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經營業務範圍包括出版、傳播媒體、表演藝術及網路資訊傳遞 等服務項目。目前,文化事業公司的受訪者有七成已計劃在未來申請上市、
上櫃,顯示其未來經營成長策略應積極仰賴資本市場籌資,增加文化事業公 司的經營彈性,但是文化事業公司準備上市上櫃籌劃工作的困難,就形式要 件的限制,在於資本額較低以及申請前股東權益報酬率的績效均未達上市上 櫃標準,另外,股權分散未達標準亦是主因,而準備上市上櫃的文化事業業 者,對於尚未能建立完整的會計和內部控制制度,致未能順利上市、上櫃亦 是業者關切的問題。就上市、上櫃的會計、承銷制度的相關法令規定,文化 事業公司認為有須要具體改善,以鼓勵扶植此一產業能順利上市、上櫃者,
列舉如下:
1.文化事業公司出版書籍等庫存的攤銷,應配合出書作品的生命週期,給予 較彈性的規定,以免庫存資產虛列,造成帳盈實虧之現象。
2.文化事業的出版著作或創新設計成果均有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之保障,但 由於此類權利立法規定並不明確,使得出版社和新聞媒體面臨諸多侵權訴 訟,而且懸而未決,這些未決的訴訟案可能會構成上市、上櫃實質審查事項 中,構成誠信問題,因此,涉及訴訟的文化事業公司不易上市、上櫃是不符 事實,所以此一產業特性,如何以合理、務實、開放意見重新調整屬於文化 事業上市、上櫃的相關規定,是業者殷切改善課題。然而文化事業涉及智慧 財產權的法律訴訟須視其是否受制度常態使然、亦或個案影響的嚴重誠信行 為問題,此問題應先釐清,故本研究認為不宜直接修改上市上櫃規定,而須 採現行審議委員制度,須交由委員會視個別情況審定。
3.此外,另一不合理的規定是上市上櫃前後一年大股東股權轉讓的限制;上
市前一年,大股東及董監事股權轉讓超過 10%者均列入監控,但事實上這些 股權轉讓都是用做員工配股,讓員工參予公司因上市上櫃帶來的成長,本來 無可厚非,若大股東用自己的股票低價供員工認股,可能會有藉員工名義行 大量股權移轉之實,有關當局訂定嚴厲的罰則規定,使人頭戶也要付出一定 的代價和責任,實務上如何落實防堵大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員工,及因應公司 成長的需要,希望大股東股權轉讓規定內的 10%得依實際情形交由委員會視 個別情況審定。
4.文化事業的合併方式多半都讓被購併公司繼續存續,另設一控股公司整合 所有的被購併事業體。然而,目前仍不准控股公司上市、上櫃,建議有關當 局特別開放產業屬性為文化事業的控股公司上市上櫃,因為這樣的合併方式 與控股公司的形成是產業業務需求使然。
基於以上數點,提出兩個建議是(1)上市、上櫃一年前後企業從事合併行為 的條件可依合併控股之需要調整其認定基準;(2)文化事業的控股公司旗下 公司達三家以上者,將適用於投資控股公司法之法律認定申請上市、上櫃。
5.可將文化資產中的智慧財產權或出版專利權作價考慮列入於資產負債表 內的無形資產,另外,研究放寬文化事業公司可以發行特別股和公司債的限 制。我國現行的會計處理準則不適於無形資產之定價與評估,但可將其相關 之項揭露於財務報表附註項目之中。
6.建議文化事業上市、上櫃公司家數增加以後,考慮是否要另歸一類。比較 適合的類別是媒體類,目前出版社亦兼出版書籍和雜誌及新聞傳播公司均可 歸為媒體類。
茲將各項建議實行方式與應配合之政府機關整理如下:
1. 研究文化事業以控股公司方式上市上櫃之方案可行性,主辦機關:財政
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等單位共同研擬控股公司法暨控股公 司上市上櫃制度和審查法案。(主辦機關:財政部;協辦機關:經濟部) 2. 建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與新聞局、廣電處共商廣電事業定期
換發證照之原則修訂,並商議廣電事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於申請上市上櫃 時排除牴觸申請公司永續經營之規定,或是排除影響申請公司成長性而 不宜上市上櫃之規定。(主辦機關:行政院新聞局、財政部)
3. 建請財政部與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邀集台灣證券交易所暨中華民國櫃 檯買賣中心共同會商文化事業上市上櫃之特殊性,其中涉及著作權侵權 行為是否明顯具體違反誠信原則,以及是否嚴重影響企業的營收成長性 而不符上市上櫃之規定,宜深入探討此依規定之適切性,必要時應依事 實案例具體評估與個別情節衡量,避免淪為一體通用,違反公平正義原 則。(主辦機關:財政部、內政部)
4. 建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示審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與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適時提出如何健全文化事業財務會計與內部稽核、內 部控制制度,並協助培訓文化事業之專業財務會計人才。(主辦機關:財 政部)
