart 等人(2012)之 建議,增加實驗結束後、揭露前的詢問(post-experiment inquiry, PEI) 此一措 施。在PEI 中我們先詢問參與者所認為的實驗目的為何,排除標準為參與者說 出或提到任何關於先前的冤枉事件是實驗一部份(e.g. 「可能是想要看我們的臨 場反應吧」) 或演戲(e.g.「你們剛剛在演戲」) 等語,符合者即視為無效樣本。

以此避免直接詢問會給參與者資訊與時間掩飾真實狀態的缺陷。原先的排除標 準下排除了7 名參與者,新的排除標準則排除了 9 名參與者。

(32)

驗,但在揭露後訪談過程中,有部分參與者(19 名)說自己曾經或有懷疑實驗中 的冤枉事件是實驗一部份,或者懷疑其實是演戲。這些通過PEI 卻宣稱自己有 懷疑的參與者,在本研究中無法確實判斷其真偽,因此先以「半懷疑者」稱 之。在不曾懷疑的參與者與半懷疑者之間,參與者僅有部分反應有所差異,顯 示半懷疑者在實驗中的行為表現似乎沒有受到懷疑的扭曲。且在事後訪談時詢 問這些懷疑者是否認為自己的行為反應與一般情況下有異,參與者多半認為沒 有差異2。幾經考量後我們決定仍是納入有效樣本。

(3)則正如前所述,本實驗有可能造成參與者身心壓力,因此在事前說明階 段會特別強調實驗參與者有權利隨時不負理由中止實驗。若發生中止事件,實 驗者會立即停止實驗操弄並向參與者揭露真實實驗目的。而最後112 名參與者 中確實有4 名因實驗過程的負面感受而中途決定中止,因尚未完成所有實驗流 程,未能蒐集到所有資料,故不納入有效樣本。

貳、實驗流程

本研究將在實驗中讓實驗者指控參與者偷竊其智慧型手機,之後再由實驗 者在可/不可歸責於實驗者的情境下以自我焦點/自我-他人焦點的方式道歉,隨 後觀察參與者反應,在揭露實驗真實目的(Debrief)後,請參與者填寫量表,採 二因子參與者間設計。

研究流程可分為九個階段,總共有三份問卷,時間軸可見下圖:

(33)

2:實驗流程圖

詳細研究流程分述如下:

一、實驗角色

每場實驗都有四人參與:實驗者A、B,同謀 C 與參與者。實驗者 A 在表 面上是主要實驗者,在稍後會負責擔任加害人並操弄不同道歉內容;實驗者B 表面上是參與者招募者與A 的學長,在稍後會負責發現錯誤指控(還參與者清 白)與操弄不同事件發生原因。同謀 C 則是假裝另一名參與者,實驗中會作證參 與者有偷竊手機之嫌疑,以強化參與者被冤枉的合理性。

實驗者B 由本研究作者擔任,A、C 則由台大心理學系的大學生擔任。因 A、C 角色負擔較大且考量到實驗一定需要三人加上參與者同時到場才有可能 進行,故A、C 分別招募四名大學生輪班擔任。

因實驗者A 負責主要的實驗操弄,而 C 僅只是負責作證,故本研究僅就 A 的部分有對抗平衡的設計。每名A 各負責 20 場有效樣本的實驗,且在二因子 的四個組別中各佔5 場實驗。此外為了避免性別與年齡對實驗效果的混淆,負 責A 的四人均是大二、大三的女性。負責 C 的是三名大三、一名碩二的男性。

因同謀角色不是主要實驗操弄者,故放寬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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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偽裝實驗

本研究在招募階段會先以國民法官審判過程之認知邏輯實驗為偽裝招募參 與者,此偽裝實驗之名目係考量到控制變項等測驗題目與偽裝實驗之內容、本 實驗室名稱「發展與司法心理學實驗室」,必須有所連結才能不啟人疑竇,進而 懷疑實驗另有玄機。每一名參與者將會與實驗者安排之同謀參與者來到實驗室 做實驗。在進行偽裝實驗的研究說明,並強調參與者不負條件停止實驗的權利 後請兩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接著發下偽裝實驗的「國民法官測驗問卷」與「研 究生實驗參與者回饋意見書」,前者包含本研究所欲測量的控制變項量表與偽裝 的邏輯題目問卷,邏輯測驗並非本研究所需要之資料,目的僅在於控制參與者 在實驗過程所進行之活動以避免干擾。

