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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經營型態分類與困境

民宿經營型態的分類許多研究有其不同的見解,目前各家無統一或普遍性的分 類方式,經營者所定的經營策略決定民宿經營成功與失敗,而經營策略的擬定必先 瞭解其自身民宿所經營的型態,才能擬訂適合自己的經營策略。

一、民宿經營型態分類

目前臺灣的民宿型態與種類繁多,而不同生活型態的消費者在選擇民宿時會根 據其不同的喜好來決定,因此對目前民宿經營之類型應該要有所瞭解,以便消費者 得以依其喜好來做選擇。目前研究報告及坊間報章雜誌有關民宿的分類無統一之見 解,許多國內外許多學者試圖將民宿分類,各種分類歸納研究報告略有不同,以下 就本研究所整理之各研究所得之民宿經營型態分類與大家探討。

(一) 張東友、陳昭郎(2002)依表 2-3-1 分類原則以宜蘭縣員山鄉地區的民宿業 者為例,將民宿經營類型分為「藝術體驗型」當地較沒有特殊的環境景觀 資源;但經營者必須有藝品創作的才能與藝術涵養;「復古經營型」利用原 有的三合院、石板屋、閩式建築或客家建築加以改建佈置(有些甚至搭配 古董),讓遊客感覺回到從前;「賞景渡假型」當地具有天然景觀或能利用 舊有素材加以設計的美景;以及「農村體驗型」屬位於傳統的農業鄉村中 等四類,其地理條件與經營特色表2-3-1:

表2-3-1 經營型態分類表

為佳。

(三) 張彩芸(2002)在其論述臺灣的民宿旅遊時,將目前國內的民宿分為原住民 部落民宿、農特產品及產區民宿、自然生態體驗民宿、藝術文化民宿及景觀 特色民宿共五類。

(四) 依民宿業者所提供之房間型態,可概略分類出下列型式「套房式」、「一般家 庭隔間(雅房)式」、「通鋪式」及「整棟出租式」,由於各種遊客需求不同,

提供各式各樣房間型態的經營模式因應而生,如套房式的民宿主要客群來自 上班族白領階級居多,一般家庭隔間(雅房)式及通鋪式主要客群以學生族 群較受歡迎,整棟出租式民宿鎖定家族出遊客群行銷。

(五) 其他分類

除上述分類外,仍有其他學者依不同基準,有不同的分類型態,如顧志豪

(1992)依民宿間築型態,將民宿分為套房式民宿建築、家庭隔間式民宿建築、

通鋪式民宿建築、綜合式民宿建築、集合式民宿建築,但此分類的最後一項「集 合式民宿建築」,現行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已明確排除此類民宿申請。鄭健雄、

黃淑玲(2001)依經營與資源特色將民宿區分為,農園體驗民宿、海濱民宿、

歐式民宿、養生民宿、原住民民宿、體驗型民宿、地方產業型民宿、個人特色 型民宿;陳昭郎、張東友(2002)依民宿地理及服務特性區分為以下概念,地 域性、獨一性、差異性、參與性、互動性民宿。茲就上述彙整列於表2-3-2。

表2-3-2 分類型態彙整表

本研究所採的主要分類型態,係依張東友、陳昭郎(2002)將民宿經營類型分 為「藝術體驗型」經營者帶領遊客體驗各項藝品製作活動,包括捏陶、雕刻、繪畫、

木屐、果凍蠟燭、天燈製作等,遊客可親手創造藝術作品,體驗鄉村或現在的藝術 文化饗宴。「復古經營型」不以體驗活動為經營的主軸,此類的住宿環境均為古厝 所整修,或以古建築的式樣為設計藍圖,提供遊客深刻的懷舊體驗。「賞景渡假型」

結合渾然天成的自然景觀或是精心策劃的人工造景,如萬家燈火的夜景、滿天星料、

庭園景觀、草原花海或是高山大海等,讓旅客輕鬆在此放鬆都市緊張的心情、享受 無拘束的渡假生活。以及「農村體驗型」有農村景觀讓遊客體驗農家的休閒生活之 外,經營者並提供遊客體驗農業生產方面的活動,例如製茶、農作物採收、擠牛奶 等。四類,來作為本研究主要之探討臺東市民宿經營型態。

除依上述方式區分臺東市民宿經營型態外,亦有依民宿房間型態的分類,「套 房式」、「一般家庭隔間(雅房)式」、「通鋪式」及「整棟出租式」、經營者經營投 入程度分類,所區分出「兼營民宿」、「副業經營民宿」及「專營民宿」三種,以及 從提供餐飲的行況來分類,所區分出無供餐型民宿、B&B 型民宿、一泊二食型民宿、

