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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氣候變遷下技術移轉面臨之問題與可能之解決途徑

第三節 氣候變遷下技術移轉可能之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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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以營業秘密為例,舉例而言,某些未公開之資訊是因為工業化國家擁有 較高之科技與技術、財力所多方收集而來,進而分析研究而成為某工業化國家 所持有之未公開資訊。但這些資訊卻是和各國的調適活動或調適技術有密切相 關連,特別是相關於糧食或是人類健康的調適議題等。有可能發生各國因為對 於未公開資訊的保護程度不一,而減緩各國從事調適活動之交流或合作,甚至 發生刻意隱瞞或不揭露致使其他國家受害之情形發生,所以未公開資訊之保護 可能會與氣候變遷之減量與調適行動有關連。93

第三節 氣候變遷下技術移轉可能之解決途徑

於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若欲解決上述提出之問題,可能之解決方法提案 如下:

壹、 機制面

一、組織簡化

目前於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的組織架構相當複雜,包括:技術執行委員會

( 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 、 氣 候 技 術 中 心 與 網 絡 (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 、 長 期 合 作 行 動 特 設 工 作 小 組 ( Ad-Hoc Working Group on Long-Term Cooperative Action, LCA),以及技術移轉專家小 組(Expert Group on Technology Transfer),有眾多機關、機制以及專家小組在 處理與技術移轉相關議題。若能簡化其組織架構,將會節省很多資源、以及不 必要的時間與費用,更能添增效率。就其功能與職掌而言,應以技術執行委員 會作為主要統籌技術移轉議題為宜。

93 蘇義淵,國際貿易上專利戰爭-氣候變遷法制中技術移轉與 TRIPS 之競爭,農業與資源經濟,

頁 121-125,201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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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二、職掌擴張

(一) 加強溝通功能

於締約國大會中,技術執行委員會成員應扮演技術、國家利益、降低氣候 變化影響三者之間的溝通橋樑。技術移轉對降低氣候變化的效益上於學術研究 上有顯著成果,但在實際大型談判會議上並非如此受到重視,也因而導致在技 術移轉相關議題上,無法獲得足夠資源。據此,技術執行委員會成員應協助溝 通,並於談判會議上長期、持續的表達技術移轉在降低氣候變化效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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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升開發中國家技術研發等相關能力

此外,長期以來,在氣候變遷談判議題上,受到關注的技術移轉主要由已 開發國家移轉至開發中國家(North-South),然而實際上依然存在開發中國家 彼此之間的技術移轉(South-South)以及三方合作(Triangular Cooperation)的 技術移轉模式。據此,自已開發國家取得環境無害技術固然重要,仍建議技術 執行委員會加強督促開發中國家內部的技術創新,期能促進並提高開發中國家 針對環境友善技術的研發能力。95

(三) 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

又,技術執行委員會與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的其中一個工作項目包含與其 他國際組織合作,促使對環境無害技術能有效移轉至開發中國家。據此,世界 智慧財產權組織於 2013 年 11 月啟用「綠色資料庫及網路(WIPO GREEN)」,

媒合新技術持有人與尋求商品化、授權或推廣綠色技術的個人或企業。其目的 係為加速綠色技術的創新及散播,並盡力協助開發中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該資

94 Letha Tawney, A Positive Vision for the UNFCCC 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May. 15, 2012), http://www.wri.org/blog/2012/05/positive-vision-unfccc-technology-executive-committee.

95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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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庫包含大量的綠色技術、發明及專利,在試行和測試階段已有大約 1,000 件 上傳,係來自於世界各地的合作夥伴,包括中小型企業、跨國公司、創新者,

以及大學。據此, 技術執行委員會與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應可於其職掌範圍內,

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合作,透過「綠色資料庫及網路」,有效尋求相關環境 無害技術,並加速開發中國家的取得。

再者,目前技術執行委員會與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的運作模式過於單一,

所謂「技術移轉」的概念,事實上具有其多元性,除現行組織下,透國技術需 求評估清單,尋求相對應技術的模式外,尚有其他可行方式。技術執行委員會 與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應可尋求其他技術移轉模式,加速環境無害技術的移轉 與取得。

貳、 資金方面

一、綠色氣候基金

聯合國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在 2009 年哥本哈根會議中被 提出,2010 年在坎昆會議上通過,由已開發國家承諾,提供資金協助開發中因 應氣候變遷的衝擊;並於德班會談中同意啟動「綠色氣候基金」融資機制,承 諾在 2020 年前每年籌集一千億美元。該基金也會與技術執行委員會合作。然截 至目前為止,最重要的籌資方式卻付之闕如,使得綠色氣候基金在德班會議結 束後淪為空談。

針對綠色氣候基金,應以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為借 鏡,應避免複雜的計畫運作方式以及冗長的批准流程。此外,為加強技術移轉,

綠色氣候基金應保持高度彈性,並有充足、穩定、可預測的資金來源,使得調 適與減緩相關計畫得以順利執行。再者,私部門的參與,是技術移轉順利進行 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也應確保私部門與綠色氣候基金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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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二、提高與已開發國家私部門之間的合作

此外,根據 2013 年 OECD 的報告顯示,超過三分之二的低碳投資與技術 來自於附件一國家的私部門。然而,技術機制(Technology Mechanism)與這 些私部門的合作卻相當少,若欲提高技術移轉相關資金來源,應將這些私部門 納入技術機制下。透過公私部門之結合(public-private alliance),除可降低已 開發國家私部門對技術接受國環境能力的不信任之外,藉由供部門的參與,可 確保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可促進並提升特定環境無害技術的研發與測試。

除此之外,提供私部門主管擔任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的相關委員的機會,促使 相私部門主管可分享相關經驗與研發心得,同時可促進開發中國家的環境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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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如同於第一章提出的模擬案例,因氣候變遷致使海平面上升、漁獲 銳減,以及颶風數量大增等情況,對小島國家 A 的經濟發展與人民生計衝擊相 當明顯。據此,小島國家 A 希望其他已開發國家協助並支援該國取得對環境無 害技術。然,針對環境無害技術,大多數的研發與專利權掌握在已開發國家中,

對於欠缺智慧財產權、財務能力不佳的小島國家 A 而言,在移轉環境無害技術 上有一定的困難與障礙。於當前公約體制下,公約可透過組織權限的擴張,增 加技術執行委員會於締約國大會中的發聲,並加強督促開發中國家內部的技術 創新,期能促進並提高開發中國家針對環境友善技術的研發能力。同時,也可 尋求其他技術移轉模式,與其他國際組織合作,或提高與已開發國家私部門的 合作,加速環境無害技術的移轉與取得。

96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Cooperation: Lessons for the Upcoming Technology Mechanism of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Deutsches Institut für Entwicklungspolitik, (Feb. 2013), http://www.die-gdi.de/uploads/media/BP_20.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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