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捷運建設之特性及以 OT 方式推動過程之風險項目
3.2 捷運建設以 OT 方式推動執行流程與事項
以 OT 方式推動之捷運建設成功條件是找出一組經營團隊,讓系統能安全、順利 的營運,而此組經營團隊即為政府主管機關與參與營運之業者。現今環境條件下,主 辦之地方主管機關面臨著人力與財力缺乏之情況,需透過中央政府之協助,方能順利 推動,參與業者不需面對興建資金與執行的龐大壓力,仍需關心營運的收益與安全,
在整體建設的推動過程中,政府與業者雙方彼此負責之事項與彼此互動的過程,是找 出雙方面臨問題的方式。以下就針對捷運建設以 OT 方式推動之執行流程與做法進行介 紹。
透過業者參與之 OT 方式進行捷運系統計畫推動,自規劃階段至營運階段,皆須 規範政府機構與營運業者所需執行之流程與事項,從中全盤的了解政府與業者雙方辦 理此計畫時,個別需辦理事項與兩者間關係為何。基於上述說法,本研究將就政府與 業者雙方所要執行之流程與辦理之事項進行介紹。
一、計畫執行流程
與一般公共建設進行流程一樣,本研究探討之捷運系統整體建設可分為三大階 段,分別為:設計階段、興建與招商階段與營運階段(如圖 3.1 所示)。在設計階段中,
政府機構依照捷運系統之特性(如 3.1 節所述),認定由業者參與之 OT 方式進行捷運系 統推動為最適體制,依循法律規範進行興建、招商及營運之規劃與設計,再送交中央 主管機關進行計畫評估,確認整體計畫有發展必要並經過核定後,整體計畫便進入興 建與招商階段。
興建與招商階段,政府機構需進行之捷運系統計畫分為兩大主軸,分別為工程興 建與營運招商。工程興建期間,政府負責建設工程發包並與承包單位訂定契約,對於 建設工程之品質、時程與進度進行管控,讓興建工程能如期完工,又能保有優良的施 工品質。此外,政府機構亦須著手進行營運階段之營運單位招商相關事項,包括了:
招商公告、綜合評審、單位選定、協商與合約制定等過程步驟。
有別於 BOT 與委外營運等民間參與方式,本研究所採用的 OT(Operate Transfer) 方式,重點在於營運招商的階段。BOT 由於是將營運、建設一併轉移,招商過程需與 設計規劃階段共同進行,且營運業者之財務與執行能力是 BOT 計畫是否能成功與否的 關鍵。捷運系統以 OT 方式進行,除了招商過程能與興建工程一併推動外,業者的營運 能力和維修養護技術也成為了重點,因此,在招商階段執行的步驟與事項,是檢視業 者是否有足夠能力進行營運,並從中挑選出最佳的營運業者。
圖 3.1 捷運系統以 OT 推動方式之執行流程
在招商階段中,首先政府機構就系統主、客觀環境條件,衡量未來營運所需之能 力需求,制定欲參與營運招商業者,必須具備之基本資格與限制條件,將制訂完成之 招商事項公佈,讓業者依據公佈事項檢視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並得知參與營運特許權 競標所需具備文件形式與內容,讓符合資格之業者,備妥相關文件前來參與營運特許 權競標。在公告招商期限期滿後,政府機構對於有意接手此捷運系統且提出競標申請
之營運業者進行綜合評比,就參與競標業者之營運計畫文件中,所提出營運條件之優 劣順序進行排序,擇其最佳者為最適營運特許公司,次優者為優先遞補之營運特許公 司。接著,政府主管單位與最適營運業者,依特許期間雙方應辦理事項與應達成之營 運目標進行溝通與協商,直到協商完成後雙方制定營運合約,政府機構將營運特許權 轉移給特許業者,在規定之特許期間中,政府與業者須依合約規範事項進行營運。
同樣的,在政府將捷運系統招商事項公告後,欲參與之營運業者,可依政府機構 所提出之資格與條件,衡量是否投入參與營運特許權競標,經仔細評估後,有意參與 此捷運系統營運之業者,可備妥經營權競標之相關文件資料與即將參與營運之計畫報 告進行投標。經過政府單位綜合評選後,若為最適特許公司則可就雙方特許期間的各 項辦理事項內容與政府機構進行協商,並著手進行財務融資、人員招募與相關營運事 項準備,待至協商完成後,雙方就營運規範、財務保證、責任歸屬等事項進行合約簽 定後,營運業者即取得營運特許權成為特許公司。在特許期間,政府機構就需依據合 約規範提供必要協助,特許公司需依合約內容進行系統試運轉,以確保整體系統順利 運作且營運安全無虞後才可正式營運。在上述提及之政府機構與營運業者在招商階段 之具備資格條件、綜合評審考慮指標與合約應具備之內容,各有細部事項需詳加考量,
因此此些細部事項將在後續段落中再加以詳述。
