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安排如下:
第二章:本章內容主要探討林爽文事件前的臺灣形勢、林爽文事件的起 因與林爽文事件的演變。為敘事方便起見,將以當時文獻記載的日期(即農 曆)為主,括弧附上西曆為輔。劉妮玲女士曾說:
林爽文所率領的反清行動除了在事變過程中留下了幾份文告之外,我 們找不到這些反清行動者本身所留下的其他文件或資料。有關林爽文 個人的描述,也僅能從官方文獻記載中片斷地去尋訪。換句話說,林 爽文及其所領導的團體本身差不多等於沒有留下什麼直接的資料,我 們想描述此一反清行動的內涵,只能從他們的敵方-政府-方面,找 尋資料。這顯然不是很公平的事,卻也是不得已。47
因此,本章試圖從林爽文陣營的角度,參考清廷領兵將領對戰況的奏摺、
清高宗乾隆皇帝的諭旨、林爽文重要幹部的供詞、告示、臺灣地方志等,以 變民為主體,來敘述事件的發展。至於官方文書中,常稱起事之人民為「賊、
賊匪」,本文在敘述時將改以「變民、民變軍」代替。有研究者稱其為「會黨 軍」48,本人以為並不貼切,正如福康安所說:
有本係會內之人,因畏懼干連,即充當義民隨同勦賊。如義民首賴水、
魏收等,俱曾入天地會;賊匪滋事之初,即捐貲招集義民打仗出力。
47 劉妮玲,《臺灣的社會動亂》,(台北:久大文化公司,1989),頁 3。
48 李天鳴,〈林爽文事件中的諸羅戰役〉。頁 185、186。
即此可知入會之人,並非全行從賊。49
「入會之人並非全行從賊」,相對來說,「從賊之人也並非概行入會」,這 可從林、莊重要幹部被捕後的供詞得知,例如:林爽文陣營「中南總統大元 帥」陳秀英、「保駕大將軍」林桂、「左監軍」涂龍、「水陸將軍」陳商、「宣 略將軍」林達、「副元帥」楊振國、莊大田陣營「保駕大將軍」李出、「女軍 師」金娘、「先鋒」陳媽球等,皆未入天地會。50因此,我們不擬採用此項稱 呼。
第三章:本章內容主要探討臺灣、福建地方官員、清廷中央派員來臺的 處理與林爽文事件失敗的原因。一般學者對清廷在平亂過程中的分期問題看 法不同,有些是以出動軍隊的省分劃分,51有些是以統兵將領來臺先後劃分。
52本文考慮的依據是行政上的從屬關係:臺灣既為福建省轄下的一府,臺灣 有事,自應由福建地方官員處理,由總兵而提督而總督,層級逐漸提高:當 亂事擴大,福建一省無力承擔,才由中央指揮調度鄰省支援,而事實上,清 廷的做法也是如此。
第四章:本章內容主要探討林爽文事件的善後與影響。大亂終了的後續 處理經緯萬端,高宗皇帝在軍事行動尚未結束前,便屢屢以其思慮所及,指 示在臺負責人──不管是常青也好,福康安也罷──要做好各項善後措施,
例如查辦逃兵、安置降人、搜捕餘黨、撫卹難民、清釐地界、酌建城垣、添 設官弁、清查叛產等等,顯見其急於完事的心態。至於事件的影響,舉其大 者約有三事,即增開對渡口岸、實施屯丁制度與開放築城,本章將各以獨立 一節的篇幅來加以說明。
49《清宮宮中檔奏摺臺灣史料》,第十冊,頁 365,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六日,福康安等奏摺。
50《臺灣林爽文起義資料選編》,頁 233、238、245、246、253、272、290。
51 許毓良,〈臺灣史上規模最大的戰爭--乾隆朝林爽文事件臨陣人數的討論〉,分為臺灣、福 建、廣東與浙江、桂贛鄂湘黔等四期 。
