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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從 WTO DS363 案看歐盟與台灣之相關措施

第一節 歐盟對外貿易及配銷服務相關措施檢視

當美國在GATT 時代的談判中,即希望 GATT 能涵蓋電影領域,使電影能像 其他產品一樣在各國自由流通,卻遭許多歐洲國家反對,美歐在最後妥協達成了 關於電影的特殊條款,認可各國可以繼續保持其配額制度。在1986 年的烏拉圭 回合談判中,服務貿易談判組下設立了「視聽服務工作組」,來討論以電影、電 視為代表的視聽產業的開放問題。基於文化產業強大的實力,美國強調視聽產業 之本質在於娛樂與商業,企圖使視聽文化產業貿易自由化。歐盟則基於文化多樣 性原則,認為文化非可貿易之商品,文化產品非為一般商品,是承載價值、意義、

認同的特殊產品,應採取強制性文化措施,保護本國文化產業,主張將視聽部門 完全排除於GATS 規範架構外,反對文化產品及服務依 WTO 規則自由流通,拒 絕開放視聽服務150。在1989 年,歐洲議會還通過「電視無疆界指令」(The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確保播放歐洲影視作品的時間額度,對美國電影進 口採取配額制度,還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歐洲電影產業發展,以與美國電影抗衡。

因雙方紛歧太大,最後達成的妥協方案,即為同意視聽服務涵蓋在GATS 管轄範 圍內,但允許各會員國不制定與視聽服務有關的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方面的承 諾,可將與電影及電視節目相關的措施列於最惠國豁免清單中。故歐盟在入會 時,未就視聽部門的市場開放及國民待遇做出任何承諾,以保護歐洲音像製品對 本地市場的佔領。

從歐盟入會簽訂的水平承諾表可知,關於所有部門以商業據點呈現的市場開 放,承諾作為國家或當地公共事業的服務,可允許政府壟斷或給予私有經營者專 營權。歐盟以外的第三國家公司的子公司要在歐盟市場享有國民待遇,包括在歐 盟內自由設立分支機構和提供跨境服務等,則必須證明該子公司擁有與歐盟經濟

150 Lisa L. Garrett, Commerce Versus Culture: The Battl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European Union Over Audiovisual Trade Polices, 19 N.C. J. Int’l L. & Com. Reg. 553.

有效持續的關係,始得享有國民待遇。但歐盟以外的第三國家公司直接設立的分 支機構不享有國民待遇。

在投資項目承諾上,某些歐盟會員國對外國投資在以商業據點呈現的市場開 放設有限制,不允許歐盟以外的居民及企業投資經營,或歐盟以外的居民及企業 對部分領域投資需要獲得該會員國政府的批准。但以商業據點呈現方式的國民待 遇則無限制。與本案有關的限制有:匈牙利對廣播電視領域外資持股比例做了不 同程度的限制。法國規定,只有法籍公民、歐盟會員國公民或與法簽有雙邊協定 國家的公民,才能在公共市場貿易、視聽通訊業、法文出版物企業、電訊企業、

演出等行業領域從事經營。西班牙要求電視、廣播等敏感行業,外國政府投資或 外國國有企業的投資,需得到西班牙經濟部貿易政策總司的許可。在瑞典,許多 公司在其章程中訂有對外國人所有權的限制條款,規定瑞典公民應當掌握至少 60%的股本及 80%的所有權。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此種條款,該公司將被認為是外 國公司。外國投資者在愛沙尼亞投資通訊網絡時需取得許可151

關於具體部門承諾,歐盟在出版服務項目上,以商業據點呈現的市場開放及 國民待遇承諾限制,除了義大利須依據互惠條件,要求外資在公司控股上需超過 49%的限制外,其餘歐盟國家,英國、法國、德國、愛爾蘭、比利時、丹麥、荷 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奧地利、芬蘭、瑞典,承諾開放出版市場,

並無國民待遇限制,使得歐洲的出版文化市場化程度很高,各種資本均可進入市 場。

在批發服務以商業據點呈現方式的市場開放上,有西班牙、義大利及葡萄牙 對菸草批發壟斷的限制;法國提出需依據經濟需求,即人口區域稠密度限制藥品 供應商的數量要求限制。而以商業據點呈現的國民待遇則無限制。

在零售服務以商業據點呈現方式的市場開放承諾上,比利時、丹麥、法國、

義大利及葡萄牙設有限制規定:對外商投資經營零售業,需根據經濟需求分析是 否開放百貨商場的外商經營權,是否允許外商投資新建百貨商場和批發商店,是 否開放大型百貨商場,並可根據對有歷史和藝術意義的街區進行保護的原則,拒

151 歐盟貿易投資環境報告 2011,中國商務部。

絕審核外商在這些地區投資並設企業的申請報告;另外西班牙、法國及義大利對 菸草的經銷壟斷;愛爾蘭對酒精飲料的零售不承諾對外開放152。而以商業據點呈 現方式的國民待遇則無限制規定。