後者則是經過偽裝的情緒操弄檢核問卷,為了確保參與者在被冤枉之後確 實有感受到不快、憤怒、焦慮或不安等情緒,或是感精神傷害而施測。表面上 偽裝成學校學術倫理單位為了檢驗實驗品質而發放的問卷,以避免參與者懷疑 問卷目的。先發放是為了讓參與者可以事先認知、預期到該份問卷的存在,避 免等到冤枉偷竊之後才發放會顯得不自然。

實驗者A 接著說明實驗大約需要進行 20 分鐘,並告知「研究生實驗參與 者回饋意見書」只需要在實驗最後填寫即可。隨後讓參與者開始填寫問卷。

實驗室之配置略如下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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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實驗室配置圖

三、製造嫌疑

開始填寫問卷時實驗者A 會拿出手機展示並告知將以手機計時 20 分鐘,

但可以延長填答時間,再將手機放置於桌上明顯處。約四、五分鐘後(實際時間 視參與者是否已完成控制變項量表)實驗者 A、B 假裝收到教授訊息需要回研究 室一趟而離開,並在不引起參與者注意的情況下拿走手機。再一分鐘後同謀C 也宣稱要上廁所而離開,留下參與者一人在實驗室中,以製造稍後合理懷疑參 與者偷竊手機的嫌疑。約1.5 分鐘後同謀 C 回到實驗室並繼續填寫問卷,再一 分鐘後實驗者A 回到實驗室坐下,表面上裝作沒發現任何異狀然後拿出自己的 書來念。

實驗者AB 在離開實驗室後便由 B 保管手機。在 A 回去後 B 會躲在門外觀 察情況並計時以掌握實驗時間。若在接下來的實驗過程中參與者顯露過高的情 緒反應,或場面有失控可能,B 便必須立即拿手機進入,直接跳到「發現錯誤 指控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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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現失竊

實驗者A 回到實驗室後大約 1 分鐘時發現手機不見。首先裝出疑惑的模樣 在桌上、自己的背包搜尋,接著詢問參與者與同謀C 是否有看到自己的手機,

同時強調離開時手機仍放在桌上。此時同謀C 先做出冷淡地否定。

接著為了符合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會有的反應且避免參與者起疑,實驗者 A 先表示自己可能掉在路上接著再次離開實驗室尋找手機。約 2 分鐘後 A 再次 返回並表示沒有找到,然後再一次詢問參與者與同謀C 是否有看到手機。3 五、指控與調查

首先同謀會作證在其離開時A 之手機仍在講桌上,並強調因為自己很在意 時間所以有特別「看一下」,以強化證詞可信度。隨後實驗者A 開始顯露懷疑 參與者偷竊手機之態度,接著將話題轉向指控參與者。因實際上參與者並沒有 拿,所以無論如何參與者都不可能承認。在此情況下A 接著表現出懷疑同謀 C 的態度,因在一般情況下證人也有可能是錯誤的,考量到參與者的觀點,實驗 者A 亦應懷疑一下 C。如此一來亦方便合理的帶出 A 下一個動作。

同謀此時先將自己的背包打開給實驗者A 檢查以自清,在翻找過 C 的背包 後A 會要求檢查參與者的背包或衣服口袋(如果參與者沒帶背包)。基於研究倫 理與隱私權考量,縱使參與者願意給A 檢查,A 亦不會真的翻找參與者背包,

只會作勢檢查。接下來A 會表露出不耐煩、生氣的態度說自己會在出去找一 次,並要求參與者勿再次離開實驗室。實驗者A 離開實驗室兩次找手機是為了 強化真實性與合理性。兩分鐘後A 第三次回到實驗室,在最後詢問過參與者是 否有「拿」手機後,A 便宣稱要報警以解決事件。

由於在pilot 實驗中我們發現參與者的情緒反應有十分大的差異,所以為了 使所有參與者盡量都能有一樣程度的反應,實驗者B 會在門外觀察參與者的情

3 若參與者此時積極幫助實驗者 A 尋找手機,例如幫忙打電話,實驗者 A 的行動方針是盡量讓 參與者協助,除非參與者要離開實驗室。若參與者詢問實驗者B 有無拿走手機,A 則回答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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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反應並調節修整A 的台詞。亦即在參與者已經生氣、不悅的情況下,B 會在 A 最後一次離開實驗室時指示只要宣稱報警即可。若參與者在前面的階段都沒 有明顯的情緒反應,A 在宣稱報警後會再進一步宣布停止實驗、將問卷從參與 者手上抽走,並宣稱不會發參與者費給參與者。