52 於梨華,〈林爽文革命研究〉、羅容明,《林爽文事件與臺灣社會變遷》,分為黃仕簡與任 承恩、常青、福康安三階段。
第二章 林爽文事件的起因與演變
第一節 林爽文事件前的臺灣形勢
林爽文事件發生於乾隆五十一年(1786),清朝統治臺灣,歷經康熙、雍 正、乾隆三朝,百餘年間土地日益開拓(見附表一)。南部地方的臺灣縣、鳳 山縣、諸羅縣開發較早,荷蘭、明鄭時期已略有墾殖,迨雍正末,土地開墾 大致完成,而呈停滯的現象,田園面積增加有限。中部彰化縣、北部淡水廳 一帶開墾稍晚,到乾隆末年,臺灣西部平原大致皆已開墾成田園。53
伴隨著土地拓墾而來的,就是人口的增加;乾隆二十一年(1756)時臺 灣的人口數,據官方資料是六十六萬零一百四十七人,到了乾隆四十八年
(1783),已達到九十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三人(見附表二),二十七年間增加 了將近四成,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屬於境外移入的社會增加。漢人移民歷經 艱辛,渡海來臺,深入蠻荒,或因水土不服而病死,或因與番民衝突而被殺,
或因互爭墾地而械鬥喪生;這些暴屍荒野的孤魂野鬼,若無人祭祀,依傳統 的觀念,將成為厲鬼而為害世人;於是有善心人士收埋枯骨,鳩資建廟來供 奉,這些祠廟遍布各地,通稱「有應公」(見附圖一),取其「有求必應」之 意,別稱有「大墓公」、「百姓公」、「萬善爺」...等等,可說是臺灣十分普遍 的民間信仰。
林爽文事件之前的臺灣社會存在著一些不安定的因素,歸納起來約有五 項,分別是:吏治不良、游民充斥、班兵腐敗、民間結社與族群械鬥。現分 述如下:
一 一 一
一、、、、吏治不良吏治不良吏治不良吏治不良::::
這幾乎是所有抗官起事案件中,最常被提及的因素之一了。臺灣因僻處 海外,官員任期短,54即使想要有所作為,也不易看到成效。在乾隆四十七 年(1782)漳、泉械鬥案發生後,高宗皇帝終於注意到此一問題,因此要求 臺灣高階官員必須五年俸滿,希望情況能有所改善:
臺灣為海外重地,民番雜處,最關緊要;向例該處總兵、道、府俱係 三年更換,即調回內地。該員等因瓜期不遠,未免心存玩忽,以致諸 務廢弛;近來屢有械鬥諸事之案,必當設法調劑,俾該地方文武大員 久於其任、新舊相兼,則伊等知責成綦重,方足以資整頓。嗣後臺灣
53 溫振華,〈清代臺灣漢人的企業精神〉,收入張炎憲等主編,《臺灣史論文精選》上冊(臺 北:玉山社,1996),頁 327。
54 乾隆年間臺灣知縣平均任期為一.四七年,同知、通判任期在一年以下的為最多,佔
36.84%,見張勝彥,《清代臺灣廳縣制度之研究》(臺北:華世出版社,1993),頁 212。
總兵、道、府各員,俱著改五年任滿。55
兼數省內地,積年貧窮游手奸宄罔作者,實繁有徒,莫從施巧,乘此 開海,公行出入汛口。若嚴于盤查,則以抗旨難阻之罪相加。如此行走,
不由向問,恐至海外誘結黨類,蓄毒釀禍……更以臺灣、澎湖新闢,遠 隔汪洋,設有藏機叵測,生心突犯,雖有鎮營官兵汛守,間或阻截往來,
聲息難通,為患抑又不可言矣!62
因此,他主張繼續管制渡臺。但隨著時序的推移,當初憂心的背景已不 復存在,而清廷管制如故,所考慮的因素已轉變為內地糧食的需要。雍正十 一年二月廿四日(1733.4.8),福建總督郝玉麟奏稱:
