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專任運動教練發展沿革
教育部為提升我國運動水準,基於為國爭光之厚望、積極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輔 導優秀運動選手就業等,而建立學校運動教練制度,冀望透過教練本身的經驗,延續培 育下一代年輕的運動選手。本節分就從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發展、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 加以探討。
一、專任運動教練制度發展
教育部為提升我國國際競技實力,積極推動競技運動發展並培育優秀運動選手,而 學校乃是國家體育的推展基礎,因此培育優秀的運動員必需從學校開始,並針對具發展 性運動項目,以及推展運動績優學校為重點發展學校,以強化訓練基礎。有鑑於這些重 點運動發展學校教師身兼教練的辛勞,教育部體育司參照先進國家制度,將學校「專任 教練」與「體育教師」職務分途,主要在使學校體育教學正常化、提升競技運動水準、
以及讓體育科系畢業學生能有機會發揮有所長,也能為在國際運動競賽表現優異的選手 解決出路問題(教育部,198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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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訓練基礎,教育部體育司於 1983 年,邀請專家學者研擬學校專任學校運動教 練實施辦法;1984 年完成「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遴訓介聘實施要點草案」並報請行政院核 示(陳鴻,1986)。由於該內容涉及體育教師員額內進用或自行約聘適當人員擔任、待 遇、員額、人力需求等問題過於龐大,經行政院檢討後,退請教育部再加研究,教育部 復於 1984 年 9 月 5 日,再度邀集行政院第六組、主計處、人事室行政局等單位召開「研 商建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事宜」並依據上述各單位意見,決議專任運動教練制度仍選定 於學校中實施,並由教育部遴訓教練,支援教育部指定重點發展單項運動學校,所需經 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73 學年度 10 至 15 名為原則,74 學年度以 40 名為原則,75 學年 度起,由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配合支應;修改有關法令之規定,於各級學校規程中增列 專任運動教練員額編制(教育部,1984b)。
有關建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培訓優秀選手須專任運動教練,74 年度因人員編 制及聘用方式問題,教育部擬按前項協商修正實施要點為「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實施計畫」, 即予實施(教育部,1984c)。行政院秘書長函復教育部:關於建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 一案,經陳奉核示請依照新近發布之「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重加檢討研究,
配合年度預算規劃辦理王章清(1985)。
1986 年教育部為能使專任運動教練制度更為完善,教育部召集國內大專院校科系校 長、主任和省市政府教育廳局長,以及教育部有關司處室主任成立甄選委員會,委託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第一屆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的甄選儲訓練工作,及辦理首次專任運動 教練招聘工作,並以體育科系畢業生及優秀運動員的就業為目的;在甄選方面則強調,
學、術並重,甄選後為使專任運動教練融入學校,並提升教練指導技能,辦理為期 3 個 月的專業課程訓練,儲訓課程總計 300 小時,主要的構想包括:1.專業知能;2.一般行政 研習;3.專業精神培養,並兼顧教練人文與通識教育素質之涵養。再經過考試後以聘(雇)
用方式分發擔任教練(陳鴻,1986;周宏室,1992)。顯見當時教育部對於專任運動教 練培訓相當重視。
1985 年 12 月公開甄試選錄專任運動教練,報名人數達 174 人,其中報考棒球組 58 人(女性 7 人)、田徑組 75(女性 16 人)、體操 11 人(女性 9 人)、桌球組 30 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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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12 月 27、28 日考學科、考科有國文、英文、體育行政、運動科學(含運動生理 學、運動力學、運動心理學、運動醫學等共占 30%)、分科訓練與指導法(占 30%)、分 科規則與裁判(占 10%)。術科於 12 月 29、30 日舉行,考試分為一般基礎體能及專業 技能兩大類。經過甄儲委員會決定計錄取 50 名,75 年 2 月 23 日起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教師研習中心做為 3 個月密集儲訓(陳鴻,1986)。經過 3 個月的訓練,在一週的學術 科測驗,錄取正選 40 名,備取 9 名,於 75 年 6 月由教育部聘僱分發至中、小學服務(徐 元民,1989)。教育部同時也將錄取人員報行政院,並經核定自 75 年起增加「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聘用 13 人、約僱 27 人員(行政院,1986)。專任運動教練能付諸實施,乃 推展學校體育之福,對於發展重點項目有莫大助益,期盼儲訓結業的專任教練,能負起 培訓優秀選手的重大責任,以提升我國的運動水準(陳鴻,1986)。
教育部為積極推展全民體育,於民國 68 年及 69 年分別擬訂「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 動計畫」及「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重要措施實施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實施後,在有關機 關及民間團體協力推動下,已使我國體育運動之質與量不斷提升,使國民健康及身心均 衡發展奠定良好基礎(許馨文,2008)。民國 75 年教育部再依行政院第 1904 次院會決 議,邀請體育學者專家及有關單位代表,就國家體育現況與未來發展詳加檢討,重新研 擬「積極推展全民體育運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該計畫內容包括加強國際體育交流、
