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歐盟在氣候變遷國際談判的立場暨其意涵 與影響
5.1 歐盟在氣候變遷國際談判的立場
5.1.3 減少來自特定部門或特定來源的排放量
為了擴大其效率,哥本哈根協定必須處理來自以下部門或來源之溫室氣 體排放,即在京都議定書未獲得妥善處理或與其他多邊環境協定合作可促成 更具成本效益的解決方式的部門或來源。這些部門與來源為國際航空、國際 海運、農業,以及氫氟碳化物(HFCs)。
在國際航空與國際海運方面,應由 UNFCCC 設立減少來自國際航空與 海運的排放量的全球目標,並併入哥本哈根協定之內。這些目標應與維持全 球暖化不超過 2°C 的目標一致。國際民用航空與海運為兩項快速增長的溫室 氣體排放源。他們總共占了全球排放量約 4.3%。近年來國際航空造成的排放 量平均每年以 2.5% 的成長率增加,並占全球排放量的 1.4%。國際海運的數 據分別為 1.4% 與 2.9%。
114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of Parties, Six-teenth Session, Cancun, Nov. 29-Dec. 10, 2010, Report of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on Its Sixteenth Session, Part Two: Action Taken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at Its Six-teenth Session, The Cancun Agreements: Outcome of the Work of the Ad 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Under the Convention, Dec. 1/CP.16, FCCC/CP/
2010/Add.1 (Mar. 15, 2011).
115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ouncil Conclusions on Key Issues/and next Steps in In-ternational Climate Finance, 3088th Economic and Financial Affairs Council Meeting, at 1 (May 17, 2011).
歐盟提議至 2020 年,與 2005 年的水準相比,減少國際航空 10% 的排 放量,減少國際海運 20% 的排放量。全球皆應執行該目標,且是採用一種 可確保國際層級之平等行動方式行動。全體締約國應承諾透過國際民用航空 組 織 (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 與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的合作來進行工作,以建立全球 性規範。
歐盟偏好使用以市場為基礎的工具,例如排放交易或徵稅,來減少這些 部門的排放。ICAO 與 IMO 應發展這些可成為對抗氣候變遷之國際基金主要 額外來源的工具。歐盟在處理國際航空之溫室氣體排放已採取行動,自 2012 年起將該部門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所有到達歐盟、從歐盟起飛或在歐盟 內部飛行的飛行器全體的排放量,於 2013 年至 2020 年規定需比 2005 年的水 準減少 5%。歐盟模式與經驗亦得提供哥本哈根協定參考116。
在農業方面,全球農業排放量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約 14%,幾乎和交 通部門相當。它們未來會持續上升,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因為人口成長以 及主要新興經濟體之飲食型態改變,導致對農產品需求的增加。開發中國家 為了擴大耕種面積,農業也可能成為森林砍伐之因素。農業作為主要的土地 使用項目,在碳封存上亦有著高度潛力,但大都未被開發。氣候變遷將會對 全球農業造成嚴重影響且大部分是負面的。歐盟因此認為必須鼓勵該部門之 減量與對環境變遷之調適,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
在 HFCs 方面,HFCs 是工業氣體,包含在京都議定書的一籃子溫室氣體
(the basket of GHG)之內。許多 HFCs 是具有高暖化潛值之溫室氣體。
HFCs 作為破壞臭氧層之氟氯碳化物(HCFCs)的替代品,使用量上升。在 保護臭氧層之蒙特婁議定書下,淘汰 HCFCs 的速度加快,這將會使 HFCs 的 使用量快速上升,因此妨礙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之努力。
為了避免此種威脅,歐盟建議哥本哈根協定包含一項減少 HFCs 排放之
116 Directive 2008/101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 2009 O.J. (L 8) 3 (EC); Communication on Towards an Enhanced Market Oversight Framework for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at 3-4, COM (2010) 796 final (Dec. 21, 2010).
國際方案,並擴大與蒙特婁議定書及其現有架構及機制間的合作。另外,
HFCs 仍應包含在京都議定書後繼者訂出的一籃子氣體之內。歐盟提議,在 蒙特婁議定書之下應採取措施,漸進地減少全球 HFCs 之生產與消費,且應 將邁向此種目標的進展向 UNFCCC 報告。這些措施可獲得的資金,應作為 後 2012 年氣候協定之財政協議的一部分。
2009 年 12 月 18 日 UNFCCC 通過一項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協 定」(Copenhagen Accord)117,主要內容包括:贊同續行京都議定書;強調 堅定政治意願,對於解決氣候變遷的重要性;承認全球氣溫不得增加 2°C 的 科學觀點;各國依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與各自能力,在平等基礎上,
加強應對氣候變遷的長期合作行動,尤其共同促進低排放發展策略,乃永續 發展所不可或缺的一環。
哥本哈根協定將全球氣溫不得增加 2°C 納入內容,成為一項核心目標,
這是歐盟的堅持與貢獻,也是歐盟理念的對外輸出及國際化。哥本哈根協定 針對會議的五大關鍵問題,沒有做出明確決議,包括談判的基礎文件、減排 目標、可測量、可報告及可核實的排放標準如何界定、長期目標與資金如何 分擔及分配等問題。哥本哈根協定雖然不具法律拘束力,但為 COP-16 及後 續會議提供了談判基礎118。
COP-16 於 2010 年 11 月 29 日至 12 月 10 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通過
「坎昆協議」,主要內容是:1.同意京都議定書工作小組應儘早完成第二承 諾期的談判工作,以確保第一及第二承諾期之間不會出現空檔;2.鞏固各國 在哥本哈根承諾的減排目標;3.提高透明及執行效率,規定已開發國家改善 其排放量及減排行動報告,每年提交排放清單,報告援助開發中國家減排基 金情況;4.減排基金,已開發國家於 2010 年至 2012 年間提供 300 億美元快
117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of Parties, supra note 29, at 4-9.
