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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民中學每年經常舉辦的校外教學活動,學校、教師和相 關業者如何透過活動前完善的規畫及風險管理,以避免意外事故後續法律責任 的追究。

本章主要分成以下內容,第一節說明研究動機與重要性;第二節敘述研究 目的與問題;第三節提出名詞釋義;第四節為研究方法;第五節為研究對象與 限制。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重要性

壹、探討校外教學的風險與意外事故的法律責任

近幾年來數起國民中小學校在舉辦校外教學時所發生的重大事故,並造成 嚴重的人員傷亡,使得學校校外教學的安全問題亮起紅燈,其潛在的危險大幅 提高了校外教學活動的風險性;而意外事故發生後面臨相關法律責任的追究,

無論刑事責任的執行、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或行政責任的懲處,就學校行政單 位或教師個人而言, 都背負著相當大的壓力和責任。

以下茲列舉幾個數年來在學校校外教學活動時,不幸發生的重大意外事故 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民國 81 年 5 月 15 日,臺北市健康幼稚園舉辦春季旅遊教學活動,在 前往目的地途中,其中一台遊覽車因老舊電路發生短路,又在車上堆放易燃瓦 斯罐、殺蟲劑,引起爆炸起火燃燒,造成該車 23 名學童、老師、家長葬身火窟。

法院判決該園負責人、教師於行車前應注意並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致未 依相關法令規定,切實親自察看車輛之安全門、滅火器及有無放置危險易燃物 品…等,對被告等人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分處以有期徒刑 8 月~1 年 4 月不 等(臺灣高等法院 84 年度上更(二)字第 896 號刑事判決)(刑泰釗,1998)。

二、民國 85 年,高雄縣一國小學童參加學校舉辦的校外教學,至有救生員

編制的假期樂園游泳池玩水,下水前並徵得其導師同意,並有其他教師在旁戒 護,卻仍於池中發生溺水事件,雖經救生員緊急搶救卻仍不幸溺斃。

法院判決該樂園之救生員應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致死罪」,民事賠償部分則 已與家屬達成和解;而該名學生的導師無論於事前的同意及事後的警戒均無過 失可言,故無責任(屏東地方法院 85 年度交訴字第 149 號)。

三、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臺北縣育林國中舉行三年級校外教學,遊覽車因 交通擁擠,與另一台曳引車交會,卡在東鶯平交道,進退不得,導致不幸與火 車相撞,造成畢業班學生 4 人死亡、37 人輕重傷(聯合報,2003-10-15,A3 版)。

法院判決遊覽車和曳引車兩名司機應負「業務過失致死罪」,分處以有期 徒刑 1 年 6 月~2 年 6 月不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 年度交訴字第 29 號1);承辦之旅行業者與遊覽車司機在民事賠償部分與家屬達成和解。而育林 國中於活動辦理之行前勘查,或該肇事車輛上之學校主任與教師應負照顧與保 護學生之義務部分依法均無過失,因此不需負擔國家賠償法及民法之連帶賠償 責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 年度重國字第 11 號)。

四、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事隔 10 日,嘉義縣梅山國中畢業旅行,遊覽車 行經一處下坡路段時,因煞車失靈高速撞入民宅,造成 4 人死亡、28 人輕重傷

(聯合報,2003-10-25,A8 版)。

因肇事司機已身亡,法院判決其承攬業務之相關遊覽車公司負責人與負責 此校外教學活動之訓導主任依法均無過失,故無責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判決 94 年度交訴字第 19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 年度自字第 3 號)。

五、民國 94 年 3 月 11 日,屏東市大同國小六年級師生,在原本旅途快樂,

即將圓滿結束行程的畢業旅行回程途中,在高速公路上疑似因前方小貨車超載 導致爆胎,偏離原前進路線,而發生遊覽車煞車不及,撞上小貨車後衝出邊坡 翻覆、車子解體的意外,造成 4 死 42 傷的慘劇(中國時報,2005-3-12,A1 版)。

1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法院判決小貨車駕駛應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6 月(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 年度交訴字第 20 號),並應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重訴字第 75 號)。而遊覽車司機身亡,無法對 其求償外,因其行為亦無過失,故所屬之遊覽車公司無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 年度訴字第 497 號)。

刑泰釗(1998)提出校外教學屬於學校教育活動的一環,由於強調「從做 中學」的觀念,於是在活動的過程中難免增加了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並造 成參加人員安全上的風險,導致其權益或生命財產可能受到損害。由於校外教 學是在校園之外,無論環境、設施與人員均異於平常,因此應特別重視。謝瑞 智(1996)指出,校外教學因為教學的環境及過程,不在教師熟悉的地方以其 習慣的方式進行,所以較難如在學校一般的良好掌控,學生也因暫時離開學校 的新鮮感,行為隨興許多,容易發生意外。

