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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佛教與國家:近代國家建構對佛教經濟基礎的挑戰

第一節 清末新政下廟產爭訟的問題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湖廣總督張之洞(1837-1909)著《勸學篇》,經 過光緒皇帝的批准,而變成了全國性的教育及學術思想最高指導原則。此篇作品 是構成晚清教育政策的思想基礎,涉及的層面甚廣,是研究清季變法思想的必讀 文獻。不過當時提出這樣的政策性見解,乃是因應西洋和日本的勢力在中國境內 造成重大的壓力,為挽救政局頹勢而不得不試圖改造教育體系所形成的。故其出

115 蔣海怒,《晚清政治與佛學》(上海:上海古籍,2012),頁 3。

116 唐忠毛,《中國佛教近代轉型的社會之維:民國上海居士佛教組織與慈善研究》,頁 9。

117 邵佳德,《近代佛教改革的地方性實踐-以民國南京的寺廟、組織、信眾為中心》(香港:香 港中文大學宗教研究課程哲學博士論文,2015.9),頁 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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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點,原非針對摧殘佛教而來。118追根究柢,《勸學篇》〈設學第三〉提出以「每 一縣之寺觀什取之七以改學堂,留什之三以處僧道;其改學堂之田產,學堂用其 七,僧道仍食其三。」119江燦騰的研究指出,張之洞認為這只不過是把已面臨淘 汰的佛教寺產,移作有用的興學費用與場所。120然廟產興學的規定,實行之際卻 誘發不肖份子對於寺產的窺伺,各地出現了驅逐僧尼,侵佔寺產的現象,使得清 末持續到民國時期各地廟產諍訟的問題層出不窮。

戊戌變法前夕,《勸學篇》其影響在清末民初的社會中持續發酵。《勸學篇》

本為一篇強調保國、保教,以及保種的學說,當中培育國家人才的理念,「竊惟 古來世運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學。」121欲藉吸收西學來改造 並強化中國的教育體系:

今欲強中國,存中學,則不得不講西學。……今日學者,必先通經以明我 中國先聖先師立教之旨,考史以識我中國歷代之治亂、九州之風土,涉獵 集以通我中國之學術文章,然後擇西學之可以補吾闕者用之、西政之可以 起吾疾者取之,斯有其益而無其害。122

張之洞中體西用的主張瞭然於此,一方面強調西方學說與西方政治對於中國富國 強民的重要性,一方面也說明學習西學西政必須先通達中國學術的底蘊,才不致 於囫圇吞棗。張之洞為中國培養優秀人才首要之事,即設立學校與籌措經費。

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1898)時,據《東華續錄》朝廷諭旨記載,先 前於光緒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1898)由光緒皇帝下召開辦的京師大學堂,入 堂讀書的學生,最好能從小學與中學次第而升,才有成效可觀。但各省小學中學 尚缺開辦,因此朝廷下旨督促各直省省會及府廳州縣,限兩個月內將其境內原有

118 江燦騰,《中國近代佛教思想的爭辯與發展》(臺北:南天書局,1998),頁 406-407。

119 張之洞,《勸學篇》(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六月四日中江書院刻本),頁 9。

120 江燦騰,《中國近代佛教思想的諍辯與發展》,頁 406-407。

121 張之洞,《張文襄公古文》(民國十七年〔1928〕刻張文襄公全集本),頁 9。

122 張之洞,《勸學篇》,頁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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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書院座落之處與經費數目詳查後稟奏朝廷,並令將現有之大小書院一律改為兼 習中學與西學的學校。創設學校方面,朝廷更下令:「至於民間祠廟,其有不在 祀典者,即著各地方官,曉諭民間,一律改為學堂,以節麋費,而隆教育。」123 此是廟產興學運動的開端,也成為各省判斷境內寺廟能否徵用的標準。124天童寺 八指頭陀(釋寄禪,1851-1912)曾感概為佛教法難:

今秋八月廣東揭陽縣因奉旨興辦學堂,驅逐僧尼,勒提廟產時,有老僧禿 禪者,年已八十,不堪地棍衙役之擾,乃斷食七日,作辭世偈八首,沐浴 焚香,誦護國仁王經畢,即合掌端座而逝。余哀之次其韻以紀一時法門之 難。125

