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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校外教學

壹、校外教學的定義

國內外學者對「校外教學」的定義眾說紛紜,也有人以「戶外教學」、「戶 外教育」等名詞代替。王鑫(1995)提出:「校外教學可遠溯到十八世紀初斐斯 塔絡齊和盧梭等人的『戶外教學』,這是倡導以『回歸自然』為主的一種體認,

其後又歷經了露營活動、野外旅行、度假活動等形式的變遷。」蘇永明(2000)

在教育大辭書中將校外教學定義為:「在校外利用社區資源所進行的教育活動。」

學校固然是教育的場所,但資源仍屬有限,校外教學一則可彌補學校在這方面 的不足,另則也使學校不至於和社會生活脫節。沈六(1997)在台灣省各級學 校校外教學參考手冊中指出:「校外教學是一種達成課程目標的途徑,它可以是 科學教育、露營教育、自然教育或環境教育等的加強,包含多種的課程領域。」

Gabrielsen & Holtzer(1965)認為,戶外教育就是指遠離並走出教室的門,

利用一切精彩的自然資源來學習,使用所有的感官來親身經歷。陳叡智(1995)

認為,校外教學有狹義、廣義之分別,廣義的校外教學是指走出校園以外的地 方所進行的教學活動;而狹義的校外教學是指教師為了有效達成某項教學目 標,透過教學活動設計,引導學生在校外透過感官的使用,所進行直接的,生 活的探索體驗學習活動,以達成對特定主題的瞭解及培養學生認識人與人生活 環境的關係,並孕育學生尊重生命與愛護自然環境的高貴情操。校外教學的實

施,主要是配合學校課程的需要及彌補學校教育的不足。

本研究認為「校外教學」與「戶外教學」、「戶外教育」的概念相通,是指 學生在教師和家長的協助、引導下,走出校園之外,利用社區、大自然以及其 他校外的資源,去親身體驗的一種具規劃和設計性的教育活動。

貳、校外教學的價值

Gabrielsen & Holtzer(1965)認為,戶外教育的經驗補充並豐富了課堂經驗,

使課堂所學更有意義;同時也提供了一種不同的教育環境,尤其對居住在城市 的學生而言。Donald , William & Elizabeth 認為戶外教育為提昇學習效率的一 種方式,其目的之一為藉由教室外的親身觀察和直接體驗以補充學校課程內容

(引自周儒、呂建政譯,2008)。對學生而言,校外教學正是踏出教室進行戶外 教育的最佳體驗。DfEE(2008)也指出,透過校外參觀,學生有機會得到那些 無法在教室獲得的經歷;校外參觀能幫助學生發展研究的技巧,而時間越久的 校外參觀能促進學生更加獨立。

張玉慧(2001)指出,學校是學生接受教育及訓練的場所,學校所舉辦的 各項活動,目的在於使學生學習各種生活技能並發展健全體格。顏火龍、李新 民、蔡明富(1998)認為,傳統的教學場所均侷限於教室中,學生一切學習行 為均在教室中完成,對學生的學習而言,所面對的學習情境均是枯燥、乏味的,

造成學習效果有限;然而學習應該是包羅萬象的,學生可從戶外的場所汲取精 華、增長見識。因此,除了在教室內的各種知識傳授外,在校園中的體能鍛鍊,

甚至步出校園,走進社區,踏向戶外,去從事有教育目的的學習活動,讓學生 能實際去體會、驗證書本中的精彩描述,進而學以致用,更可以豐富學習的內 容,延伸學習的觸角。蘇永明(2000)也認為學校固然是教育的場所,但資源 仍屬有限,校外教學一則可彌補學校在這方面的不足,另則也使學校不至於和 社會生活脫節;學生在學校的學習活動,配合校外教學,將會更活潑、有趣,

而達到更完整、有效的學習。

美國教育家杜威曾說:「教育即生活,學校即社會」、「學校是社會的縮 影」,學校教學的內涵,要儘量跟現實生活相結合,因為學生在學校的學習,

必將適應於社會(引自鄭玉疊、郭慶發,1994),故其教育主張「從做中學」。

古人也常說:「百聞不如一見」、「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這兩句話都 在說明身歷其境,親身體驗的重要性;因此,校外教學正是落實直接體驗生活,

運用感官探索自然環境,並開拓孩子學習視野的最好教學方式。

以現行國民中學校外教學活動的實施方式而言,除了導師或各科教師為配 合課程需要、提升學習興趣、培養人際關係等目的,不定期安排學生進行參觀、

訪問、探索、旅行等活動外。一般說來,學校行政單位每年大多會為各年級舉 辦大規模,以年級為單位的校外教學參觀活動。一年級多為當天來回的探索或 參觀活動;二年級則是體驗野外和團體生活,為期兩天一夜的隔宿露營;三年 級則是以參觀為主的三天兩夜畢業旅行。

