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總結與驗證
第二節 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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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3:一般互動、合作與衝突發生比例之統計 II 對外依賴達 50%以上之國家配對
水源充沛 水源吃緊 水源不足 水源匱乏
1700 m³/yr 以上 1000-1700 m³/yr 500-1000 m³/yr 500 m³/yr 以下 有互動 839 10.1% 122 11.8% 131 18.4% 63 10.9%
合作 777 92.6% 107 87.7% 79 60.3% 40 63.5%
衝突 62 7.4% 15 12.3% 52 39.7% 23 36.5%
無互動 7432 89.9% 913 88.2% 581 81.6% 515 89.1%
總 計 8271 100% 1035 100% 712 100% 578 100%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製
第二節 案例說明
承上,水資源互動的結果究竟傾向合作還是衝突,主要與國家綜合力量相關,
任何單一國家特質皆不足以解釋互動形式的變異。1 然而,國力因素之於水資源 互動的作用究竟如何,不同理論卻各有主張。新現實主義者常謂國際互動勝負結 果,往往取決於國力之強弱。誰的國力較強,誰便掌握主導權,水資源互動自然 也不例外。以此推論,若河川上游為霸權所有,將無視其他下游弱國的訴求,互 動因此不易出現,遑論合作。相反的,霸權國家即便身處下游,仍可憑恃自身國
1 此處綜合國力的概念與一般通稱的國力概念略有不同,還包括國家所處河川的相對地理位置,
亦即上游或下游。
水源充沛 水源吃緊 水源不足 水源匱乏
發生互動 10.1 11.8 18.4 10.9
發生合作 92.6 87.7 60.3 63.5
發生衝突 7.4 12.3 39.7 36.5
100 2030 4050 6070 8090 100
百 分 比
圖72:一般互動、合作與衝突發生比例之變動 II 對外依賴達50%以上之國家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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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優勢,迫使上游國家不得不讓步就範,合作於是產生。2 然而對新現實主義學 派的上述看法,新自由主義者卻不以為然。後者相信國力因素固然重要,但共有 河川國家寧以共同利益為優先,捨衝突而就合作。究竟新現實主義的霸權決定論 與新自由主義的共同利益說,何者為真,還待進一步探究。
表 74 整理出截至 2013 年仍具法律拘束力的水資源共享條約或協議。簽約 國中既有國際社會超級強權如美國者,也有地區霸權如埃及者。前者高居國際河 川的上游,後者則位處尼羅河下游。然二者皆不約而同與相鄰國家訂有明確的合 作關係。由此可見,新現實主義者的推論,似已不攻自破。不過,倘若因此便以 為合作勝於衝突,卻又未必盡然。事實上,根據統計,自 1948 年以來,已有近 40 件因水資源而爆發的武裝衝突。其中大部分發生在中東地區,包括約旦河流 域和幼發拉底--底格里斯河流域。其次則是非洲地區的尼羅河流域。換言之,從 幼發拉底--底格里斯河上游的土耳其與下游國家之間的長期嫌隙,到近來埃及與 衣索比亞不斷惡化的緊張關係,乃至於南亞地區所爆發的攻擊事件,在在都顯示 水資源的合作仍然十分脆弱。
表 74:共用水資源相關條約與協議彙整
簽約年 河川名稱 / 合約主要內容 上游國家/下游國家 1944 科羅拉多河 Colorado River 美國/墨西哥
Colorado River Treaty
美國保證墨西哥每年 18.5 億立方公尺的水量。原有 International Boundary Commission 改制為 Internnational Boundary and WaterCommission,兼處理 兩國共有的其它地表水資源。
1959 尼羅河 Nile River 埃及/蘇丹 Nile Waters Treaty
條約確定埃及每年水權為 555 億立方公尺,蘇丹為 185 億立方公尺。雙方 且同意未來蘇丹境內任何水力計畫新增水量,亦由雙方均分。
1959 根德格河 Gandak River 尼泊爾/印度 Gandak River Agreement
雙方同意印度修建東西運河以供應尼泊爾灌溉所需之用水,印度亦享有相 同比例的水權。
1960 印度河 Indus River 印度/巴基斯坦 Indus River Treaty
雙方同意巴基斯坦享有占整個印度河水系 80.52%的三大河川使用權,印
