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歐洲聯盟金融監管法制之發展沿革
第二節 歐盟經濟整合與單一金融市場之建立
歐盟單一金融市場的建立為金融監管合作之重要基礎。在探究歐盟金融監管 法制的立法過程之前,必須先對其金融市場的統合歷程有所了解。廣義而言,歐 盟金融市場之發展亦屬經濟整合政策之一部分。
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之《里斯本條約》(Treaty of Lisbon)除大幅改革歐 盟現行機構組織之外,並且整併相關的歐盟條約。過去的《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或稱 TEU pre-Lisbon)13與《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14,在《里斯本條約》之架構下,前者稱為 新的《歐洲聯盟條約》(Treaty on European Union,或稱 TEU post-Lisbon)15,後 者更名為《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16。二者並不合併為單一條約,而係各自維持其條約內容,並各具有相同 之法律效力。
在經濟整合的目標上,《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5 條第 1 項即明文規定歐盟 會員國應互相協調其經濟政策17。為達此項目標,第 119 條更繼續規定歐盟與會 員國應該執行之政策方針,包括實施以會員國經濟政策之緊密協調、內部市場與 規定共同目標為基礎的經濟政策,以及採取自由競爭之開放市場經濟原則。同時,
相關職務亦包括在追求價格穩定、健全的公共財政與持續可支付的收支平衡之目 標下,所實施之單一貨幣與匯率政策18。
以下首先將介紹歐洲聯盟經濟整合之過程,次述單一金融市場之發展及其相 關政策與措施。
第一項 歐盟經濟整合之過程
13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OJ 2006, C 321 E/5 [hereinafter TEU pre-Lisbon].
14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J 2006, C 321 E/37 [hereinafter EC Treaty].
15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OJ 2010, C 83/01 [hereinafter TEU post-Lisbon].
16 Consolidated Version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OJ 2008, C 115/47 [hereinafter TFEU].
17 即原來的《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2 條:「歐體應致力於建立一個共同市場與經濟暨貨幣聯
盟,以協調歐體內各會員國間之各項經濟活動發展、追求非通膨性之永續成長、維持高度競爭與 經濟表現,以及社會與經濟之凝聚與團結。」
18 即原來的《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4 條第 1 項:「為緊密協調各會員國之經濟政策、內部市
場之建立、共同體目標之追求等目標,根據開放市場經濟之自由競爭法則採取相關之經濟政策。」
與第 4 條第 2 項:「確保貨幣匯率之固定以建構單一貨幣實施之基礎。單一貨幣政策與匯率政策 乃維持價格穩定之首要任務,為此目標,各會員國應支持共同體之ㄧ般經濟政策。」
歐盟歷經五十多年的發展,其中經濟統合作為趨動政治統合的重要力量,
歐洲法》(SEA)、《狄洛報告》(Delors Report)21與《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22而得以實現,為各國在經濟政策之協調與合作上之進一步嘗試。以下即 分別簡述歐盟經濟整合之各項重要里程碑,俾對歐盟經濟市場背景有初步之了 解。第一款 「經濟暨貨幣聯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EMU)與「歐洲貨 幣體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EMS)之設立
1958 年《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EEC Treaty)23之目標希望將各會員國高度 分割的內國市場集聚為單一共同市場,提升經濟效益,因而在第 6 條第 1 項即揭 櫫各會員國彼此之間有經濟政策之義務24。其後,發生美元貶值與布列敦森林體 系(Bretton Woods Agreements)危機25,全球經濟金融秩序陷入恐慌。為穩定對美 元之匯率,執委會於 1964 年首度於各國財長會議上提倡貨幣方面的強化合作,
19 唯有消弭各會員國間之邊界障礙與市場分割現象,始能進一步從共同市場達到內部單一市場
之目標。張亞中,《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頁 172,1998 年,臺北揚智。
20 張亞中,同前註,頁 177-178、206。
21 Report on 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t 30-36 (1989) [hereinafter Delors Report].
22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ext), July 29, 1992, OJ 1992, C 191/1 [hereinafter Maastricht TEU].
23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Mar. 25, 1957, 298 U.N.T.S. 11, [hereinafter EEC Treaty].
24 Id., art. 6(1) “Member States shall, in close co-operation with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Community, co-ordinate their respective economic policies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attain the objectives of this Treaty.”
