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下技術移轉之問題研究 -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體制為主
全文
(2) 謝辭 這篇論文之可以完成,首先要感謝我的兩位論文指導老師:施文真老師與 李治安老師。謝謝施老師一整年的耐心指導,謝謝您每個月與我討論論文架構 與內容;在我挫折沮喪的時候,無條件的鼓勵我、支持我、引導我,謝謝您對 我的永不放棄,您是我生命中的天使。謝謝李治安老師在法律系與智財所的教 導,謝謝您總是能提供不同的想法與建議,協助我快速突破問題爭點,使論文 的內容發展更加順利。另外,感謝口試委員林子倫老師與許曉芬老師仔細審閱 論文內容,給予寶貴的論文修改方向建議,親切和藹的點出我許多思慮不周之 處,讓論文內容更加完整。. 治 政 大 在校期間,謝謝陳純一老師與師母的疼愛與關懷,教導我很多待人處世的 立 道理,讓我成為一個更柔軟更成熟的人。也謝謝謝笠天老師的教導,提供我很 ‧ 國. 學. 多不同的學習機會,並開拓了我的世界。同時感謝蔡沛倫學姐帶領我們完成很 多不可能的任務,謝謝你,你是我們最好的榜樣。另外也感謝所有智財所同學. ‧. 們與助教這兩年的幫助與陪伴,謝謝你們豐富了我的生活,謝謝你們讓我有一. er. io. sit. y. Nat. 段這麼美好的回憶。. 我從來都不是一個特別優秀的小孩,能走到今天,最要感謝我的家人,謝. n. al. Ch. i n U. v. 謝你們一路的支持與鼓勵,讓我無後顧之憂的完成碩士學位。也要謝謝我所有. engchi. 親愛的朋友們,謝謝你們陪我哭,陪我笑。謝謝有你們,所以有今天。 陳慧芸 謹誌于 政治大學智財所 中華民國一 0 三年九月.
(3) 中文摘要 近三十年來,氣候變遷對人類環境影響甚鉅,係一個急待解決的全球性公 共問題,需各個面向與層次的全球治理也是大勢所趨。在眾多國際場域下,各 國嘗試透過不同合作模式,期能有效減緩氣候變遷對環境帶來的影響。. 為協助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取得環境無害技術與專有技術,使這些 國家得以降低環境污染,同時持續發展經濟,滿足永續發展的生活需求,聯合 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四條第五項要求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其他附件二所列的 已開發締約方,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以適當的推廣、幫助和資助其他. 政 治 大. 締約方,得以移轉或使它們有機會取得環境無害的技術和專有知識,使它們能. 立. 夠履行公約的各項規定。. ‧ 國. 學. 然,公約條文屬框架規定,為補充公約下技術移轉的實質規範,各屆締約. ‧. 國大會透過決議來解釋技術移轉的內容,並要求各締約方以實際行動實現。至 2013 年年底,共計召開 19 次締約國大會,歷屆締約國大會做出多個與技術移. y. Nat. sit. 轉相關決議,內容包括:成立技術移轉專家小組、建立技術移轉機制、成立技. n. al. er. io. 術執行委員會與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等,期能促進綠色能源與氣候變遷調適相 關技術在國際間發展與轉移。. Ch. engchi. i n U. v. 本論文聚焦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檢視公約下現行技術移轉機制、 財務機制以及清潔發展機制的運作,探尋公約下技術移轉的發展現況以及當前 面臨的問題;並嘗試提出,若欲有效促進國際間環境無害技術的移轉,於公約 體制內之具體可行措施與相關建議。. 關鍵字: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技術移 轉、智慧財產權.
(4)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2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 2. 第二章 技術移轉及其相關國際法制規範 ................................................................. 4 第一節 技術移轉................................................................................................................. 4 壹、. 技術之定義 .......................................................................................................... 4. 貳、. 技術移轉之定義 .................................................................................................. 6. 伍、. 技術移轉之類型 .................................................................................................. 8. 陸、. 技術移轉的國際發展趨勢 ................................................................................ 12. ‧. ‧ 國. 參、. 學. 肆、. 政 治 大 技術移轉之特性 .................................................................................................. 6 立 技術移轉之利益 .................................................................................................. 7. 第二節 氣候變遷下的技術移轉法制規範 ....................................................................... 15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 16. sit. y. Nat. 壹、. er. io. 第三章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體制下之技術移轉發展現況 ....................................... 26. al. 第一節 技術機制之運作 ................................................................................................... 26. 參、. 近期發展 ............................................................................................................ 31. n. 貳、. v i n Ch 技術執行委員會 ................................................................................................ 28 engchi U 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 ........................................................................................ 29. 壹、. 第二節 財務機制下技術移轉發展現況 ........................................................................... 32 壹、. 全球環境機構簡介 ............................................................................................ 32. 貳、. 全球環境機構下技術移轉概況 ........................................................................ 33. 第三節 清潔發展機制下之技術移轉 ............................................................................... 36 壹、. 清潔發展機制之簡介 ........................................................................................ 36. 貳、. 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技術移轉 ............................................................................ 40. 第四章 氣候變遷下技術移轉面臨之問題與可能之解決途徑 ............................... 44 第一節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各機制面臨問題 ................................................... 44. I.
(5) 壹、. 技術移轉機制方面 ............................................................................................ 44. 貳、. 財務方面 ............................................................................................................ 44. 第二節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整體面臨問題 ........................................................ 45 壹、. 組織問題 ............................................................................................................ 45. 貳、. 資金不明確 ........................................................................................................ 46. 參、. 智慧財產權問題 ................................................................................................ 47. 第三節 氣候變遷下技術移轉可能之解決途徑 ............................................................... 49 壹、. 機制面 ................................................................................................................ 49. 貳、. 資金方面 ............................................................................................................ 51. 第五章 結論 ............................................................................................................... 53 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 i n U. v.
(6)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近三十年來,氣候變遷對人類環境影響甚鉅,係一個急待解決的全球性公 共問題,需各個面向與層次的全球治理也是大勢所趨。在眾多國際場域下,各 國嘗試透過不同合作模式,包括:基金設立、資金援助、技術移轉等,期能有 效減緩氣候變遷對環境帶來的影響。. 技術移轉在協助減緩氣候變遷效應,也因環境無害技術的蓬勃發展而在國. 政 治 大. 際氣候談判上受到重視。為協助其他國家取得環境無害技術以履行公約義務,. 立. 國際間已存在許多國際條約,包括: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 國. 學.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以下簡稱公約)、與貿易 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Rights, TRIPS)等,賦予已開發國家一定的義務,規範其需採取可行的步驟, 協助開發中國家獲得環境無害技術。. sit. y. Nat. er. io. 以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為例,第四條第五項表示:「已開發國家締約. al. n. v i n Ch 推廣、幫助和資助其他締約方,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得以移轉或使它們 engchi U 方和其他附件二所列的已開發締約方,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以適當的. 有機會取得環境無害的技術和專有知識,以使它們能夠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規 定。 」由此可知,公約要求已開發國家針對開發中國家的特別需求,移轉環境 無害技術給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以便這些國家得以利用最新的技術, 避免污染環境,同時可達成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滿足永續發展的生活需求。. 然,在公約現有機制下,不論是技術移轉運作機制、財務協助,以及效益 評估上,於執行上仍遭遇許多困難,智慧財產權的規範,亦被學者質疑是技術 移轉的一大障礙。. 1.
(7) 舉例而言,氣候變遷致使海平面上升、漁獲銳減,以及颶風數量大增等情 況,對小島國家 A 的經濟發展與人民生計衝擊相當明顯。據此,小島國家 A 希 望其他已開發國家協助並支援該國取得對環境無害技術。然,針對環境無害技 術,大多數的研發與專利權掌握在已開發國家中,對於欠缺智慧財產權、財務 能力不佳的小島國家 A 而言,在移轉環境無害技術上有一定的困難與障礙。究 竟在當前公約體制下,現行技術移轉機制是否可以有效協助小島國家 A 取得環 境無害技術?又或者於公約體制下,是否仍有其他有效促進技術移轉之可能解 決途徑?. 本論文聚焦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期能透過了解公約下因應氣候變. 政 治 大. 遷所建立之技術移轉機制,探尋於現行技術移轉框架下,政府組織有哪些實際. 立. 作為能有效促進環境無害技術之移轉?此外,於技術移轉實際執行層面,是否. 同時提出其他可能因應方向與發展趨勢。. 第二節 研究方法. Nat. sit. y. ‧. ‧ 國. 學. 仍有其他國際合作的可能性? 並探討當前國際社會極力推動或不願遵守之原因,. er. io. 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以文獻回顧為主,透過中英文文獻資料之蒐集與研讀,. al. n. v i n Ch 作一綜合討論,試圖建立一客觀而具有邏輯之論述,以回答本文之核心問題。 engchi U. 參照相關網站資料,輔以相關學者、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發表之評論、意見,.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現行國際法規上,討論技術移轉的國際公約眾多,包括聯合國氣候變遷綱 要公約、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等。考量不同國際規範下,有其不同規範 目的與欲達成之目的,本論文將研究範圍聚焦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技 術移轉機制及相關財務機制為主要研究對象,其他如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 定等相關規範與討論議題則為本論文之研究限制。. 2.