六、發現錯誤指控

在實驗者A 說完上述台詞後,實驗者 B 會立刻拿著手機進入實驗室還給 A。在事件發生原因可歸責加害人的組別中,B 會說是在教授辦公室的桌上找 到、是A 忘在辦公室等語;在事件發生原因不可歸責加害人的組別中,B 會說 是剛才自己不小心拿走、直到剛剛才發現所以拿來還給A 等語。A 收下手機後 承認是誤會並在參與者面前向B 解釋衝突事件,而後實驗者 B 先向參與者跟同 謀C 僅以「不好意思」表示歉意4,在確認參與者理解、並願意繼續實驗的情況 下請參與者先填寫偽裝成「研究生實驗參與者回饋意見書」的情緒操弄檢核問 卷,以測得參與者在遭受不實指控後的立即情緒反應,確保參與者當下有因為 冤枉事件而感到負面情緒、被害感。

在參與者與同謀C 填寫期間,為了讓參與者的回答不受到實驗者在場的影 響,B 會藉詢問 A 詳情之故帶 A 離開實驗室。實驗者 B 在門外假裝與 A 講話 實則觀察在實驗室內的參與者是否已填寫完操弄檢核問卷,待填寫完畢便與A 回到實驗室回收該份問卷。

七、道歉

回收操弄檢核問卷後,實驗者A 再次承認方才是自己誤會,並依實驗組別 對參與者進行不同之道歉行為。在自我焦點組中,A 會說:「真的很抱歉,剛剛 是我的錯,非常對不起。我剛剛太著急了,因為想到手機不見我就太緊張 了。」;在自我-他人焦點組中,A 會說「真的非常對不起,剛剛是我的錯。剛

4 如果實驗者 B 先道歉可能會削減 A 道歉的效果,但若 B 在此情況下完全不發言卻又會顯得怪 異,因此使用「不好意思」此一在過去文獻(張玉芳,2017)中認為強度比起「對不起」「抱

(38)

剛怪你偷我的手機,如果讓你感到不舒服我很抱歉,(中間停頓一下)那你有沒 有怎麼樣?」。

八、回復平靜

此階段係為等待參與者情緒平復並同時觀察參與者之反應,若參與者表現 完反應,例如說「沒關係」或接受道歉的言行,或是不做任何表示繼續寫問 卷,實驗者B 便讓參與者繼續寫問卷,並示意 A 坐下。兩名實驗者會先假裝繼 續做自己的事大約一分鐘,才進入實驗後詢問(PEI)階段。

九、實驗後詢問(PEI)

實驗者B 會先打斷參與者填寫問卷,並參考 Blackhart 等人(2012)的建議,

透過間接詢問參與者認為的實驗目的來探知是否懷疑實驗者有欺瞞實驗目的或 演戲;且為了避免參與者因顧慮「自己發現演戲」會導致實驗失敗或無法拿到 報酬,所以特別聲明不影響實驗報酬或結果。詳細的PEI 問題與實驗後訪談大 綱請見附錄二。

不論參與者有無講出真正實驗目的或發現演戲,都會進入下個揭露階段。

但通過PEI(沒發現或懷疑冤枉事件真實性)者會納入有效樣本,未通過 PEI(發現 冤枉事件是假的)者則屬無效樣本。

十、揭露

PEI 結束後,實驗者 B 首先簡短地說明剛才的冤枉事件都是實驗一部份,

實際上實驗者A、B 的言行反應都是假的,接著再接露 C 亦是實驗者的同謀。

確定參與者了解後,先讓參與者填寫包含測量被害人反應、歸因量表與傷害嚴 重性等題目在內的「事後問卷」。這是為了避免先進行完整實驗說明再填寫問卷 可能使參與者的情緒感受改變,但又必須讓參與者最起碼能夠知道先前的冤枉 事件並不是真的。

在參與者填寫完事後問卷後,實驗者B 會再次進行一次更詳盡的揭露,並

(39)

會進行事後訪談,訪談大綱請見附錄一。事後訪談主要是用來確認參與者先前 在實驗中的感受與更深入的想法。

參、測量

本研究實驗過程中共會發放三份問卷,分三個時間點施測:控制變項問 卷、情緒操弄檢核問卷與事後問卷。控制變項問卷將測量參與者的親和性格與 社會期許傾向;情緒操弄檢核測量參與者在被冤枉之後、道歉之前的情緒感 受;事後問卷則測量參與者對道歉的反應、對事件的歸因以及感受到的傷害嚴 重性。以下按照問卷別分別說明量表題目。

