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東、西方非營利組織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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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東西方非營利組織之比較
一、東、西方非營利組織的歷史發展條件
西方的非營利組織歷史發展悠久,從最初的互助會或合作社,到後來的非營利組 織、社會企業,一直都受到基督教義的鼓勵,以及對於自由民主的追求,不斷地 在社會公益議題上努力,以彌補政府和市場在社會福利這一塊的缺陷。
雖然歐洲各國在地理範圍上同屬歐洲,但深入研究後不難發現,由於不同的歷史 背景,形成了各地不同的價值觀,導致歐洲各國的非營利組織仍有差異,大致上 可分為以下四類:(一)德國俾斯麥體系、(二)北歐福利國家體系、(三)英國自由 主義體系以及(四)南歐合作社體系。
到了一九八○年代,隨著西方「公民社會」的逐漸成熟,此時西方的非營利組織 有了嶄新的發展,組織內部成員的組成日漸多元,使其更加重視具有「公共性」
的社會公益,有別於過往只著重在單一利益關係人的福利。
至於美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脈絡,則可約略追溯至美國聯邦政府在一九六○年代 所推動的「大社會福利改革計畫」(the Great Society Programs):政府投入大 量的資源在教育、貧窮、健康照護與社區發展等議題上,為弱勢族群創造利益。
而這些實際的活動行為,美國聯邦政府乃委託由非營利組織來執行,間接鼓勵了 美國民眾對於公益活動的支持,許多非營利組織也因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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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歷史的角度觀之,我們或可發現西方的非營利組織較東方的非營利組織來得 成熟,其實有跡可循。從最早的希臘時期,希臘哲學家如蘇格拉底、柏拉圖、亞 里斯多德,便針對民主、自由等建構「公民社會」的重要元素提出許多見解與思 辯,於文藝復興時代承襲希臘哲學思想的歐洲人自然接受了這些寶貴的思想,為 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注入了活水。相較之下,中國的儒家思想並不討論這些形而上 的思辨,不討論民主與自由的概念,而是專注在指導人們如何入世、士人如何輔 助君王,是強調社會秩序與人倫禮儀的哲學,從此處可以初步發現東、西方對於
「理想社會」的不同觀點。
再者,是東西方社會制度根本性的差異。歐洲從西羅馬帝國滅亡(西元四七六年) 以後,便進入所謂的「封建時代」,當時的社會制度係建立在封建體系之上,它 的基本概念是封君將采邑分封出去給封臣,而封臣必須服從並效忠於封君。要注 意的是,前段使用了「出去」二字,是因為所謂封建,本身即隱含了分權的意思,
也就是封君將權力分享給封臣,因此,封臣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獨立的軍事、
經濟與司法的權力。此外,封臣又可以粗分為大貴族、小貴族,亦即公、侯、伯、
子、男與騎士等階級。同樣是封君與封臣的概念,大貴族將土地再次分封給小貴 族,以換取小貴族的效忠與服從。
由此可見,在中世紀歐洲,土地的歸屬是很零碎複雜的。簡言之,在封建制度下,
當封君把土地分封給封臣的同時,權力也跟著被分享了出去,意味著王權的削弱,
例如 15 世紀法國的勃艮第公國、19 世紀日本的薩摩藩,都是封臣勢力大到足以 與封君抗衡的情況。
相較之下,中國自從在秦始皇統一天下之後,便結束了中國的封建時代,從秦朝 的建立一直到清朝的覆滅,中國基本上都是處在一個完整、統一的帝國之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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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威嚴達到鼎盛(特別是在明朝以後),再加上科舉制度的推波助瀾,使得大臣 或皇室外戚等類似西方「貴族」的群體難以和君權對抗。由此看來,也不難發現 西方非營利組織的「分權」特質和東方非營利組織的「集權」特性。
最後,是兩個世界對於「自由」和「民主」的追求與想像的不同。無庸置疑的,
自由與民主的概念最早來自西方世界,雖然這兩個概念最初的目的並不是要服務 於人民,而是要服務於特權階級或貴族,但它們仍在歷史長河的驅使下,終究成 為今日公民社會最重要的兩根支柱,是非營利組織的潛在價值觀。
舉例來說,西方有關「自由」的歷史或可約略追溯至十三世紀英國的大憲章,該 條約是英國的大貴族為了限制國王的權力而簽訂,但事實是這些土地貴族乃是為 了分享國王的權力。一六八八年英國的光榮革命,代表民意的英國議會戰勝了代 表獨裁的英國國王,間接嶄露了民主的曙光,而整個革命過程都沒有人流血或傷 亡,也讓英國人逐漸意識到:革命並不一定要拋頭顱、灑熱血,一樣可以和平的 達到目的,這為西方世界的民主建立了良好的典範。
相較之下,中國歷代雖仍有如農民起義或是以宗教之名而發起的革命,但幾乎都 被國家給鎮壓下來,例如清王朝中葉的白蓮教之亂、太平天國之亂等。「自由」
與「民主」的概念在中國奄奄一息,甚至可以說從未展開,一直要到清末民初,
