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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質的探討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氣質的探討

氣質是什麼?我們為什麼要討論氣質?氣質在不同學者的解釋下 有不同的定義,氣質(temperament)一詞源自拉丁文 temperare,意指 混雜(to mix),行為的產生是由多向度氣質共同創造而來,固有的生 物性個別差異是藉由年齡而被討論(Kristal, 2004)。氣質是由一群特點 所組成的,有生物性的基礎,反應行為的傾向,在嬰兒期即可辨識

(Goldsmith, Buss, Plomin, Rothbart, Thomas, & Chess, 1987)。

本節擬從下列幾個方向探討:壹、氣質的先天論與後天論觀點,

貳、氣質的定義,參、氣質的內容,肆、氣質的評量工具。

壹、氣質的先天論與後天論觀點

在西方,對於氣質是先天論或是後天論的觀點,早已爭辯許久,

遠在古羅馬時代的醫生對於氣質是持先天論的觀點,他們認為氣質與 體質有關,並具遺傳性;當然,也有學者對於氣質是持後天論的觀點,

這派學者認為氣質與環境有關,在個體與環境互動的經驗上造成個別

一、氣質的先天論

(一)氣質與體液的關係

希臘時代,醫生 Galen 根據人體內熱、寒、乾和濕的能力,提出 易怒氣質型、樂觀氣質型、冷淡氣質型以及憂鬱氣質型等四種氣質類 型,這個觀點是建立在生理的基礎上,但是備受爭議,幾世紀後,大 家漸漸不再接受此種看法。

(二)氣質與腦部的關係

到了十九世紀,學者認為腦部的某些特定區域與人類的行為有 關。例如:Gall 認為氣質及情緒與腦部皮質的結構有關,並可由頭蓋 骨測量出來。

(三)氣質與體型、身體外在特徵的關係

有部分學者討論身體體型與氣質間的相關,尤其到了十九世紀 末,受到達爾文物競天擇理論的影響,許多學者提出身體體型、臉、

眼睛顏色、頭髮及皮膚與特定的行為有關。例如:Simms 探討身體體 型與氣質間的相關性,他將二十種以上的心理特質與五種身體體型做 相關。

(四)氣質與體質的關係

Seldon 最主要的貢獻是提出人格類型論,他從體質的角度探討人 格,將人類體型分為胖、中、瘦三種,每一類型皆與氣質有關,但他 也相信環境會影響氣質,但以後學者根據此觀點做研究,卻發現類型 論與氣質的相關甚低(王珮玲,民80)。

(五)氣質先天論的研究

氣質遺傳因素的研究多半是以同卵雙生、異卵雙生或手足關係來 分析與比較。同卵雙生子的遺傳是完全相同的,而異卵雙生子沒有完 全相同的遺傳,卻有非常類似的遺傳環境(張美麗,民80)。在學前同

卵與異卵雙生兒童的氣質研究發現,兒童的適應性與活動量較具遺傳 成分。由於各研究的氣質定義及工具並不一致,因此,其餘氣質的遺 傳性並不相似,但整體而言,同卵雙生兒童確實有較高的氣質遺傳相 似性,尤其在同卵、異卵雙生及收養與否的關係中,研究發現在兒童 早期的發展階段,遺傳因素在氣質成份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就是 說,遺傳因素顯著影響了個體的氣質表現(楊招謨,民86)。

二、氣質的後天論

從上述「氣質」是天生的觀點來看,許多研究是以醫學和生物學 的角度對「氣質」作探討,但二十世紀後,學者也相信「環境」會影 響氣質的形成,對氣質是天生的觀點就不是相當支持而重視了(戴立 梅,民93)。

1930 年代,環境影響行為的觀念被接受;1970 年代,心理學家開 始強調經驗及豐富環境對兒童發展的影響性,認為氣質的個別差異會 受社會因素影響。在二十世紀,心理學的研究重點強調氣質對行為障 礙的預測性,許多學者臆測氣質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可從嬰兒預測至 成人。1956 年,Thomas 及 Chess 兩人首先對幼兒先天行為的個別差異 進行長期追蹤研究,發現這種早期的個別差異是嬰幼兒與生俱來的固 有特性,在個體發展中,再透過主動積極地與環境因素相互作用,進 而形成個體的個別性。也因此,同一家庭中的兄弟姊妹間的氣質有所 不同,父母對家中不同的子女也會有不同的反應(Thomas, Chess, &

Birch, 1968)。

Thomas、Chess 和 Birch(1968)認為生理對個體氣質的影響並非 永久不變,在個體發展的過程中,仍然會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如:

母親懷孕時的狀況、幼兒出生後的健康情形,以及家庭和週遭生活環 境為幼兒帶來心理上的影響。王珮玲(民 92)也認為氣質如同我們的

身高、體重般,雖有天生的個別差異,受基因影響,但是在個體的成 長過程中,會受環境影響,並與環境互動後,再因社會環境的需求做 適度修飾,以因應情境的需要,因而也造成氣質在一段時間或不同的 情境下的變化。而研究者認為氣質的先天或後天可由氣質間的最佳適 配度(goodness-of-fit)的論點再度獲得支持。氣質間的最佳適配度是 贊同氣質有其先天成份,但是,經由後天環境的順應可把個體較不被 社會接納的特性轉成隱性,甚至能在外在行為表現上符合環境的需 求,個體且能在快樂的環境成長。因此,氣質的後天論仍具意義。