一、事後問卷

歸因量表 本研究參照 Weiner (1995)、Struthers 等人(2008)以六題量表測量 參與者在道歉後對衝突的歸因,題目分別為「衝突的原因是否與實驗者有關」、

「衝突的原因在於情境因素或是個人因素」、「衝突的主要原因可否被實驗者控 制」、「實驗者是否可以控制衝突發生」、「實驗者是否應該為衝突負責」、「是否 認為衝突都是B 的錯」。歸因量表皆採七點量尺,越高分代表參與者越加歸因 至實驗者A。歸因量表在本研究中為中介變項。

我們對此6 題進行信度分析,結果顯示 Cronbach’s alpha = .77,具有可被接 受的內部一致性(Devellis, 2012)。接著我們進行因素分析以檢驗此量表的 6 題是 否可以整併為單一分數。

首先Bartlett 球形檢定顯示題項間並非無關聯(χ2(15, N = 80) = 79.05, p

< .00),而 KMO 為.75,顯示此資料適合進行因素分析(Dziuban & Shirkey, 1974)。依照陡坡圖(scree plot)的結果顯示因素數目為 2,但平行分析(parallel analysis)與最小淨相關檢定(Minimum average partial test)(O'Connor, 2000)之結果 則顯示因素數目應取1;考量信度分析結果以及兩種因素結構之可解釋性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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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目為一,我們不進行轉軸。因素負荷量則如表2 所示,可以解釋 38.10%的變 異。綜合信度分析與因素分析之結果,六題皆在單一向度上。故可將六題整併 為單一分數。此量表得分越高代表參與者認為衝突事件可歸因於實驗者A,分 數介於6 ~ 42 之間。

2 歸因量表因素負荷量

題項 因素一之因素負荷量

衝突的原因是否與實驗者有關 0.66

衝突的原因在於情境因素或是個人因素 0.53

衝突的主要原因可否被實驗者控制 0.53

實驗者是否可以控制衝突發生 0.37

實驗者是否應該為衝突負責 0.86

是否認為衝突都是B 的錯 0.66

被害人反應 被害人反應為本研究的主要依變項。本研究以被害人對於道 歉的「原諒意願」、「滿意度」、「接受度」、「真摯性」、「尊重」、「復原傷害」,以 及被害人的「懲罰要求」、「補償要求」、「道歉後憤怒情緒」、「道歉不快情緒」、

「道歉後焦慮情緒」作為依變項。所有依變項皆採七點量尺。尺標為「1 = 非 常不符合」、「7 = 非常符合」。

我們額外加入了「不快」是因為考量到台灣文化下個體容易在人際互動中 壓抑情緒表達(江文慈,2012;黃囇莉,2005),參與者可能不認為自己的負面 情緒有到達「憤怒」的程度,或是壓抑自己用程度強烈的詞語表達感受。所以 加入程度較輕微的「不快」來測量參與者的負面情緒。加入「焦慮」則是因為 在正式研究的pilot 實驗中曾有參與者表示自己沒有感到憤怒或不快,而是感到 焦慮。這可能與本研究採用冤枉參與者偷竊手機的實驗情境有關,因此僅管在

(41)

被害人對加害人互動的文獻中較少討論到焦慮,我們仍然將焦慮加入測量變項 之一。

我們將此11 個變項進行因素分析以檢驗題項整併是否洽當。Bartlett 球形 檢定顯示題項間並非無關聯(χ2(55, N = 80) = 672.46, p < .00),而 KMO 為 0.87,顯示此資料相當適合進行因素分析(Dziuban & Shirkey, 1974)。按照陡坡 圖(scree plot)、平行分析(parallel analysis)與最小淨相關檢定(Minimum average partial test)(O'Connor, 2000)之結果,因素數目應取 2。採用主軸法萃取因素。因 為兩因素間有相當之相關(r = -0.61),因此以 promax 法進行斜交轉軸,因素負 荷量則如表3 所示(順序按大小排列)。第一個因素在整體滿意度、接受道歉、

