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員工侵害公司利益案例暨對策
第一節、 案例介紹
Jones (1991)指出不倫理行為是指對他人有害、違法並且不能被社會所接受 的不道德行為。Runes (1964)認為,在組織內或某種情況下不符合公正或正確的 行為,即為不倫理行為。以下說明實際發生在天津羅昇公司之不倫理案例:
W 君:1993 年入職天津羅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羅昇公司),並逐步升至羅昇 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制訂公司發展戰略及發展方向,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管理直線銷售人員,曾是 C 君、L 君的直接領導者。
C 君:1998 年 12 月 13 日入職羅昇公司,1999 年任羅昇直線產品處處長(經 理),2002 年 7 月離職,現為天津傑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股東。
L 君:2000 年 4 月 25 日入職羅昇公司,先任銷售工程師(C 君助手),後繼 任直線產品處處長(經理),2007 年 9 月離職,現為天津隆創日盛科技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
天津傑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 12 日註冊登記,經營範圍:機電 一體化技術及產品的開發、諮詢、服務、轉讓、機電產品批發兼零售。註冊時股 東四人:W 君(持股比例 37%)、C 君(33%)、L 君(20%)、曹女(10%)。之後 W 君將股權轉讓給另一股東呂君(為其姊夫),L 君將股份轉讓給其岳母曹女,達 到對該公司股權的控制,現股東出資額為:呂君(持股比例 35%)、C 君(33%)、
曹女(32%)。
天津隆創日盛科技有限公司:2006 年 11 月 29 日註冊登記,經營範圍:光機 電一體化技術及產品的開發、諮詢、服務、轉讓、機電設備批發兼零售。註冊時 股東三人:鄭榮花(持股比例 33%,L 君之嫂嫂)、王宗芳(35%,W 君之姊夫)、
徐立榮(32%,C 君之妻)。
羅昇公司的直線產品處處長(經理)的工作內容,包括:開發、維護客戶;
收集、分析、整理並提交負責產品的所有客戶資料;制訂產品的價格體系等。此 即 W 君、C 君、L 君的工作範圍都可以掌握到羅昇公司的客戶信息、產品信息、採 購信息等公司內部商業秘密,受公司保密紀律的約束,負有保守公司相關商業秘 密的義務。
W 君、C 君、L 君在各自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投資成立與羅昇 公司經營範圍、從事業務相同,並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公司,並以自己控股或以 關聯方控股的方式形成對公司的控制,不斷利用羅昇公司的客戶資源、竊取商業 秘密,私自將羅昇公司的客戶及經銷商客戶信息據為己用,擅自披露、使用羅昇 公司的經營信息為己牟取不當得利等行為,違反了中國大陸<<公司法>>第 149 條 關於同業競爭及<<公司法>>第 61 條關於競業禁止的相關規定,亦違反了羅昇公司 的保密協議、保密制度及人事管理制度的規定,造成羅昇公司人力、財力上的巨 大損失。上述犯罪事實,其行為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219 條、第 220 條之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形式責任。
W 君於 1993 年入職天津羅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羅昇公司)並逐步升遷至羅 昇公司的副總經理,其崗位職責是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制定和實施羅昇公司行 銷管理、各項重要資訊及人員組織管理等工作,至 2008 年 12 月底被辭退,曾任 嫌疑人天津傑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傑川公司)股東,並通過其親屬對嫌疑 人傑川公司、天津隆創日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隆創公司)及天津綜欣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綜欣公司)、天津鉞川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鉞川公司)、東莞市旭 豐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旭豐公司)間接參股。C 君 1998 年入職羅昇公司,曾任羅 昇公司直線產品處經理,其崗位職責是在副總經理領導下,負責產品的推廣採購 和銷售、控制庫存、客戶開發、協助制定產品價格體系、管理各項商業資訊等工 作。2002 年 7 月離職,曾任旭豐公司股東,現任傑川公司和綜欣公司股東,並通 過其親屬對隆創公司鉞川公司間接參股。L 君 2000 年入職羅昇公司,曾作為 C 君 的助手任銷售工程師,後接任直線產品處經理,其職責與 C 君一致。2007 年 9 月 離職,曾任傑川公司股東,現任隆創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和綜欣公司的股東並 通過其親屬間接參股鉞川公司、旭豐公司。