25 布列敦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Agreements)乃指二戰後以美元為中心之國際貨幣體系。1930 年代由於經濟大蕭條,金本位制度崩潰,造成國際金融貨幣市場失序。1944 年由 44 個國家在美
包括建立「會員國中央銀行總裁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Governors of the Central Banks),以及由時任執委會副主席巴爾(Raymond Barre)提出關於歐洲貨幣整合之 研究報告—「巴爾計畫」(Barre Plan)。各國雖在「巴爾計畫」中多次舉行諮詢與 協商,但該份計畫實際上對於長遠的貨幣合作目標並無深入研究而頗受質疑與挑 戰,最後無疾而終。儘管如此,在其後 1969 年舉行之海牙高峰會上,會員國基 本上仍以「巴爾計畫」為基礎,針對歐洲經濟暨貨幣聯盟之設立進行討論。至此,
各國大致上同意展開「經濟暨貨幣聯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EMU) 之談判26。
EMU 之具體進程於 1972 年由盧森堡總理魏納(Pierre Werner)起草,並於 1972 年巴黎高峰會提出,受到各國初步支持。「魏納計畫」(Werner Plan)主張經濟暨 貨幣聯盟之設立有三項要件,包括對外形成固定匯率、對內確保各國貨幣之可兌 換性,以及要求資本流通完全自由化27。相對而言,該份計畫也限縮了各會員國 之貨幣政策與干預外匯市場之權限。此外,在達成貨幣統合之目標上,經濟學派 與貨幣學派之間存有歧見28,加上「魏納計畫」之專家委員會組成的客觀性問題
29,種種因素均使「魏納計畫」之進展不如預期。
1971 年由歐洲十大工業國財政部長召開之「史密斯松寧會議」(Smithsonian talks)中,各國基本上達成對於美元匯率波動之協議。但由於浮動範圍過廣30,無 法維持匯率之穩定,遂有「蛇形浮動匯率」(Snake in the Tunnel)之倡議,規定歐 體各會員國之貨幣對美元之匯率僅能於上下各 2.25%之範圍內波動,而各會員國 之間彼此匯率波動幅度不得超過上下限各 1.125%,此種大波幅內的小波幅匯率 制度即為「蛇型匯率」31。當時除歐體六個創始會員國之外,尚包括英國、丹麥、
愛爾蘭、瑞典與挪威之加入。然而英國、愛爾蘭與義大利其後因幣值不穩而相繼 退出。1973 年歐體宣布對美國不再有上下波幅的限制,而法國則反覆加入又退 出此項機制32,是以蛇形浮動體系於 1979 年暫告失敗。
綜觀上述歐體針對經濟整合在各方面之努力,在面臨到國際經濟情勢的巨大 改變之下似乎力有未逮。1971 至 1973 年布列敦森林體系宣告瓦解與第一次石油 危機爆發等因素,均使歐體各會員國始終難以平穩匯率與降低高通膨率與失業率,
