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限制
1. 本論文DEA的分析模式是針對高雄大學2010年特定期間內,利用 決算資料來做績效評估,其衡量結果是相對而非絕對,且也是純 粹以財務觀點來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2. 教育是百年大業,若只是短短三五年的資料不足以用來判斷大學 的經營優劣。建議可往更前年度分析,便可得知各項收入及費用 的增減情況,也可以用來歷年檢討訂定策略的執行成效性。
3. 私立大學也屬於高等教育體制,皆都可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 位,所以建議可擴大將私立學校納入分析範圍,私立學校辦學首 重成本效益,可學習套用在資源不足的國立大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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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何宜蒨(2004),「應用資料包絡分析法(DEA)評估大學管理學門之 辦學績效」。
2. 高強、黃旭男、Toshiyuki Sueyoshi(2003)「管理績效評估-資 料包絡分析法」,華泰文化事業公司。
3. 高雄大學四年校務發展計畫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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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大學 2000~2010 決算書。
6. 孫遜(2004)資料包絡分析理論與應用,揚智文化。
7. 教育部(2000)「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問答彙編」。
8. 教育部(2001)「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9. 郭茂隆(2002),「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自籌經費之研究」。
10. 湯堯(2006),「國科計畫大學合理規模及進退場機制之研究」。
11. 黃佩玉(2006),「我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實施績效之探討」。
12. 劉慧菁(2009),「應用資料包絡分析法評估私立學校經營績效」。
13. 蘇偉鴻(2010), 「應用二階段資料包絡分析法在辦學績效之評估-以台灣南部五縣市技職院校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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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專家訪談問題】
第1 位受訪者:高雄科工館會計主任 吳惠珍主任 20101212 高雄科工館會計室
1. 高雄大學面臨到補助收入減少,自籌能力不足,目前財政日趨困 難情況下,對高雄大學開闢財源(五項自籌收入)的建議為何?
吳主任:政府補助受財政困難影響,補助款不易增加,另主要自籌來 源學雜費調漲受限,其他自籌財源拓展不易。只能往資源分配(經費 來源)、資源整合、以有效運用有限資。
2. 對外募款是為項自籌財源之一:
(1) 在新學校校友少且知名度不足,於在募款方式籌措校務基金 之建議方法為何?
吳主任:純募款不易,朝產學合作模式進行。
3. 加強產學合作為共識,惟實際執行不易,且知名企業大多偏愛知 名大學合作,對知名度不高的新學校如何加強與企業產學合作方 法(學校有理.工.法.管.人文學院)?
吳主任:鼓勵教師創新、研發,育成中心功能強化。
4. 學校預算規模日益縮減,是否有更好的控管機制,使預算執行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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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化?
吳主任:
(1) 獎勵整合成果、五項自籌收入收益。
(2) 以經費獎勵或相關獎金方式。
5. 大學目前預計大學自主制度,對經費有何影響?
(1) 增加經費執行彈性?
(2) 學雜費調整
吳主任:主計處、審計處可放寬範圍未明確?(目前資訊以五項自籌收 入放寬?)
6. 教師與非國科會機構合作研究計畫,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是否偏 高?導致承接計畫量偏低,是否修正管理費比例做法是否適宜?
吳主任:可先降低做為誘因,鼓勵教授對外爭取計劃,俟計劃量有成 長後逐步漸進式調高管理費。
7. 育成中心角色定位,目前對廠商只收場地使用費及服務費,如何 創造收入?
吳主任:必須先協助廠商創造成長,廠商獲得利益後,學校才會有衍 生性利益,育成中心必須創造雙贏才能永續發展。
8. 對於近十年成立的新學校及資源少的學校,朝永續發展的建議?
吳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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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學校沒有人事包袱、派系,整合相對容易,組織持續扁平增加 提高行政效率。
(2) 建立健全制度(經費、人事),善用獎懲
(3) 爭取中央、地方補助(建立良好關係)
(4) 加入大型學校策略聯盟,拓展產學管道。
(5) 廣開推廣班次
(6) 利用廣大校園場地 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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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訪談問題】
第2 位受訪者:高雄大學學術副校長 莊寶鵰教授 20101221 高雄大學副校長室
1. 固定資產費用?
