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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體制下之技術移轉發展現況

第三節 清潔發展機制下之技術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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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術需求評估

波茲南計畫下的技術需求評估於 2009 年 10 月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開始執 行,並於 2013 年 4 月完成。71其中共有 36 個國家參與技術需求評估計畫,分 別為:象牙海岸、衣索比亞、肯亞、迦納、馬力共和國、摩洛哥、模里西斯、

盧安達、塞內加爾、蘇丹、甘比亞、亞賽拜然、孟加拉、不丹、柬埔寨、喬治 亞、印尼、哈薩克、寮國、黎巴嫩、摩爾多瓦、蒙古、尼泊爾、斯里蘭卡、泰 國、越南、阿根廷、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 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祕魯。72

(三) 全球環境機構於技術移轉過程中扮演催化協助的角色

透過參與國際重要會議,全球環境機構支持技術移轉的發展,並激起長期 執行計畫的關注。73

(四) 公私合營的技術移轉

透過協助於開發中國家嘗試商業化環境無害技術的企業,公私合營計畫是 提倡技術移轉的重要工具。於全球環境機構第五期計畫中,於理事會通過了四 個計畫,以求吸引公營與私營企業對環境無害技術的投資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於 2014 年 5 月,額外的公私合營計畫亦提交至理事會尋求通過,該計畫以吸引 中小型企業針對農業與土地維護的投資。74

第三節 清潔發展機制下之技術移轉 壹、 清潔發展機制之簡介

71 FCCC/SBI/2014/INF.3, para 30.

72 FCCC/SBI/2014/INF.3, para 32.

73 FCCC/SBI/2014/INF.3, para 37.

74 FCCC/SBI/2014/INF.3, para 29.

Implementation, JI)、第十二條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和第十七條的排放權交易(Emissions Trading, ET)。77議定書的會員 得以透過此三種機制,與其他的會員進行各種不同型態之合作方式,一方面協 年巴西在第三次第約國大會提出「清潔發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s)

所衍生而成。79聯合國祕書處在第四次締約國大會,決議優先進行清潔發展機

之排放減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的投資計畫獲利,而附錄一 締約國則可以因投資此種計畫而獲得經認證之排放減量,並用之來達成其於議

(multilateral)、共同基金(mutual fund)及混和模式(hybrid model)等五種 形態。單邊模式主要以附件一國家間的合作為主,其餘模式則包括與非附件一 國家的減量合作。

80 有關執行委員會的功能、組成、運作等,請參考:Decision 17/CP.7。

81 The purpose of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shall be to assist Parties not included in Annex I in achiev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in contributing to the ultimate objective of the Convention, and to assist Parties included in Annex I in achieving compliance with their quantified emission limitation and reduction commitments under Article 3.

82 Parties included in Annex I may use th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accruing from such project activities to contribute to compliance with part of their quantified emission limitation and reduction commitments under Article 3, as determined by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serving as the meeting of the Parties to this 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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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清潔發展機制參與對象不限於國家,包括政府、私部門團體及國際 組織等均能申請,參與對象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計畫投資者:負責提供在非附件一國家進行 CDM 計畫所需資金與 技術之附件一國家實體。包括:公司、非政府組織、基金、與政府機構等,並 可獲取計畫執行之減量抵消額 CERs。

(二)計畫投資國:根據第七次締約國會議決議,附件一國家必須符合四 條件才有資格投資 CDM 計畫與獲取 CERs。四個要件包括:必須批准議定書、

必須計算和記錄議定書所規定的分配數量、必須每年遞交溫室氣體清冊、必須 按議定書規定繳交國家通訊資訊,並設立登記處統計 CERs。

(三)計畫主辦者:接受投資計畫的非附件一國家實體。須按照 CDM 執 行理事會頒佈之標準格式,提出計畫設計書報告,並提交給計畫所在國政府批 准,再邀請獲得授權的經營實體審查並核准計畫。CDM 計畫獲得批准與註冊後,

才可以開始執行。並依據計畫報告所提出之監督方法,確實監控計畫實施情況。

計畫執行一段時程後,按要求聘請其他經營實體對計畫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減 量進行稽核查驗。

(四)計畫所在國:必須是批准京都議定書之非附件一國家。主辦國負責 評估遞交之 CDM 計畫是否符合永續發展之目標,決定是否批准將於該國境內 施行之 CDM 計畫。計畫所在國政府可透過頒行政策、建立專門機構的方式,

管理國內機構並與其他已開發國家機構合作 CDM 計畫。

此外,CDM 之所以受到全球各國偏好的原因,統整如下:83

83 李堅明,抑制溫室氣體之良方-清潔發展機制的最新發展分析,台灣綜合展望,頁 118,

200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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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DM 計畫下所產生的排放份額(credit),自 2000 年即可獲得核發,

相較於共同減量與排放權減量,具有較低的不確定性。會員國體認到 CDM 將 可能是最優先被採行及運作的彈性機制。

(二)CDM 是三個彈性機制中,唯一允許開發中及已開發國家進行減量合 作的彈性機制,具有大幅降低溫室氣體潛力的機制。CDM 運行中,能源相關產 業可以大幅利用此機制,引進較有效率的生產技術,降低其遵行成本,成為受 益最大產業。此外,CDM 運行中所衍生之減量計畫權證(certified of projects)、

排放減量確認(verified of emission reduction)、及碳排放權交易(trade of carbon credits)等相關經濟活動,為私經濟部門(private sector)帶來可觀的熱 氣商機。