2002 年 W 君、C 君和 L 君均在羅昇公司就職,並分別身處羅昇公司生產經營
關鍵部門的要職,同年 4 月三人密謀利用各自掌握的羅昇公司客戶資源資訊、採 購銷售價格資訊、客戶需求資訊、通過售後服務獲得的其他代理商的客戶資源資 訊,銷售及交貨進度控制權為自己牟利。為了實現上述目的必需成立公司並加入 羅昇公司的銷售網路,於是三嫌疑人作為股東成立了與羅昇公司具有相同經營範 圍和競爭關係的傑川公司,為了掩人耳目增加 L 君的岳母曹女作為股東和法定代 表人,開始了挖羅昇公司牆角,盜竊商業秘密牟利的行為。C 君和 L 君均擔任過羅 昇公司直線產品處的經理職務,全部知曉羅昇公司的客戶名單(包括羅昇公司上 游和下游客戶名單)、代理商及其銷售客戶的名單、產品銷售價格及羅昇公司產品 價格組成方式及進口美元價格、銷售方式和客戶開發及維護方案等商業秘密。W 君 作為羅昇公司的高級主管,除知曉上述商業秘密外還擁有經銷商加入的推薦審核 權及在總經理授權及指導下的產品銷售價格的決定權。傑川公司在成立後,在 W 君、C 君和 L 君的密切配合下,作為代理商進入了羅昇公司的銷售網路,然後 C 君 離職負責傑川公司的日常經營,L 君接任直線產品處經理。三人開始利用在羅昇公 司的職務便利和掌握的商業秘密採取截留客戶詢價資訊和訂貨資訊轉讓給傑川公 司,由傑川公司向羅昇公司訂貨並取得超低價格折扣,再銷售給截獲的羅昇公司 的客戶獲得代理差價、利用掌握的產品價格審批許可權未經公司申報審批對傑川 公司給予超額價格優惠、利用發貨期限控制和產品價格審批許可權對羅昇公司的 其他代理商進行威逼利誘迫使其將客戶資源交給傑川公司經營、利用在羅昇公司 的職務所形成的業務關係直接將客戶挖到傑川公司等方式吞噬羅昇公司的銷售利 潤,使本屬於羅昇公司的銷售額和銷售利潤全部轉變為傑川公司的業績,並將傑 川公司在既無資金又無必備人員配備的前提下,打造成為羅昇公司代理銷售額最 高代理商。隨著竊取業務量的增長,為了防止羅昇公司發現其違法行為,三人每 隔一段時間就成立新公司來維持其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連續性,2004 年 8 月三人 分別以其親屬鄭榮花、徐立榮和王宗芳的名義投資成立天津捷川科技有限公司
(2005 年末年檢被吊銷執照);2006 年 8 月 C 君和 W 君及 L 君以其親屬王宗芳、
鄭榮花名義共同投資旭豐公司(於 2009 年 6 月註銷執照),並加入羅昇公司的銷 售網路;2006 年 11 月三人又以其親屬鄭榮花、王宗芳、徐立榮的名義投資成立隆 創公司並再次採取與傑川公司相同的手段加入羅昇公司的銷售網路並採取相同的 方法竊取羅昇公司的商業秘密牟利,並以提供乾股和住房等手段將羅昇公司直線 處的工作人員(同時是該三人的下屬)胡偉、安雪峰、王曉楠、楊秀敏、谷志強
招入麾下。2007 年 9 月 L 君、C 君、W 君以其姐夫呂君的名義和胡偉共同投資成立 綜欣公司;2008 年 8 月三嫌疑人又以徐立榮、曹女、王宗芳的名義投資成立鉞川 公司,上述公司的經營範圍全部一致。
W 君、L 君、C 君三人利用掌握羅昇公司的各項商業資訊資源為自己牟利需要 具備如下幾個必備條件:(一)因羅昇公司在 2008 年前是該產品在大陸的總經銷,
而且是一家獨大,成立公司不從羅昇公司處進貨就沒有貨源,因此必須要加入羅 昇公司的銷售體系內。(二)羅昇公司在商業秘密和競業禁止方面有嚴格的規定,
因此必須採取秘密的手段,而且最終審批加入的許可權截止到 W 君。(三)該行業 的客戶開發需要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及大量的技術支援、以及產品的價格優 勢和運營資金,新成立的公司根本無法做到,而加入羅昇公司體系內就可以利用 職權不經客戶開發直接使用獲取利潤,並因為三嫌疑人有羅昇公司銷售價格的決 定權以及運營資金的授信額度支援建議審批權,可以提供經營的價格優勢和資金 優勢。(四)完成上述三個前提必須內外配合並且在直線處和副總經理位置有職權 控制。缺乏上述四個條件的任何一條均無法完成竊取羅昇公司商業秘密攫取利益 的行為。三人之所以在長達 6 年中能夠順利完成侵權並繞開羅昇公司的各項內部 自查和監管的根本原因就是 W 君和 L 君始終處於羅昇公司監管的關鍵位置,且獲 得完全地信任。
羅昇公司具狀向天津市公安局保稅區分局提出控訴後,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 罪,將一干人等移送天津市濱海區人民檢查院法辦。濱海區人民檢查院在依法訊 問了被起訴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後,認為天津市公安局保稅區分局認定的犯 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不予以起訴。
依據法律規定,W 君、L 君、C 君三人已經非常明顯地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在 大陸執法不嚴環境下,被以不起訴處分。對於企業,徒有法條保護之名,卻無實 質嚇阻作用,對於要利用法律來保護公司利益者,不宜對法律有太多的寄望,應
依據法律規定,W 君、L 君、C 君三人已經非常明顯地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在 大陸執法不嚴環境下,被以不起訴處分。對於企業,徒有法條保護之名,卻無實 質嚇阻作用,對於要利用法律來保護公司利益者,不宜對法律有太多的寄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