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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體制下之技術移轉發展現況

第二節 財務機制下技術移轉發展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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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提供新興科技的技術評估方面的能力建構、建議與協助;此外,請求氣候技 術中心加強辨認近期可用的環境無害技術,以便協助減緩氣候變遷效應。59

二、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

各國政府完成「氣候技術中心和網絡(CTCN)」的工作,因此可立即回 應開發中國家要求技術轉讓方面的諮詢和援助。CTCN 開放營運,並鼓勵開發 中國家設立聯絡點,以加快技術的轉移。

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於今年收到八份來自六個開發中國家的請求,期能獲 得相關技術協助,請求內容包括:再生能源政策、公共運輸、生物多樣性監測、

海岸防護等。60六個國家分別為:阿富汗、不丹、智利、哥倫比亞、宏都拉斯 和巴基斯坦。61

第二節 財務機制下技術移轉發展現況 壹、 全球環境機構簡介

全球環境機構(Global Environmental Facility, GEF)是聯合國於 1991 年建 立的國際環境金融機構,目的是提供財務支援與無害技術移轉與開發中及低度 開發國家,以協助其針對防止氣候變遷、保護生物物種、保護水資源、減少對 臭氧層的破壞等之能力建置,以保護全球環境。聯合國氣候變化剛要公約亦指 定此機構作為協助開發中國家之財務支援機構。

59 Submission from the Philippines, FCCC/AWGLCA/2012/CRP.6.

60 CTCN Receives Requests for Support from Six Countries, CLIMATE CHANGE POLICY &PRACTICE (June 2. 2014) http://climate-l.iisd.org/news/ctcn-receives-requests-for-support-from-six-countries/

(lasted visited June 23, 2014).

61 UN's New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Gets Its First Customers, CTCNPRESS RELEASE (June 2, 2014)

http://unfccc.int/files/press/news_room/press_releases_and_advisories/application/pdf/pr20140106_ctc n.pdf (lasted visited June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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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1 年開始,全球環境基金已提供 1,250 億美金的贈款以及 580 億的舉 債,在 165 個開發中國家,協助超過 3,690 個計畫。過去 23 年來,已開發與開 發中國家已提供相關資金,協助生物多樣性、氣候變遷、水資源等相關開發計 畫與專案。62

貳、 全球環境機構下技術移轉概況

自 1991 年開始,全球環境基金已開始協助技術移轉,協助開發中國家面對 氣候變遷之效應。近年來,全球環境基金每年投資 2 億 500 萬美金在技術移轉 相關計畫中。截至目前為止,全球環境基金已協助將近 100 個開發中國家的技 術移轉。

於全球環境機構第五期計畫中,於技術移轉過程中,協助不同發展階段的 技術,包含:創新、新興、低碳科技的展示與環境無害技術的散布。此外,該 期計畫致力於在技術接收國家,發揮結構性的影響,透過投資、市場轉型使該 國在低碳發展道路上有所進展。

於全球環境機構自 2014 年 7 月開始至 2018 年 6 月截止的第六期計畫一

(GEF-6 Program 1 )中,於氣候變化調適策略(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Strategy)中,將協助於初步或中期階段的技術研發與轉讓,並著重於以下類型:

第一:具轉型潛力的技術(Technologies with transformational potential);第二:

促 進 低 排 放 的 技 術 創 新 與 技 術 移 轉 相 關 政 策 與 機 制 ( Acceleration of low emiss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uptake through demonstration, deployment, transfer using policies and mechanisms);第三:與資金方進行合作。63

一、波茲南技術移轉戰略計畫

62 What is the GEF,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http://www.thegef.org/gef/whatisgef (last visited June 27, 2014).

63 Technology Transfer for Climate Change,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http://www.thegef.org/gef/Technology_Transfer (last visited June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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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締約國大會要求全球環境機構應發展計畫來促進技術移轉的投資。

該計畫的目的在於: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環境無害技術。據此,於 2008 年 11 月,「全球環境機構技術移轉戰略計畫」於全球環境機構理事會及最低開發國 家基金/特別氣候變遷基金理事會中通過。

於第十四屆締約國大會中,「全球環境機構技術移轉戰略計畫」更名為:

「波茲南技術移轉戰略計畫」。於本次會議決議中,要求全球環境機構應考量 該計畫的長期執行策略,致使該計畫更為具體與完整。64

於 「 波 茲 南 技 術 移 轉 戰 略 計 畫 」 中 , 首 先 , 透 過 「 科 技 需 求 評 估

(Technology Needs Assessment)」的步驟,使開發中國家辨識出什麼科技是該 國首要所需;接著,「試行計畫(Pilot Projects)」將由全球環境機構資助來了 解該科技的佈署、散布與移轉。完成上述程序後,透過全球環境機構相關計畫 經驗與環境無害技術成功移轉的案例分享,使技術移轉的過程以及全球環境機 構於其中扮演的角色更加清晰。65最後於「長期執行」階段,全球環境基金需 扮演多元角色,包含:協助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的相關工作等。

在全球環境基金背書下的波茲南技術移轉戰略計畫,談判上已有所進展。

針對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氣候緩和(mitigation)和調適(adaptation)技術,藉 由調控對此項目的私部門投資,來擴大投資規模。

於第十六屆締約國大會,全球環境基金提交了「技術移轉長期計畫(Long-Term Program on Technology Transfer)」,該計畫中包含五項工作項目,期能 提高在開發中國家技術移轉的投資,同時促進公約下的技術移轉活動。五項工 作項目如下: 第一:執行試行計畫(Pilotiing Projects)以促進創新與投資; 第 二:技術需求評估(Technology Needs Assessments);第三:全球環境機構於 技術移轉過程中扮演催化協助的角色(Catalytic Supporting Institution);第四:

64 Poznan Strategic Program on Technology Transfer,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http://www.thegef.org/gef/TT_poznan_strategic_program (last visited June 28, 2014).

65 Dissemination of GEF experience and successfully demonstrated ESTs,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http://www.thegef.org/gef/TT_EST_dissemination (last visited 27 June,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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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第五:加強公私合營的技術移轉(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for Technology Transfer)。66其中前三項為波茲南計畫長期進行的項 目,後兩項為全球環境機構提出新興促進技術移轉的方法。67以下分別就該五 個工作項目現行發展情形作說明:

(一) 技術移轉試行計畫

1. 波茲南計畫下的技術移轉試行計畫

本計劃之目的在於資助配置(deployment)、散布(diffusion)以及移轉

(transfer)已經被國家認定為優先移轉的技術。68

目前共有 11 個計畫已獲得執行總裁批准,並執行於以下國家:柬埔寨、智 利、中國大陸、哥倫比亞、象牙海岸、約旦、肯亞、墨西哥、俄羅斯、斯里蘭 卡、瑞士和泰國。69

2. 波茲南計畫下技術移轉的長期執行計畫

於全球環境機構第五期計畫中,大多數的計畫皆可被歸類於協助減緩的技 術移轉計畫,於該期計畫中,全球環境機構共協助 221 個以技術移轉作為目標 的計畫。其中 55 個計畫促進低碳科技的創新與移轉;另外 166 個計畫則以為特 定技術的市場轉型為目標。70

66 FCCC/SBI/2014/INF.3, ¶ 14.

67 FCCC/SBI/2014/INF.3, ¶15.

68 FCCC/SBI/2013/5.

69 FCCC/SBI/2014/INF.3, ¶23.

70 FCCC/SBI/2014/INF.3,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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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術需求評估

波茲南計畫下的技術需求評估於 2009 年 10 月由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開始執 行,並於 2013 年 4 月完成。71其中共有 36 個國家參與技術需求評估計畫,分 別為:象牙海岸、衣索比亞、肯亞、迦納、馬力共和國、摩洛哥、模里西斯、

盧安達、塞內加爾、蘇丹、甘比亞、亞賽拜然、孟加拉、不丹、柬埔寨、喬治 亞、印尼、哈薩克、寮國、黎巴嫩、摩爾多瓦、蒙古、尼泊爾、斯里蘭卡、泰 國、越南、阿根廷、玻利維亞、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 瓜多、薩爾瓦多、瓜地馬拉、祕魯。72

(三) 全球環境機構於技術移轉過程中扮演催化協助的角色

透過參與國際重要會議,全球環境機構支持技術移轉的發展,並激起長期 執行計畫的關注。73

(四) 公私合營的技術移轉

透過協助於開發中國家嘗試商業化環境無害技術的企業,公私合營計畫是 提倡技術移轉的重要工具。於全球環境機構第五期計畫中,於理事會通過了四 個計畫,以求吸引公營與私營企業對環境無害技術的投資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於 2014 年 5 月,額外的公私合營計畫亦提交至理事會尋求通過,該計畫以吸引 中小型企業針對農業與土地維護的投資。74

第三節 清潔發展機制下之技術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