(8)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即為緒論,包含此前之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 法與範圍,以及本節之研究架構,使讀者對本文之研究有一概略之了解。. 於第二章中,由於本文以「技術移轉」作為研究主軸,因此首先於第二章 第一節針對技術、綠色技術、環境無害技術與技術移轉進行定義性說明,並透 過介紹技術移轉之定義、利益、特性、類型及發展趨勢,期能提供讀者對技術 移轉的完整概念。接著於第二章第二節將技術移轉的概念限縮在氣候變遷之下, 透過檢視兩國際公約的法規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及其締約國大會決議,. 政 治 大. 以及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期能完整了解技術移轉於國際條約下的法規. 立. 範。. ‧ 國. 學. 接著於第三章透過檢視現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下技術移轉相關機制,. 將目前公約下與技術移轉機制的實際運作情形作一說明。. Nat. sit. y. ‧. 包含:技術執行委員會、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財務機制、清潔發展機制等,. er. io. 最後於第四章第一節,首先點出公約下技術移轉機制與財務方面的問題,. al. n. v i n Ch 術接受國環境能力問題,以及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並於第四章第二節嘗試於 engchi U 並統整說明公約下技術移轉整體面臨的問題,包含:組織問題、資金問題、技. 公約下的機制面與資金面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法,. 最後第五章為本文之結論,對前述各章節重點作一匯整與總結。. 3.
(9) 第二章 技術移轉及其相關國際法制規範 第一節 技術移轉 在知識經濟的時代,「技術與知識」為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由於經濟與科 技迅速發展的影響,技術移轉已經成為產業升級與提升產業競爭力的重要管道, 且在各方重視之下,技術移轉的類型與複雜性也與日俱增。1. 壹、 技術之定義. 政 治 大. 一般而言,技術之構成要件為何,或應如何定義,並無通則。然而,將. 立. 「技術」(Technology)盡可能予以廣泛解釋似乎是當前的趨勢。. ‧ 國. 學. 「技術」是企業經營在考慮外界環境變動時必須面對的重要變數之一,其. ‧. 影響層面可涵蓋至企業、產業與國家。亦即透過技術的發展,可促使企業界即 時推出新產品、降低製造成本;亦可透過技術的引進與發展,達到產業升級以. y. Nat. sit. 及提昇整個國家環境競爭力的境面。2廣義的技術係指將科學知識組織化與結構. er. io. 化,並應用於解決經濟問題;舉凡生產設計、生產方法或一套管理制度所牽涉. n. al. v. 的硬體或軟體的知識,皆可稱作技術。狹義的技術則偏向生產方面,所謂專門. i n C 技術,則是指解決某特殊問題的一套特定技術及方法。 hengchi U. 3. 亦有學者認為:技術泛指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人力技能,諸如機器、設 備、生產系統、生產方法、藍圖、管理及組織結構。這些技術性及管理性的智 慧假價值(intellectual value),通常表現現在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上,即專利、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及產業知識。4. 1. 參見江柏謙,WTO 政府採購協定對我國工業合作技術移轉問題之潛在影響研究,樹德科技大 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3-64,2004 年 6 月。 2 參見賴士葆、謝龍發、曾淑婉、陳松柏,科技管理,頁 29,1998 年。 3 參見林煌坤,影響中山科學研究院技術移轉管理機制因素之研究,中原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 碩士論文,頁 5,2005 年 1 月。 4 黃俊英、劉江彬,智慧財產的法律與管理,頁 92-93,1998 年 5 月,2 版。. 4.
(10) 以聯合國為例,對於技術之定義,即採取相當廣泛的解釋,其係指「相結 合的設備和知識」; 又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對技術的定義為:技術乃為一種有系統化的知識,其目的 是 為 了產品之製造過程之應用 或提供服務。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對技術所下的定義:為了製造某種 產品、建立一個企所必須擁有的知識、經驗及技能,是被應用於產品製造、製 程應用與提供服務,包括任何不可或缺的管理和行銷技巧等有系統的知識。5. 如果以功能角度觀之,技術的定義也相當廣泛,依照經濟合作開發組織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的定義,. 政 治 大. 技術係指:運用於製造產品、應用方法或提供服務之系統性知識,包括整體相. 立. 關管理和行銷經營之技巧。6. ‧ 國. 學. 綠色技術係指能減少汙染、降低能源消耗或者是對生態有益之技術,其定. ‧. 義為「在生產設備、產品設計及產品交付中,其方法及程序可減少自然資源與 能源的消耗,減少人類活動所致之環境負荷並保護自然環境」。. sit. y. Nat. er. io. 此外,於 1992 年召開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地球高峰會議). al. n. v i n Ch 取代的技術相比,污染較少、利用一切資源的方式較能持久、廢料和產品的回 engchi U. 中通過之 21 世紀議程,將「環境友善技術」定義為:保護環境的技術,與其所. 收利用較多、處置剩餘廢料的方式較易被接受;就污染方面而言,環境友善技 術是產生廢料少或無廢料、防止污染的「加工和生產技術」。處理所產生污染 之「管道終端」技術也包括在內,諸如:生產節能減碳技術、生物性農藥與肥 料產製技術、煙氣處理、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潔淨能源技術和可再生能源等, 均屬環境友善技術之範疇。. 5. 參見林意茵,我國大學研發成果之專利保護對技術移轉績效之影響性研究─以國立成功大學為 例,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公程管理專班碩士論文,頁 7,2009 年 7 月。 6 王偉霖、劉江彬,國際技術移轉制度理論與實務,頁 2,2010 年 9 月。. 5.
(11) 貳、 技術移轉之定義 技術移轉之定義,有學者認為,技術移轉係指一組織或體系所產生的產生 的創新為另外一組織或體系所採用的過程,如果技術移轉的對象是國家對國家 的單位,則可視為一種國際間的知識移動。7. 根據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草擬之國際技術移轉草案(Draft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on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其中將技術移轉定義為:用於生產一 種產品的系統性知識移轉、方法應用或提供之服務,並不會延伸至交易涉及的 物品買賣或租賃。8.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若 從 國際 層 級之 技術移 轉 觀之 , 根據 聯合國 貿 易暨 發 展會 議(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定義,技術移轉為:. 理上所需的技術知識加以移轉之行為。9. Nat. sit. y. ‧. 在先進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之間,為擴充現有與新的生產設備,將設計與工程管. er. io. 參、 技術移轉之特性. al. n. v i n Ch 「技術移轉」是一個長期且複雜的採購程序,技術接受者所購買的不只是 engchi U. 技術本身,還有因技術移轉所帶來之實質利益。技術移轉是移轉者與接受者之 間存在的一種關係,不是一次就結束的活動,而是一種移轉的技術在被移轉者 之間深入擴散的連續過程。10. 7. 參見田育妮,法人科技專案對台灣紡織業技術創新與技術移轉績效之研究,輔仁大學織品服 裝學系碩士論文,頁 15,2002 年 10 月。 8 原文: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der this Code is the transfer of systematic knowledge for the manufacture of a product, for the application of a process or for the rendering of a service and does not extend to the transactions involving the mere sale or mere lease of goods. 9 前揭註 6,頁 38。 10 參見施至鴻,技術移轉法制之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2001 年 6 月。. 6.
