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佛教與國家:近代國家建構對佛教經濟基礎的挑戰
第二節 杭州三十五寺歸屬事件——中國佛教界的窮途應變之道 …60
發生於光緒三十年(1904)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中國僧寺「歸屬問題」
之杭州事件,是清末中國佛教界為抵抗興學弊端的自保之舉。據《東本願寺上海 開教六十年史》記載,事件中心的日方人物,為杭州日文學堂堂長也是清國江浙 布教監理的伊藤賢道(itou kenndou, 1865-?),其引發歸屬問題的時間是在義 和團事件之後,尤以光緒三十年(1904)至三十一年(1906)最為劇烈。清朝政 府在光緒二十四年(1898)五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八月十一日共兩次,公佈了整頓 民間祠堂與廟宇,用以興作學堂的諭旨。但地方官趁此機會奪取寺廟、沒收僧田,
以及敕逐寺僧的的事件相當多。杭州在這年中,就有海潮寺、長壽寺、白衣寺,
以及慈孝庵這四座寺院受到部分或是全部的強制處分,甚至波及到其他寺院。131 浙江的中國僧侶於此不安形勢裡,窮途末路之際,想到請求東本願寺保護之策。
以杭州與紹興為首及寧波等浙江的名山大剎共三十五間寺,加上小庵,共有四十 多間寺廟自願歸屬東本願寺,他們既是中國僧侶,同時也得到東本願寺僧籍的人 非常之多,當中受到法師位資格的亦達四十五位。132
解讀杭州寺院的歸屬事件的過程中,其實有所爭議。伊藤賢道曾聲稱杭州事 件中,以寄禪和尚與其侍者僧介石最為熱心。伊藤回憶寄禪與介石在杭州海潮寺 與他商談保護救濟之法:「近來中國的政府,壓迫寺院,更甚者還將寺院用來養 蠶或是開紡織工廠。原本寺廟財產是由信徒佈施而來的,難道沒有一個能夠設法 挽救的方法嗎?」伊藤建議:「有一個好方法,就是設法昌盛自己的宗教,普及 對於社會的公益,如此一來,縱使是地方官也絕對不會胡作亂為。」寄禪與介石
131 高田賢正編篡,《東本願寺上海開教六十年史》(上海:東本願寺上海別院,1937),頁 97。
132 高田賢正編篡,《東本願寺上海開教六十年史》,頁 96-98。甲午戰爭爆發之
際,東、西本願寺等皆派遣隨軍傳教士,在軍中傳教、傷兵慰問,以及招魂法會等方面表現積極,
因而獲得日本外務大臣的訓令,得前往中國內地傳教。蕭平,〈中國近代佛教復興與日本〉,佛光 文教基金會總編輯,《中國佛教學術論典》第 42 冊,(高雄:佛光山文教基金會出版,2001),頁 70。1898 年東本願寺派法主的兩兄弟大谷勝信(おおたに しょうしん,1878-1951)與大谷瑩 誠(おおたに えいじょう,1887-1948)到中國作為「開教督勵」,翌年,在上海別院設置「清 國開教本部」,從 1907 年以後,在東南地區之蘇州、杭州、泉州、廈門等地積極開展傳教活動。
楊曾文、張大柘、高洪著,《日本近現代佛教史》(北京:昆侖,2011),頁 464-465。日本僧人 的僧位依序為大法師位、法師位、滿位、住位,以及入位五個階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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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表同感之意:「為此目的,優先要做的事是必須要培養人才,教育僧侶。我們 想要蓋僧人的學堂,希望得到您的幫助。」伊藤回答:「盡量去做吧!金錢方面 雖然沒辦法,但只要是身體能做的,一定會幫忙。」133從伊藤語中所說,該事件 是由寄禪領導的。審視寄禪本人寫過得文章,可得知他與伊藤曾有過接觸。
光緒三十年(1904)九月,寄禪受杭州釋松風、釋能定,以及釋海峯諸佛教 長老邀約,陪同東本願寺寺僧伊藤賢道泛舟西湖有感寫下偈子,寄予上海友人夏 曾佑(1863-1924)、吳彥復(1869-1913)、狄葆賢(1873-1941),以及陳鶴柴