原諒意願、尊重、復原傷害有較高的正負荷量,因此命名為「正向反應」;而第 二個因素在道歉後生氣、道歉後不快、要求補償、給予懲罰、道歉後焦慮有相 當高的負荷量,因此命名為負向反應。復原傷害在負向反應上雖有-0.38 的負荷 量,但考量本因素分析結果的其他題項之負荷量,將復原傷害納入負向反應此 因素下略有不妥。此二個因素共可解釋66.64%的變異。

根據以上結果,我們將依變項整併為兩個變項,正向反應由整體滿意度、

接受道歉、原諒意願、真摯程度、尊重、復原傷害加總,分數介於6 ~ 42 之 間。而負向反應由道歉後生氣、道歉後不快、要求補償、給予懲罰、道歉後焦 慮加總,分數介於5 ~ 35 之間。

傷害嚴重性 傷害嚴正性為控制變項,因為詢問參與者對冤枉事件的感受 只能留在揭露後詢問,故將之放在事後問卷。我們參酌Fincham 等人(2005),

以參與者自身主觀感受測量傷害嚴重性,題目係直接詢問參與者「剛才的衝突 事件對您造成的傷害有多嚴重」,以七點量尺測量(1 = 非常輕微或沒有,7 = 非 常嚴重)。

(42)

3 被害人反應因素負荷量

題目 正向反應 負向反應

整體滿意度 0.95 0.07

接受道歉 0.89 0.07

原諒意願 0.84 0.06

真摯程度 0.76 -0.01

尊重 0.76 -0.18

復原傷害 0.46 -0.38

道歉後生氣 -0.02 0.90

道歉後不快 -0.04 0.81

要求補償 0.03 0.81

給予懲罰 0.00 0.77

道歉後焦慮 0.07 0.73

二、情緒操弄檢核問卷

過去衝突、道歉情境研究所採用的假想情境研究法最大的問題在於生態效 度,本研究所採用之方法既以改善此一缺陷為目標之一,則確保參與者所感受 到的衝突真實性有其必要性。本研究的操弄檢核分為兩部分。

第一個是在揭露前的發現錯誤指控階段(詳見實驗流程)以偽裝成虛構單位

「國立台灣大學研究倫理保安小組」的「研究生實驗參與者回饋意見書」讓參 與者填寫情緒量表。以表面上負責處理研究倫理的虛構單位問卷來測量情緒操 弄檢核是為了讓參與者在不懷疑實驗目的真偽、以及在衝突時還願意冷靜下來 填寫量表。

該問卷測量參與者的「不快」、「憤怒」、「焦慮」、「不安」、「(受到的)身體 傷害」、「(感受到的)精神傷害」,採用五點量尺,尺標為「1 = (該情緒)非常輕微

(43)

或完全沒有」「2 = 一點點」「3 = 中等」「4 = 相當多」「5 = 極度」。該量表之 量尺為本研究中唯一採用五點量尺的量表,此係因為該問卷表面上偽裝成不同 單位問卷之形式,為了強調真實性故意設計成不同量尺。實際上用來檢核參與 者情緒的題目只有「身體傷害」以外之題目,「身體傷害」亦是為了讓此問卷在 表面上更像是學術倫理單位的問卷而刻意加入。

情緒操弄檢核五題的Cronbach’s alpha = 0.94,具有相當好的信度。我們進 一步以因素分析檢驗:Bartlett 球形檢定顯示題項間並非無關聯(χ(10, N = 72)2

= 325.36, p = .00),而 KMO 為 0.82,代表適於進行因素分析。隨後根據陡坡圖 (scree plot)、平行分析(parallel analysis)與最小淨相關檢定(Minimum average partial test)(O'Connor, 2000)之結果,因素數目應為 1。我們以主軸法進行因素萃 取,因為因素數目僅只有1 個,故不再進行轉軸。因素負荷量如表 4 所示(順序 按照負荷量大小排序)。可以確定五個題項在單一因素上都有 0.80 以上的負荷 量。因此我們將五題平均為「道歉前負向情緒」變項進行後續之分析。

4 情緒操弄檢核問卷因素負荷量

題項 道歉前負向情緒

憤怒 0.90

精神傷害 0.89

不快 0.87

焦慮 0.86

不安 0.80

第二個操弄檢核是前述檢驗參與者有無發現真實實驗目的或演戲的實驗後 詢問(PEI)5

(44)