(12) 技術移轉之標的為智慧財產權,而智慧財產權具有無體財產權之性質,因 其保護之標的為精神上創作之成果,屬獨立於有形物之所有權以外而且與物之 所有權無關之權利,並由法律所特別賦予其無專屬性、排他性之權利,以實現 其經濟利益。11 故其權利性質有別於傳統之有體財產權,權利移轉之方式亦有 所差異。蓋傳統有體財產權在為所有權之移轉後,即可為立即之使用與收益, 但智慧財產權之移轉則不以有形物之交付為必要,其係透過技術讓與或技術授 權之方式為移轉,且在技術移轉後,並無法為立即之使用與收益,該技術尚須 經「技術商品化」(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之過程,藉由將該技術運 用於生產之過程,使生產體系多樣化,進而提高生產力及創造更高品質之產品, 如此方得以展現該技術之價值。再者,在技術移轉之過程中,若接受移轉之對. 政 治 大. 象沒有足夠之技術能力、技術人才及技術移轉機制,其將無法完全吸收與消化. 立. 該技術所包含之技術價值,以致無法有效運用該技術以創造最大之收益。故技. ‧ 國. 學. 術移轉與傳統有體財產之移轉有極大之差異,一般財產權法之規定並不一定均 得適用,且其技術移轉之難度及所承擔之風險都明顯較大,在為移轉之考量時. ‧. 需做不同觀點之思考,方得發揮技術移轉所得創造之潛在價值。. y. Nat. er. io. sit. 肆、 技術移轉之利益. al. n. v i n Ch 術需用者之需要、並可立即發揮功效、節省人力與時間。因此,不論是國內研 engchi U. 技術移轉之優點,在於減少自行研究發展的大量投資、避免錯誤、符合技. 發單位與企業之間,或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技術移轉都是提高技術水準,切入 市場,發展商業化產品的最佳方式。. 原則上,技術移轉是一種有利於技術提供者與技術接受者雙方的活動。但 是,由於技術接受者往往在獲得技術之後,反而成為技術提供者的競爭對手。 因此,技術移轉之成功,不但需有技術面之考慮,還要斟酌雙方進行技術移轉 之意願,方有可能成功。12. 11 12. 參謝銘洋,智慧財產權之基礎理論-智慧財產權法系列(一),頁 23,1997 年 10 月 2 版。 馮震宇,技術移轉之類型及其比較,工業財產權與標準,23 期,頁 95-96,1995 年 2 月。. 7.
(13) 若具有足夠之技術移轉誘因,根據各方之分析,技術移轉對於技術提供者 與技術接受者都有許多利益,其個別之利益,可以歸納如下:. 對技術接受者而言,若引進外來之技術,不僅可以提高技術水準,增加生 產力。此外,無需從頭開始研究開發,可節省成本,並避免研發失敗之風險。 再者,可從現有之成果模仿及改良,將資源作更進一步的投資與更有效之利用。 最後,也可比較各種現成之技術成果,作最適當之選擇。. 相對的,對技術提供者而言,進行技術移轉活動,不僅可透過技術優勢, 控制並擴大已有之市場或相關市場。此外,透過獲取技術移轉之權利金,已回. 政 治 大. 收研究時相關投資。或者,出售對於自己相對而言已無比較利益之技術,可進. 立. 一步獲取剩餘利益。再者,必要時可與投資相結合,可增大競爭力並獲取更高. ‧ 國. 學. 之利潤。又,對技術接受者之使用情形加以了解後,可修改自己的技術,亦可 藉由技術移轉,尋求合作夥伴,切入難以進入之國外市場。. ‧. 伍、 技術移轉之類型. sit. y. Nat. er. io. 技術移轉類型甚多,一般人所討論之類型,多為購買技術、技術合作、技. al. n. v i n Ch 源取得之類型加以分析,還包括傳統的購買機械設備,以及新興的策略聯盟、 engchi U 術授權、合資、創業投資等類型。事實上,廣義的技術移轉類型,若從技術來. 購併、產學合作等類型。以下即分別加以討論各種技術移轉類型的意義與利弊。 13. 一、購買機械設備或整廠輸入(turn-key). 我國最初從國外引進技術之方式,就是採取購買機械設備或整場輸入之方 式。此種類型,技術提供人之義務只在於提供個別或是整套的生產設備,並協 助設備之安裝與人員之操作訓練,再加上一些售後維修保養之服務。. 13. 前揭註 10,頁 26。. 8.
(14) 若在整廠入的情形,技術提供人之責任也止於全部設備完成運轉,開始生 產。是故,除了維修與保養外,技術提供者所提供之技術有限,而技術接受者 所能獲得之技術亦有限。此種類型的優點在於,一旦運轉試車成功,就可以投 入生產,風險最小;但就技術移轉的角度而言,技術接受者所能獲得的技術也 最少,除非能建立自己獨立之研發能力,否則並無法達成技術移轉之目標。. 二、購買專門技術或專業知識(Know-How). 相較於購買機械設備之類型,一些具有技術能力的技術接受者則傾向於以 購買專門技術或專業知識之類型,向技術提供者購買所需的專門技術或專業知. 政 治 大. 識;或是在購買機械設備時,附帶購買所需的專門技術或專業知識,一便根據. 立. 自己的特性與市場特殊之需求,調整產品線之製程或配方,推出做符合當地使. ‧ 國. 學. 場需要的產品。採用此種技術移轉方式之優點,在於技術接受者可以避免研究 開發所需的投資與風險,可以直接選擇所需要的專門技術或專業知識加以購買,. ‧. 縮短產品開發與上市之期間。其缺點,則在於不一定能取得所需的專門技術與 專業知識,縱使尋得,技術人也不一定願意出售,亦不願以授權之方式為之。. y. Nat. sit. 此外,由於評估這些專門技術或專業知識需要專門知識與經驗,是故,對於尚. n. al. 對於技術接受者技術之提昇與市場之開拓助益不大。. 三、授權. Ch. engchi. er. io. 未成熟之技術評估不易,風險亦大;若是引進之技術為已經是將被淘汰之技術,. i n U. v. 授權是產業界利用智慧財產權與從事技術移轉時最常採用之類型,其作用 在於使他人得以合法的使用智慧財產權人之智慧財產權。對於沒有市場經驗與 行銷能力的研究單位而言,授權是使研發成果商品化的最簡便之類型。通常採 用此種類型之技術接受者對於類似產品之製造生產,已有了解或已有相當之技 術,但卻無法自行開發或提升其技術水準,或是緩不濟急。因此乃以向技術領 先之技術提供者爭取授權,以建立本身基本技術,日後再逐步將所獲得之技術 加以改良,以開創商機。. 9.
(15) 授權之類型,可分為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與非專屬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所謂的專屬授權,就是智慧財產權人將利用其智慧財產權 之全部權利都授權由被授權人加以利用。因此,即使智慧財產權人若未經被授 權人之同意,也不得再加以利用。為緩和此種缺乏彈性的授權類型,國內外有 關授權之實務乃發展出不同的專屬授權模式,利用不同的限制因素,例如:時 間、地域、產品、技術等等,將專屬授權所可能帶來之影響加以限制。至於非 專屬授權,則是智慧財產權人同時將同一智慧財產權授權與兩位以上之被授權 人加以利用。只要符合智慧財產權人之授權條件,其他人都可獲得授權,在同 一時間、地域對同一產品或技術加以利用。. 政 治 大. 原則上,對於未接受政府經費補助、而由產業界自行研發之科技成果,除. 立. 攸關國防等特殊考慮外,各國政府多不加干涉;但是對於受到政府經費補助之. ‧ 國. 方式為之,以便其成果能為產業界所共享。. 學. 科技研發成果智慧財產權,各國政府對於授權之態度則傾向於以非專屬授權之. ‧. 採用授權方式之優點,在於技術提供者能經由被授權者所支付的權利金. y. Nat. sit. (royalties)或其他之授權費用,而回收所投入之研發經費。除此之外,技術提. er. io. 供者還可以運用授權條款之約定,以控制或擴大以有之市場,並進而切入相關. al. n. v i n Ch 將相關之原材料與零件設備,以較高之價格一併售予被授權人。授權之其他優 engchi U. 產品之市場,甚至有些技術提供人還利用其談判之優勢,透過授權契約之規定,. 點,還包括可以透過授權之方式進行策略聯盟、藉由被授權人之經驗修改原有 技術等等。但是透過授權,也可能培養出自己未來的競爭對手。因此國外廠商 在進行授權之際,都十分謹慎。而就技術接受者而言,透過合法之授權,被授 權人亦可以迅速的取得已發展成熟或已可進行商品化之技術,並可避免智慧財 產權之紛爭。. 不過,授權對被授權人而言,也有其缺點。例如:被授權人之技術取得受 制於授權人、權利金之支付也對利潤有影響。更重要的是,若授權人沒有好好 斟酌授權契約之條款,反而會使未來之發展受限。. 10.