(1864-1963):「喜陪南岳舊禪侶(謂海公),共結東瀛淨土緣。」134詩詞所寫 東瀛淨土緣,實指日本東本願寺淨土真宗。但寄禪是否如伊藤所說,為杭州事件 的主導者?還有待商榷。
《佛學叢報》的〈天童寺方丈寄禪和尚行述〉則是推翻伊藤先前的論述,指 出朝廷最先是罷科舉,興學校,南中大吏,以資金無所出,而有提取寺產之議,
於是,「浙江三十五寺,請日本本願寺僧伊藤賢道,藉傳教保護,竊師名為首,
報紙喧騰,外部電詢浙撫聶仲芳中丞。」135事件實情經由《佛學叢報》寄禪所寫
〈冷香塔自序銘〉,實可得知寄禪非杭州歸屬事件的領導者:
先是各學校有提僧產助欵之議,杭僧情迫,竊余天童住持名為首,聯浙江 三十五寺,投請外人入內保護,以相抵制,為報紙喧傳。而外務部亦電詢 浙江巡撫聶公。余聞之憤不欲生,以為辱國辱教,莫此為甚。即飛函有司 剖陳竊名之妄,力請嚴行拒絕。136
於此可知,因浙江各地學堂紛紛提出經費不足,要求佔用僧侶廟產,杭州城中群 僧走投無路,情急無奈之中才出此下策,即盜用寄禪和尚的名義,聯合浙江三十
133 高田賢正編篡,《東本願寺上海開教六十年史》,頁 97。
134 釋敬安,《八指頭陀詩續集》卷 5,頁 3。
135 馮毓攣,〈中華佛教總會會長天童寺方丈寄禪和尚行述〉,《佛學叢報》:4(1913.3.1):335。
136 八指頭陀,《佛學叢報》,〈冷香塔自序銘〉5(1913.3.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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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寺,請東本願寺淨土真宗僧侶伊藤藉傳教為名,行保護佛門與抵制官方之實。
137待寄禪受到輿論的排擠,看到報紙上〈禿黎狡詐〉聲稱他已航海到東瀛(日本)
東京皈依本願寺大谷派,不禁啞然失笑:「忽忽潮音振耳聞,空中樓閣但霾氛,
何曾掛席東瀛去,未出青山一片雲。」138
其後,閱覽《日本外交文書》的〈清國內地布教權一件〉,由松井政務局長 代理伊藤道賢所發布浙江三十五寺歸屬問題的專件寫道:
有關日本各家新聞的誤報,在此公開陳述。其公請主要目的在於欲以佛教 學堂來挽救佛門的衰頹。那麼,列名加入本宗派的各寺當中,…以三十五 寺中大多數有勅建或勅賜之理由,此等諸大寺,本不得被地方官紳改廢。
我等日僧原本就缺乏力量,也無外來的保護者,能期待我等保護之處不 多,但豈碼這是了解當時寺院狀況者無庸置疑之處。139
可以想見,此杭州風波已傳回日本,並由各報社報導,但消息來源卻有不同解讀。
審視文書內容,說明杭州三十五寺的寺僧因仕紳改廢寺廟而向日僧尋求保護。事 實上,伊藤也有其私心,當時英法等國已得到傳教權,日本尚未正式取到布教權,
僅靠〈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第四款與第二十五款「最惠國待遇」中「一體均霑」
的模糊條款在中國進行布教事業,伊藤希望藉由中國僧侶試圖取得佈教權。
杭州寺院集體歸屬日本東本願寺的事件,除在佛教界引起軒然大波,甚至驚 動了中日兩國,擴大上升至外交問題,迫使清朝政府不得不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
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廷下旨:
近聞各省辦理學堂工廠,諸端仍多苛擾,甚至捐及方外殊屬,不成事體。
137 章亞昕編著,《八指頭陀》(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1998),頁 36。
138 釋敬安,《八指頭陀詩續集》卷 5,頁 10。
139 (日)外務省編篡,「清國布教保護ノ儀ニ付陳情ノ件」,〈38.清國內地布教權一件〉,《日本 外交文書(明治期)》,第 38 卷第 2 冊(1905.8.3),頁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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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各該督撫飭令地方官,凡有大小寺院及一切僧眾產業,一律由官保護,