2 Richard Just and Sinaia Netanyahu, “International Water Resource Conflicts: Experience and Potential,” in Richard Just and Sinaia Netanyahu, eds. Conflict and Cooperation on 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 (Boston: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8), pp.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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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年 河川名稱 / 合約主要內容 上游國家/下游國家 度則使用剩餘的 19.48%。這項條約可稱得上是所有條約中最大方的分配。
1971 邊境河川 芬蘭/瑞典*
雙方同意均分有關河川的水資源。
1975 邊境河川 伊拉克/伊朗*
雙方同意均分有關河川的水資源。
1986 森谷河 Senqu River (橘河/Orange River) 賴索托/南非 Treaty on the Lesotho Highlands Water Project
賴索托同意在 Highlands Water 計畫完成後逐步增加引流至南非的水量,
預計於 2020 年時達到每年 22 億立方公尺,南非則提供電力作為回報。
1989 幼發拉底-底格里斯河 Euphrates-Tigris River 敘利亞/伊拉克 Joint Minutes of Waters of the Euphrates River
雙方同意敘利亞至多使用 42%的水資源,剩餘 58%保留給下游的伊拉克。
1992 科馬提河 Komati River 南非/史瓦濟蘭 Treaty on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sation of the Water Resources of the Komati River Basin
雙方同意上游的南非享有河川較大分配權力,另成立專責機構於兩國境內 興建水庫。
1994 亞西河 Al-Asi River 敘利亞/黎巴嫩 Al-Asi River Agreement
敘利亞享有河川較大取用權,黎巴嫩則可享有每年 8000 立方公尺的水量。
不過倘若流入黎巴嫩境內河川水量不及 4 億立方公尺時,黎巴嫩則須依相 同比例減少。
1994 約旦河 Jordan River 以色列/約旦*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Israel and Jordan
以色列每年可自支流 Yarmouk 河汲取 4500 萬立方公尺的水,但另須由約 旦河汲取 2000 萬立方公尺的水以供應約旦使用。
1995 梅斯塔河 Mesta River 保加利亞/希臘 Agreement for the Use of the Nestos River Waters
保加利亞同意保留 29%的河川水量給予希臘。
1996 馬哈卡利河 Mahakali River 尼泊爾/印度 Treaty concerning the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the Mahakali River 雙方原則上均分河川的水資源,但必要時應優先考量尼泊爾的需求。
1996 恆河 Ganges River 印度/孟加拉 Treaty on Sharing of the Ganga/Ganges Waters at Farakka
每年 3 至 5 月旱季來臨時,雙方均分河川水資源,但當其他季節水流量超 過每秒 8000 立方呎時,孟加拉可享有較大比例的分配權。
1997 夸拉依河 Quarai River 巴西/烏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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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年 河川名稱 / 合約主要內容 上游國家/下游國家 Agreement of Cooperation between Brazil and Uruguay
兩國同意對等共用資源。
2002 凱比爾河 El-Kaber River 敘利亞/黎巴嫩*
El-Kaber River Treaty
雙方同意黎巴嫩享有河川 40%的水量,敘利亞為 60%。
資料來源:作者自行整理。
備註:此處僅收集條約中明白揭示國際河川水資源分配問題者。打*者表示該國際河川為界河,
因此當事國無上下游之分。
一、美國與墨西哥