(16) 其他在授權時應考慮的問題還包括:被授權人是否有權將所授權之研發成 果再授權與他人,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以及被授權人有再發明或是有較佳之改 良時,其歸屬應該如何決定之問題。這是因為被授權人與最終之使用人較為接 近,因此可以對原發明或專利有較佳之改良或是再發明。尤其是授權人如果在 不同之國家有不同之授權人時,如何掌握原發明之改良或是再發明就更為重要。. 四、合資(Joint Venture). 合資也是引進技術移轉常用的類型之一,許多開發中國家都常用政策或是 行政措施,鼓勵外國投資人與當地廠商以合資之類型出現。藉由合資之管道,. 政 治 大. 獲得生產製造技術以及經營管理方面之知識。合資通常與其他技術移轉類型一. 立. 併出現,例如和策略聯盟或授權等類型併存。. ‧ 國. 學. 採用合資之優點,在於可以透過合資之方式分擔研究發展與開拓市場之風. ‧. 險與成本,而且利用合資與授權結合之方式,也可以更有效的打入難以切入之 國外市場,或擴大市場佔有率。相對的,合資的缺點在於,合資之廠商如果意. y. Nat. n. al. er. io. 資公司半途而費。. sit. 見不能一致,或是對於合資公司之發展方向與獲利結果不滿意時,容易導致合. Ch. 五、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 engchi. i n U. v. 創業投資是近年來新興的技術移轉類型,其方式乃是由創業投資公司結合 資金,以及具有經營管理、專業技術與行銷等各方面專才之人員、主動去發掘 具有市場潛能,但是卻無法從正常管道獲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融資的公司。 此種類型,提供了業者一條取得資金、技術與經營管理技術的特殊管道。例如: 新興高科技公司(hi-tech start-ups),以自己之資金投入,獲取一定比例之股權, 待該高科技公司獲有穩定的收益,或是股票上市之後,再將持股出售,以回收 投資。. 11.
(17) 事實上,採用創業投資的對象,並不限於高科技的新公司,也可對既存企 業在擴充設備、提昇技術與產能,或是開發新產品之際投入,以取得一定比率 之股份或是其他類型之有價證券。 六、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 所謂策略聯盟,是指企業間,藉由互補所長的考慮,以結盟或聯合之方式, 取得競爭優勢。而在進行跨國性的策略聯盟時,尚必須就國外資源之獲得與利 用、技術能力之提昇、阻止其他競爭者加入、開拓產品市場、以及規避各國之 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壁壘等問題加以考慮。國際間採用策略聯盟方式,尤其 是共同研發之聯盟方式,獲得重大成就之案例已經屢見不鮮。. 立. 政 治 大. 七、併購(Merger & Acquisition). ‧ 國. 學. 併購是歐美等國企業成長與發展的重要方式之一,以取得技術為目的,而. ‧. 進行相關併購案件。併購的缺點在於,不易找尋到合適併購的公司,若未經適 當的調查程序(due diligence),常常不易發現問題,而且也不易留住主要的技. y. Nat. sit. 術人才,風險較高,並需投入大量之資金。相反的,從事併購之優點在於,可. n. al. er. io. 以利用被併購的公司技術、行銷管道與品牌,迅速打入國外市場,因而降低自 創品牌、自組公司、自行建立行銷管道之成本與風險。. 八、產學合作. Ch. engchi. i n U. v. 在技術移轉的類型中,最新出現的一種類型,就是利用產學合作之類型進 行。美國所採用之產學合作方式變化極多,包括:授權、進修班、在職訓練、 諮詢等等合作類型。. 陸、 技術移轉的國際發展趨勢 由於科技與經濟迅速發展,技術移轉已成為產業升級與提昇產業競爭力之 重要管道。在各方重視下,技術移轉之類型與複雜性也與日俱增;再加上技術 12.
(18) 移轉跨越技術、商業與法律等不同之領域,隨著技術移轉案件之日趨複雜與各 種技術移轉方式之交互利用,使得技術移轉已成一種專門學問。. 此外,技術移轉無論在已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主要原因包含:已開發 國家體認到,研發成果的商業運用,是領先技術及減少貿易逆差的不二法門; 於此同時,開發中國家了解,若想再在技術方面趕上工業先進國家,技術移轉 是一條捷徑。14. 未保護開發中國家免於技術提供人,運用契約自由原則所造成不合理之情 形,聯合國之貿易發展理事會(UNCTAD)特別推動訂定「國際技術移轉行為. 政 治 大. 準則草案(The draft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on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立. 以規範國際間有關寄孰移轉之進行與契約內容。不過由於已開發國家之反對,. ‧ 國. 學. 該行為準則尚未定案。我國也曾針對技術移轉之問題,擬定了「技術移轉條例」 草案,但也位能實施。主要之因素,就是技術移轉仍為賣方市場,買方之優勢. ‧. 有限。因此,技術接受者若要達成技術移轉之目標,則必須靈活運用各種不同 之技術移轉方式,於進行移轉契約之談判前,確實做好技術面與市場面之評估,. y. Nat. er. io. 實移轉。. sit. 並根據個案之不同,在技術移轉契約中爭取最有利之條件,以確保技術能夠確. al. n. v i n Ch 此外,世界貿易組織下「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engchi U.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之序言曾兩次提及促進發 展 中 國 家 之 技 術 移 轉 , 而 在 第 七 條 、 第 八 條 之 宗 旨 ( objectives ) 及 原 則 (principles)亦分別要求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執行必須有助於技術之移轉與散 播,並有益於社會及經濟福祉及權利與義務之平衡,以及會員得為防止公共衛 生及營養並促進對社會經濟及技術發展特別重要產業之公共利益、為防止智慧 財產權權利人濫用其權利或不合理限制貿易或對技術之國際移轉有不利之影響, 採行符合 TRIPS 協定規定之必要措施。. 14. 黃俊英、劉江彬,智慧財產的法律與管理,頁 113-114,1998 年 5 月,2 版。. 13.
(19) 關於技術移轉,TRIPS 協定第 7 條明文規定:「智慧財產的保護與權利實 踐,必須有助於技術發明之提升、技術之移轉與散播,及技術知識之創造者與 使用者之相互利益,並宜採取有益於社會暨經濟福祉,而且有益於權利與義務 平衡之方式為之。」. 本條文揭示了 TRIPS 協定對公益與私益平衡之考量,WTO 會員對智慧財 產權的保護並非完全絕對之義務,條文中所提出之數項宗旨,除了可知 TRIPS 協定藉由鼓勵國家制定相同基本原則之專利法,以進一步在國際市場上尋求提 供交易之確定性及可預測性外,更有助於會員將公共衛生納入專利權保護的思 考中,以提供適度彈性空間的基礎,實為開發中國家採取公共衛生必要措施之 法理基礎所在。.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TRIPS 協定第 66.2 條規定:已開發國家會員應提供其國內企業及機構又因, 推廣並鼓勵將技術移轉至低度開發國家會員,使其能建立一穩定可行之科技基. ‧. 礎。. y. Nat. sit. TRIPS 協定施行迄今,低度開發國家並未感受到已開發國家所提供的具體. er. io. 技術移轉誘因,因此,2002 年 9 月 17 日至 19 日的 TRIPS 理事會會議要求,已. al. n. v i n Ch 資訊。2002 年底至 2003 年 2 月間,諸多已開發國家提出各該資訊,以說明促 engchi U. 開發國家必須依據杜哈會議結論,提供其具體落實 TRIPS 協定第 66.2 條之相關. 進內國企業或機構技術移轉至 LDC 之措施,提出者有:澳洲、加拿大、紐西蘭、. 挪威、瑞士、美國、歐盟及捷克等。. 2003 年 2 月 19 日 TRIPS 理事會進一步做成決定,15要求已開發國家每年應 提供報告由理事會審核,以說明就 TRIPS 第 66.2 條已採取或規劃中之具體行動; 另外,每三年應提供詳盡的彙整報告。 16 理事會審核已開發國家所提供報告之 際,應使會員有機會就報告內容提出問題,並討論具體可行的技術移轉誘因及 措施。17 15. 會議討論參見 IP/C/M39,para.146-165;正式決定文件為 IP/C/28。 IP/C/28, Decision 1. 17 IP/C/28, Decision 2. 16. 14.