不準刁紳蠹役,藉端滋擾。至地方要政,不得勒捐廟產,以端政體。140
引文所指,各省除將寺院用來辦學,亦有用作工廠之途,使中國寺僧不堪其擾,
才有如杭州歸屬事件的發生。鑒於此,政府從先前准許各省提撥未行祀典之民間 祠廟的政策,轉變成為一切僧人的寺產均由官方保護的規定。光緒三十一年(1905)
三月初九日,外務部函稱:
日本素行佛教,其本願寺僧徒甚重。…而東南各省已時有日僧蹤跡,近且 及於北方,大抵因設立學堂酌提廟產,奸僧隱相勾結,藉作護符,以致為 叢驅爵,授隙外人,如浙省之案其見端也。141
光緒三十一年(1905)四月二十三日,外務部收浙江巡撫聶緝槼(1855-1911)
關於浙省事件之函並回覆:
尤以保全寺產為第一著。浙省現已由在城紳士與各寺院住持互訂公約,
呈請出示曉諭,並通飭各屬照辦,約內以保全寺產,限制寺僧為宗旨,
似尚正本清源之計也。142
由此得知,聶緝槼回電外務部,考慮到防止海外宗教界干涉這一因素,讓清政府 決定由各省自辦僧學堂。143於是,「各府得自辦僧學,由學部頒行僧教育會章程。
140 (清)朱壽朋撰,《〔光緒朝〕東華續錄》卷 192,頁 9。
141 「日僧傳教可否與各國商訂教事再准一律辦理浙省已飭保全寺產限制寺僧此為正本清源之計 由」(1905.5.26),〈日本東本願寺僧人傳教〉,《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 案館藏,館藏號:01-12-021-04-021。
142 「日使爭傳教事甚力希熟權利害速籌見復由」(1905.3.9),〈日使爭傳教權〉,《外務部》,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藏,館藏號:02-05-008-01-004。
143 章亞昕編著,《八指頭陀》,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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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之創立學校自此始。」144
最終,伊藤賢道卻因清朝洋務局發函給杭州高洲太助(takasu tasuke)領事,
舉發伊藤在紹興各處,索費收徒,以及海會寺僧惠持收受伊藤道賢所給錦帶、文 牒,以及信憑等件事由,請高洲領事傳伊藤到案,辭去職位,勒令回國。145杭州 歸屬事件也暫時落幕。
總結來看,杭州事件可視為中國僧人在無力反抗政府政策的局勢下,所能想 出的窮途應變之策。清政府諭旨對於佛教寺廟寺產管理政策態度的轉變,雖使廟 產興學的風波暫時得到緩和,但各地廟宇受侵佔之事依然時有所聞。受到事態刺 激下部分的僧人與佛教居士,也開始積極尋求振興佛教的解決之道。
第三節、從「被動」到「主動」:民初中國佛教界的自保之舉
延續清末廟產興學的風波,民初佛教界依然時常面臨寺廟被佔據或寺產被剝 奪的情況。然而,和清末不同的是,民國佛教界此時已有能力尋求法律途徑,聘 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上訴,並在臨時約法及寺廟條例的保護下建立佛教組織,由被 動的態度轉變為與政府協商之主動捍衛自身權利的舉措。
延續清末廟產興學的風波,民初佛教界依然時常面臨寺廟被佔據或寺產被剝 奪的情況。然而,和清末不同的是,民國佛教界此時已有能力尋求法律途徑,聘 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上訴,並在臨時約法及寺廟條例的保護下建立佛教組織,由被 動的態度轉變為與政府協商之主動捍衛自身權利的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