向來臺粟價賤,除本地食用外,餘者悉係運至內地接濟,亦緣粟米充 足之故,漳、泉一帶沿海居民賴以資生,由來已久……,今臺地人民 既增,將來臺粟必難充足,價值必至高昂,運入內地者勢必稀少,沿 海一帶百姓,捕海為生,耕田者少,臺粟之豐絀,實有關內地民食也。
63
內地人民想要來臺,必須在地方衙門呈明事故,請照領單,才准放行,
手續既繁,吏役又可從中刁難索賄。因此,協辦大學士福康安在處理臺灣善 後事宜時提到:
臺灣地土膏腴,無業民人,紛紛渡海覓食。若由官渡,則必經官給照,
海口查驗放行,難免兵役留難勒索,而私渡則止須與客頭船戶說合, 即 便登舟載渡,其價較官渡為省,其行亦較官渡為速。64
所以,一般貧苦無依的百姓,寧願冒險選擇偷渡,導致臺灣無照游民日 多,清廷的管制,形同具文,也使官府無法確切的掌握臺灣人口數量。乾隆 四十八年,福建巡撫雅德在「奏報民數穀數事」時向皇帝報告,臺灣府屬實 在土著流寓民戶男婦大小共九十一萬六千八百六十三名口;65而林爽文事件 結束後,大學士阿桂上奏說:
(臺灣)雖係海外一隅,而村莊戶口,較之內地郡邑,不啻數倍。人數 既多,每年開報丁口,俱係任意填寫,並不實力清查。前聞府城被賊 攻擾時,惟恐賊匪潛為內應,清查城內民數,共有九十餘萬。而臣等 現在檢查臺灣縣民冊內,祗開十三萬七千餘名口,數目迥不符合。人 數既眾,版籍難憑,是以匪徒逸犯,竟有歷年久遠不能擒獲者。內地
62(清)施琅,《靖海紀事》,(南投:臺灣省文獻會,1995),下卷,頁 70、72。
63 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民 68),第 21 輯,
頁 158。
64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臺案彙錄丙集》,(南投:臺灣省文獻會,民 86),卷七,頁 255,
閩督福康安奏摺。
65《清宮中檔奏摺臺灣史料》,第八冊,頁 626,乾隆四十八年十一月初十日,福建巡撫雅德 奏摺。
逃軍徒犯,亦多潛赴臺灣,希圖漏網。66
府城一地即有九十餘萬人,這顯然是個誇大的數字,即使加上避亂入城 的百姓,也不應如此之多。總之,偷渡的盛行,不僅是官方帳面上登載不確,
與實際人口有著龐大的差距,更衍生出作奸犯科者難以追捕,造成治安上的 大問題。清人丁紹儀在其著作《東瀛識略》裡也提到這一類的游民:
別有游手無賴,遨遊街衢、以訛索為事者,曰羅漢腳;及冬衣食不繼,
輒聚徒黨伺掠行旅,地方官必募派役勇分布巡拏,歲以為常。先時有 驅之回內地者,曰逐水;然不久復至。67
游民的充斥,不僅增加官府管理上的難度,也為社會的動亂提供了犯罪的 溫床。以發生於乾隆三十六年(1771)的洪籠案為例:
洪籠原籍漳浦,自幼隨父移居諸羅,不務正業。與其兄弟洪盧等狼狽為 奸,先於乾隆三十六年間,洪籠起意夥同洪盧、洪倪(即洪衙)、洪眾、洪夜 偷竊縣民蕭志廣家牛二隻,窩藏洪角家內,失主向縣衙門報案,拘獲洪籠、
洪籠原籍漳浦,自幼隨父移居諸羅,不務正業。與其兄弟洪盧等狼狽為 奸,先於乾隆三十六年間,洪籠起意夥同洪盧、洪倪(即洪衙)、洪眾、洪夜 偷竊縣民蕭志廣家牛二隻,窩藏洪角家內,失主向縣衙門報案,拘獲洪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