(20) 又會員提出之會員提出之 TRIPS 協定第 66.2 條落實報告,至少應包含如下 資訊:18一、履行 TRIPS 協定第 66.2 條義務之各該技術移轉鼓勵機制概述,包 括任何特定立法、政策或法令規範架構。二、各類鼓勵措施之特點及從哪些政 府機關或組織可獲悉。三、提供鼓勵措施之會員境內適格企業或其他組織。四、 為達成激勵技術移轉目的之其他重要資訊,例如:有利用鼓勵措施之企業或機 構的統計及/或相關資料、企業或機構所移轉的技術類型及技術移轉條件、技術 移轉模式(the mode of technology transfer)、鼓勵措施所針對的低度開發國家會 員、未來可能擴大適用該等鼓勵措施之低度開發國家會員、對於評估技術移轉 成效有關之其他資料。. 政 治 第二節 氣候變遷下的技術移轉法制規範. 大. 立. ‧ 國. 學. 近三十年來,氣候變遷對人類環境影響甚鉅,係一個急待解決的全球性公 共問題,需各個面向與層次的全球治理也是大勢所趨。在眾多國際場域下,各. ‧. 國嘗試透過不同合作模式,期能有效減緩氣候變遷對環境帶來的影響。. y. Nat. sit. 為協助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取得環境無害技術與專有技術,使這些. er. io. 國家得以降低環境污染,同時持續發展經濟,滿足永續發展的生活需求,聯合. al. n. v i n Ch 已開發締約方,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以適當的推廣、幫助和資助其他 engchi U. 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四條第五項要求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其他附件二所列的. 締約方,得以移轉或使它們有機會取得環境無害的技術和專有知識,使它們能 夠履行公約的各項規定。. 然,公約條文屬框架式規定,為補充公約下技術移轉的實質規範,各屆締 約國大會透過決議來解釋技術移轉的內容,並要求各締約方以實際行動實現。 至 2013 年年底,共計召開 19 次締約國大會,歷屆締約國大會做出多個與技術 移轉相關決議,內容包括:成立技術移轉專家小組、建立技術移轉機制等,期 能促進綠色能源與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技術在國際間發展與轉移。. 18. IP/C/28, Decision 3.. 15.
(21) 除此之外,京都議定書以及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皆有針對技術移轉 做相關規範。以下針對國際間技術移轉相關法治規範做說明。. 壹、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關於技術移轉之爭議,在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中所規範的技術指的是環境無 害技術與專業知識(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y and know-how)。19又公 約下,技術移轉的目的在於:為創造氣候變遷減量與調適方面的知識、經驗與 設備,於不同利益相關人間的流動。因此所謂的「技術」,並非僅包含硬體設 備,亦涵蓋最佳可行(Best Practice)的操作原則,既有人員能力的提昇等技術. 政 治 大. 行動計畫(Technology action plan)強調應於公約架構下,擬定具體行動計畫,. 立. 以加速締約國之間的無害環境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轉讓。20. ‧ 國. 學. 在公約中與技術(technology)相關的規定共有七個條文,其中關於溫室氣. ‧. 體減量之行動的技術移轉,是公約第四條第一項第 C 款,要求所有締約方: 「應該考慮各自具體國家和區域發展優先順序、目標和情況,應在所有有關部. y. Nat. sit. 門,包括能源、運輸、工業、農業、林業和廢物管理部門,促進和合作發展、. al. er. io. 應用和傳播各種用來控制、減少或防止蒙特婁議定書未予管制的溫室氣體的人. n. 為排放的技術、作法和過程。」21. Ch. engchi. i n U. v. 此外,為協助其他國家取得環境無害技術和專有技術以履行公約義務,公 約第四條第五項,明文規定:「已開發國家締約方和其他附件二所列的已開發 締約方應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步驟,以適當的推廣、幫助和資助其他締約方, 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締約方,得以移轉或使它們有機會取得環境無害的技術和專 19. 蘇義淵,從國際法觀點檢討後哥本哈根時期氣候變遷談判,全球政治評論,第 37 期,頁 123, 2012 年 1 月。 20 趙家緯,環境前線:莫再迷航於杜哈途徑中的台灣氣候變遷政策,綠色公民行動聯盟,2012 年 12 月 10 日,網址:http://gcaa.org.tw/post.php?aid=14(最後瀏覽日:014 年 6 月 11 日)。 21 UNFCCC art. 4, ¶ 1, section C provides, “All Partie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ir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ir specific national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priorities, objectives and circumstances, shall: promote and cooperate in the development, application and diffusion, including transfer, of technologies, practices and processes that control, reduce or prevent anthropogenic emissions of greenhouse gases not controlled by the Montreal Protocol in all relevant sectors, including the energy, transport, industry, agriculture, forestry and waste management sectors.”. 16.
(22) 有知識,使它們能夠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規定。在此過程中,已開發國家締約方 應支持開發和增強開發中國家締約方的自生能力和技術。有能力這樣做的其他 締約方和組織也可協助促成這類技術的轉換。」22. 此外,為履行公約第四條之承諾,各締約方應充分考慮按照本公約需要採 取哪些行動,包括:提供資金、保險和技術移轉有關的行動。特別是公約第四 條第八項所列的九類國家,23應考慮該國家由於氣候變化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和/ 或執行應對措施所造成的影響,所產生之特別需求。24. 最後,針對低度開發國家締約方提供技術移轉,公約第四條第九項規定:. 政 治 大. 「各締約方在採取有關提供資金和技術轉換的行動時,應充分考慮到低度開發. 立. 國家的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25. ‧ 國. 學. 一、歷屆公約締約國大會關於技術移轉之決議. ‧. 公約雖有技術移轉的相關規範,但公約的規範屬於架構式或概念式的規定,. y. Nat. sit. 為了填補公約所規定的技術移轉的實質內容,各屆締約國大會透過決議的方式. n. al. er. io. 來解釋技術轉的內容,並要求各締約方配合,並以實際行動實現。綜觀 19 次締. 22. Ch. engchi. i n U. v. UNFCCC art. 4, ¶ 5 provides, “The developed country Parties and other developed Parties included in Annex II shall take all practicable steps to promote, facilitate and finance, as appropriate, the transfer of, or access to, environmentally sound technologies and know-how to other Parties, particularly developing country Parties, to enable them to implem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In this process, the developed country Parties shall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and enhancement of endogenous capacities and technologies of developing country Parties. Other Parties and organizations in a position to do so may also assist in facilitating the transfer of such technologies.” 23 九類國家包含:a. 小島嶼國家;b. 有低窪沿海地區的國家;c. 有乾旱和半乾旱地區、森林地 區和容易發生森林退化的地區的國家;d. 有易遭自然災害地區的國家;e. 有容易發生旱災和沙 漠化的地區的國家;f. 有城市大氣嚴重污染的地區的國家;g. 有脆弱生態系統包括山區生態系 統的國家;h. 其經濟高度依賴於礦物燃料和相關能源密集產品的生產、加工和出口帶來的收入, 和/或高度依賴於這種燃料和產品的消費的國家;i. 內陸國和過境國。 24 UNFCCC art. 4, ¶ 8 provid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itments in this Article, the Parties shall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what actions are necessary under the Convention, including actions related to funding, insurance and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to meet the specific needs and concerns of developing country Parties arising from the advers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and/or the impac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sponse measures.” 25 UNFCCC art. 4, ¶ 9 provides, “The Parties shall take full account of the specific needs and special situations of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 in their actions with regard to funding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y.”. 17.
(23) 約國大會,多次締約國大會皆會針對技術移轉相關議題作出最新決議, 26 以下 針對締約國大會與重要決議做細部說明。. (一) 第四屆締約國大會: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畫. 第一次締約國大會於 1995 年 3 月 28 日至 4 月 7 日在德國柏林召開,此次 會議是各國部長自 1992 年「里約高峰會議」後,第一次參與之全球氣候變化會 議。本次會議第 13 號決議便要求:公約附件二的各國必須把各自採取的技術移 轉措施寫在國家通訊之中,令公約祕書處可以分析應用。 27 但由於各工業化國 家陳報的情況不甚踴躍,顯示各工業化國家在有所考量之下,均不願意提早或. 政 治 大. 任意的移轉相關減量或調適的技術給開發中國家。另一個原因也是因為各開發. 立. 中國家在公約輔生效之際,對於遵約的能力部分仍有待加強,因此還不知或是. ‧. ‧ 國. 動所需。28. 學. 不能向公約祕書處提出主張或要求何種技術或專業知識是其進行減量或調適行. 有鑑於此,公約第二屆締約國大會特別反過來要求非屬公約附件一的國家. y. Nat. sit. 向公約祕書處提報所需要的技術或是技術資訊,而這些由非附件一國家的需求,. n. al. er. io. 將會由科技諮詢附屬機構(Subsidiary Bod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 i n U. v. SBSTA)加以評估,並在第四屆締約國大會中提出報告。. Ch. engchi. 從幾次的公約締約國大會的決議觀察,不難發現各國有意或無意的不履行 公約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為了彌補這個差距,以及強化公約附件一與非附件 一國家締約國的信心與彼此之間的信任,第四次締約國會議於 1998 年 11 月 2 日至 13 日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 26. Decision 13/CP.1、Decision 7/CP.2、Decision 9/CP.3、Decision 4/CP.4、Decision 9/CP.5、 Decision 1/CP.6、Decision 4/CP.7、Decision 10/CP.8、Decision 6/CP.10、Decision 6/CP.11、 Decision 5/CP.12、Decision 1/CP.13、Decision 3/CP.13、Decision 4/CP.13、 Decision 2/CP.14、 Decision 2/CP.15、Decision 1/CP.16、 Decision 2/CP.17、Decision 4/CP.17、Decision 1/CP.18、 Decision 13/CP.18、Decision 14/CP.18、Decision 25/CP.19。 27 Decision 13/CP.1 28 蘇義淵,國際貿易上專利戰爭-氣候變遷法制中技術移轉與 TRIPS 之競爭,農業與資源經濟, 7 卷 2 期,頁 114,2010 年 12 月。. 18.
