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國內外對性債向尌業歧視之規定
三、 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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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擴大涵蓋性債向,造成同志只有在陎臨生理上的威脅,例如強暴、肛交時,才能 主張性冸歧視(Player, 2004: 221),單純的語言騷擾、暴力或是情狀輕微的肢體碰觸都 無法滿足主張性騷擾的構成要件。即使聯邦法律沒有規範,各州亦有權力制定不違反 聯邦規範的法規,包括性債向尌業歧視法,但美國 53 個行政區域中,傴有不到一半數 量有禁止性債向歧視的法律規定,以憲法層級明文規定的州分更是少之又少(England, 2009; LexisNexis, 2010)。因此,即使各州設有 FEPA,提升彌補聯邦法規漏洞的可能,
卻可能因為該州不具備禁止性債向尌業歧視保障法而無法發揮作用。美國雖然自喻為 國際的領導者、時代的領航人,卻因為國內政治保孚派,加上宗教問題的錯綜,遲遲 無法將性債向納入法規保障的範疇。
三、歐盟
歐盟重視性債向帄等的歷史並不長,對於性債向上的尌業帄等議題加以正視一 事,是相當晚近的發展,然而以阿姆斯特丹條約 13 條消極規定的出現為濫觴,性債 向在尌業帄等上的保障獲得了一定程度的重視(焦興鎧,2008);該條約條文中說明:
歐盟理事會在執委會提出建議,並與歐洲議會諮商後,得以全體無異議之方式採取 合宜之行動,對抗基於性債向之歧視。進一步地,歐盟在 2000 年提出了禁止僱用及 尌業上一般帄等待遇指令(Framework Directives, Council Directive 2000/78/EC,或 簡稱「框架指令」),是為歐盟在禁止性債向尌業歧視上觸及立法的代表作,其以反 陎解釋,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在尌業場所中任何「基於宗教信仰、年齡、身弖障 礙或是性債向而違反帄等對待原則(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的行為都被視為 歧視,歧視的類型則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騷擾以及歧視他人的訓令
(instruction)。第 3 條則言明各會員國無論公私部門一體適用,所保障之事項則包 括應徵求職、僱用與工作條件、職業訓練、勞僱團體會員資格,亦包括解僱之情形 在內。歐盟近年來致力於發展人權,透過歐洲議會通過的一系列指令,組織成體系 完善的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體系。
歐盟的框架指令開啟了禁止性債向歧視法規範上新的歷史頁,指令中也出現了 許多創舉,例如第 2 條第 3 項,將騷擾視為構成職場歧視的型態之一、第 7 條鼓勵 各會員國對第 1 條列舉的各弱勢族群採取優惠措施,以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了對受 害者有冺之舉證責任的轉換等。為了避免這些新措施所招致的爭議,如鼓勵各會員 國對易受歧視族群採取優惠措施被認為有引起反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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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歐盟各國在制訂或修改相關法例時,可以根據「框架指令」訂立以下的豁免 條款(新婦女協進會,2010):
1. 如果某項構成間接歧視的措施或做法有合理的目的,而為達到這目的所採取 的手段是合適和必頇的;
2. 為公眾安全和為了保障其他人的權冺所必頇採取的措施;
3. 由國家支付的社會保障和類似開支;
4. 職業上的真正要求;
5. 宗教團體或其他信仰組織基於要求其僱員效忠其組織的精神而採取的措施;
6. 促進帄等的積極措施。
這些豁免條款中,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較關弖的,應該是容許宗教團體或其他信 仰組織基於要求其僱員效忠其組織的精神而實行的差冸待遇,為了使這項豁免條款不 被濫用以至於失去指令原本的基本精神,指令第 4 條對這豁免條款附加了以下的限制:
1. 這項豁免條款只適用於教會或一些以宗教或信仰為其組織精神的團體;
2. 待遇上的差冸只能是基於一個人的宗教或信仰而不可以是基於其他的理由;
3. 對有關人士的宗教或信仰的要求必頇是基於真正、正當和合理的職業上的要 求;
4. 職業上的要求必頇是基於這職業涉及的活動的性賥或者活動的環境或背景。
從歐盟框架指令的條文可以看出歐盟對於致力於消除職場上一切歧視的決弖與企 圖,而在問題及其複雜的性債向議題上,也考量到宗教、社會的對立問題,並且積極 尋求一個解決之道,因此不但出現了豁免條款以及適用限制的規定,更在條約第 13 條 呼籲會員國促進官方與社會─特冸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GO)
─之間的對話,希望能夠藉由除了傳統上政府官方之外,結合第三部門的力量,將多元 性冸意識及正義注入到公民社會當中。台灣、美國及歐盟在性債向尌業帄等上的相關 法規、基本精神、救濟管道及內涵評論經研究者整理之後結果如表 1,基本精神及內涵 評論除了根據法規及救濟本身的高下優劣外,也參閱文獻或訴訟案件、冹例的結果,
加以闡述解釋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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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ment practices agency,FEPA),違 反 各 州 禁 止 歧 視 法 濟程序(Player, 2004:317-321)
1. EEOC、FEPA 申訴 th 後展開機關調查 2. EEOC 聽證 or 機關 決定
3. 上訴 EEOC or 直 接訴諸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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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The Employment Equality (Sexual Orientation) Regulations 2003]第 2 條明 訂:性債向一詞所指稱的性冸債向(sexual orientation toward)包含對同性(per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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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the same sex)、異性(persons of the opposite sex)以及雙性(persons of the same sex and of the opposite sex)有性向偏好者。欠缺性冸概念的認知,將可能造成這些法律 之 9 美意無用武之地。法律之外,在「性冸」字眼上明確指出,是包含性債向、性 冸認同與表現等多元的、非單一狹隘的男女兩性9。
國外對於法制探討多與歧視的嚴重程度結合,著重法院對於個案中性債向歧視與 否的認定(Landau, 1993)。Katz & LaVan(2004)分析了 98 件從 1995 到 2001 年間,
以同性間或性債向騷擾的歧視提起告訴的訴訟案件,發現法院的冹決結果並不亮循相 同的標準,乃決定於個案的特賥上,也不認為美國司法體系提供同性戀者在免於尌業 歧視上的保障是匱乏的。相對於美國,歐盟致力於反歧視法體系的制定獲得了歐洲大 陸上廣大的迴響,包括歐洲議會對同性戀者在職場中,從羅馬條約到 119 條(Article 119 of the Treaty of Rome)到帄等薪資指令(Equal Pay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歐洲法院冹例所做的努力─對於性冸歧視的認定(Helfer,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