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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高峰會的政治決議

4. 歐盟氣候變遷政策

4.1 歐盟高峰會的政治決議

歐盟高峰會在里斯本條約下,已正式被納入歐盟單一組織架構,成為歐 盟體制內的機構。歐盟條約第 15(1)條規定,歐盟高峰會應提供歐盟發展必要

70 European Council, Presidency Conclusions, SN60/1/90, Dublin, 25-26 June 1990, E.C.

Bull. No. 6 at 20 (1990). 英文原文:“The objective of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levels of knowledge of environmental issues must be to guarantee citizens the right to a clean and healthy environment.”

71 Robin Churchill,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Existing Human Rights Treaties, in HUMAN

RIGHTS APPROACHES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89, 90 (Alan E. Boyle & Michael R.

Anderson eds., 1996).

的動力,同時應據此界定歐盟的一般政治方向與優先目標。惟歐盟高峰會並 不行使立法功能72。歐盟高峰會乃由會員國國家領袖或政府首長、高峰會主 席及執委會主席所共同組成,所以其政治決議,尤其高峰會所通過的主席結 論(presidency conclusions),具有重大意涵。歐盟高峰會應該每三個月開會 一次,由高峰會主席主持,會議採取共識決。各國領袖得由一名相關部長伴 同出席高峰會;執委會主席則得由一名相關的執行委員伴同出席。歐盟條約 第 15(4)條規定,歐盟高峰會得經由條件多數決選任一位常任專職的高峰會主 席,任期二年六個月,得連任一次。這是里斯本條約下,針對歐盟高峰會的 另一項重大變化,第一任高峰會主席由比利時籍 Herman Van Rompuy 出任,

任期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高峰會日常事務由高峰會總秘 書處(the 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Council)協助之73

歐盟重大決議或統合進展,一般皆先在歐盟高峰會達成共識,諸如准許 英國入會、歐洲議會直接選舉、單一歐洲法、歐盟條約、阿姆斯特丹條約、

尼斯條約及里斯本條約等歐盟各項條約的通過、歐洲經濟暨貨幣同盟的建 立、歐盟東擴等項重大議題74。歐盟氣候變遷的各項重大決議,尤其是歐盟 氣候變遷的政策目標與立法行動,也是先於歐盟高峰會達成政治決議,才由 執委會負責推動立法工作,執行相關政策及採取行動75

針對後京都議定書,亦即 2012 年以後對抗全球暖化行動,並確定限制

72 See Article 15(1). “The European Council shall provide the Union with the necessary impe-tus for its development and shall define the general political directions and priorities thereof.

It shall not exercise legislative functions.”

73 European Council Decision 2009/879/EU Electing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uncil, 2009 O.J. (L 315) 48.

74 藍 玉 春 , 「 歐 盟 高 峰 會 」 , 黃 偉 峰 編 , 歐 洲 聯 盟 的 組 織 與 運 作 , 頁 109-110

(2007)。

75 Sebastian Oberthür & Clair Dupo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Council and International Climate Policy: From Symbolic Leadership to Leadership by Example, in THE EUROPEAN

UNION AS A LEADER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POLITICS 74, 83 (Rüdiger K. W.

Wurzel & James Connelly eds., 2011).

全球平均氣溫不得比工業革命前高出 2°C 的決議,以及歐盟「20-20-20」目 標,乃於 2007 年 3 月 8 日至 9 日布魯塞爾歐盟高峰會所確定,主席結論針對 氣候變遷的重點如下76

1.歐盟高峰會強調限制全球平均氣溫不得比工業革命前的水平高出 2°C,

乃一極為重要的策略目標;

2.歐盟高峰會強調,歐盟承諾將歐洲轉變成一個高能源效率、低溫室氣 體排放經濟體,並決定在後京都協定定案之前,於無損歐盟在國際談判的立 場之原則上,歐盟會做出堅定承諾:(1)在 2020 年之前讓溫室氣體排放量比 1990 年至少減少 20%;(2)再生能源占歐盟能源消耗 20% 以上;如果其他已 開發國家做出對等承諾,歐盟排放量將提高至 30%;(3)能源效率至少提高 20%。