培訓優秀運動選手、推展全民運動、研究體育學術及整建與充實運動場地設備等 5 大計 畫項目,自 76 年度起實施(教育體育司,1990e)。
行政院長俞國華先生任職期間於行政院第 2048 次院會指示教育部,應研訂「國家 體育中程計畫」報院,並提示:「…如何建立一個好的制度,鼓勵社會力量的參與,尤其 是工商界的支持,一方面保障優秀教練和運動選手的生活,激勵運動選手努力發揮其潛 力;一方面多舉辦適合青年人興趣的競賽活動,形成熱潮以啟發全民運動精神。」教育 部遵照上述指示,擬訂為期 4 年的中程計畫,作為國家推動體育建設的準據(教育部體 育司,1990e)。
行政院核定之中程計畫,自 1989 年 7 月至 1993 年 6 月為期 4 年,分別由中央、臺 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負擔共需經費為新臺幣 185 億 635 萬 8,000 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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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如下:
(一)建立運動聯賽制度。
(二)長期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三)獎勵及開拓優秀運動選手。
(四)提昇運動教練與裁判水準。
(五)培養體育專業人員,加強體育學術及運動科學研究。
(六)整建及充實運度場地設備。
(七)加強國際體育運動交流。
(八)發揚與推展傳統民俗體育運動。
依據中程計畫的實施獎勵及開拓優秀運動選手出路,解決選手就業問題(輔導轉任 專任運動教練)建立並逐步推展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制度,列為中程計畫具體內容與執行 方法之一(教育部體育司,1990e;蔡中志,2009)。
1989 年教育部及省市政府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體育建設中程計劃」,於國立體 育學院聯合辦理專任運動教練招考、儲訓工作,至 1993 年止共辦理七期招收培訓專任 運動教練計 436 人(周宏室,1992),儲訓合格後即分發至各重點運動學校展開培訓工 作。中程計畫結束之後,專任運動教練之聘任即轉列為機關施政計畫編列年度預算膺續 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後,由教育部訂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實施要點」, 部、廳、局及相關學校據以辦理,其內容包括考評、遷調、進修管理。但聘任制度不健 全對於專任運動教練之職業保障、定位不明確,相關問題也逐一浮現(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2002a)。主因是專任運動教練任用制度係採計畫性用人,如聘用規定及管理與績效 等相關配套措施未臻完備。
1997 年 7 月體委會成立後,專任運動教練業務由教育部移至該會接管,並由體委會 預算支付其薪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2a),截至 2008 年 5 月底止專任運動教練每 年約支 1 億 3 千餘萬元薪資,續聘人數達 171 位並由地方政府分發至運動發展學校服務 , 為便於輔導與管理,體委會修訂「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實施要點」及「學校專 任運動教練獎懲考評要點」報院,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目前渠等既係比照『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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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性質上即非屬上開 規定所稱之聘用人員,自毋須擬具聘用計畫報院核辦。惟基於『法用人』原則,專任運 動教練工作性質是否重新定位為前述聘用人員,以維護其權益及其法源依據如何處理倂 請審酌。」為求取得該等人員任用之法源依據,體委會除積極協調教育部研修相關法規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並於 2000 年 12 月 20 日總統公布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修正案明 定「各級政府及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 輔導與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2a)。
據於此,體委會參酌公務人員任用法、聘用人員人事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 關法規外,並邀集銓敘部、人事行政局、教育部、行政院及教練代表等開會研商擬訂「運 動教練聘任條例(草案)」,該條例共 28 條,其條文重點包括:運動教練定義、資格、
聘任之基本條件、申請資格、資格檢定、申請程序、契約、聘任、薪給、待遇、考核、
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等,並於 2001 年 5 月 22 日報請行政院審議。該條例在行政院 審議期間,教育部亦配合體委會將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為教育人 員。行政院乃於 2001 年 5 月召開多次審查會,討論教育任用條例中運動教練與國民體 育法規範之運動教練間,主管機關競合之問題、在學校或機關服務之運動教練,分別適 用不同規定,其權益有別之不合理現象等,經過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召開 3 次協調會議,
退休、撫卹、資遣及保險等,並於 2001 年 5 月 22 日報請行政院審議。該條例在行政院 審議期間,教育部亦配合體委會將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範為教育人 員。行政院乃於 2001 年 5 月召開多次審查會,討論教育任用條例中運動教練與國民體 育法規範之運動教練間,主管機關競合之問題、在學校或機關服務之運動教練,分別適 用不同規定,其權益有別之不合理現象等,經過教育部邀集相關部會召開 3 次協調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