北美地區水資源的合作由來已久,雖然不及歐洲大陸更具歷史,但此地 卻有真正無可匹敵的超級霸權。早期由於僅止美國有經濟發展的需求,因此 單方面大舉利用河川資源的行為,並無爭議。爾後隨加拿大與墨西哥經濟亦 陸續開發,國際河川共用共治的問題開始出現。地理上,與墨西哥共用的主 要河川,美國皆居上游。雖然所謂的「哈蒙主義」(Harmon Doctrine)3,主張 美國對其境內河川享有絕對主權,可任意支配使用,並無義務與他國分享,
但 1906 年美墨雙方所簽訂的「格蘭德河條約」(Rio Grande Treaty),美國卻 也同意在鄰近邊境所建造的水壩完工後,輸給墨西哥每年 7400 萬立方公尺 的水量。不過條約也申明,此舉純屬單一事件,並非普遍性原則,墨西哥未 來對美國亦不得因此有相同權利主張。雖然如此,1944 年美墨「科羅拉多 河條約」(Colorado River Treaty),美國進一步秉持公平原則,同意供應墨西 哥 18.5 億立方公尺的水量。公平原則更體現在一旦天候乾旱造成水量短缺,
美國減少供應墨國用水的比例,將比照美國國內使用量減少的比例。4 1944 年的條約並非短期促成,事實上可追溯至 1920 年代。早在 1924 年美國國會便已通過法案,責成相關部門在符合公平使用格蘭德河的原則 下,妥善研議如何與墨西哥進行合作。1927 年在墨西哥的堅持下,雙方同 意將科羅拉多河一併納入討論。由於科羅拉多河上游胡佛水壩(Hoover Dam) 的工程計畫,科羅拉多河的談判較格蘭德河更為不易。不過最終 1944 年的 條約,除了前述水量分配的議題取得共識外,還催生了「邊界與水資源管理 委員會」(International Boundary and Water Commission),提供兩國未來解決
3 Harmon Doctrine 之名的由來,是因該項主張由司法部長 Judson Harmon 在 1895 年一項水資源 爭端中提出之故。
4 Brahma Chellaney, Water, Peace, and War: Confronting the Global Water Crisis (MA: Rowman &
Littlefield, 2013), pp. 2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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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河川爭議的機制。5
1960 年代起,由於科羅拉多河的長期汙染,水質惡化嚴重影響墨西哥 的灌溉使用,因此不斷要求美方改善。然而對美國來說,淨化水質一事既無 好處,還將增加成本,因此從 1973 年便開始的談判,美國推延合作的態度 一如新現實主義者的預期。然而,在 1977 年第 242 號合作備忘錄(minute 242) 中,雙方終究又達成了共識。6
回顧美墨雙方數十年的互動關係,按說美國坐享上游地利,又獨享霸權 之尊,本可對墨西哥的種種訴求相應不理,但美國卻秉持公平原則與墨西哥 共用河川資源。美國的態度可說一反新現實主義的論述。
二、埃及、蘇丹和伊索比亞
尼羅河號稱全世界最長的河流7,整個流域涵蓋 10 個國家。分別是蒲隆 地、埃及、厄利特里亞、衣索比亞、肯亞、盧安達、蘇丹、坦尚尼亞、烏干 達以及剛果共和國等。雖然尼羅河流域遼闊,不過多數國家只占流域極小部 分,主要還是蘇丹的 63.6%、埃及 10.5%與伊索比亞的 11.7%為最。其中衣 索比亞位居尼羅河上游的青尼羅河(Blue Nile),而蘇丹與埃及都對尼羅河有 高度依賴。依賴度分別是蘇丹 77%與埃及 97%。
有關尼羅河的水權問題,最早見於 1929 年埃及與當時統治肯亞、蘇丹、
坦尚尼亞、以及烏干達等地的英國殖民政府,簽訂之「尼羅河協議」(Nile Waters Agreement),同意埃及與蘇丹每年可各自取用 48BCM8與 4BCM 的水 量,分別為總量的 92.3%與 7.7%。9 該協議也同意埃及有權監督尼羅河的使 用,其他國家的開發計畫必先徵得埃及同意,方可執行。1956 年蘇丹獨立 後,埃及再與新政府於 1959 年簽訂修正後的新約(Nile Waters Treaty),兩國 同意繼續共用百分之百的水權。埃及每年可分配 55.5BCM 的水量,蘇丹則 為 18.5BCM,舊約中其他相關權利規定,大致不變。10
對埃及而言,尼羅河不僅孕育了燦爛的古文明發展,也是今日國家生存
5 Ibid.
6 Shlomi Dinar, “Power Asymmetry and Negotiations in International River Basins,”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 Vol. 14, 2009, p. 338-339.
7 尼羅河與亞馬遜河究竟何者較長,一直以來並無定論。主要關鍵在於是否將巴拉納河(Parana River)計入亞馬遜河上游。若不計,則尼羅河 6695 公里的長度無疑將是世界最長的河流。
7 尼羅河與亞馬遜河究竟何者較長,一直以來並無定論。主要關鍵在於是否將巴拉納河(Parana River)計入亞馬遜河上游。若不計,則尼羅河 6695 公里的長度無疑將是世界最長的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