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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他方棄權條款(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第三款)

依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使用之定型化 契約條款,有使他方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之約定,而按其情 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實務上,保證契約經常定有棄權條款。蓋保證契約為單務契 約,故民法設有若干規定,賦予保證人免責之權利。惟債權人(尤

109 參 見 王 澤 鑑 , 民 法 總 則 , 頁 362, 2000年 ; 黃 立 , 民 法 總 則 , 頁 217, 1999 年;Larenz/Wolf, 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 9. Aufl., 2004, § 24 R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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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經常於其使用之定型化保證條款中,約定 保證人拋棄民法所賦予之權利。有疑義者為:此類棄權條款,是否 有效?

一、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

依民法第七四五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一般稱為「保證人 之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辦權者,如係基於與債權人之協商所致,而 非由於債權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則其拋棄當然有效。蓋依民法第 七四六條第一款規定,保證人拋棄第七四五條之權利者,不得又主 張之。此外,依民法第七三九條之一規定,民法債編第二十四節規 定之保證人權利,不得預先拋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民法第 七四六條第一款,即為第七三九條之一所指之「法律另有規定」。

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方式拋棄先訴抗辯權者,亦仍有效。

蓋如前所述,民法第七四五條先訴抗辯權之規定,並非強制規定,

故雖以定型化條款方式拋棄,亦不因民法第七三九條之一及第七十 一條規定而無效。其次,先訴抗辯權,乃基於保證債務之補充性而 生,與保證債務之從屬性無關。定型化契約條款背離保證債務從屬 性者,將導致保證人負獨立債務,而無法於清償債務後,向主債務 人求償,故不符保證債務本質並違反保證契約締約目的,對保證人 顯失公平。至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保證債務補充性者,則無此問 題,保證人不因而喪失其對於主債務人之求償權(民法第七四九 條),故為有效110

110 BGHZ 95, 350 (361);Reinicke/Tiedtke, Bürgschaftsrecht, 2. Aufl., 2000, Rn.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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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拋棄延期清償免責條款

依民法第七五五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 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 負保證責任。

保證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方式拋棄本條規定之免責抗辯權者,

最高法院絕大多數判決認為有效111,但亦有判決認為其拋棄違反 民法第七三九之一而為無效112

按民法第七三九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法關於保 證人權利之規定,不得預先拋棄。本條所禁止之預先拋棄,其由保 證人與債權人磋商合意為之者,已包含在內;其由債權人以其使用 之定型化條款為之者,更不應例外。故以定型化條款約定保證人拋 棄民法第七五五條之免責抗辯權者,依民法第七三九條之一及第七 十一條規定,應屬無效。

此外,民法第七五五條所定保證人之同意,應以主債務已屆清 償期為前提。蓋於此情形,保證人始有可能真正於同意之前,衡量 因其同意延期清償,而將負擔主債務範圍擴張,暨主債務人清償不

111 93年台上字第2122號、第717號,92年台上字第1472號、第1277號,91年台上 字第1912號、第1585號,90年台上字第1414號、第754號等裁判。

112 93年台上字第603號裁定:「……倘若保證人預先拋棄該項免責之權利,依民 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其拋棄應屬無 效。查本件系爭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第二款記載:『立約人所保證之債務,

如貴社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均無須再徵求立約人之同意,立約人仍負全 部債務保證責任。』字樣,即屬保證人預先拋棄前述免責權利之約定。原判 決據以謂該項約定違反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七百五十五條保護保證 人之規定,係對於經濟上之弱者,依預先印製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剝奪其應 受法律保護之權利,有顯失公平情形,認該部分約定為無效,並無不合。」

請另參閱:92年台上字第1368號、91年台上字第1663號等判決及91年台上字 第4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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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之風險。反之,若債權人以定型化條款規定保證人事前同意允許 延期清償者,無異剝奪保證人前述衡量風險之機會,導致其應負擔 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對保證人顯失公平,自有民法第二四七條之 一第三款之適用,而應認為無效113

捌、定型化保證契約條款有無消保法適用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