自炊型民宿。此四種分類型態搭配交叉分析探討,將臺東市民宿予以分類研究並提 建議。

二、民宿經營困境

我們從上述文獻中瞭解了民宿定義、發展、功能與經營型態後,發現民宿管理 辦法實施以來,仍有一些有發展上遇到的瓶頸,如建物合法性與土地產權分區問題 居多。

沈志豪、石進芳(2004)以民宿業者在申請合法登記時的角度,分析可能遇到 的困境,「審查作業時間過長」─民宿管理辦法未規定審查作業時間,易造成行政 怠惰。「消防設施標準不清」─部分民宿業者委託專業消防設備公司辦理,因不黯 法令,造成裝設以旅館業為標準的消防受信總機,造成民宿業者額外支出。「公有 土地未開放」─早期佔用房舍因無辦理公有土地價購且已逾價購期限,致無法取得 合法土地使用證明。「建築物規模過大」─部分於民宿管理辦法實施前已經營民宿 事實之房舍,因規模過大無法依民宿管理辦法辦理登記。「建築無法取得合法使用

證明」─部分房舍於實施建築管理法規前已存在,但礙於法令無法申請合法建物使 用執照,以致無法提出申請。

李亞珍(2005)從民宿管理辦法的角度,來探討民宿由播種期至萌芽期,演化 至成長期進入茁壯期最後面臨轉型期,民宿管理辦法應歸類為「規則」較為適當、

民宿難以家庭副業經營、民宿經營規模應予以分級、特色民宿特色項目難以界定、

輔導未合法民宿申請登記或轉業、加強宣導經營者誠實申報報表、加強教育、輔導 及訓練、獎勵及表揚經營優良廠商。

陳淑莉(2007)認為民宿所遭遇的課題有下列七點:

(一) 未合法民宿造成行政管理上之困擾

未合法民宿無法完成登記之之原因,主要為建地之所有權、土地使用規 定、房屋使用執照、違章建築、經營規模過大等問題。由於此等問題大部份 是受到土地及建築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如非原住民使用原住民土地、林業用 地上之「暫准建地」之建築申請經營民宿等課題均涉及政府政策及其它主管 機關之權責,因非觀光主管機關之權責範疇,實在無法在「民宿管理辦法」

中解決。

(二) 合法民宿實際經營之規模超過規定

有相當多之合法民宿實際之經營規模(即房間數)超過五間之上限。其 原因乃是不少之民宿經營者將民宿當成主業經營,而五個房間並不符其經濟 規模所致,也因此在多次座談會中均積極表達放寬房間數上限之要求。

(三) 民宿有被利用做為違法經營旅館之虞

利用法律漏洞擴張經營規模之計畫。如情況成為有心者沿習之方式,則 民宿有被利用做為違法經營旅館之虞。但此種現象,地方主管機關應可以在 申設之過程中發現此弊端,而拒予合法登記,已登記者則應予以撤消登記,

加以防杜。

(四) 民宿設置地區之規定混淆不清

現行「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對於民宿設置地區雖採正面表列,但就目 前列舉之容許設置地區實有重疊混淆之情形,造成各地方政府對民宿設置地 區產生不同解釋。

(五) 民宿之管理未能有效落實

大部分地方主管理機關對執行民宿管理覺得有困難,主要原因為:人力 不足、欠缺經費、公權力不張(如業者不配合、外界壓力過大)等。

(六) 民宿兼營餐飲業

近年來,國人相當熱衷於鄉間及農村之休閒旅遊活動,這種趨勢除了造 成民宿之蓬勃發展外,亦造成鄉村旅遊地區餐飲服務之需求,不少民宿經營 者即同時投入餐飲業之經營,以增加營收。

(七) 民宿組織亟待整合

各地民宿經營者籌組協會組織已相當普遍,(全臺現有民宿協會 12 個),

但尚無類似產業公會制度之組織體系,以致同一縣市有數個民宿協會組織,

或完全沒有協會組織之情形,此現象已造成政府在民宿輔導之困擾及協會彼 此競合之不良現象,因此政府應透過行政力量輔導整合,以每一縣市單一民 宿協會為原則,並協助成立具代表性之全國性協會,做為政令宣導及行政管 理之管道。將來並可透過此全國性協會建立民宿入口網站,整合民宿之行銷。

三、小結

民宿經營風格常常因經營者風格,常常有很大的差異,目前臺灣的民宿型態與 種類繁多,沒有統一的分類型態,常常散落於各研究者的研究中,張東友、陳昭郎

(2002)將民宿經營類型分為「藝術體驗型」、「復古經營型」、「賞景渡假型」以及」

農村體驗型」四種;鄭詩華(1998)依照地區及特色將民宿區分為下列七個類型,

農園民宿、海濱民宿、溫泉民宿、運動民宿、傳統建築民宿、料理民宿及西洋農莊 民宿;張彩芸(2002)將目前國內的民宿分為原住民部落民宿、農特產品及產區民 宿、自然生態體驗民宿、藝術文化民宿及景觀特色民宿共五類。而其他的分類型態 更是五花八門。

民宿的經營在實務上也衍生一些困境,沈志豪、石進芳(2004)以民宿業者在 申請合法登記時的角度,分析所遇到的困境;李亞珍(2005)從民宿管理辦法的角 度,來探討民宿由播種期至萌芽期,演化至成長期進入茁壯期最後面臨轉型期,所 面臨到的困境;陳淑莉(2007)認為民宿經營、行政管理上產生不少困境。

民宿管理辦法自發布以來已達7 年,由推行初期政府大力鼓催並輔導業者辦理

民宿管理辦法自發布以來已達7 年,由推行初期政府大力鼓催並輔導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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