當中國的文人接觸到西方的「德先生」(Democracy)、「賽先生」(Science)、「費 小姐」(Freedom)之後,才有所啟發。我們或許可再從此處發現,東、西方非營 利組織在觀念上和實際運作上之所以會有如此大的差異,其來有自,而雙方的歷 史條件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參考典範。至於東、西方非營利組織的不同之處,主 要可在「公共性」與「自主性」上去做探討,筆者將在下一段做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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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東、西方非營利組織的「公共性」與「自主性」
一個成熟的非營利組織,應該同時具備「公共性」(Publicness)與「自主性」
(Autonomy),根據政治大學社會學系顧忠華教授的定義,公共性是指具備提供公 共財的能力,但卻無公權力的性質,簡言之,筆者認為公共性是一種對於公共利 益的追求與貢獻,是有利於公共大眾的福祉。自主性則是指非營利組織的自決程 度高低,若團體的治理程度愈高(愈不受其他組織如政府或私人企業的控制),則 自主性就愈高。理想的「公民社會」需要各方的非營利組織共同努力,而公共性 與自主性是建構一個良好的非營利組織所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故我們也可以這 麼說,非營利組織的公共性與自主性的高低程度,間接決定了一個社會是否具備 成為公民社會的條件。以下分別就東、西方非營利組織的公共性與自主性,再做 分析與探討。
(一)公共性
顧忠華教授在其研究論文〈台灣非營利組織的公共性與自主性〉中,將公共性分 為下列七項構成要素,並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量化其解釋程度:(一)公開度、(二) 知名度、(三)非私有性、(四)倡議性、(五)遊說功能、(六)公益功能、(七)合法 性,其中最受受訪者在乎的是公開度與知名度,分別提供了 25.41%與 14.11%的 解釋量。由此觀之,民眾最在乎的是一個非營利組織是否具有可公開受檢視的條 件,亦即是否具備公信力與透明度,其次則是組織的知名度,會影響民眾對該組 織的觀感與認同。
特別要注意的是,顧忠華教授引用了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1805 年-1859 年)對於美國道德家的看法:若每個人都能為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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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盡一分力,則必然對整個社會帶來福祉,個人本身也能受惠。托克維爾提出「正 確理解私益」的概念,簡言之,就是私利與公益不應互相衝突,而是可以彼此調 和的,他認為美國的非營利組織特別發達,正是美國人對於私利的正確了解,也 進而使得歐美的非營利組織擁有高度的公共性。
若將該研究結果套用到本研究的研究對象上,可發現伊甸福利基金會確實具備了 公共性的條件,特別是在公開度與知名度的部分,伊甸福利基金會一直都受到台 灣社會大眾的肯定與注意,至今也尚未發生質疑伊甸福利基金會的重大事件。而 根據筆者的訪談顯示,不論是受訪者 Type I 或受訪者 Type II,皆肯定伊甸福 利基金會內部「多元的」、「溫暖的」組織文化,並認同基督信仰為組織所帶來的
「創造公益」、「關懷奉獻」的精神,可以看見西方民主價值的影子。
(二)自主性
自主性的部分,顧忠華教授則將其分為下列四項構成要素,並且同樣透過問卷調 查的方式量化其解釋程度:(一)主體性、(二)制度化、(三)義工資源與(四)活動 力,其中以主體性作為影響自主性的最大因素,提供了 24.52%的解釋量,顯示 了一個非營利組織受到政府、政黨、企業(特別是家族企業)或其他利益團體的操 控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顧忠華教授又進一步探討了主體性與組織內部結構權力的關係。
他發現,那些位居管理階層的受訪者們,對於主體性的解釋除了體現在組織的自 主程度、不受第一、第二部門的限制之外,也考量了他們自己本身對於組織的「支 配力」,此處我們或許可發現這帶有一些中國的帝王治術色彩,雖然並不至於獨 裁專制,但根據研究結果,顯然台灣非營利組織內部的高階管理者,確實重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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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的支配權力。
再回到伊甸福利基金會來看,根據受訪者 Type I 的說法,他認為儘管伊甸基金 會的人情味十足,但組織本身的「人治」風格也較為濃厚,儘管可能為組織的經 營管理帶來不錯的效率,卻可能使組織在「員工自主性」的部分有所降低。從此 處我們似乎可以看見傳統儒家的君臣觀念、強調秩序的影子。
總結來說,一個發展成熟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公共性與自主性,缺一不可。
從本一小節的論述來看,東、西方的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性與自主性上確實存在某 種程度上的差異:西方的非營利組織具有較高的公共性,這和西方悠久的政治思
從本一小節的論述來看,東、西方的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性與自主性上確實存在某 種程度上的差異:西方的非營利組織具有較高的公共性,這和西方悠久的政治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