張鐸嚴、林月琴、劉緬懷(2002)也指出,一般全校性或分年級的校外教 學活動,因參加人數眾多,活動地點規模較大,如未妥善規劃指導,學生可能 因期待已久、心情浮動或粗心大意,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舉止而發生意外;也 可能因時空情境因素改變,在作息上因戶外的開放性空間或學生得以自由活動 的休息時間,注意力放鬆而導致意外;或在情境上因競爭性高而不顧安危,或 監視度低而有大膽作為時也易生意外;或因所租用(使用)的車輛、設施、器 材等因老舊、鬆脫、損毀等而造成使用者的危險;或管理人員未善盡職責,未 定期檢查維修保養而發生意外。

現在各校的校外教學活動,多數都透過公開招標,與坊間的旅行業者合作,

雖可視為「委託專業」,但相關人員在辦理過程中一切是否按照既定程序,符合 相關規定,將是事故發生時追究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因此,探討學校校外教 學存在的各種風險與法律責任,並針對可能風險做好事前的預防,避免意外傷 害的發生,或是將傷害程度及影響範圍減至最低,是當前刻不容緩之務。

貳、校外教學管理機制的重要性

教育部在民國 84 年提出的「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教育 遠景」中特別強調校園安全管理的重要,其中更包含了校外教學管理。而所謂 校園安全管理,就是為了防範各種自然災害或人為災變所採取的管理措施。這 些災害意外雖然難以完全避免,但若有妥善預防措施,仍可降低其發生機率,

一旦不幸發生,如有周密的處理方式,也能減少傷害程度;也就是以更積極的 管理規劃模式去面對災害前後的所有可能情況和因素。因此,為了強化及改善 校園安全相關問題,教育部在 90 年 7 月依「災害防救法」成立「校園安全暨災 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簡稱校安中心),以統籌各級學校校園安全的通報與處 理,並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0 日策定「建構校園災害管理機制實施要點」,作為 校園安全管理之最高依據,建構「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系統」,以精進 校園安全作業與爭取處理時效。

根據教育部「校安中心」於「98 年各級學校校園事件統計分析報告」的內 容,指出校園安全事件的分類,計有「校園意外事件」、「校園安全維護事件」、

「校園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管教衝突事件」、「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天 然災害」、「其他校園事務」、「疾病事件」等 8 大類。根據 93~98 年的統計資料 顯示,其中「校園意外事件」所造成的事故傷害最為嚴重,每年發生次數也幾 乎高居首位2;依據意外事件發生原因可分類為:山難事件、工地整建傷人、工 讀場所傷害、自殺(傷)事件、其他毒化物中毒、其他意外傷害、建築物坍塌、

食物中毒、校內外交通事故、校外教學交通事故、溺水事件、運動遊戲傷害、

實驗室傷害、實驗室毒化物中毒、墜樓事件(非自殺)、攜子自殺、學生與教職 員工自殺(傷)等項目。

若單就其中「校外教學交通事故」的項目來看,因其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的

2 97、98 兩年因特殊疾病(如:H1N1、流感)的流行,使得疾病事件所佔比例最高,除此之外,

意外事件仍高居次位,需多加關注。

人員傷亡,影響甚鉅,更應做好事前的防範管理;在民國 93 年發生高達 73 件 的交通意外事故,到民國 94 年已降為 10 件,民國 95 年為 9 件,民國 96 年為 53 件,民國 97 年為 62 件,民國 98 年為 77 件,這樣起起伏伏的數據正是顯示,

即使相關主管機關、學校、教師等,都已克盡職責,來提醒大家注意校外教學 的安全問題,但「意外」正是發生在預期之外,沒有任何人能夠保證在校外教 學進行過程中,交通事故的發生率必定會逐年降低,甚至發生機率為零;甚或 其中運動遊戲傷害、溺水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山難迷失事件等意外事故的傷 害,皆有可能在校外教學實施過程中無預警的發生。

李柏佳(2002)也指出通常校外教學要切實注意「交通及車輛安全、活動 場所安全、活動方式安全」,其中交通事故及場所器材意外所造成的危險較大較 廣,往往造成社會矚目,其傷害類別幾乎涵蓋各種身體部位的創傷。至於活動 方式的事故也包含甚廣,一般校外教學都是遊樂器材使用不當所造成的「碰撞、

摔落」,或飲食不潔由餐點所造成的「腸胃不適或中毒」,在山林野外活動通常 會碰到「毒蛇咬傷、毒蜂螫傷、誤食或誤觸有毒植物」等事故。

研究者從事教育工作近十年,又經常帶領學生參加各項戶外活動,深深感 受到當參加活動的人數越多,籌辦活動時越需謹慎考量各項細節,以風險管理

研究者從事教育工作近十年,又經常帶領學生參加各項戶外活動,深深感 受到當參加活動的人數越多,籌辦活動時越需謹慎考量各項細節,以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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