3.歐盟高峰會重申,徹底排放減量是全球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已開發國 家應繼續拋轉引玉,投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在 2020 年之前讓排放量 比 1990 年少 30% 左右。

4.歐盟高峰會強調歐盟在國際氣候保護中的領導角色。高峰會強調,面 對氣候變遷的挑戰,推動一套有效、效率高且公正的因應方案,有賴世界各 國的共同行動。為此,必須在 UNFCCC 開啟協商,達成全球性與全面性的 後 2012 年協定,以京都議定書為基礎擴大範疇,並為所有參與方提供一個公 平並有彈性的架構。

5.歐盟高峰會注意到開發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全球比重不斷增加,這 些國家有必要解決排放量增加的問題,在符合「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與個別 能力」(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respective capabilities)

的原則下,降低經濟發展造成的排放量。歐盟高峰會將繼續加強協助開發中 國家,降低氣候變遷的風險並做出調適計畫。

歐盟執委會依據歐盟高峰會決議,於 2008 年 1 月 23 日提出「歐盟能源

76 European Council, Presidency Conclusions of the Brussels European Council (8/9 March 2007), 7224/1/07 REV1, at 10-15 (May 2, 2007).

及氣候行動方案」(Climate Action-Energy for A Changing World)以執行

「20-20-20」目標;2009 年 4 月 6 日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了氣候能源包裹法 案(Climate and Energy Package)77,此乃顯示歐盟高峰會重要性的一項例 證。

針對於 2009 年 12 月 7 日至 19 日在哥本哈根舉行的 UNFCCC 第十五次 締約國大會(COP-15)78,歐盟於 2009 年 10 月 29 日至 30 日舉行的布魯塞 爾歐盟高峰會通過了歐盟在 COP-15 的談判立場,重點如下79

1.歐盟高峰會呼籲所有參與者接受 2°C 目標並同意到 2050 年為止,與 1990 年的水準相比,全球排放減量至少 50%,已開發國家減少至少 80% 至 95% 的排放量;此種目標應以定期科學審查為條件,提供設立中程目標之參 考標準。它支援歐盟的一項目標,根據 IPCC 所提出的必要削減量,將已開 發國家視為一個集團,在此種脈絡下,到 2050 年與 1990 年的水準相比減少 80% 至 95% 的排放量。

2.歐盟站在對抗氣候變遷的最前線。如果歐盟對後 2012 年時期全球性且 全面之協定提出的條件,即其他已開發國家同意做出對等的排放減量且開發 中國家根據其責任與各自的能力做出適當的貢獻等條件達成的話,歐盟承諾 其排放減量將改為到 2020 年比 1990 年水準減少 30%。

3.後京都的哥本哈根協定必須從 2013 年 1 月 1 日開始生效,不得有空窗 期,協定必須具有法律拘束力。

4.開發中國家,尤其是較先進的開發中國家,應承諾採取適當的減量行 動,反映其共同但有區別之責任與各自的能力。歐盟高峰會強調在所有國家

77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uncil Adopts Climate-Energy Legislative Package, 8434/09 (press 77) (Apr. 6, 2009).

78 UNFCCC COP-15 Negotiations see generally Kati Kulovesi & Mariá Gutiérrez,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Update: Process and Prospects for a Copenhagen Agreed Outcome in December 2009, 18 RECIEL 229 (2009).

79 European Council, Presidency Conclusions of the Brussels European Council (29/30 Octo-ber 2009), 15265/09, at 3-7, 15-18.