莊副校長:
(1) 經費不足,能投入購買 300 萬以上儀器數量不多。
(2) 研究所、博士班核准人數偏少,研究人力少,研發能力低,與產 業的連結性相對性低。
(3) 今年核准電機系博士班人數僅 3 人。
2. 校地面積:
莊副校長:
(1) 目前學校計劃且積極爭取與中鋼在高大建立建立實驗研發中心。
(2) 從大學的社會教育意義,高大在高等院校對於 環境保護與 永續 發展的成果良好,與中正大學等 13 所大學簽署簽署塔樂禮宣言 之大學,環境管理與 永續發展的角色有傑出貢獻。
(3) 仍朝建校規劃拓展學生數量發展。
(4) 綠色大學 3. 職員數量?
莊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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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以線性考量投入多少人,就該得到多少收入產出,缺少考量人 力組成結構,檢定數值不夠客觀。
(2) 教育部人力補助結構失衡。教育部以 4 員 1 工做全額的人事成本 補助,但高雄大學建校時只核准補助 3 員的人事成本,欠缺的人 力由高大校務基金聘請行政助理人力。
(3) 每年教授升等,職員薪資職等晉級,皆造成人力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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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訪談問題】
第3 位受訪者:高雄大學會計主任 楊明宗主任 20101223 高雄大學會計室
1. 高雄大學面臨到補助收入減少,自籌能力不足,目前財政日趨困 難情況下,對高雄大學開闢財源(五項自籌收入)的建議為何?
楊主任:
(1) 加強建立高大自有品牌特色。
(2) 鼓勵老師接大型計畫案,放大計畫金額。
2. 對外募款是為項自籌財源之一:
(1) 在新學校校友少且知名度不足,於在募款方式籌措校務基金 之建議方法為何?
楊主任:提供募款者誘因,募款辦法設立激勵辦法,如給分給募款單 位管理費使用。
3. 加強產學合作為共識,惟實際執行不易,且知名企業大多偏愛知 名大學合作,對知名度不高的新學校如何加強與企業產學合作方 法(學校有理.工.法.管.人文學院)?
楊主任:學習成大的認證制度,朝發展無形商譽。如中原大學的「薄 膜中心」專業認證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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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學校預算規模日益縮減,是否有更好的控管機制,使預算執行達 最佳化?
楊主任:
(1) 財務透明是最好的控管機制 (2) 採預算逐項控管,個別成本控管
5. 大學目前預計大學自主制度,對經費有何影響?
(2) 增加經費執行彈性?
(3) 學雜費調整
楊主任:主計處放寬範圍未明確,相關議題看過相關研討會資料。
6. 教師與非國科會機構合作研究計畫,行政管理費提撥比例是否偏 高?導致承接計畫量偏低,是否修正管理費比例做法是否適宜?\
楊主任:
(1) 在非國科會管理費,已從 20%降至 15%。
(2) 擴大計畫金額。
7. 育成中心角色定位,目前對廠商只收場地使用費及服務費,如何 創造收入?
楊主任:
(1) 發揮應有的研發功能
(2) 擴大當學校與企業的產學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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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對於近十年成立的新學校及資源少的學校,朝永續發展的建議?
楊主任:
(1) 朝單一窗口行政
(2) 消極:在加強「成本控管」;積極:「創造五項自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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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四七六 ○號令公布全文 12 條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五二七六○號總統令增訂國立大學校院 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
第 一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本條例之 規定;本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 大學校院 應設置校務基金。
第 三 條 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第 四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
第 五 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 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 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 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 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 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 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 六 條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 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 學雜費收入。
三 推廣教育收入。
四 建教合作收入。
五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 捐贈收入。
七 孳息收入。
八 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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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教育部 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七 條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七條之一 校務基金之投資項目如下: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 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捐贈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第 八 條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
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 九 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 辦理。
第 十 條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 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 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
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第 十一 條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 十一 條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