透過這些校外教學活動,讓學生走出校園,印證書本所學,親身體驗臺灣 的自然景觀、人文氣息和藝術創作之美,並在團體生活中,學習人際互動與自 立自強的獨立精神。

參、現行辦理校外教學的依據

教育部為全國各級學校的最高指導單位,對於各項教育活動及措施,均負 有監督和指導的權利與義務,尤其國民中學的學生,在法律上屬於未成年人,

心智、行為能力及其人身安全皆有賴家長、教師的教育與保護,在進行教學活 動時,學校也負有完全責任。多年來相關政府單位根據活動現況及每一次意外 事故發生的經驗教訓,針對相關注意事項的屢次廢止、修訂,可見其對校外教 學安全的重視。以下茲整理有關條文以供參考。

由「教育部」發布之條文如下:

一、民國 81 年 6 月 23 日台(81)社字第 33360 號函「各級學校於辦理旅遊參 觀活動,應選擇信譽良好之公司負責輸運,行前派人會同進行安全檢查,了解 各種安全設施(如安全門、滅火器等)及其使用方法,同車人員並實施必要之 演練」。

二、民國 81 年 11 月 9 日台(81)社字第 61648 號函「各級學校對於租用交通 車相關安全措施,需負完全責任」。

三、民國 82 年 5 月頒布「學校及幼稚園維護交通與旅遊車輛安全法規彙編」。 四、民國 83 年 11 月 9 日台(83)訓字第 060344 號函「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 區安寧實施要點」,其中第十一、十二點3有相關規定。

五、民國 94 年 3 月 14 日台軍字第 0910033529 號函「請各級學校訂定校外 教學安全標準作業流程,必確保師生安全」。

六、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台軍字第 0960000952 號函頒「學校辦理校外教 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七、民國 97 年 05 月 21 日台國(二)字第 0970081659B 號函訂定「國民中小 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

由「交通部」發布之條文:民國 81 年 6 月 8 日訂定「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 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

教育部之下,各地縣市政府教育局通常針對校外教學也會函頒注意事項要 點施行,請所屬各級學校依照辦理,例如:「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 動注意事項」、「南投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以作為縣內各

3 第十一點:各校辦理校外教學、旅遊參觀、畢業旅行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程、交通工具、

駕駛人員之選擇,應切實遵照「學生乘坐汽車集體旅行遵行事項」辦理,並指派有經驗之教 職員擔任領隊或隨行人員,若需委託旅行社代辦,亦應遵照「旅行業承辦各級學校學生畢業 旅行或旅遊應注意事項」辦理。第十二點:各校對於學生校外活動應善盡輔導之責,訂定輔 導注意事項,如學生在校外發生意外事故,應迅速通知當地警政機關進行救援或查察,必要 時可洽請軍方支援協助。

級學校於辦理校外教學時的法規依據。以下根據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教育主 管機關及臺北縣教育局之重要條文規定,將相關要點與內容整理如下:

一、活動的合法性

辦理任何活動,應有相關具體計畫,才能據以落實,並為事後檢討考核之 依據;因此辦理校外教學,應擬定實施計畫,活動之設計並以學生的學習及身 心狀況做好各項考量,經相關會議充分討論後核定實施。4

二、活動範圍與日數方面

教育部規定每學年辦理至少 1 次為原則;臺北縣教育局則有詳細規定,國 小以 3 天 2 夜,中學 4 天 3 夜內為限。5

三、氣候、地點方面

應注意天候狀況及節令變化,考量學生生活經驗,以及不同年級之體能負 荷,選擇合宜、合法、安全的地點(包括參觀、餐飲、住宿地點),遠離危險地 區。6

四、交通工具及駕駛人方面

如有租用交通工具,應依照相關規定選擇合法的遊覽車公司,注意駕駛人 之相關經歷與身心狀況,並訂定詳細契約內容,行車前並應確實做好各項安全 檢查及逃生演練,行車中也應隨時注意路況及車況等等。7

4 參「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第二~三條。

5 參「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三條;「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 事項」第六條。

6 參「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四、五條、七條第二項;「學校或團體乘坐遊覽車 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第一條第一項;「臺北縣立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注意事項」第 七條。

7 參「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第七條第三項;「各級學校於辦理旅遊參觀活動,應 選擇信譽良好之公司負責輸運,行前派人會同進行安全檢查,了解各種安全設施(如安全門、

滅火器等)及其使用方法,同車人員並實施必要之演練」全文;「各級學校對於租用交通車相 關安全措施,需負完全責任」全文;「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第十一條;「各 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使)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四條、六~七條;「學校或 團體乘坐遊覽車集體旅遊安全注意事項」第一條第二~四項。

五、學生家長之同意與配合

校外教學雖屬於學校教育活動之一種,但因地點、費用與學生年齡之考量,

校外教學雖屬於學校教育活動之一種,但因地點、費用與學生年齡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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