(三)CDM 相較於其他彈性機制更具競爭力。在 CDM 減量合作計畫下之 減量,能夠被計入 2000 年之遵行量,而其他彈性機制,並沒有相似的設計,故 CDM 具有投資效益確定之比較利益;又相較於其他彈性機制,CDM 具有較大 的減量潛力。

(四)CDM 計畫具有多重效益: 在 CDM 制度下,除各國資金流入外,還 可以產生「衍生利益」(co-benefit),例如:環境利益(environment benefit)

等多項利益包含:空氣品質、水資源品質、國土維護、森林砍伐減少、生物多 樣化維護;以及「社會利益」(social benefit),例如:就業、鄉村發展、減緩 貧窮使財富分配均等。

貳、 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技術移轉

一、清潔發展機制下之技術移轉

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對技術移轉的定義相對較廣,

認為技術移轉係為了氣候變遷減量與調適所進行涵蓋知識、經驗與設備,於不 同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流動,包含:政府、私部門、金融機構、非政府組織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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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研究與教育機構之間。在這樣的定義下,涵蓋了於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 之間,相關硬體、軟體、資訊、知識的流動。

然而,於清潔發展機制的框架下,其實沒有明確的技術移轉架構,但透過 資助排放減量計畫(emission reduction projects)仍有效的促進技術移轉。在相 關專案設計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s, PDDs)中,計畫參與者被要求提供 對環境友善技術與相關知識將如何移轉至計畫主辦者(host parties)。

目前,清潔發展機制是唯一市場導向(market-based),並企圖改變開發中 國家排放密集(emission-intensive)的相關活動。CDM 刺激私部門資助排放減 量計畫,從而協助技術移轉。有論者認為,在現行或修改後的 CDM 機制下,

將扮演後京都談判歷程中的重要角色。84同時可扮演各種不同區域排放交易

( regional trading schemes ) 的 連 結 , 例 如 :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 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U ETS)。基於上述理由,CDM 體制下的技術移轉 將具有雙重目標,包括:開發中國家的排放減量,以及該國家的發展歷程。因 此,分析 CDM 下的技術移轉有其重要性。

二、技術移轉的現況

「清潔發展機制」規範於京都議定書第 12 條:附件一國家可以資金援助或 技術移轉方式,在非附件一國家推動排放減量計畫,以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溫 室氣體減量行動。清潔發展機制與共同減量不同點在於 CDM 之減量活動在開 發中國家,由於這些國家減量成本較低,附件一國家因此可以較低成本來取得 排放額度,以達成本身減量目標,而開發中國家也可獲得額外資金支援以及技 術移轉。

84 Jeffrey Frankel, Formulas for quantitative emission targets, ARCHITECTURES FOR AGREEMENT: ADDRESSING GLOBAL CLIMATE CHANGE IN THE POST-KYOTO WORLD,

http://iklim.cob.gov.tr/iklim/Files/eKutuphane/aldy_-_architectures_of_agreement_-_0521692172.pdf (last visited 27 June,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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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08 年 6 月,共有 3,296 個計畫登記在清潔發展機制中,其中有 53%

的計畫,同時包含設備與知識的移轉,並占排放減碳的 47%。其中有大約三分 之一的計畫只有單純設備的進口,但這些計畫占了並占排放減碳的 38%。單純 知識移轉,於計畫中占了 15%,並占了排放減碳的 15%。

若 單 一 計 畫 中 , 有 不 只 一 個 國 家 提 供 技 術 , 則 年 度 估 計 排 放 減 碳

(estimated annual emission reductions)將平均分配給參與的國家。以下五個國 家占了移轉設備或知識的 70%:分別為日本(設備:24%、知識:15%);德 國(設備:17%、知識:25%)、美國(設備:16%、知識:11%)、法國(設 備:8%、知識:14%)、英國(7 設備:%、知識:5%)。開發中國家的能源 提供,則主要來自於:巴西、中國、印度、南韓與台灣。

三、技術移轉分配(Dimension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又,過去幾十年,私部門的技術移轉已有顯著的增加,但因相關阻礙,技 術移轉的分配因區域、科技或企業而有不同。

首先,以地理區域(geographical dimension)來說,私部門傾向偏好已達一 定開發水平的開發中國家,原因在於,強調有利環境(enabling environment)、

完 善 體 制 ( sou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 、 良 好 知 識 基 礎 設 施 ( good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以及具有吸引力的市場潛能(attractive market potential)

之重要性。

再者,以科技面向而言(technology dimension),對環境友善技術的移轉 速度不如其他科技技術。在環境友善技術下,也因不同技術而有相當大的差異。

環境友善技術之定義,根據1992年所召開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 地球高峰會議)中通過之21世紀議程(Agenda 21),將環境友善技術定義為:

保護環境的技術,與其所取代的技術相比,污染較少、利用一切資源的方式較 能直有、廢料和產品的回收利用較多、處置剩餘廢料的方式較易被接受;就污 染方面而言,環境友善技術是產生廢料少或無廢料、防止污染的「加工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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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處理所產生污染之「管道終端」技術也包括在內,諸如:生產節能減 碳技術、生物性農藥與肥料產製技術、煙氣處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潔淨 能源技術和可再生能源等,均屬環境友善技術之範疇。

再生能源技術上,風力能源近期受到大量投資,原因在於其進步的商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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