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政府間主義、超國家主義與歐洲整合
第二節 歐洲整合之理論
二次世界大戰後,美蘇冷戰即起,不但形成東西集團對立,第三世界新興獨 立國家儼然自成一體。在諸多國際組織中,有倡導以國際合作,推動全球經濟發 展;也有意圖以超國家組織取代紛爭迭起的民族國家(朱張碧珠,1995)。因之,
1960、1970 年代,整合(integration)理論在國際研究中,蔚為風氣,即使到了 今日,整合理論還是國際政治上重要的議題。本節將整理「整合」的定義並將歐 洲整合理論的派別進行討論。
壹、整合的定義
在討論歐洲整合的動機與背景前,本文先對「整合」的定義做宏觀性的討論。
許多國際關係學者對於「整合」有不同的定義。Ernst B. Haas 主張整合是一種國 家互動與合作的過程;L. Linberg 繼承 Ernst B.Haas 的論述,並以歐洲經濟共同 體為例,認為整合是各國有意願及能力決議外交等重大政策的過程,甚至因此形 成新的決策中樞;Donald J. Puchala 與 Karl W. Deutsh 亦認為整合均是一種過程,
目的在於建立一個協調系統,達成系統內的共識,但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Karl W. Deutsh 認為整合不是時間的問題,而是事實的演變。
Amitai Etzioni 則認為整合不是一種過程,而是一種狀態。在整合的狀態下,
單一的決策中心會決定各項資源的分配(胡祖慶譯,1993);Charles Pentland 也 主張國際政治整合常常就是現代國家主權的質變、減少或消失。1970 年代後,
整合理論開始側重結構只制度的探討。Johan k. De Vree 主張整合為國家主權的 減少或消失,從而建立共同決策的制度;James A. Caporaso 與 Alan L. Pelowski 也認為整合即代表一種能夠涵蓋、超越原有機制之結構的興起。
由上可知,儘管國際關係學者對「整合」的定義不同,然學者們的觀點均一 致關心兩個問題,即「整合中個人效忠對象的轉移」與「整合是一種多面向的現 象」。本文綜合以上論述將整合定義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群體合而為一的過 程,並自願放棄民族國家在政策領域獨立決定的能力。
貳、整合理論的派別
二次戰後,區域整合成為國際關係中新興的重要學科,歐洲聯盟更是區域整 合中發展程度最高的組織,其理論學派約分為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新功 能主義(Neo- functionalism)聯邦主義(Federalism)等,都針對歐洲區域整合 提出一套解釋。
一、
功能主義功能主義認為整合應該是一種「由下而上」(down-top)的途徑,基於社會 利益的需求,從各方的共同利益出發,透過積極合作建立共同的認知後,再以跨 國的經濟力、社會力的自由流動來達成整合(胡祖慶譯,1993)。功能主義的主 要倡導者為 David Mitrany,他的論點是:若各國中央政府將國際間共同的事務,
交由功能性的國際組織負責處理,則各區域或世界各國將形成一共同體,在此相 互依存的共同體中,國際戰爭將消弭無形,最後目標是建立一個滿足世界各國需 求的全球行政組合,主要論點為:
(一)強調互助互賴的過程會自動擴張。即國家之間在某一領域合作發展將會導 致其他領域的合作,也就是一個部門的合作是另一部門合作的結果。這種 部門間的合作將會形成一種功能性的依賴,最後甚至將國家權力讓渡給一 國際機制。
(二)對國家忠誠度會改變。功能主義不認為國家會帶給人民福祉,所以主張國 家應讓為給能滿足社會和經濟需求的國際功能機構。這種將原來對國家的 忠誠度轉移到對功能性組織的效忠,將有利於國際整合。亦認為整合就是 國家主權權力轉向超國家組織的管制(引自曾怡仁、張惠玲,2000)。