延續至光緒三十二年(1906)四月二十日,朝廷所辦勸學教育會所的《學部奏定 勸學所章程》仍然奏定:「查明某地不在祀典之廟宇鄉社,可租賃為學堂之用。」

126至於廟產興學實施過程是否順利?從〈束鹿縣請將二月以前議題廟產撥充學費 准照原議辦理稟並批〉的案例審視:

卑縣不入祀典廟產所在甚夥,有廟廢產存久無住持者;有本廟無人而他廟 僧道接二連三據為己有者;有本村牌甲提作村中迎神賽會一切無益之費 者;更有無賴棍徒霸佔私肥村民不敢過問者。私典盜賣,弊竇叢生,名為 廟產,實則訟根。127

依順天府順天學院訂定的章程,各省不入祀典之廟產,悉准提撥為公用,束鹿縣

123 (清)朱壽朋撰,《〔光緒朝〕東華續錄》卷一百四十四(清宣統元年〔1910〕上海集成圖書 公司鉛印),頁 16-17。

124 許效正,張華騰,〈試論《臨時約法》對廟產問題的影響〉,《社會科學評論》2(2009):100。

125 釋敬安,《八指頭陀詩續集》卷五(民國八年北京法源寺刻本),頁 5。

126 端方,《大清光緒新法令》(清宣統〔1909-1911〕上海商務印書館刊本),頁 92-93。

127 甘厚慈輯,〈束鹿縣請將二月以前議題廟產撥充學費准照原議辦理稟並批〉,《北洋公牘類篡》

(光緒三十三年〔1907〕北京益森印刷有限公司排印)卷 11(臺北:文海,1998),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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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行有案,但據該縣稟報,縣內沒有舉行祀典的民間祠廟頗多,廟產管理情況可 謂極其複雜混亂,被非法之徒佔據亦時有所聞。為順利興學,束鹿縣縣長邀集公 務局紳董與各村正副公同商議,酌定章程,「其有庵觀寺產,產多僧少,僅敷餬 口,或地由住持積貲自置者,概予免提。惟不得一處僧道兼管兩三處田產,以杜 弊混。」128此章程關照到真正有僧道住持且經濟困難的寺廟,但對於防範不法侵 占寺院的徒眾卻無明文禁止。

宣統二年(1910),天津縣議事會將縣內廟宇寺產與興學一事上奏朝廷,記 錄於〈天津縣議事會稟都憲擬定清釐廟宇廟產辦法文〉的內文可知,天津縣議事 遵照自治章程稟定條例第十四條,應作為公款公產者,廟宇及其產業各項等,因 是縣境廟產,應作為公款公產,收入自治經費明細裡。但查天津縣境內各項廟宇 的狀況,「有業經局所學堂佔用者;有因事充公者。非籌定妥善辦法,勢恐舊案 新章或生牴牾。」129天津縣議事會因此擬定清釐各項廟宇的六條規則:一、各項 廟宇廟產,無論已佔未佔,統由董事會調查註冊,並遵章備案。二、各項廟宇廟 產,已經各局所學堂佔用者,仍照原案辦理。三、已經佔用之廟宇廟產,如該局 所學堂遷出不用時,應交董事會收管,不得由原佔各局所學堂變賣或轉租或轉交 他處。四、未經佔用之廟宇廟產,非經議會事先允許,任何人均不得佔用。五、

各項廟宇廟產,已經因事充公者,仍照原案辦理。六、各項廟宇廟產,既充作自 治經費,此後即應統由董事會管理他處,不得以該廟宇廟產充公。130

由束鹿縣以及天津縣議會的案例觀之,除了反映清末朝廷欽定興學法案實行 時的廟宇廟產問題,也顯示出各省自訂章程試圖尋求廟產興學問題的解決方案。

至於章程的確立是否能使廟產興學一路順暢無憂?

128 甘厚慈輯,〈天津縣議事會稟都憲擬定清釐廟宇廟產辦法文〉,《北洋公牘類篡續編》(宣統二 年〔1910〕北洋官報兼印刷局代絳雪齋書排印本)卷 2,頁 8。

129 甘厚慈輯,〈天津縣議事會稟都憲擬定清釐廟宇廟產辦法文〉,《北洋公牘類篡續編》卷 2,頁 8。

130 甘厚慈輯,〈天津縣議事會稟都憲擬定清釐廟宇廟產辦法文〉,《北洋公牘類篡續編》卷 2,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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