三、控制變項問卷

為了控制參與者的個體差異所帶來的變異,我們在偽裝實驗的問卷中會加 入以下量表,測量可能對被害人反應造成影響的因素。

親和性人格 McCullough 等人 (1998)、Worthington Jr 與 Wade (1999)、

Fehr 等人(2010)指出親和性人格(Agreeableness)會影響被害人是否原諒。考量到 問卷總題數與參與者負擔,本研究採用Gosling、Rentfrow、及 Swann (2003)所 編製的十題短版人格測驗(Ten-item Personality Inventory)測量參與者的大五人格 特質,並擷取其中的親和性人格部分分析。該量表為七點量尺,尺標分數原為

「1 = 非常不同意」、「2 = 不同意」「3 = 有點不同意」「4 = 無意見」「5 = 有點 同意」「6 = 同意」「7 = 非常同意」。為統一所有量表之量尺分數,本研究將此 量表中除了1、7 以外的尺標皆予以刪除,並將尺標改為非常不符合/非常符 合。量表分數越高代表親和性人格越強。

社會期許 前述部分參與者沒有通過 PEI,但是在事後訪談階段卻稱自己有 懷疑冤枉事件真實性,我們以「半懷疑者」代稱之。儘管本研究的設計上無法 確知半懷疑者的真實狀態,但綜合觀察半懷疑者在實驗過程中的行為反應,我 們可以有信心的推論半懷疑者很可能不是真的有懷疑事件真實性或察覺實驗真 正目的。

此點與Blackhart 等人(2012)所發現的結果正好相反。Blackhart 等人(2012) 發現有些參與者在懷疑或發現實驗者欺騙(deception)時會故意隱匿,因為參與者 會擔心自己發現欺騙會導致實驗失敗或失去參與者報酬。但本研究的參與者正 好相反,他們是在沒有發現的情況下,經揭露後反而裝出有發現的外觀。我們 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參與者不願意承認自己受騙或甚至因受騙而動怒,因此為了 維護正面自我形象而假裝自己有發現。雖然本研究有進行事後訪談,但是對於 此類參與者我們並沒有刻意去挑戰他們的說法,蓋考量到本研究在實驗過程中

數據

表 1  自我焦點與自我-他人焦點之相依樣本 t 檢定  題目  M (SD)  df  t  p    d  自我焦點  自我-他人焦點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有多少是為了您而 做?  4.56(1.48)  5.61(1.13)  69  -6.13  .00  -0.80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有多少是為了他自 己而做?  5.07(1.24)  3.90(1.46)  69  7.37  .00  0.87  您認為 B 這樣的道 歉有無考慮到您?  4.24(1.56)  5.64(1.0
圖 2:實驗流程圖  詳細研究流程分述如下:  一、實驗角色  每場實驗都有四人參與:實驗者 A、B,同謀 C 與參與者。實驗者 A 在表 面上是主要實驗者,在稍後會負責擔任加害人並操弄不同道歉內容;實驗者 B 表面上是參與者招募者與 A 的學長,在稍後會負責發現錯誤指控(還參與者清 白)與操弄不同事件發生原因。同謀 C 則是假裝另一名參與者,實驗中會作證參 與者有偷竊手機之嫌疑,以強化參與者被冤枉的合理性。  實驗者 B 由本研究作者擔任,A、C 則由台大心理學系的大學生擔任。因 A、C 角色負擔較大且考
圖 3:實驗室配置圖  三、製造嫌疑  開始填寫問卷時實驗者 A 會拿出手機展示並告知將以手機計時 20 分鐘, 但可以延長填答時間,再將手機放置於桌上明顯處。約四、五分鐘後(實際時間 視參與者是否已完成控制變項量表)實驗者 A、B 假裝收到教授訊息需要回研究 室一趟而離開,並在不引起參與者注意的情況下拿走手機。再一分鐘後同謀 C 也宣稱要上廁所而離開,留下參與者一人在實驗室中,以製造稍後合理懷疑參 與者偷竊手機的嫌疑。約 1.5 分鐘後同謀 C 回到實驗室並繼續填寫問卷,再一 分鐘後實驗者 A 回到實驗室
表 3  被害人反應因素負荷量  題目  正向反應  負向反應  整體滿意度  0.95  0.07  接受道歉  0.89  0.07  原諒意願  0.84  0.06  真摯程度  0.76  -0.01  尊重  0.76  -0.18  復原傷害  0.46  -0.38  道歉後生氣  -0.02  0.90  道歉後不快  -0.04  0.81  要求補償  0.03  0.81  給予懲罰  0.00  0.77  道歉後焦慮  0.07  0.73  二、情緒操弄檢核問卷  過去衝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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