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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概念架構

由於 Facebook 方才於我國興起,排除選舉之類可能造成特異值的 因素,了解取第八屆立法委員為研究對象最為妥當;而研究之時間範 圍,為與本研究時間最近的第八屆立法委員第一與第二會期。

本研究專注於三個面向,其一為立法委員質詢行為的影響因素;

其二為立法委員官方 Facebook 粉絲專頁經營方式的影響因素;第三個 面向,則是立法委員官方 Facebook 粉絲專頁發布與其質詢相關內容行 為的影響因素。然以上三個面向,於字面上意涵甚廣,以下說明本研 究中對以上三個面向的操作型定義:

壹、主要研究面向概念之操作型定義 一、立法委員質詢行為

本文以質詢次數作為立法委員質詢行為在統計上的意義,而累計 立法委員所有的質詢行為的次數,其中包含施政的政黨與個人質詢、

預決算質詢與書面質詢。對於政黨、個人質詢、預決算質詢為口頭質 詢,與書面質詢的影響力有所不同,或許會有爭議之處。但一來媒體 性質改變,委員能透過不同管道宣傳自己的書面質詢行為;二來民間 監督立委組織中,有以書面質詢次數與品質計立委之排名者;三乃如 同江豐富、董安琪與劉克智(2004,頁 4)之研究,本研究注重質詢行 為的趨勢變化,並非針對其質詢的影響力作研究,計入書面質詢。

二、立法委員官方 Facebook 粉絲專頁經營

此項即為本研究標題的「臉書經營」,以立法委員擁有的具官方性 Facebook 粉絲專頁數量及作為文章串首篇的發文次數(由於對其他臉

書使用者的回覆數量極少且難以收集,在此排除之。)作為評量標準。

在此須進行兩項說明,一為立法委員之 Facebook 粉絲專頁未必為本人 管理,而可能由其助理、團隊、親友或死忠支持者管理,然而只要具 有官方授權,即立法委員與助理組成的核心團隊的認可,便是這裡所 謂的具官方性 Facebook 粉絲專頁。又由於有官方授權,所以即便非立 法委員本人管理,亦可稱為立法委員「經營」之官方粉絲專頁。

第二點,則是說明本研究是如何認定粉絲專頁的官方性。逐一訪 問事務繁忙的立法委員的 Facebook 頁面的官方性是難以進行的。對於 知名人士未授權,名稱被盜用建立粉絲專頁,其提出抗議時,Facebook 官方會有做出撤除專頁的作為。鑑此,筆者對於立法委員粉絲專頁的 官方性質建立以下認定標準:

(一)建立立法委員粉絲專頁或以立法委員粉絲專頁管理員名義 發文者,聲稱立法委員本人或其團隊為專頁管理員,而未被質疑或撤 除。

(二)建立立法委員粉絲專頁或以立法委員粉絲專頁管理員名義 發文者,聲稱立法委員本人或其團隊授權其為官方粉絲專頁,而未被 質疑或撤除。

(三)專頁主要發布立法委員自願或授權對外公開資訊。

經以上認定,則可認為該粉絲專頁具官方性。

立法委員可能同時具有個人頁面,且設定為公開,讓外界可觀看 其資訊。然而個人頁面在屬性上較屬於立法委員個人之私領域,且目 前研究主要以政治人物粉絲專頁為研究基準(Robertson、Vatrapu、

Medina,2010;Vitak 等,2011;Sweetser、Lariscy,2008;Williams、

Gulat,2007,2008,2009;王泰俐,2013;李奇俊,2011;徐承群,

2010;高閔琳,2011;張其強,2011),甚少對政治人物個人頁面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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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在操作與發布訊息上,個人頁面與粉絲專頁亦有所不同。因此本 研究在 Facebook 經營上,排除立法委員 Facebook 個人頁面資訊,而取 立法委員之粉絲專頁作為資料來源。

素會影響立法委員立法問政與選區服務行為,而引入了「會期」、「資 深程度」、「是否擔任召集委員或是程序委員」、「是否擔任政黨立法黨 團幹部」、「代表屬性」、「代表角色認知」、「選區特性」、「教育程度」

以及「性別」作為分析。

本研究所調查之時間範圍並未發生政黨輪替,所以必須排除這一 影響因素,轉而重視其他影響因子;而是否擔任政黨立法黨團幹部一 項,由於缺乏官方紀錄,雖透過新聞報導而有零碎的訊息,為避免影 響研究之科學性與客觀性,須排除之;關於立法委員代表角色認知,

是建立在舊有的問卷資料上,而本研究範圍中的立法委員尚未有相關 資料建構,所以予以排除;再者,筆者認為專就質詢行為的變化,尚 有上述以外之影響因素作用;而本研究加入的 Facebook 經營行為,與 質詢行為亦有不同的影響因素作為參照。筆者審慎考慮後,決定將研 究的預測變數界定為「所屬政黨」、「會期」、「資深程度」、「是否擔任 委員會召集委員」、「代表屬性」、「教育程度」、「性別」、「年齡」、「選 區特性」與「前次選舉與主要對手之選票差距」,其中「前次選舉與主 要對手之選票差距」,「選區特性」與「前次選舉與主要對手之選票差 距」是專對區域立委的分析。以下逐一論述:

一、所屬政黨

根據王靖興(2006,2009)的分析,立法委員所屬政黨為在野或 執政,對其立法問政行為上的表現會有所不同,執政黨立法委員的主 要責任是協助行政部門推行政策與通過法案,且可透過黨內機制協調,

在此架構下,執政黨立委受到執政團隊的牽制,導致其立法問政行為 縮減。而在單一選區兩票選制實行後,由於在選制的架構中,欲獲選 的立法委員候選人更需政黨的支持,而導致政黨對立法委員的控管力 更強,對其行政監督職能極可能有更明顯的影響;而質詢行為,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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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治上,有作為在野黨監督執政黨的有力工具與手段之意義(張川 田,2004,頁 2;楊日青,1995,頁 74),在野黨會透過質詢,平衡執 政黨與自身的政治資源,與增進自身在民意上的優勢。在實證研究中,

也的確發現了過去在各政黨間與執政在野屬性上,有著顯著的不同(王 靖興,2006,2009),所以所屬政黨對於立法委員質詢行為是可能造成 影響的。在 Facebook 經營行為方面,往年的研究亦顯見我國政治候選 人對於 Facebook 粉絲專頁的操作策略及公關模式,在政黨之間有所差 異(李奇俊,2011),而在國外的研究中,也發現由於朝野與所屬政黨 不同,政治候選人在經營 Facebook 的積極度上存在差異(Williams、

Gulati,2007),因此,所屬政黨對於 Facebook 經營行為也是可能的影 響因素。

二、會期

立法委員在剛就任時,為了實現自身的政治理念和選舉承諾,會 有積極的立法問政行為,且就任之初有較多的心力和時間進行行政質 詢。本研究之時間範圍涵蓋第八屆立法委員的第一會期與第二會期,

或可藉分析比對二者看出立法委員在問政積極度的變化。而其在不同 會期的積極度,或許也會影響其對 Facebook 的經營行為,而須列入驗 證。

三、資深程度

王靖興(2006,2009)指出許多研究已指出國會議員的資深程度 會對其立法問政行為產生影響,而此乃肇因於資深的國會議員對於國 會議事運作與政府政策內容較資淺議員瞭解較深,而瞭解如何表現自 己的主張,且其已對某一方面政策領域具有專業素養,而容易鎖定問 政焦點,反觀資淺議員在立法問政上,尚在學習及摸索。王靖興認為 資深立委在行政監督上會比資淺立委更容易有所表現。然而資深資淺

對於立法委員 Facebook 的經營行為是否有影響,在目前未有文獻說明。

但若以邏輯推理,資深議員對於選戰或自我宣傳可能已有一套既有的 經營模式,其能多次獲選,可以推論此經營模式是成功的,而 Facebook 屬於一個新的媒介,對於已經有固有經營宣傳模式的資深議員可能接 受度較低;而資淺議員受到 2008 年美國總統大選中歐巴馬成功利用 Facebook 宣傳的鼓舞(徐承群,2010),或會對於以 Facebook 經營宣 傳的方式較為積極。

四、是否擔任委員會召集委員

在盛杏湲(2000)的研究中,顯示擔任程序委員的立委會比較著 重於立法問政的工作上,而王靖興(2006,2009)認為擔任召集或是 程序委員的立法委員因為其資源較多,且有一定的掌控議程權力,因 而較其他立法委員而言,更容易在提案和行政監督上有所表現。而擔 任委員會召集委員對於立法委員 Facebook 經營的影響似乎不太有關係,

不過之前的研究推論過召集委員在立法問政方面更著重於選區服務

(盛杏湲,2000),且召集委員確實較一般委員掌握更多資源與資訊,

或許召集委員會試圖藉 Facebook 分享問政資訊的方式顯示自身的功績 與作為,彌補自己在選區服務方面的不足。

五、代表屬性

我國立委選制數經修改後,在立法委員的代表屬性上,主要分成 區域立委37、原住民立委38與不分區及僑居立委39,區域立委最有選舉 連任的壓力,而知名度是影響其勝選的關鍵之一。由於立法委員積極 進行質詢行為較易受到媒體的注意,為了增加曝光度,理論上區域立 委就質詢行為而言,在該三類身份代表中顯得最為積極。因此,不同

37 參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一項第一款

38 參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

39 參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一項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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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屬性的立委在質詢行為上可能會有不同的行為表現。前面提到對 於區域立委而言,增加知名度能夠影響其連任的可能性,而社群網站 經營也是增加其曝光率的要素之一,因此代表屬性對於 Facebook 經營 或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

六、教育程度

立法委員問政工作牽涉到專業性知識,若缺乏專業知識則難以參 與問政。雖然立法委員有助理可以協助收集資料與提供建議,但最後

立法委員問政工作牽涉到專業性知識,若缺乏專業知識則難以參 與問政。雖然立法委員有助理可以協助收集資料與提供建議,但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