貳、氣質的定義

一、教育辭典中的氣質定義

(一)教育大辭書中界定氣質是天生的情態與心緒多相同之點,惟較 持久而堅定(朱經農、唐鉞和高覺敷,民53)。

(二)教育大辭典中定義的氣質是人格的一個組成成分。是一個人在 他的心理活動和外部動作中,對人和情境等所表現的有關強度、穩定 性和敏捷性等方面心理特徵的綜合,也獨特地表現在情緒和情感發生 速度、向外表現的強度等方面,受個體生理組織特點的制約,比其他 心理特點更具有先天傾向(顧明遠,民79)。

(三)張氏心理學辭典中氣質是指個人在一般情境下對人和情境所表 現的相當持久性的獨特傾向。氣質一詞常用來描述一個人的脾氣或性 情,一個人的氣質雖與學習修養有關,但主要還是與先天遺傳的體質 因素有密切關係(張春興,民95)。

二、學者對氣質的定義

在 1987 年有一場以氣質為主題的圓桌會議,邀請不同領域的學者

學者共同探討「什麼是氣質?(What is temperament?)」以下是參與 此會議學者對氣質的定義:

(一)Buss 和 Plomin 的氣質定義

Buss 和 Plomin(1975, 1984)則認為氣質的行為特徵必須有遺傳基 礎,也就是具遺傳性的人格特質,且在嬰兒時就出現,尤其是在生命 的第一年。在發展上必須具適應性,而且此種特徵也能在動物上顯現。

並認為氣質須具有三項特徵,即情緒性(emotionality)、活動量(activity)

和社交性(sociability)。原 Buss 和 Plomin(1975)的氣質定義尚包括 衝動性(impulsivity),但在後續研究中,發現衝動性不具遺傳性,因 此將其排除。

Buss 和 Plomin 認為氣質影響環境勝過環境影響氣質(Goldsmith et al., 1987),換句話說,一個活動量較大的個體會去尋找活動、高度 活力的環境,然而,活動量較少者會去尋找較安靜的活動。

(二)Thomas 和 Chess 的氣質定義

Thomas 和 Chess 則以行為模式來定義氣質。所謂行為模式是指行 為的「如何性(how)」,不是指行為「是什麼(what)」或是「為什麼

(why)」;即視氣質是個體如何表現行為的總稱,是一現象名稱,描述 個體動作的快慢、規律性、適應性、動作表現強度、情緒本質和注意 力集中等情形(Thomas, Chess, & Birch, 1968; Thomas & Chess, 1977;

Chess & Thomas, 1996)。

Thomas 和 Chess 提出氣質有下述三個特性(Goldsmith et al., 1987): 1.氣質是獨立性的心理特質,氣質不屬於其他的心理特性,例如:

認知、喚覺、動機或情緒。但在個體的成長過程中,氣質會與這些心 理屬性互動,在互動的過程中,會使得幼兒在特定的情境下,表現出 他的行為反應。

2.氣質不同於能力或人格,但與能力或人格都是構成個體行為的要 素。

3.氣質是對外界刺激(external stimulus)、機會(opportunity)、期 望(expectation)和要求(demand)時的反應,相同的刺激對不同的個 體會產生不同的行為,而不同的環境刺激卻可能引起相同的行為,可 知氣質與環境的影響是雙向的。

(三)Rothbart 和 Derryberry 的氣質定義

Rothbart 及 Derryberry(1981)認為氣質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並植 基 於 生 物 性 的 基 礎 上 , 是 個 體 在 反 應 性 (reactivity)及自我調節

(self-regulation)上的個別差異。就反應性而言,是指個體對刺激的敏 感度、內分泌腺、自主中央神經系統的喚醒程度而言;就自我調節而 言,調節本身就是一種過程,例如注意、趨避和壓抑等等都可以調節 反應,個體可以增加或減少環境刺激對中樞神經系統的傷害。

Rothbart 強調氣質是隨著成熟而改變,當其他向度維持穩定時,一 個向度是可能改變的,她視這個模式為互動,因為氣質存在於個人之 中,但被環境所強化,也被個人的環境經驗所影響(Kristal, 2004)。

(四)Campos 和 Goldsmith 的氣質定義

Campos 和 Goldsmith 認為氣質是種表達和經驗原始情緒及原始感 覺的個別差異。二人將氣質界定在行為層次,但並非認為氣質只有行 為性(behavioral nature)而已,他們認為遺傳基因對氣質具有決定性 的因素,基因影響行為表現,使氣質的行為特性在社會情境中更能顯 示出它的意義性,有利於直接實證研究(Goldsmith et al., 1987)。

参、氣質的內容

氣質受到生物性影響極大,但在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受到環境的 影響,氣質的內容是氣質評量的重要指標,也是使我們更深切的了解 氣質的依據,將上述氣質定義中各派學者所界定的氣質內容描述如下:

一、Buss 和 Plomin 所界定的氣質內容

Buss 和 Plomin(1975)認為氣質應涵蓋情緒性、活動性、社交性 和衝動性,僅分別說明如下:

(一)情緒性(emotionality):指個體被情緒激起後反應的程度,情緒 性與悲傷相等,此特徵較強調不快樂的情緒層面,例如:害怕、生氣 等等,此特徵是由極端無慾望變化到極端失去控制之情感反應。

(二)活動性(activity):指動作的節奏及精力發洩的程度。包含了行

(二)活動性(activity):指動作的節奏及精力發洩的程度。包含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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