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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問題分析

第一節 概述

本章整理問卷調查結果,彙總出文化事業公司進入資本市場障礙,另外,

本研究專案也辦理兩次專家、學者及業者的座談會,專家學者的看法也將整理在 下一節介紹;最後,本研究也訪談了兩家文化事業公司:三立電視與新學友書局,

訪談中所提及的困難與問題將列舉在下面。

第二節 問卷調查結果分析

本問卷共發送至 114 家公司,包括出版社,電視公司,電台,報社等文化 事業機構,回收件數共計 35 件,茲將問卷內各問項的結果逐一敘述如下:

1. 文化事業抽樣問卷回答的樣本公司平均資本額為 1.1762 億台幣,其中有 14 家 約占受訪問卷公司的 40%,其資本額超過台幣 5 千萬元, 已達上櫃標準。

2.而就受訪問卷的回答樣本公司,其平均營業額為 3.105 億台幣。

3.受訪答覆的文化事業公司其平均員工人數為 128 人,充分顯示其為一般中小企 業員工人數所具特徵標準。

4.受訪答覆樣本公司中有 44.44%的公司有計劃在未來申請資本市場上市或上 櫃,而有過半數 55.56%的樣本公司則並未計劃於資本市場上市或上櫃。

5.受訪答覆樣本公司中未計劃上市上櫃者,其目前沒有考慮上市上櫃的最主要原 因為資本額未達公開發行標準(占 50%)(按公司資本額達 2 億元以上者應強制 辦理公開發行)。其次,有 35.29%答覆未計劃上市上櫃的樣本公司中,係因不 希望經營權過於分散或產生變動。另有 15%的公司認為經營理念與上市上櫃的 要求規定及未來發展未能一致。

6.受訪答覆樣本公司中有 62.5.%的公司認為文化事業的上市上櫃可另設傳播類 或文化類,而有 16.67%的受訪問答樣本公司認為應歸類於其他類(即目前文化 事業上市上櫃所歸屬類別)。

7.受訪答覆的文化事業樣本公司其主要營業項目或營業內容為出版、配銷、傳播 媒體和網路內容提供者為主。

8.至於文化事業公司為何要上市上櫃,按受訪答覆公司的問卷調查結果,最主要 的目的為幫助公司成長擴充,占受訪答覆樣本公司的 55.56%,有 16.67%的受 訪答覆公司認為其上市、上櫃目的為容易與同業或異業策略聯盟,有相同比例 的受訪回答公司,認為其上市上櫃的目的為便利向銀行取得貸款。

9.回答問卷的受訪公司中,目前未能辦理上市上櫃的主要限制是股權分散未達標 準(約占 32%)與資本額過小(占 32%),再其次則是公司重要關係人或主要經營 者的股份需集保,此一原因占 20%,另外,亦有高達 20%的有效樣本公司,認 為上市上櫃的兩項困難原因為公司的財務及內部稽核制度未符法令規定,且上 市上櫃作業規範不熟悉。

10.受訪問卷樣本公司認為上市上櫃規定中,認為最不適用文化事業公司者為股 權分散之規定,較為嚴格,應可適度放寬,而上市上櫃前一年股權可能會大量 移轉,將影響其上市上櫃是否成功,因此,能否放寬此項規定是受訪答覆公司 較關切的重點。

11.有絕對多數的公司(95.83%),贊成文化事業在會計報表上應認列無形資產,

以反映其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權的價值,如此將可大幅提昇文化事業公司的淨值 和經營融資彈性。

12.受訪有效樣本公司中,認為政府扶植文化事業上市上櫃最可行的方法為立法 讓 文 化 事 業 公 司 的 無 形 資 產 可 提 供 作 為 融 資 的 信 用 擔 保 或 借 款 保 證 ( 占 62.5%),另有 45.83%的受訪有效樣本公司認為政府宜訂定租稅獎勵規定,協 助文化事業公司順利上市上櫃,有 25%的受訪有效樣本認為政府直接對文化事

外,有 20.83%的受訪問卷答覆公司認為人才培訓也是政府應積極協助業者順 利完成上市上櫃的工作。

13.目前文化事業公司普遍面臨的經營瓶頸,依序為經營環境中相關法規規定和 市場需求的養成不佳(占 70.83%的受訪有效樣本公司),認為經營規模仍小是 主要的經營瓶頸,占受訪問卷公司的 37.5%,另有 25%的受訪答覆問卷公司主 要經營瓶頸為缺乏資金挹注,有 16.67%的受訪有效樣本公司經營人才不足,

致使公司經營現狀不易突破,有少數受訪有效樣本公司係屬藝術表演文化事 業,其面臨的經營限制為國內表演場地明顯 不足,此項選答占受訪有效樣本 公司的 8.33%,值得注意。

