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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客運桃園站實例測試分析

第 五 章 實例研究

5.1 桃園客運桃園站實例測試分析

日 後 營 運 時 將 可 能 發 生 班 次 誤 點 、 脫 班 等 狀 況 , 所 以 排 班 過 程 以 班 次 零 衝 突 為 基 本 限 制 條 件 , 而 根 據 桃 園 站 目 前 調 度 表(勤 務)資 料,發 現 所 有 勤 務 皆 有 3 至 20 分鐘不等之班次衝突之情形,探其 原 因 乃 是 排 班 人 員 自 行 根 據 其 班 次 營 運 管 理 經 驗 , 加 以 推 估 每 一 班 次 可 能 行 駛 時 間 , 因 此 排 班 過 程 中 皆 以 班 次 資 料 為 班 次 分 派 依 據 。

三 、 工 作 時 間 :桃 園 客 運 對 司 機 員 工 作 時 間 之 定 義 為 上 下 連 續 班 次 間 隔 時 間 如 果 大 於 10 分鐘,則計 10 分鐘工作時間,如不足 10 分鐘,

則 以 實 際 間 隔 時 間 計 之,另 外,還 必 須 加 上 20 分鐘作為司機員預 備 值 勤 前 準 備 時 間 與 值 勤 結 束 後 的 車 內 清 潔 整 理 時 間 , 並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 以 每 份 勤 務 工 作 時 間 480 分鐘為目標。

四 、 連 續 駕 駛 : 桃 園 站 目 前 排 班 過 程 以 連 續 駕 駛 時 間 210 分 鐘 為 原 則 , 因 此 連 續 駕 駛 超 時 判 斷 以 210 分鐘為依據。

五 、 獎 金 公 平 :桃 園 客 運 公 司 司 機 員 目 前 獎 金 制 度 中 與 班 次 任 務 相 關 包 含 里 程 、 載 客 、 補 貼 路 線 加 給 等 , 所 以 人 員 與 車 輛 排 班 過 程 中 需 要 探 討 相 關 獎 金 的 公 平 性 。

六 、 路 線 轉 換 次 數 : 目 前 人 員 與 車 輛 排 班 作 業 過 程 中 , 未 將 該 因 素 列 入 考 慮 範 圍 內,然 而,根 據 目 前 排 班 結 果,顯 示 44 組勤務可區分

為 6 大群,由此可知,排班過程中會將路線分群後進行排班,因

此 測 試 過 程 中 可 依 據 路 線 分 群 之 結 果 , 而 分 批 進 行 測 試 , 意 指 將 原 問 題 分 割 為 多 個 小 問 題 進 行 求 解 , 然 而 , 此 法 意 義 不 大 , 因 此 本 研 究 仍 以 全 部 班 次 數 進 行 排 班 , 僅 暫 時 忽 略 路 線 轉 換 次 數 之 影 響 。

5.1.2 測 試 結 果 分 析

根 據 桃 客 於 人 員 與 車 輛 排 班 作 業 之 需 求 討 探 及 相 關 考 量 後 , 本 研 究 係 於 下 列 假 設 條 件 下 進 行 測 試 :

一 、 假 設 同 路 線 所 有 班 次 之 資 料 皆 相 同 , 包 含 行 駛 時 間 、 載 客 率 、 路 線 塞 車 率 , 因 此 值 勤 獎 金 中 載 客 數 目 標 係 以 載 客 率 取 代 , 而 工 作 環 境 公 平 以 塞 車 率 評 估 。

二 、 承 上 , 根 據 目 前 營 運 調 度 表 分 析 結 果 , 可 知 排 班 人 員 於 班 次 分 派 作 業 過 程 中 係 以 班 次 資 訊 為 排 班 依 據 , 為 了 使 本 研 究 測 試 環 境 與

實 際 排 班 人 員 相 當 , 但 考 量 班 次 詳 細 資 訊 取 得 困 難 度 , 所 以 本 研 究 除 了 以 路 線 資 訊 作 為 班 次 分 派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 並 將 原 勤 務 中 有 班 次 衝 突 情 形 之 班 次 於 以 調 整 , 調 整 方 式 為 縮 小 該 班 次 行 駛 時 間 , 使 其 不 影 響 下 一 班 次 發 車 作 業 , 如 勤 務(全 1)16:50 桃中專 車 根 據 附 錄 A 之路線資料可知該班次行駛時間為 25 分鐘,所以 預 估 到 站 時 間 為 17:15,但是該勤務之下一班次發車時間為 17:

05,因此將 16:50 桃中專車該班次之行駛時間縮減為 15 分鐘,

以 此 類 推 , 修 正 所 有 衝 突 班 次 , 並 以 調 整 後 之 資 料 為 本 研 究 測 試 分 析 基 礎 , 調 整 後 班 次 資 料 如 附 錄 E 所示。