(24) 本次會議中,開發中國家強調技術轉讓應不分地域、種族及非商業性,要 求已開發國家提供具體之財務及技術援助,歐盟亦支持已開發國家應積極提供 財務及技術以援助開發中國家,並建立起對環境友善技術之轉讓機制,但美國 則認為技術轉讓是民間的商業行為,政府應遵重市場機能不應干預。. 本次會議不同利益的國家集團意見紛歧,南北國家對抗氣氛濃厚,使大會 歷經冗長的協商,到 14 日凌晨才獲致結論,會議最後通過「布宜諾斯艾利斯行 動計畫(Buenos Aires Plan of Action)」29,其中第四項決議係以「因應氣候變 遷技術之發展與移轉」為主軸, 30 內容明確表示,並將技術移轉的責任區分成 三大類,並且配有不同的要求。. 立. 政 治 大. 第一類是名列公約附件二的國家,該國家需要採取所有實際的步驟、適當. ‧ 國. 學. 的針對環境無害技術和專有知識,加以推廣、促進或是提供資金給開發中國家; 同時也須協助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和加強其有關機構,使其能有效創造移轉. ‧. 對環境友善技術的條件。 31 除此之外,公約附件二國家要參考開發中國家的建 議,製作屬於已公開資訊的環境無害與環境可行技術與專業知識的減量或是調. y. Nat. er. io. sit. 適技術清單,載明於期國家通訊之內,並陳報與公約祕書處。. al. n. v i n Ch 要透過雙邊或多邊合作行動,針對開發中國家在建置組織架構與能力以及改善 engchi U. 第二類則是針對公約附件一與附件二國家的要求,特別是附件二國家,需. 能源效率與使用再生能源的各種努力給予協助;此外,針對開發中國家在永續 管理能力、適當的針對蒙特婁議定書未管制的溫室氣體的匯與儲存量,並協助 開發中國家調適氣候變遷負面效應的能力、強化其可從事技術與社會經濟領域 的研究能力,並能有系統的觀察氣候變遷及其所導致的負面效應。除此之外, 透過聯合國與其他多邊或雙邊組織的支援與合作,為開發中國家舉辦國際、區 域性以及次區域性的能力建置推廣行動。. 29. Decision 1/CP.4 Decision 4/CP.4 31 Decision 4/CP.4, 3 (a)、(b). 30. 19.
(25) 第三類則是針對所有締約方,要求需在國家通訊中積極報告技術合作以及 移轉行為,非屬公約附件一的國家則是要在國家通訊中報告它們對技術的需求。. 本次會議同時決議,請附屬科技諮詢機構(SBSTA)建立一套協商過程 (consultative process),來處理本決議附件所載及締約國提出的相關議題與疑 點,並促進各締約國就如何處理這些問題達成共識,以增強公約第四條第五款 的落實。協商過程應由祕書處給予協助,並酌情請專家參加。同時應考慮祕書 處技術移轉進度報告(secretariat progress report on transfer of technology)32以及 締約國所提交的相關問題(submissions from Parties)。33. 政 治 大. (二) 第六次締約國大會第二次會期:波昂協議-成立特別氣候變遷基金. 立. ‧ 國. 學. 2001 年 7 月 16 日至 27 日,於德國波昂舉行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六次締約 國大會第二次會期,本次會議主要繼續荷蘭海牙未完成的工作,除了要繼續完. ‧. 成「布宜諾斯愛利斯行動計畫」所有相關議題之協商工作外,希望能通過一項 綜 合 性 和 平 衡 性 的 包 裹 式 決 議 。 此 次 會 議 最 後 通 過 「 波 昂 協 議 」 ( Bonn. y. Nat. sit. agreement on climate change),該協議即對技術移轉與發展之相關資金援助等. er. io. 情事,提出規劃與決議。首先設立「特別氣候變遷基金(Special climate change. al. n. v i n Ch 交通、及廢棄物管理等工作項目上。此外,將設置「技術移轉專家小組」,由 engchi U fund, SCCF)」,該基金將用於因應氣候變遷的調適措施、技術移轉、能源、. 二十位不同領域的技術專家組成,提供有關溫室氣體減量、適應不利影響的技 術、技術評估、資訊技術、資源經濟學與社會發展方面的專業知識,並負責技 術移轉之相關諮詢工作。. (三) 第七次締約國大會:馬拉喀什協定-建立技術移轉架構( technology transfer framework). 32 33. FCCC/CP/1998/6. Decision 4/CP.4, 9.. 20.
(26) 但由於各工業化國家陳報情況不慎踴躍,顯示各工業化國家在有所考量之 下,均不願意過早或任意的移轉相關減量或調適的技術給開發中國家。從幾次 的締約國大會決議觀察,不難發現各國都有意或無意的不履行公約第四條第五 項的規定。各締約國僅能透過不斷呼籲的方式要求工業化國家提供無害環境的 技術給開發中國家。. 據此,2001 年 10 月 29 日至 11 月 9 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第七次締約 國大會,通過「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ccords)」等十五項規則決議文件, 其中決定技術移轉相關執行規範。本次會議第四號決議採取具有意義且有效的 行動(meaningful and effective actions), 34 並載明特定活動的技術移轉架構. 政 治 大. (technology transfer framework),從開發中國家的需求為出發點,作出清單,. 立. 以此作為要求公約附件一國家回應並履行第四條第五項技術移轉義務的依據。. ‧ 國. 學. 根據第四號決議附件,此一技術架構,包含五大項目,分別為:技術需求與需 求評估(Technology needs and needs assessments)、發展技術資訊(Technology. ‧. information)、技術移轉之環境(Enabling environments)、能力建置(Capacity building)、技術移轉之機制(Mechanisms for technology transfer)。. sit. y. Nat. er. io. 此外,本屆締約國大會第四號決議,通過成立技術移轉專家小組(Expert. al. n. v i n Ch 與移轉環境無害技術,並加強各國履行移轉技術的義務;同時分析、確定履行 engchi U. Group on Technology Transfer, EGTT),目的在提供科學和技術諮詢,推動開發. 技術移轉的行動並提供建議給諮詢附屬機構參考。該專家小組每年與常設附屬 機構舉行兩次會議,並向科技諮詢機構報告。. (四) 第十三次締約國大會:峇里島行動計畫. 國際間有關促進綠色技術移轉之討論,在 UNFCCC 第 4 條即有明文規定, 不過這項議題直到 2007 年召開的 COP13 會議所宣布的「峇里島行動計畫」 (Bali Action Plan)中,與減緩、調適、資金投資並列為後京都機制的四大主 軸後,才獲得廣泛重視。 34. Decision 4/CP.7. 21.
