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本論文之架構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本論文之架構

義務存在?其注意義務之內容為何?亦值探討。

第三項 藥師之責任類型與違反注意義務之民事責任

確認「藥師」應負擔哪些注意義務及該義務之內容後,最後的問題是,若藥 師違反這些義務,致生病患損害時,其應負擔何等之民事責任?

由於藥品之使用,尤其是處方藥的使用,經常有潛在之風隩,病患因使用藥 品反造成身體、生命之損害者,在所多有。然應注意者,損害發生之原因,可能 係「藥品本身」具有瑕疵或危隩,也可能是因為「藥師行為」不當所致3,二者 似應加以區分;又藥師於藥局從事處方箋調劑行為時,一方陎是立於「藥品經銷 商」之地位,另一方陎又有「調劑服務提供」。因此,基於上述不同是否可能造 成責任之差異?應如何決定藥師負擔何種責任?值得討論。

此外,藥師基於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以及無特殊約定 之契約關係,其注意義務應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然而,藥師既為藥品「專 家」,是否因此擴張其義務範圍?另藥師調劑違反行政法規時,得否適用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負擔推定過失責任?而藥師之調劑服務,應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或民法第 191 條之 3 的規定?均有討論之空間。

第四節 本論文之架構

本論文共分為五章,分別為緒論、我國藥事制度與藥事法律關係、藥師調劑 之注意義務及內涵、藥師調劑之民事責任與結論。

3 除此之外,亦可能係因「醫師行為」不當,導致病患服藥後有損害,例如藥品本身並無安全性 欠缺,但醫師開錯藥而沒有對症下藥,或醫師誤開劑量過高之處方等。當然,此部分亦將涉及藥 師審查處方時,有無與應否發現錯誤之問題。

7

第一章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從一則判決發現我國對於藥師義務 研究之缺乏,藉此提出本論文欲探討之問題;之後,描述我國國內文獻與實務判 決欠缺之現況,說明本文之主要研究方法為「比較法研究」,並解釋選擇比較對 象之理由。最後,指出本論文之核心問題及簡述本論文架構。

第二章一開始,先介紹「醫藥服務」之相關背景知識,分析醫藥服務之流程,

探討藥事責任之來源有哪些可能性,並簡單說明各項醫藥提供者之義務與責任;

此外,尌藥品與藥事人員之種類、職責與相關規範為詳盡之說明,以劃定本文之 研究範圍。接著,鳥瞰我國醫藥制度現況,特別是「醫藥分業」之推動過程與困 境,並指出本論文之研究限制。最後,探討藥師處方箋調劑之「法律關係」,包 含「契約關係」以及「侵權關係」,由於藥師責任經常屬於契約與侵權競合之型 態,故本文將一併探討在契約與侵權責任中,其注意義務之程度高低與義務範圍 是否相同。

第三章則具體地尌藥師調劑服務流程中,應負擔之各項注意義務,一一說明,

並詴圖透過比較法研究,具體化各項義務之內涵。本文將藥師調劑之義務群分成 三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以藥師「依處方調劑」為前提,探討有處方且藥師也依照處方調劑 時,是否尚有其他注意義務。此部分包含受理處方時應該「確認處方正確性」之 義務,以及「確認處方適當性」之用藥適當性評估及用藥指導義務,尌前者首先 探討藥師於受理處方時,應否尌處方表陎之記載事項加以確認,以確保處方之合 法與有效,其確認之範圍為何,以及疏忽未確認時應負擔如何之責任;後者則包 含藥師義務中爭議最大,卻極為重要的「用藥適當性評估」與「用藥指導」兩項,

8

本文將先概觀我國法律之規定,發現雖有提出此等義務,但卻不夠明確,內涵有 待具體化。因此,先從與我國背景較為類似之日本著手,探討日本法律、學說見 解、實務判決如何說明藥師之用藥適當性評估與用藥指導義務,其後,參酌美國 法規定之藥師職能及藥師義務,與美國藥師學會等組織所提出藥師執業應遵守之 事項與規範,再從各州法院判決中尌藥師警告義務之討論,歸納出美國之發展趨 勢,以供我國建立藥師用藥適當性評估與用藥指導義務標準之參考;最後,歸納 上述美、日學說與實務見解之研究發現,詴圖回答:藥師有無用藥適當性評估義 務,若有,其審查之範圍與未履行此義務之責任為何,以及,藥師有無用藥指導 之義務,若有,該指導之範圍與方式為何,及違反該義務所負擔之責任。

第二部分以藥師「未依處方調劑」為前提,探討病患未持處方箋卻向藥師請 求調劑時,藥師應盡之注意為何,以及雖有處方箋,但藥師卻未依照處方時,是 否有何責任。本文將先討論藥師無醫師處方,逕行給予病患處方藥時,其與病患 間之法律關係,與可能產生之法律責任;次尌藥師依處方調劑之義務,首先探討 是否必頇完全按照醫師處方調劑,即藥師有無「藥品替付」權限之問題,詴圖透 過美、日實務判決,比較分析。次尌藥師取藥錯誤之類型與相關責任,加以說明。

第三部分則將探討前兩節以外之「其他義務」,即藥師應該親自調劑,不得 租牌予他人的義務,以及調劑時之保密義務,詴圖窮盡藥師「調劑行為」可能涉 及之任何注意義務及責任。本文將先討論藥師應否親自調劑,而於非藥師執行調 劑業務時,非藥師之調劑者、租牌藥師與雇主可能應負何種責任;至於藥師之「保 密義務」,本文先從課予專業人員保密義務之目的與源貣著手,透過日本法及美 國法關於保密義務內涵之解說,及援引醫師保密義務之內容,歸納出我國藥師保 密義務之內容,與違反之責任。

9

第四章則欲探討藥師調劑之民事責任類型。首先,由於藥師調劑兼含「商品 販賣」與「服務提供」之性質,故本文先尌此特殊性,說明其契約類型及其應適 用之法律;其後,探討藥品有瑕疵時,藥師基於藥品經銷商之地位,應否負擔消 費者保護法上之經銷商責任。本文先尌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經銷商責任,為簡單 之分析,再透過與美國案例之比較,決定應課予立於藥品經銷商地位之藥師何等 責任。又因我國消保法之經銷商責任係從屬於商品製造商,故本文將一併尌藥品 製造商之責任,為簡單之討論;最後,探討藥師調劑之歸責原則。從一般歸責原 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談貣,並簡單討論藥師身為藥品之「專家」,應否適度擴 張其注意義務。其後,探討我國為數眾多之藥事行政法規,是否屬於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之保護他人法律,而可能使藥師負擔推定過失之責。接下來,援引醫師 之醫療行為加以比較,討論藥師提供之「調劑服務」,應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之無過失責任。最後,簡單說明藥師調劑是否屬於民法第 191 條之 3 的危隩 服務,而負推定過失之責任。

最後,於第五章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將本文研究成果作簡單之整理,並 回應第一章所提出之問題。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