營運階段時間長短是依合約特許年限而定,取得特許權之營運業者需提供旅客運 輸、轉乘、票證等營運服務,亦須對硬體與軟體設備進行維修,並在設施設備使用年 限到期後,將其進行重置與汰換,以確保租用之車輛與路線正常。除了對於企業組織 內的人員以及營運車輛進行管理外,仍需對參與捷運建設之融資銀行、投資股東、系 統使用者及政府監督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負責,最終,在營運期間提供安全、可靠 之服務,才能算是順利的營運狀態。政府主管機關在營運期間,依循著大眾捷運系統 相關法律與規定,以及雙方簽訂之合約內容規範,必須對於業者之營運管理、服務提 供與養護維修進行監督管理,並提供必要時協助,使其能順利且安全的營運。倘若有 不符規定之處,則可在必要時進行糾正或進行逞罰。合約規範之特許年期屆滿後,營 運業者需將營運權與承租之設施設備移轉給政府機構,交由政府機構規劃後續營運事 項。
二、參與推動單位之關係
捷運系統以 OT 方式推動流程中,可分為規劃、興建與招商、營運三個主要階段,
透過 OT 的方式將特許營運權交由營運業者進行營運,基於跨縣市捷運系統之定義與特 性,參與整體計畫推動包含了: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營運業者及金融機構 四大主要對象,參與整體計畫推動的主要對象之關係圖,如圖 3.2 所示。以下就介紹 此四大推動單位各自所扮演之角色,以及彼此間之關係為何。
在設計階段必須進行規劃設計以及計畫核定兩大步驟,起初會由地方政府提出捷 運建設計畫申請,內容包含興建、營運之推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依照計畫之需要程 度進行評估,一但計畫確定核訂後,依照大眾捷運法規定,由路線行經區域協調出後
續地方主管機關,或由中央政府指派負責主管機關,進行後續事務推動,並進行實體 建設與設施設備採購等相關興建事務。
地方主管機關除了與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建設事項推動外,亦要辦理 OT 參與業者 之招商,並透過特許合約對營運業者進行管理,其管理範疇包含了營運前之試運轉事 務、營運期之權益義務關係及營運後期移轉之相關事項。此外,基於捷運系統採 OT 方式推動,營運業者須向政府主管機關租借營運所需之設施設備,而主管機關在營運 期間也需對於設施設備使用狀況進行定期的檢驗,並一併對於營運業者的營運與維修 事務進行監督,以確保營運之安全及效率。
營運業者取得營運特許權後,除了需對主管機關協定之事項遵守外,也需向金融 機構進行營運資金的借貸,做為支付設施設備租金與保證金,以及營運維修所需之成 本及資金。參與此計畫之業者有別於 BOT 計畫,營運業者不需花費大量資金在基礎設 施建設,現金流量及資金需求應會低於 BOT 計畫案,政府機構可不需向金融機構進行 擔保,交由業者自行與金融機構協商即可。
營運業者進行系統營運時,可將組織分為三大類,分別是:資產管理部門、維修 養護部門與營運服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是針對向政府單位租借之設施設備進行管 理,如需添購新設備或進行重置更新時,編列財務預算及執行採購作業之部門;維修 養護部門,是針對損壞的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以及在安全運作的考量下,進行得設施 設備檢查與保養作業;營運服務部門是實施營運計畫、提供旅客服務、進行行銷策略 以賺取收入之部門。以上提及之部門在營運期間應相輔相成,期能達到最佳的營運績 效。
圖 3.2 參與推動單位關係圖
三、計畫執行做法
在擬定計畫執行流程及了解參與計畫推動單位之關係後,整個捷運系統以 OT 方 式推動的過程中,政府機構與營運業者彼此間之合作關係為推動之關鍵,因此,政府 從進行招商到選定特許公司之過程以及營運期間的營運、維修與監督事項,即為推動 過程重要的階段。以下將就政府營運招商過程:招商公告、綜合評選、選定單位、協 商與合約制定進行細部做法的說明。
1. 招商公告階段
政府進行捷運系統推動的 OT 業者招商過程中,需先辦理業者招商公告事務,
並規範欲參與營運特許權競標單位之資格與條件。依據大眾捷運法規定,參與捷
並規範欲參與營運特許權競標單位之資格與條件。依據大眾捷運法規定,參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