(27) 第 13 次締約國會議於 2007 年 12 月 3 日至 15 日於印尼峇里島舉行。在兩 週的會議中,各國就氣候變遷相關的減緩和適應措施、技術移轉和融資進行了 深入討論。旨在制定一個行動框架,以防止全球氣候變暖和氣候變化可能帶來 的災難,並期在 2012 年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承諾期滿之後,能成功地制定出後 續行動的「峇里島路線圖」(Bali Roadmap)協議。此外,由於政府間氣候變 化專門委員會(IPCC)於同年 11 月發表了第四次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亦為 本次大會談判後京都減量架構提供科學依據。. 在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的積極斡旋下,2007 年 12 月 15 日,終於才終於產. 政 治 大. 生峇里島路線圖,該路線圖談判時程規劃係從 2007 年峇里(印尼)、2008 年. 立. 波茲南(波蘭),最後於 2009 年哥本哈根(丹麥)完成後京都談判工作。本次. ‧ 國. 學. 在 COP13 部份通過 14 項決議文,其中包括「峇里島行動計畫」(Bali Action Plan),35該計畫與技術移轉相關部分為:為了更有效地應對全球暖化,已開發. ‧. 國家有義務在技術開發和轉讓、資金支持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幫助。峇 里 島 行 動 計 畫 強 調 , 已 開 發 國 家 需 提 出 可 供 測 量 ( measurable ) 、 可 報 告. y. Nat. sit. (reportable)與可查證(verifiable)之減緩承諾或行動,進行量化排放限制與. n. al. er. io. 減量目標(quantified emission limitation and reduction objectives)。對於開發中. v. 國家則以永續發展為內涵,在技術及資金協助下提出可供測量、可報告與可查 證之減緩行動。. Ch. engchi. i n U. (五) 第十四次締約國大會:波茲南技術移轉策略方案. 經過多年持續的呼籲與執行技術移轉架構,2008 年 11 月,全球環境機構 (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與公約設置的特別氣候變遷基金(SCCF) 以及低度開發國家基金(Least Development Countries Fund, LDCF)在波昂舉行 的第 29 次遵約附屬機構會議中,決定要成立一個約 5,000 萬美元的資金,36並 稱為是一個環境無害技術的策略計畫(Strategic Program on Environmentally. 35 36. Decision 1/CP.13 FCCC/SBI/2008/16.. 22.
(28) Sound Technologies),以提倡技術移轉,計畫支援的範圍包括鼓勵、擴展既有 或是現存的公、私夥伴關係、取得技術需求、成本有效示範計畫、發展政策架 構與機構、氣候投資基金與碳市場之結合等範圍的行為。 37 此一技術移轉策略 計畫被稱為是波茲南技術移轉策略戰略計畫(Poznan Strategic Programme on Technology Transfer)。. 同年於波蘭波茲南召開的第 14 次締約國大會(COP14)確認波茲南技術移 轉策略戰略計畫的行動是可以強化公約中技術移轉之遵約活動,因此通過第 2 號決議,要求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acility, GEF)立即著手準備, 促使策略計畫儘快通過與實施;並與全球環境基金的相關機構合作,準備並更. 政 治 大. 新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需求評估,以提供他們技術支持。同時要求全球環境基金. 立. 提供其中報告給第 30 次與第 31 次附屬執行機構會議審議,並於第 16 次第約國. ‧ 國. 學. 大會報告波茲南技術移轉策略計畫相關進度。. ‧. 該號決議並決定由 GEF 特別提供資金支援給已經確定的減量或調適技術, 以實施有策略的推廣技術移轉計畫。最後終於在 2009 年由 SBSTA 協助,統計. y. Nat. n. al. er. io. sit. 出開發中國家所需要的 147 種優先減量技術與 165 種調適技術需求。38. v. (六) 第十六屆締約國大會:技術機制(Technology Mechanism)的成立. Ch. engchi. i n U. 2009 年 12 月 19 日在丹麥哥本哈根落幕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UNFCCC)第 15 次締約國會議(COP15)結論中,其中之一是各國達成共識, 將建立一套「技術機制」(Technology Mechanism),協助開發中國家獲得減 少溫室氣體排放所需的綠色技術,促進綠色技術的發展及移轉,以作為實現減 量及調適的支援措施,而這項機制將依據各國的環境條件及需求優先性分別進 行。39. 37. GEF/C. 34/5. Rev. 1. FCCC/SB/2009/2. 39 賴俊傑,哥本哈根會議集思討論國際綠色技術移轉機制議題,實質突破性進展待後續再議,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009 年 12 月 25 日,網址:http://stli.iii.org.tw/ContentPage.aspx?i=3222。 (最後瀏覽日:2014 年 7 月 18 日) 38. 23.
(29) 2010 年第 16 次締約國大會(COP16 ),於 2010 年 11 月 29 日至 12 月 10 日間,於墨西哥坎昆(Cancun)舉行。各國及團體代表在兩週會議期間參與討 論包括全球應對氣候變遷減緩及調適行動、溫室氣體排放與減量查核、以及推 動協助開發中國家的綠色技術轉移和金融機制等廣泛議題。依據本次會議第一 號決議文,40決議建立技術機制(Technology Mechanism),包括成立技術執行 委員會(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TEC),41以及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 (Climate Technology Center and Network, CTCN),以利綠色能源與氣候變遷 調適相關技術在國際間之發展與轉移。. 第 17 次締約國大會於 2011 年 11 月 28 日至 12 月 11 日於南非德班舉行。. 政 治 大. 本次會議延續 2010 年坎昆協議建立之「技術機制」進行具體討論 。根據本次. 立. 會議第四號決議,技術執行委員會將由技術專家組成,負責鑑別技術需求及排. ‧ 國. 學. 序、整合國際技術資源及提出相關建議; 42 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則將實際回應 並提供開發中國家有關減量及調適方面之技術需求,以利綠色能源與氣候變遷. ‧. 調適相關技術在國際間之發展與轉移。這次會議針對技術執行委員會與氣候技 術中心及網站之組織架構及運作監督、以及兩者之間的分工配合已提出規範。. y. Nat. sit. 未來機制的實際運作方式,將是國際間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緩技術發展與轉移之. al. n. 討論。43. er. io. 主要挑戰,尤其是有關減量及調適技術機制與金融機制間的相互配合方式仍待. Ch. engchi. i n U. v. 第 19 次締約國大會(COP19)亦於 2013 年 11 月 23 日於華沙完成了氣候 技術中心和網絡(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CTCN)的建置,以 便立即回應開發中國家所提出的技術和援助請求,CTCN 已開始營運,並鼓勵 開發中國家設立聯絡點,以加速技術的轉移。. 聯合國根據氣候變遷架構公約,2013 年 2 月於肯亞成立氣候科技網絡中心 (Climate Technology Center and Network,以下簡稱 CTCN),主要任務在架構技 40. Decision 1/CP.16. 簡慧貞, 淺談後「多哈談判」之 2050 年低碳門路,碳經濟,第 28 期,2013 年 2 月。 42 Decision 4/CP.17. 43 顧洋,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 17 次締約國大會觀察與感想,能源報導,頁 7,2012 年 2 月。 41. 24.
(30) 術移轉架構,讓技術與資金能夠順利進入開發中國家,協助氣候環保技術的落 實與發展。CTCN 將促進企業前往開發中國家投資,促成國際合作機會,並且 將提供能力培訓、技術訓練與數據、分析工具和其他相關技術支援,讓開發中 國家適應技術,具有製造生產能力。若氣候環保技術移轉架構成功,未來不排 除將經驗複製到其他技術領域之上。.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5. i n U. v.
(31) 第三章 氣候變遷綱要公約體制下之技術移轉發展現況 國際間有關促進綠色技術移轉之討論,在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 第 4 條 即有明文規定,不過這項議題直到 2007 年召開公約第十三屆締約國大會所決議 的「峇里行動計畫」(Bali Action Plan)中,與減緩、調適、資金投資並列為 後京都機制的四大主軸後,才獲得廣泛重視。 44 於此之後,討論技術移轉的發 展多以機制面與財務面為主。本章將以技術機制之運作與財務機制的發展現況 作重點說明。. 第一節 技術機制之運作. 立. 政 治 大. 2009 年,於丹麥哥本哈根落幕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 15 次締約國. ‧ 國. 學. 大 會 中 , 各 國 則 是 達 成 共 識 , 欲 建 立 一 套 「 技 術 機 制 」 ( Technology Mechanism)的共識,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獲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需的環境無. ‧. 害技術,促進該技術的發展及移轉,以作為實現減量及調適的支援措施。該機 制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執行委員會,將由各國代表所組成,扮演溝通協調的角. y. Nat. sit. 色;另一部分為氣候技術中心,將由技術專家組成,並協助各國進行國家能力. er. io. 建構。45這項機制將依據各國的環境條件及需求優先性分別進行。 46. al. n. v i n C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h16e屆締約國大會(COP16)於 2010 年 12 月在 ngchi U. 墨西哥 坎昆落 幕, 其 中坎昆 協 議主 要內 容 為:建 立技術 機制 ( Technology Mechanism),包括立即成立技術執行委員會(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TEC)、未來則將成立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Climate Technology Center and Network, CTCN),以利環境無害技術與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技術在國際間之發 展與轉移,並強化減量和調適工作所需要的技術發展和移轉。 44. 賴俊傑,哥本哈根會議集思討論國際綠色技術移轉機制議題,實質突破性進展待後續再議,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009 年 12 月 25 日,網址: https://stli.iii.org.tw/ContentPage.aspx?i=3222(最後瀏覽日:2014 年 6 月 20 日)。 45 Letha Tawney & Lutz Weischer, From Copenhagen to Cancun: Technology Transfer, 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May 10, 2010), http://www.wri.org/blog/2010/05/copenhagen-cancuntechnology-transfer. 46 The Climate Technology Mechanism: Issues and Challenges,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ar. 2011), http://www.ictsd.org/downloads/2011/04/technologymechanism.pdf.. 26.
