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在國際競技運動的舞臺,我國運動成績表現時好時壞,加上我國競技運 動培訓體制紊亂,學生選手離開學校沒有社會隊銜接,以及選手退休後面臨失業問題等 種種因素,以當運動員為志向的選手也相對減少,又面臨少子化的社會,使我國學校運 動代表隊隊數有逐年萎縮的趨勢,對競技運動的全面發展與國家運動實力的提昇非常不 利。因此,專任教練納為教育人員,無非是希望從事競技運動之教練、選手,未來就業 管道能多一個選項,更希望由學校與專任教練共同負責培養優秀運動員之紮根工程。
本節根據前述文獻之探討作一總結,並彙整其重點與論述未來可發展與研究之方向。
經由上述相關文獻的探討,以及原住民專任運動教練的綜整資料,本研究歸納以下幾點 之發現:
一、 從眾多文獻中,對於「運動教練」概念的整理,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以及完整的 論述,也明確的定義了「運動教練」的內涵。本研究彙整國內外專家學者及各種 觀點與見解後,認為「運動教練」之定義:應具備專業運動知識及技能,並能發 掘具運動天賦的選手,而針對選手身心狀況與個別差異擬定目標及計畫,對選手 進行運動技術指導、體能訓練、戰術運用的培養以及對運動選手平時生活管理、
而且能以個人人格影響運動選手使其朝正向發展,同時蒐集相關資訊,使選手能 在適當的環境接受訓練、參加比賽,進而締造最佳運動成績者。
二、 從專任運動教練的沿革中進一步探索,我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的發展,
最早可追溯至 1985 年,歷經 1989、1997、2001、2005 以及 2008 年不同的時空背 景、不同的問題,以及跨部會的研擬規劃,始制定出目前採用之「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依循經年專任運動教練之沿革,本研究有關專任運動 教練之定義為:由教育部於 2005 年訂定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0a),第 2 條規定,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合格,並取得教練證,由各級學校聘任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
非屬教師身分之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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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透過本章之文獻探討,近年來在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研究與調查中,大多由任用 制度面加以探討。因此,未來可思考擴大至不同地區、不同運動專長、不同教學 對象,以及不同身分之原住民專任運動教練,探討並比較專任運動教練之制度,
在不同背景變相下的現況與面臨之問題,作更全面及深入的探討。
四、 不同於近年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研究與調查,已有多方面的探討與研究成果,在 原住民專任運動教練的研究與調查中極為貧瘠。 此結果除顯示出國內對原住民 專任運動教練現況、問題或是阻礙的因素未重視與關注外,亦難以得知目前具原 住民身分從事專任運動教練之人數、分布情形以及專長背景等。因此,透過本研 究除可深入探討瞭解原住民專任運動教練的現況與需求外,亦可建置屬原住民專 任運動教練之人力資料庫,以及作為溝通的橋樑與服務的平臺,除可較清楚原住 民專任運動教練之發展及趨向外,亦可作為後續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修訂,以及推 動相關政策的借鏡與參考。
五、 從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的探討中,相較於其他各國運動教練的養成,我國在運 動教練培訓課程的質與量上,仍然有很大落差。例如:三級教練制度培訓課程內 容,只依運動項目特性來實施不同的專項運動技能與技術,以及專業知識、知能 等課程。另外,由於法制的不完備,導致運動教練制度實施多年來,大量的專任 教練人才不斷流失。而在運動教練之績效考核上,分為「訓練或指導績效」及「年 度成績考核」2 類,其中訓練或指導績效,在高中、國中、國小均訂定國內外競賽 成績給分較高,而發掘、培育、輸送運動選手則給分過低,對於各運動種類發展 生態、運動選手的培育過程,以及運動教練之績效考核上,仍有進步空間。
六、 從臺灣各地區的專任運動教練面臨的困境中可發現,不同區域可能存在不同的困 難與問題。例如: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辦法」之合理性探討上,中區、
南區的專任運動教練和北區的專任運動教練,認定辦法之合理性有顯著的不同;
其次,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退休、撫卹制」制度探討中,中區、南區的 專任運動教練認為應採「績效制」,而北區的專任運動教練認為宜採「永業制」;
在「如果未來各級學校以聘用人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上,中區、南區的專任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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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教練可以接受,而北區的專任運動教練認為「無法接受」。造成南、北專任運動 教練認知的不同與落差,以及不同的運動項目專長的專任運動教練,是否也存在 不同的差異與落差?或者專任運動教練之身分別不同亦有落差?提供本文持續探 討與進一步探索的方向。
七、 經由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問題的探討中,發現教育部主張以「績效化」為主,而 運動教練則主張以「永業化」為主,姑且不論各自立論依據與主張,主管單位教 育部與受聘於學校基層執行教練間,顯然存在不同的看法與想法。因此,特別針 對運動教練身分保障、準用教師相關退休撫卹的規定、相關績效與報酬的計算、
受限於教育人員「員額總量管制」規定,以及地方縣市政府經費缺乏問題,均為 後續國內專任運動教練制度調整與滾動式修正,須面對及克服之議題。
八、 翻開臺灣田徑運動史,原住民曾創下輝煌的紀錄,而各族因文化習慣、居住環境,
以及身體質量與條件的不同,各自發展出適合各族群擅長的運動項目。例如:參 與臺灣田徑運動最活躍的族群阿美族,擅長十項全能運動、短跑、中長跑、跨欄 障礙、跳遠及撐竿跳高等;泰雅族與魯凱族以長距離見長;排灣族以標槍及跳高 出色;卑南族的跳高;鄒族和賽夏族的標槍;布農族的長距離等,均為國家的重 要田徑資產,亦成為國家躍向國際運動舞臺的主力戰將。然而,近年臺灣原住民 參加國際田徑賽會呈現後繼無人現象,且成績逐漸下滑與低落,昔日之輝煌,今 日已不復見。因此,從人才培育的層面進行討論,也凸顯出原住民在專任運動教 練缺乏的問題,以目前原住民族專任運動教練之現況與背景,是否具備培育未來 原住民優異的運動選手?也是本研究關注的重點之一。
整體而言,本研究經由文獻的蒐集、分析與反思,在未來學校任用專任教練體制上,
除了上述發掘之問題外,亦歸納幾項有待持續關注與深入研究之議題。首先,運動教練 成績考核及績效評量兩者之間互有衝突矛盾之處,其公平性與實際執行面有待釐清;其 次,專任教練訓練的對象為學生,在運動技能訓練及傳授之外,尚須負責生活輔導,由 於專任教練不具備學生輔導及行政管理的專業知能,且在任職前並無專業訓練,學生之 輔導無疑是一大隱憂;再者,學校中教師和職員是必要的,專任教練得視學校運動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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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訓之需要而設立,然而運動代表隊往往會因校長、選手來源、家長或經費等因素,變 更運動種類或解散運動代表隊,以現行專任教練任用制度,值得進一步追蹤與觀察;最 後,有關原住民專任運動教練之相關研究,大部分還是關注在培育原住民優秀運動員的 重要性以及自我目標與未來發展問題,另可適度加入原住民族群傳統文化活動的調查,
以瞭解原住民身體活動與競技運動成績之關係,更貼近原住民族之需要,為原住民專任 運動教練之未來,開闢更多元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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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研究方法及流程
本章旨在說明研究的方法及流程,共分為五節,包括:第一節研究架構與方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