5. (主辦機關:財政部)建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邀集會計研究發 展基金會、會計師公告、暨文化事業業者共同議定文化事業會計實務、
政策和會計假設處理原則,例如:銷貨退回與折讓制度、存貨攤提等會 計疑義之問題。
6. 建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規劃華問事業經營管理輔導專案,並指派國內卓 越之企業管理輔導機構如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中國生產力中心、台 灣綜合研究院及各大專院校商學院共同協助文化事業建立企業管理制 度、文化事業及出版作業行業統一規範、產品行銷等以提昇經營管理效
率。(主辦機關:經濟部;協辦機關:行政院文建會)
7. 重新檢討文化事業購併事件時,是否涉及借殼上市而違反不宜上市上櫃 規定之認定標準(如購併後兩家公司財務報表的合併方式、合併前後企 業績效之評估、是否有利益輸送情事的判定)。(主辦機關:財政部) 8. 建請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規劃相關課程,以輔導文化事業公
司籌備上市、上櫃之工作。(主辦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邀 集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發展基金會辦理)
9. 建議財團法人資訊策進會協助文化事業進行「公司 e 化」,改善作業流 程、提高生產和管理效率,發揮此產業的知識經濟管理價值,使文化事 業公司於上市上櫃之後,能成為資本市場之優良標的。(主辦機關:經濟 部)
10. 建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邀集交易所和櫃買中心共同討論文化 事業公司於申請上市、上櫃之際,其股東股權集保與移轉上限規定,以 改善其市場流動性。(主辦機關:財政部)
11. 建請財政部金融局與新聞局執行委員會共同研商如何協助文化事業中信 用保證及低利專案貸款,並研究將文化事業之無形資產(智慧財產權)
視為專案融資貸款之擔保品。(主辦機關:財政部;協辦機關:內政部、
行政院文建會)
12. 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商業司、國際業務處、新聞局、文建會等單位共 同研擬協助文化事業推動國際化、大型化業務發展策略目標,並健全文 化事業的相關業務法令規定,健全文化事業經營環境,強化文化事業的 國際競爭條件和經營條件。(主辦機關:行政院文建會;協辦機關:行政 院新聞局)
13. 扶植文化事業進入資本市場以因應成長之資金需求,不必全然依賴股票
上市上櫃之方式,主辦機關:文建會、新聞局、財政部金融局、證券暨 期貨管理委員會等單位共同協商輔導此類公司先行辦理公開發行事宜,
待財務及行政管理制度健全之後,輔助以公司債、特別股及銀行長期融 資貸款、專案融資等方案,提供多元管道的資金,以協助文化事業開展 策略與業務。(主辦機關:財政部;協辦機關:行政院文建會、新聞局)
附錄一
扶植文化事業進入資本市場座談會會議記錄
時間:89 年 3 月 13 日 地點:研考會會議室
主席:魏主委 與會者:徐燕山教授 林泉源教授 李賢源教授 周行一教授 金惟純先生 俞國定先生 許博允先生 薛茂松先生 李鴻猷先生 李宏麟先生
主席:在民主轉換的過程中,文化事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除了紀錄歷史和文 化陶冶,也成為政府與人民的溝通橋樑、並且滿足精神需求。因此站在扶植文化 事業的立場,希望文化事業能永續發展,就需要長期資金的支持,以建立新型知 識經濟。如何扶助文化事業、助其取得長期資金,就是現在的課題。長期資金可 能來自原始股東、銀行借款或資本市場,目前國內文化事業缺乏長期資產,規模
式上櫃。本專案希望能降低文化事業進入資本市場的障礙,並且建立較開放的機 制,使文化事業投資人的風險得以降低。
徐教授燕山:文化事業包括電視、電影、出版等,電視業者多半財務較健全完整,
上市案例已有中視一家;而出版業則否,87 年統計國內出版業約有1萬家,幾 乎皆為中小企業,所以目前將把關注焦點放在出版業,期望指導或支持企業以第 二類股的身分上市上櫃。計畫進行的方式將包括業者訪談,探詢企業是否在財 務、會計制度或上櫃審核條件方面遭遇到困難,尋找進入資本市場的配套措施。
金發行人惟純:目前國內的文化經營者都會思考一個問題:全球的華文市場將逐 漸成形,市場將以以中文為單位,經營者和投資者(NASDAQ)都是如此認知;國
金發行人惟純:目前國內的文化經營者都會思考一個問題:全球的華文市場將逐 漸成形,市場將以以中文為單位,經營者和投資者(NASDAQ)都是如此認知;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