(32) 第十七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 2011 年於南非德班舉行,本次會議 延續 2010 年坎昆協議建立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減緩技術機制進行具體討論,包括 成立技術執行委員會以及成立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絡。 47 技術執行委員會將由技 術專家組成,負責鑑別技術需求及排序、整合國際技術資源及提出相關建議; 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則將實際回應並提供開發中國家有關減量及調適方面之技 術需求,以利綠色能源與氣候變遷調適相關技術在國際間之發展與轉移。這次 會議針對技術執行委員會與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絡之組織架構及運作監督、以及 兩者間的分工配合已提出規範。其中,氣候技術中心與網路的組織包括一個氣 候技術中心,以及一個由相關機構組成的網路,該網路必須要能回應開發中國. 政 治 大. 家對於技術發展與網絡的需求。相關機構範圍十分廣泛,包括各國的組織、區. 立. 域組織、國際性組織等。48. ‧ 國. 學. 聯合國第 18 屆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暨京都議定書第 8 屆締約國大. ‧. 會於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7 日假卡達杜哈舉行,本次會議決議,委由聯合國環境 規劃署(UNEP)於五年內,籌設氣候技術中心。. sit. y. Nat. er. io.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 19 次締約國氣候談判會議於 2013 年 11 月 11. al. n. v i n Ch 即回應開發中國家要求技術轉讓方面的諮詢和援助。 e n g c h i U 以下針對技術執行委員 至 23 日在波蘭的華沙召開,各國政府完成建立氣候技術中心和網絡工作,可立 49. 會與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的發展現況做介紹:. 47. Padmashree Gehl Sampath, Can the climate technology mechanism deliver its promise? Some issue and considerations, Realizing the potential of the UNFCCC Technology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RAD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 May 2012), HTTP://WWW.ICTSD.ORG/DOWNLOADS/2012/05/REALIZING-THE-POTENTIAL-OF-THE-UNFCCCTECHNOLOGY-MECHANISM.PDF. 48 林春元、辛年豐、李彥麟、郭思岑,德班會議的核心議題與進展 ,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 策與法律中心(PLES) ,2011 年 12 月 20 日, http://ples.law.ntu.edu.tw/UserFiles/Durban_Issues%20and%20Development_PLES.pdf(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6 月 25 日 )。 49 從 COP 19 看國際氣候談判情勢,網址:http://www.gomoea.tw/download/message3/2014%A6~1%A4%EB_%B1qCOP_19%AC%DD%B0%EA%BB%DA %AE%F0%AD%D4%BD%CD%A7P%B1%A1%B6%D5.pdf(最後瀏覽日: 2014 年 6 月 25 日 )。. 27.
(33) 壹、 技術執行委員會 一、技術執行委員會之組成. 關於技術執行委員會的組成,根據砍昆協議附錄四: 50 「技術執行委員會 的組成和任務」,其中規定:技術執行委員會應由締約方會議選出的 20 名專家 成員組成,以個人身份任職,由締約方提名,目的是實現公平和平衡的代表性, 其方式如下:《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成員 9 名,再加上非《公約》附件一 所列締約方所在 3 個區域,即非洲、亞洲及太平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區域各 3 名;小島嶼發展中國家 1 名和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 1 名。. 立. 政 治 大. 此外,技術執行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應吸收外部專門知識,包括“氣候公約”. ‧ 國. 學. 專家名冊和氣候技術中心與網絡,以提供諮詢意見,包括作為會議專家顧問。 且技術執行委員會在開展工作中應當尋求政府間和國際組織以及私營部門的投. ‧. 入,並可尋求民間社會的投入。委員會可邀請相關政府間和國際組織以及私營 部門和民間社會的顧問就所出現的具體問題作為專家顧問參加會議。. n. al. er. io. sit. y. Nat 二、權責. Ch. engchi. i n U. v. 根據第 16 屆締約國大會第一號決議,大會決議成立「技術機制」51,並組 成「技術執行委員會」與「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 其中「技術執行委員會」的權責,依據該號決議第 121 段表示,應包含: 第一:提供關於技術需要的概覽和關於開發和轉讓緩解和適應技術的政策和技 術問題分析;第二:考慮並建議有關行動,以促進技術開發和轉讓從而加速緩 50. FCCC/CP/2010/7/Add.1, Decision 1/CP.16, ¶117 provides, “Decides to establish a Technology Mechanism to facilita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ctions for achieving the objective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113–115 above, under the guidance of and accountable to the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which will consist of the following components: (a) A 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to undertake the functions contained in paragraph 121 below; (b) A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to undertake the functions contained in paragraph 123 below.” 51. 28.
(34) 解和適應行動;第三:就與技術開發和轉讓有關的政策和方案優先事項建議指 導意見,特別考慮到最不發達國家締約方;第四:促進和便利政府、私營部門、 非營利組織和學術界及研究界在緩解和適應技術的開發和轉讓方面的合作;第 五:建議為解決技術開發和轉讓方面的障礙的行動,以扶持加強緩解和適應行 動;第六:尋求與相關國際技術倡議、利害關係方和組織合作,並促進各種技 術活動、包括《公約》下和《公約》外的活動之間的連貫一致和合作;第七: 在國際、區域和國家三級,通過相關利害關係方之間特別是政府與有關組織或 機構之間的合作,推動擬訂和利用技術路線圖或行動計劃,包括制訂最佳做法 指南,作為緩解和適應行動的促進工具。52. 貳、 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 立. ‧ 國. 學. 一、目標. 政 治 大. ‧. 氣候技術中心及網站於 2013 年 11 月成立於丹麥哥本哈根。該組織由聯合 國環境規劃署里瑟中心(UNEP Risø Centre)與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DO). y. Nat. sit. 共同策劃,53 其功能在於:推動技術合作並加強技術的開發與轉讓,以及根據. n. al. er. io. 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請求,按照它們各自能力和國情及重點,為它們提供協助,. v. 以建立或加強其確定自身技術需要的能力,促進籌劃和執行技術項目,從而支. 52. Ch. engchi. i n U. Decision 1/CP.16, ¶ 121 provides, “Also decides that the functions of the Technology Executive Committee shall be to: (a) Provide an overview of technological needs and analysis of policy and technic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ies for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b) Consider and recommend actions to promot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 in order to accelerate action on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c) Recommend guidance on policies and programme priorities related to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 with special consideration given to the least developed country Parties; (d) Promote and facilitate collaboration on the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 of technologies for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between governments, the private sector, non- profit organizations and academic and research communities; (e) Recommend actions to address the barriers to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ransfer in order to enable enhanced action on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f) Seek cooperation with relevant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initiatives, stakeholders and organizations, and promote coherence and cooperation across technology activities, including activities under and outside of the Convention; (g) Catalyse the development and use of technology road maps or action plans at the international, regional and national levels through cooperation between relevant stakeholders, particularly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organizations or bodies, 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of best practice guidelines as facilitative tools for action on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53 Climate Technology Centre and Network Ready to Assist Developing Countries, UNEP NEWS CENTRE (Nov. 21, 2013), http://www.unep.org/newscentre/Default.aspx?DocumentID=2755&ArticleID=9708&l=en (last visited June 23, 2014).. 29.
相關文件
Under the guiding principles for the ongoing renewal of the school curriculum,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seven learning goals should continue to focus on promoting the
Like the governments of many advanced economies which have formulated strategies to promote the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T) in learning and teaching,
The Sub-committee also noted that under the existing policy, an extensive range of support measures (Please see Appendix 2), guidelines, resource materials (Please see Appendix 3)
• to assist in the executive functions of financial resource management (such as procurement of goods and services, handling school trading operations, acceptance of donations,
Wang, Solving pseudomonotone variational inequalities and pseudocon- vex optimization problems using the projection neural network, IEEE Transactions on Neural Networks 17
We explicitly saw the dimensional reason for the occurrence of the magnetic catalysis on the basis of the scaling argument. However, the precise form of gap depends
Define instead the imaginary.. potential, magnetic field, lattice…) Dirac-BdG Hamiltonian:. with small, and matrix
Teacher starts the lesson with above question and explains to students that making business decision is one of the basic functions of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