依據歐盟投資管理制度,在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 modifying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and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生效前,依據 歐洲共同體條約(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規定,歐盟的投資政策由各會員國 決定,只要不違反有關條約及歐盟法律的前提,各會員國得自行制定各國的投資 管理法規。在里斯本條約生效後,由歐盟統一管理外商直接投資,各會員國對外 資領域的管理權轉讓予歐盟。而當初與歐盟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其相關權益將 依據 2010 年 7 月 7 日發布的有關共同投資政策的過渡性安排,在過渡期內依 然有效,不受到影響。由於過渡期尚未完成,歐盟目前缺乏具體立法與實踐經驗,

對歐投資的限制仍在於各個會員國中。故以下項目的檢視上,本文只針對歐盟及 其會員國英國、法國及德國等三個國家,檢視其對外資就出版品及音像製品的貿 易權及配銷服務相關措施是否違反WTO 承諾及規定,但排除視聽服務的檢視。

第一項 歐盟對外貿易政策是否違反其入會貿易權承諾

一、 外商投資企業能否在歐盟從事出版品及音像製品的進口業務?

歐盟在水平承諾的市場開放並無限制外資從事出版物的進口業務。外資若要 從事進出口業務就必須遵守歐盟外貿政策規定。歐盟各會員國除了制定不違背歐 盟共同利益的各國貿易法規外,還必須遵循歐盟共同的對外貿易政策,受歐盟共 同貿易政策約束,且各會員國不能單獨與第三國簽訂貿易協定。

故先從歐盟共同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上檢視起,在進口管理制度上,1994 年制定的「關於對進口實施共同原則的第(EC) 3285/94號理事會規章」及「關於 對某些第三國153實施共同進口原則的第(EC) 519/94號規章」是歐盟實施進口管理 的法律依據,規範除紡織品以外其他產品的進口,並規定歐盟採取必要監管和保 障措施的執行程序。依據第(EC) 3285/94 號規章第1.2條規定,在第1項所指稱的

152 湯定娜、萬后芬編著,零售業國際化營銷,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 年 5 月,第 27 頁。

153 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白俄羅斯、中國、愛沙尼亞、喬治亞、哈薩克、北韓、

吉爾吉斯坦、拉脫維亞、立陶宛、莫爾達維亞、蒙古共和國、俄國、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

烏茲別克、越南等20 國家。

商品得自由進口到歐盟,除不得牴觸標題V的保護措施規定外,亦不得對這些商 品進口,採取任何限額措施。故可知,歐盟不得對第三國的進口商品採取任何的 數量上限制措施,除非因商品的數量增加,且因而造成相同種類產品或與該產品 有直接競爭關係的聯盟產業之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歐盟才得採取保 護限制措施154

除了進口管理的規章外,另有1994年歐盟頒布的「關於建立配額管理得共同 體程序的第(EC) 520/94號理事會規章」,以及其實施條例第(EC) 738/94 號歐委會 規章管理進口,為歐盟實行統一進口配額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據。搭配制定相關進 口配額分配辦法、進口許可證的管理原則及管理中的行政決定程序等管理進口。

而會員國自入盟之日起,該國原有的進口配額管理、進口許可證制定同時終止。

歐盟將進口商分為傳統進口商及新進口商。由歐盟視具體情況選用以下 3 種方 式進口配額:1. 優先考慮傳統進口商;2. 按申請先後次序分配,先到先領;3. 按 比例分配。若以上均不適用,還可以按規定程序採取特殊的管理措施。而歐盟為 了管理貿易數量,亦透過許可證制度與配額一起運用。

對於出口的規定,則有2009年頒布的「關於建立共同出口原則的第(EC) 1061/2009 號理事會規則」,及「關於文化產品出口的第(EEC)116/2009 號規 則」,是歐盟實施出口貿易管理的法律依據。「關於文化產品出口的第(EEC)

116/2009 號規則」,旨在保護具有文化價值之出版文物,確保文化產品的出口 得到統一的檢查,並對出口到歐盟境外的文化產品實行強制許可證制度。例如,

具有文化價值的書籍及印刷品等出版品,以及超過50年之久的電影膠捲出口,皆 必須依據「關於文化產品出口的理事會規則」規定,於出口前取得相關出口許可 證。

另外,基於文化多樣性原則,歐盟各國亦透過關稅對進口圖書、期刊及音像 製品徵收進口稅,保護本國產業。例如,英國對進口書刊免稅,對進口音像製品 徵收3~5.4%進口稅。法國對書刊徵收5%的進口稅,對音像製品徵收4%的進口 稅;德國對書刊徵收7%的進口稅,對音像製品徵收5.4%的進口稅。

154 陳麗娟,歐洲貿易法[2010 年最新版],五南圖書,2010 年 5 月。

由歐盟上述相關規定可知,外商投資企業得在歐盟從事出版品及音像製品的 進口業務,歐盟不違反其對外承諾,只是進出口皆須受到歐盟共同進出口原則及 文化產品出口的規範。

由歐盟上述相關規定可知,外商投資企業得在歐盟從事出版品及音像製品的 進口業務,歐盟不違反其對外承諾,只是進出口皆須受到歐盟共同進出口原則及 文化產品出口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