26 JEAN-CLAUDE PIRIS, THE LISBON TREATY: A LEGAL AND POLITICAL ANALYSIS 302 (2010).
27 張亞中,前揭註 19,頁 178。
28 張亞中,前揭註 19,頁 177-178。
29 鄒忠科等,《歐洲聯盟史》,頁 143-144,2011 年,臺北五南。
30 「史密斯松寧會議」(Smithsonian talks)達成之匯率波動協議為,要求歐體各會員國貨幣對美元
之匯率波動幅度為上下各 2.25%,各會員國相互間之匯率波動幅度則容許在上下各 4.5%之範圍 內。張亞中,前揭註 19,頁 179。
31 張亞中,前揭註 19,頁 179。
32 鄒忠科等,前揭註 29,頁 145-146。
也迫使原本政治統合即多於經濟統合傾向之 EMU 計畫在當時遭到停擺33。 儘管如此,經濟整合始終列為歐洲統合目標的重要議程。於 1978 年布萊梅 高峰會提出,1979 年正式生效之「歐洲貨幣體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
EMS),即為對抗不斷波動的匯率環境所設立。以「匯率機制」 (Exchange Rate Mechanism,ERM)34和「歐洲貨幣單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35作為核 心,EMS 希望建立一個穩定貨幣的區域(a zone of increasing monetary stability),
並且協助會員國對抗通貨膨脹與回穩經濟情勢。根據 1985 年《道奇報告》(Dooge Report)指出:「EMS 使共同市場的一致性得以保留、維持合理的外匯匯率,並建 立歐體貨幣認同的基礎。」甚者,EMS 亦為日後歐洲單一市場計畫提供了重要 基礎36。EMS 發展直至 1999 年歐元啟用始告終結。
根據 EMS 之規定,唯有歐體會員國始可加入 EMS,且加入並非其義務,因 為 EMS 之法源37並非基於《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而來。愛爾蘭和義大利雖有 意參與 EMS,但要求歐體提高「區域基金」(regional developing fund)的數額,並 對其基礎建設發給補助貸款,以緩和對匯率波動之衝擊38。最後在愛爾蘭與義大 利分別獲得每年 0.66 億與 1.33 億歐洲貨幣單位之長期貸款後,除英國外,歐體 各會員國全數均加入 EMS39。1979 年 EMS 的誕生象徵歐體整合的重要突破,大 體而言,對於歐洲經濟整合之貢獻良多。
第二款 1985 年《完成內部市場白皮書》(White Paper for Completing Internal
Market) 與 1986 年《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SEA)
儘管歐洲貨幣體系(EMS)暫時穩定住各會員國的貨幣匯率,但此項機制已不 敷未來歐洲經濟整合發展之需要。為此,於 1985 年上任之執委會主席狄洛(Delors) 向歐洲議會提出建立內部市場之建議,其堅信市場要達到完全整合,必須由貨幣
33 JEAN-CLAUDE PIRIS, supra note 26, at 302.
34 匯率機制採行「可調整的固定匯率機制」,於兩國市場匯率波動超過雙邊法定匯率 2.25%,或
達到法定中心匯率 75%之「乖離指標」(divergence indicator)時,有關國家須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
但對於若干經濟體質不佳或甫加入之國家,則容許其暫時浮動幅度在 6%上下之範圍內。EMS 的 干預機制不僅較「蛇形浮動體系」更完善,且更具強制性、預警性。「蛇形浮動體系」限制會員 國之貨幣對美元的波動在上下各 2.25%的「隧道」內, 但「匯率機制」內任何一種貨幣的匯率 變化都會直接影響到其他會員國貨幣匯率和法定中心匯率之變化,因此任何會員國在調整本國匯 率前,必須經全體會員國一致同意始可變動。張亞中,前揭註 19,頁 184-185。
35 「歐洲貨幣單位」(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係各國央行間之清算工具與記帳單位,用於 表示各國的中心匯率,其價值依各國幣值加權平均計算,而各國貨幣在「歐洲貨幣單位」的比重 則端視各國之經濟實力而定。張亞中,前揭註 19,頁 182-183。
36 DESMOND DINAN, EVER CLOSER UNION: AN INTRODUCTION TO EUROPEAN INTEGRATION 77 (2005).
37 Regulation 3181/78/EEC Relating to the European Monetary System, OJ 1978, L 379/2.
38 DESMOND DINAN , supra note 36, at 80.
39 鄒忠科等,前揭註 29,頁 148-149。
聯盟、共同經濟政策與修改決策程序三頭並進。因此狄洛與內部市場的執委會委 員卡克菲爾德(Lord Arthur Cockfield)於 1985 年初提出《完成內部市場白皮書》
草案,隨後並於同年 6 月發布,期能於 1992 年底以前完成單一市場計畫。白皮 書將當前存在於歐體之各種障礙分別歸納為「實體障礙」(physical barriers)、「技 術障礙」(technical barriers)與「財政障礙」(fiscal barriers),並表示如能解決悉數 障礙,應能為歐體帶來二千億歐洲貨幣單位之經濟效益40。
草案,隨後並於同年 6 月發布,期能於 1992 年底以前完成單一市場計畫。白皮 書將當前存在於歐體之各種障礙分別歸納為「實體障礙」(physical barriers)、「技 術障礙」(technical barriers)與「財政障礙」(fiscal barriers),並表示如能解決悉數 障礙,應能為歐體帶來二千億歐洲貨幣單位之經濟效益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