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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意義及基本理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校務基金意義及基本理念

一、 校務基金意義

校務基金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簡稱,是教育部為促進 國立大學校院財務有效運作,提高經營績效,以因應高等教育之發展 趨勢,提昇教育品質,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預算 法之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一切收 支均納入基金,依法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設置管理委員會管 理,並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國立大學校務基 金問題彙編,2000)

自民國1996 起,選定台灣大學在內的 5 大學校先行試辦校務基 金制度,再逐年擴大拓展到其他大學。至1991 年度 1 月立法院三讀 通過「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附錄),並於 1999 年 7 月 1 日起,全國48 所國立大學校院全面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國立高雄大 學2000 年度成立,也在 2001 年度納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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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名單 會計

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2000 2001 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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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商業專科學校 澎湖海事管理專科 學校

國立聯合商業專科 學校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教司

二、 校務基金基本理念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問題彙編(教育部,2002)提出實施校務基金制 度基本理念為:

1. 落實大學自主

在公務預算制度下,經費來源為編列預算,依法執行,在經費使用 缺乏彈性。變革為校務基金後,學校統籌運用彈性增加,相對的也 賦予大學自主空間。

2. 增加預算編製及執行彈性:

公務預算制度下,學校決算剩餘須全數繳回國庫,預算執行缺乏彈 性,導致大學整體收支皆受到限制。實施校務基金後,若學校經營 有賸餘,依法可留於校內自行運用。

3. 紓解政府財政壓力:

民國 1997 年憲法修正,取消教科文 15%預算保障,更突顯有限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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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校務基金收入結構

1. 教育部補助款

目前大學經費占最大比率來源為教育部補助款,實施校務基金後,

教育部要求學校要有自籌比例,讓學校自籌比例提高,教育部補助相 對就會減少。教育部補助比例,以採用學生人數做為補助依據,在現 今大學校院數量暴增並且在少子化的衝擊之下,教育部補助金額明顯 不足。

2. 學雜費收入

根據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法規規定,實施校務金的國立大學學雜費收入 納入學校統籌運用,所以目前學雜費收入成為各學校的收入主要來 源。

在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下,我國在民國 1998 年 7 月通過「大學學雜費 自由化政策」1999 起即施行。在實施自由化後,教育部不統一規定 收費標準,交由各校自行決定。(教育部,1998)

3. 推廣教育收入

近年來科技不斷創新,及工作上的競爭壓力,大多數人都有「終身學 習」的理念,故大學校院開設進修推廣教育,一方面提供社會大眾進 修的機會,一方面又可以增加現有師資及教育資源的使用率,增加學 校財源。依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大學辦理推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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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也就是說學校在扣除必要推廣經費後,

若有盈餘可當為學校自籌的收入來源。

4. 建教合作收入

我國各級學校未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構、

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 事項,其範圍入如下:

(1)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2)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3)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

(4)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各校在「行政院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規定範圍內,以 20%為上限,自行決定建教合作管理費,由於政府將建教管理費下放 給學校,對學校經費的自籌收入極有幫助。(郭茂隆,2002)

國立高雄大學目前的建教管理費為國科會、政府機構或公立學校等委 託計畫或標案計畫,以編列 15% 為原則,私人機構委託建教合作計 畫以編列20%為原則,為重要自籌收入來源。

5. 場地收入

對外開放租借場地收入,需要訂定明確的收費標準,一方面可將設備 使用率提升,一方面在扣除必要維修維護後,盈餘可納入學校的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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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項目。

6. 捐贈收入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基金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一切收支應納入基 金」,第10 條又賦予捐贈收入部分,不受相關會審法令限制,得以充 分運用之彈性。各校捐贈收入屬非指定用途者,可存放公民營機構或 購買公債、短期票卷及其他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教育部,2000) 7. 孽息收入

學校可以將短期內暫不需要動支的資金以定存方式增加利息。政府也 放寬相關規定各校務基金學校接受公務機構委辦(補助)計畫之結餘 款及所生孽息經行政院同意可免與繳庫,留存學校統籌運用。(郭茂 隆,2002)

8.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供應收入、服 務收入、雜項收入,其各種收入扣除必要的支出後其他收入之淨額,

為有效得自籌經費部分。學校也可依自身特性,增加其他收入,例如 理財收入或出版教授專利學術書籍。(郭茂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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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校務基金支出結構

「國立大學校院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規定校務基金有6 大用途:

1. 教學支出 2. 研究支出 3. 推廣教育支出 4. 建教合作支出

5. 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6. 其他與學校有關支出

教學支出、研究支出、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支出等屬國立大學的 基本需求經費。所謂基本需求經費,係指政府照顧學生及培植高等人 力所需而給予補助,包括人事費、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基本教學訓 輔工作維持費、學生公費、獎助金等(教育部,1999)。增置、擴充、

改良資產支出屬資本支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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