對減量行動進行測量、報告與核證(measu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 MRV)的必要性。

5.調適係一項必要條件,必須在哥本哈根協定中進行全面處理。歐盟高 峰會恢復了建立調適行動之架構(Framework for Action on Adaptation)之提 案,作為協定的一部分。強調必須按比例增加對開發中國家調適行動的援 助,直到 2012 年或 2012 年之後,並關注對氣候變遷造成的負面影響特別脆 弱之國家與區域。

6.融資協議將會是哥本哈根協定的核心部分。為了協助開發中國家執行 高企圖心之減量與調適策略,漸進但顯著增加之額外公共或私人資金流動是 必要的。另外,歐盟高峰會強調創造私部門參與技術合作之誘因,必須大幅 按比例增加 R&D,設立全球科技目標並普及安全與永續科技。

7.藉由制定高企圖心之減量目標、允許抵銷以及提供其應分擔之公共援 助,歐盟已準備好負起其全球責任。執委會評估開發中國家減量與調適行動 之淨增加成本總額(net incremental costs)到 2020 年每年總計會達到約 1,000 億歐元,負擔此種成本要透過開發中國家自身的努力加上國際碳市場與「國 際公共基金」。國際公共基金(International Public Finance)在 2020 年之 前,每年約需投入 250 億歐元至 500 億歐元。

8.歐盟高峰會認為必須在提供資金的最前線發展有效且有效率之治理制 度。歐盟高峰會支持在 UNFCCC 指導原則下建立高層級論壇/機構,尤其 要提供有關開發中國家氣候資金之國際來源的架構。歐盟高峰會強調在哥本 哈根協定的脈絡下,快速啟動國際公共援助有其必要。其目的應為籌備中程 及長程之有效且有效率的行動,防止高企圖心之行動的延遲,且特別關注低 度開發國家。

9.將藉由發展一廣泛且具流動性的碳市場來刺激私人資金,該碳市場奠 基於已開發國家強力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改良過的清潔發展機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與部門額度,以及針對開發中國家 之行動的交易機制。

10.歐盟高峰會強調在土地使用、土地使用變化及林業活動在減量行動的

角色,尤其是透過在開發中國家創造減少森林砍伐(deforestation)與對抗森 林劣化(forest degradation)的誘因,以及創造森林永續管理的誘因,並應建 立以成果為衡量基礎(performance based)的機制,承認核證過的減排量。

高峰會同時通過了一項「國際氣候基金歐盟立場的指導綱要」(Guide-lines for the EU position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finance),重點如下80

1.建立具有政策效率並能對抗氣候變遷的經濟體,乃所有國家的共同利 益。

2.國際援助與國際氣候基金在對抗氣候變遷,尤其氣候調適計畫扮演重 要角色,各國應該共同建立一個具有效率的國際架構來促進國際氣候援助計 畫的合作與有效運作。

3.各國應提交強力的、由國家主管(country-owned)的低碳成長計畫

(Low Carbon Growth Plans, LCGPs),說明其目前的減量與能源政策架構,

包括規範與定價。已開發國家另應敘述其執行廣泛經濟減量目標與國際援助 計畫。

4.各國的 LCGPs 行動應建立一個國際登記處(international registry),

作為對各國減量行動進行監視、報告、核證以及核算抵銷(offset)量與公共 援助等操作的基礎,並提高各國 LCGPs 與減量行動的透明性、效率性與可預 期性。

5.國際公共基金應該用以協助開發中國家針對氣候變遷的調適,與開發 中國家的發展政策及國家計畫結合在一起,同時須重視基金執行對降低排放 的成效。據此,國際公共基金仍須採取最具成本效益的調適措施來進行。

6.國際公共基金也應將私人資金納入建置,同時得藉由發展一項具有流 動性且交易廣泛的碳市場以刺激私人資金的成長,該項碳交易市場將以開發 國家強力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以及針對開發中國家的行動的交易機

6.國際公共基金也應將私人資金納入建置,同時得藉由發展一項具有流 動性且交易廣泛的碳市場以刺激私人資金的成長,該項碳交易市場將以開發 國家強力的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以及針對開發中國家的行動的交易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