三 、 由 於 訪 談 過 程 中 , 相 關 人 員 僅 表 示 其 作 業 過 程 中 所 考 慮 因 素 , 卻 無 法 明 確 表 達 相 關 目 標 間 的 權 重 關 係 , 因 此 本 研 究 假 設 作 業 時 間 公 平、值 勤 獎 金 公 平、工 作 環 境 公 平、合 理 中 退 次 數、人 車 閒 置 、 勤 務 時 間 連 續 駕 駛 超 時 與 班 次 衝 突 時 間 等 目 標 權 重 皆 為 1。

四 、 根 據 桃 園 客 運 人 員 與 車 輛 排 班 目 標 需 求 分 析 結 果 , 測 試 過 程 中 之 染 色 體 與 解 集 合 適 合 度 函 數 調 整 如 式(5.1)所示。

( ) ( )

∑ ( )

=

=

+

=

⎭⎬

⎩⎨

⎧ + +

=

n

i

i i n

i i

i i i i j

i j i

i

x f x

F

x DR x DT x

O x

f

1 ' 1

'

...(5.1)

其中, fi'

( )

xi :為勤務 i 之適合度值,i=1,2,..,n;

( )

i

j x

O :為第 j 個目標式,j=1,2,4,…,8;

F : 為 解 集 合 適 合 度 值 五 、 根 據 敏 感 度 分 析 之 結 果 相 關 參 數 設 定 如 下 :

‹ 演化世代:50000 代

‹ 交配率:0.9

‹ 突變控制率:0.8

‹ 門檻值:50

最 後 執 行 測 試 , 測 試 結 果 如 附 錄 E 所示,平均求解時間為 1177 秒 , 並 將 測 試 結 果 彙 整 如 表 5.1 所示,其中類別欄中的改善解係以目 前 營 運 之 勤 務 為 起 始 解 的 求 解 結 果 , 而 啟 發 解 代 表 使 用 本 研 究 啟 發 式 方 法 所 產 生 之 勤 務 為 起 始 解 的 求 解 結 果 。 另 外 , 由 於 目 前 勤 務 乃 是 多 年 前 所 設 計 的 , 因 此 關 於 規 劃 目 前 使 用 勤 務 之 作 業 時 間 已 不 可 考 , 不

過 桃 園 客 運 公 司 每 月 或 每 季 皆 會 根 據 運 量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班 次 調 整 作 業 , 此 時 亦 需 要 調 整 勤 務 內 容 , 而 根 據 訪 談 得 知 , 該 調 整 作 業 大 約 需 要 半 個 工 作 天 才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 因 此 初 步 結 論 可 說 本 研 究 求 解 速 度 優 於 現 況 人 工 作 業 方 式 。

另 外,由 表 可 知 無 論 採 用 現 況 營 運 之 勤 務 或 本 研 究 啟 發 式 方 法 所 產 生 之 勤 務 為 起 始 解 , 經 由 本 研 究 求 解 演 算 法 分 析 後 各 目 標 皆 有 改 善 , 其 中 又 以 啟 發 解 之 效 果 為 佳 , 由 此 可 知 本 研 究 求 解 方 法 對 起 始 解 品 質 不 敏 感 。 而 求 解 結 果 較 不 足 的 地 方 為 平 均 工 作 時 間 皆 無 法 適 當 降 低 , 以 進 一 步 滿 足 勤 務 作 業 時 間 為 480 分鐘之目標,探其原因主要在 事 先 已 將 求 解 結 果 限 制 在 所 規 劃 之 勤 務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44 組勤務,因此 無 法 以 增 加 勤 務 數 策 略 達 到 合 理 勤 務 作 業 時 間 之 目 標 , 然 整 體 而 言 以 適 合 度 值 為 評 估 依 據(現況為 34929;改善解為 32837;啟發解為 32251) 本 研 究 之 結 果 仍 優 於 現 況 。

表 5.1 桃園站實例測試結果彙整表

目 標 項 目

值 勤

獎 金 公 平 類別 統計值

里 程 (公里)

載客

(%) 工 作 環 境 公 平 (%)

工 作 時 間 公 平 (分鐘)

合 理 中 退 次 數 (次)

班 次 衝 突 時 間 (分鐘)

連 續 駕 駛 超 時 (分鐘)

人 車 閒 置 時 間 (分鐘)

勤務時間

(分鐘) 平 均 值 136.6 6.2 2.9 571.4 - - - - - 標 準 差 21.3 2.0 0.6 59.1 - - - - - 現

況 值

總 計 值 - - - - 54 - 38 12830 37972 平 均 值 136.8 6.2 2.9 578.1 - - - - - 標 準 差 5.4 1.5 0.6 44.9 - - - - - 改

善 解

總 計 值 - - - - 56 - - 11772 37209 平 均 值 136.8 6.2 2.9 572.8 - - - - - 標 準 差 4.7 1.3 0.5 47.6 - - - - - 啟

發 解

總 計 值 - - - - 61 - 11725 36928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5.2 新竹客運模擬例題測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