二、
新功能主義新功能主義強調參與整合者之利益動機與菁英份子在整合過程中扮演的可 塑性角色。Ernst B.Haas 是新功能主義學派的代表人物,Ernst B.Haas 認為決定各 國參與或反對整合,主要視整合所衍生的利益得失而定。他假設整合之所以能夠
進行,乃在於各國的關菁英人物基於自利而非利他實務動機而來,若菁英認為整 合將給他們帶來好處時,各國菁英就有可能結合起來推動整合。
Ernst B.Haas 亦提出「外溢」(spill-over)的觀念。新功能主義的「外溢」概 念意指的係整合的推動超過原先所制定的範圍,而進入到新的範圍;或指的係在 某一功能技術範圍的合作,將有助於擴及其他範圍的合作。這樣的論點乃基於以 下三種假設(翁明賢,1995,頁 26):
(一) 整合後的各功能組織之本質是相互依存的。
(二) 超國家組織菁英在整合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 推動整合的行為者具有非意識形態的理性。
新功能主義的外溢理論可用來解釋歐洲整合的經驗,從「共同對外關稅制定」
-「共同競爭政策」-「共同農業政策」-「共同市場」等逐漸整合的現象。但 由於 1960 至 1970 年代,因各國(尤其是法國)對超國家性質的組織質疑與反對,
而在共同體的財源及會議擴權問題上,爭執不下,阻礙歐洲整合的進程,故 Haas 認為功能性的合作,可能導致更進一步的整合,但也可能出現整合進程的不一致。
另外,新功能主義亦認為利益團體是整合過程中的催化劑,當利益團體發現 其利益受到其他整合部分阻礙時,會對整合需求施加壓力,各國政府則須對社會 中不同需求予以回應。雖然新功能主義強調利益團體會促進整合的發展,但利益 團體卻也可能成為整合發展的阻礙,例如「貿易聯盟」組織是整合過程中重要的 社會經濟因素,對整合政策扮演重要的角色,當整合政策不利於勞工權利時,「貿 易聯盟」通常就會訴諸國家尋求政策的保護。所以整合過程中,不必然會持續造 成「外溢」的效應,亦即擴大其他合作範圍或加深原有的合作內容,有時也有可 能造成「溢回」的效果,亦即整合組織的功能範圍與權能會收縮到「外溢」前的 狀況(翁明賢,1995)。
三、
聯邦主義(Federalism)「聯邦主義」係組織國家的一種方式,在一組織國家內,中央與地方政府的 權力均來自憲法,任何一方都無法取消另一方的管轄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可 在一定的範圍內分權。聯邦主義運用於國際組織形成的理論基礎研究時,是以聯 邦理論主張的和平談判方式與國家自願行為,簽訂多邊條約後,再經各國國內立 法機關的確認後,國際組織使得成立(粘信士,1996,頁 37)。因此聯邦主義者 特別強調成文憲法、代議制度、聯邦、國家、地方分權等問題,並主張建立一個 超國家的政府機構。
聯邦主義的主要觀點,係假設各國基於共同的目標與需要,在認同基本政治 條件的基礎上,某些特定機構的運作可以從國內行動層次,轉移到區域性國際合 作的層次上(曾怡仁、張惠玲,2000)。因此,聯邦主義不僅可以運用於解釋政 府的組成方式,也可以運用於區域整合與國際組織的研究上。
聯邦主義運用於國際組織、聯邦與國家之差別,即在於:
(一)當聯邦主義運用於「國際組織」,係各國在主權不可讓渡下,透過合作方 式建立一個權威組織。
(二)當聯邦主義運用於「聯邦」的形成,則係透過談判與協商的過程,並讓渡 主權共同成立一個「超國家聯邦政府」。
(三)當聯邦主義運用於「國家」,則係藉由武力或非武力的手段,達到領土擴 張,並將權威領域的擴及全部的領土。
以歐洲整合而言,聯邦主義認為歐洲整合須建立於兩大基礎上:第一、簽訂 歐洲憲法條約,明示超國家組織與成員國的權力關係與決策流程;第二、超國家 組織之建制必須能獨立行使權力,並以追求共同政策為目標(洪德欽,1998)。
參、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