第三節 問題歸納

本研究將問卷調查、座談會、及訪談過程中,學者、專家、及業界提出文化 事業機構進入資本市場所面臨的問題,整理成下面五個層面的問題:

一、財務面之問題:

建議可考慮開放文化事業以控股公司形式上市上櫃。理由如下:

文化事業具以下產業特性,(1)產品異質性甚高、經營模式與企業文化隨產品不 同而有極端之差異,故在企業價值活動前端,不同的產品部門難以劃歸齊一管 理;(2)產業價值活動的後端活動(如美術編輯、行銷、通路等)卻具規模經濟 特質,宜整合作業。(3)知識或資訊產品具報酬遞增特性,可以不同型式再製、

且再製成本甚低,但所創造之價值不變;若將產品整合成一個 database、不同 的事業體共用同一 database 從事再製,則可獲致相當大之縱效。(4)各事業體具 獨立性、經營人獲得充分授權,乃文化事業吸引人才最有效的方式。

Seagream、Warners Brothers 等,皆以控股公司型式進入資本市場;台灣目前 仍未開放控股公司上市上櫃。若開放控股公司得申請上市上櫃,擬定配套設施諸 如對轉投資事業之審查標準與規範、對內控制度之要求,皆屬必須。

二、法規面之問題:

(1)廣電法第四條「廣播、電視事業使用之電波頻率,為國家所有,由交通 部會同新聞局規劃支配。前項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第十二條「廣 播或電視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應申請換發。」因此廣電事業須定期換發 證照、重新審核,與資本市場之企業永續經營假設相違。

(2)著作權法第十一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 定。」

出版權歸屬方式有可議之處;例如報紙之新聞報導版權屬於各記者,而非報 社。且台灣著作權法立法嚴苛、執法寬鬆,導致盜版橫行,一般企業如雜誌出版 社、報社卻經常受不合理的版權訴訟之擾。

三、財會面之問題:

(1) 大部分之文化事業相對缺乏企業經營觀念,規模過小,欠缺健全之財會制度 與專業會計人員。

(2) 集團化經營:由於前述之產業特性,規模較大之文化事業多採集團化經營,

未針對個別公司做資產的完善分割與編列,各子公司之會計制度不獨立。

(3) 銷貨退回與折讓之認列:由於產品(書本)特性使然,上游之出版事業往往 不能事前確定銷貨退回之數量與時點,且銷貨退回通常不是發生在當期,因 此易造成當期營收與盈餘的扭曲;因此,未掌握通路業之上游出版業者須建

備金。

(4) 存貨之沖銷(write –off):根據貨物稅條例第四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 稅之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一、運銷國外 者。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者。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 類之應稅貨物者。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

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 前項 沖退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同法第八十二條:「已稅貨物出廠後,因市 場滯銷或其他原因必須退還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 左列規定辦理。一、 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 售價均未變更,准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 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到廠查核後,憑完稅照退稅或抵繳;俟改製改製完竣 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報繳貨物稅。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 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貨物,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貨物,報繳貨物稅。」

根據上述貨物稅法規定,存貨資產若須沖銷,須經稅務人員派員到廠認定;

而二個月前出版之雜誌可沖銷,但書本卻無法適用此項認定標準。按現今出 版物(含書本)之產品生命週期越形縮短,銷售期間非常有限,書本特性與 雜誌日漸混同;若已無市場價值之書本存貨不得沖銷,則易造成資產虛列與 稅基虛增的現象。

四、經營面

(1) 廣電類:營收來源單純化之企業較易上市上櫃。由於廣電類經營特性使然,

營收來源項目可能相當複雜,諸如轉投資收益、節目代理、頻道代理、廣告 收入等等,視各企業經營型態不同而不同;營收來源單純化的企業獲利率較 穩定、內控制度較簡單,故較容易進入資本市場(例如中國電視廣告收入即

濟,因此出版業者必須藉購併、策略聯盟以擴大規模。

(3) 雜誌業:風險較高、獲利也較高。由於產品生命週期短、循環快,營運資金 需求高,此即風險來源;但投資回收期間短、利潤率較一般書籍為高,是雜 誌業的特性。

(4) 出版業之通路壓力:未掌握通路、未與通路策略聯盟的上游出版業,其通路 的取得有時效性,因此容易有存貨及銷貨退回之壓力。

(5) 報業:強調經營理念,故注重經營權之集中與安定,因此較缺乏上市上櫃之 誘因。但未來發行部較接近通路,與上游之採訪編輯有所區隔,各報業可能 將發行部獨立為子公司(例:時報),以發行部公司名義進入資本市場。

五、上市上櫃之規定:

(1) 集保規定:

(1) 集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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