118 Andrew Jordan et al., Governing Climate Change in the European Union: Understanding the Past and Preparing for the Future, in CLIMATE CHANGE POLICY IN THE EUROPEAN U N-ION 253, 270-71 (Andrew Jordon et al. eds., 2010).
速啟動基金,優先提供生態最脆弱開發中國家。長期資金方面,已開發國家 承諾按比例增加、新的額外的、可預期的資金給開發中國家,並於 2020 年前 聯合募集 1,000 億美元減排基金。
坎昆協議仍為一項原則性共識,但是歐盟認為坎昆協議朝向建立具有法 律拘束力的全球氣候行動架構協定邁出重要一步,也表明多邊談判機制是可 行及有效的。尤其歐盟近年來積極推動氣候行動的多邊主義,透過聯合國架 構達成一項新的國際協議,以解決氣候變遷此一全球性問題119。坎昆會議同 時表明,達成一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全球氣候協議,仍有很多問題有待克 服,各國仍應自行採取行動減排,歐盟也願意在這種全球努力中承擔自己
「合理責任」(fair share)120。2011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9 日 COP-17 在南 非德班舉行,重點宜針對京都議定書第二期承諾期的實質內容進行談判,另 就氣候基金、技術移轉、森林減伐及調適等問題加以確認,以達成一項全球 性氣候協議121。
歐盟於德班會議主張後京都議定書應通過一項具有拘束力的全球性法律 架構,此一德班法律路徑圖內容應包括122:
1. 全 球 氣 候 架 構 之 協 商 成 果 應 為 一 份 議 定 書 ( Protocol ) , 或 依 據 UNFCCC 成為一項具有法律拘束力並以規則為基礎之工具(rules-based in-strument);
2.協商之完成應連結於 2013 年至 2015 年符合攝氏 2°C 的氣溫上限之審 查,並應就全球架構之生效設立截止日期,不得遲於 2020 年;
119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UNFCCC Compilation of EU Standards, 18157/10, at 3 (Dec. 22, 2010).
120 European Commission, 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José Manuel Barroso, and Connie Hedegaaard, European Commissioner for Climate Action on the Cancún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 MEMO/10/673 (Dec. 11, 2010).
121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Union Welcomes Cancún Agreement as Important Step Towards Global Framework for Climate Action, IP/10/1699 (Dec. 11, 2010).
122 European Commission, Climate Change: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UN Climate Con-ference in Durban, MEMO/11/825, at 4 (Nov. 24, 2011).
3.新的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工具,將依據峇里路徑圖(Bali Roadmap)所 制定並以在坎昆協議之各項要素為基礎,且將保留京都議定書之基本要素,
例如有拘束力的減排目標,經由對於減排的監視及報告之透明性,以及明確 界定所涵蓋的部門及氣體;
4.全球架構亦將包括:
(1)所有重大排放國之排放減量承諾;
(2)計算排放量之健全國際體系;
(3)國家行動之健全的監視、報告及核證(MRV)體系,包括協助已開發 國家之國際評估及審查(international assessment and review, IAR)程序,以 及協助開發中國家之國際諮詢及分析(international consultation and analysis, ICA)程序;
(4)一個或更多新的市場機制,使減排具有成本效益;
5.減量承諾應遵守 UNFCCC 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與個別能力」之原 則。然而,此項源於 1992 年的原則之適用方式應反映全球政治及經濟的現況 與變遷。
除了國家之外,歐盟亦重視氣候變遷相關國際組織的共同合作及採取協 調行動。在「里約+20」文件提出「綠色經濟路徑圖」(Green Economy Roadmap),其具體行動將整合國際或區域組織氣候變遷相關措施,因為很 多組織之職權及政策在某些方面也涉及氣候變遷之議題。歐盟優先合作對象 包括:世界銀行集團(World Bank Group)、國際貨幣基金(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亞洲開發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美洲開發銀 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非洲開發銀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歐洲復興開發銀行(European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sation)、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其他聯合國機構及 G20 等國際組織或論壇。這些機構在國際金融、
貨幣、貿易、投資或勞工等專門性領域皆扮演重要功能,如果對於氣候變遷 採取協調合作的共同行動,對全球氣候變遷問題之解決,將大有助益。另
外,綠色經濟路徑圖同時強調私人企業之共同參與以提高效率及可行性。
「里約+20」依據上述如果能被認真地對待及執行,將使歐盟與全球邁向一 個具有特色的「綠色經濟」(Green Economy)以及永續未來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