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坡地監測系統現況分析與評估
4.1 法令層面
4.1.1 坡地建築開發管理法令之沿革
坡地的開發管理法令,隨著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 一直到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的編定,如圖 4.1 所示,法令規範從開 始的土地劃定層面大項一直到明確的建築管理辦法產生之間,歷經 過幾次重大變革,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相關法令編定,大約可分為 幾個時期,其間沿革如表 4.1 所示,
圖 4.1 非都市土地使用計畫體系 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
區域計畫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
主要計畫
細部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國家公園計畫
間接指導關係 直接指導關係
表 4.1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制度沿革對照表 (增修 何明景 蔡綽芳) 規定』70/04/22
增列山坡地保育區應變更編定為丙種 辦法』72/07/07
全面管制山坡地開發建築,開發規模 管理辦法』79/02/14
1. 提昇開發案之審查層次至區域計
79/10/30
規範區位限制條件及技師簽證項目。
修正『山坡地開發建築 管理辦法』86/03/25
1. 簡化審查程序,刪除第 25 條規定。
2. 環保、水保及建管併行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
審議規範』86/05/09
可開發建築坡度自 55%降低為 40%; 審議規範』87/09/25
調降開發許可平均坡度,坵塊平均坡 點』86/11/07
加強各項審查作業,明訂審查組成人 員,加強監測項目審核。
增訂『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施工篇第十三章山坡 地建築專章』87/07/01
明訂坡地建築不可開發地區及坡地建 築設計原則。
由於改革過程中難免歷經法令的不完整,當時有心人士利用法 令的不完整或鑽其漏洞為謀己利,對山坡地區不當開發,造成現今 嚴重的後遺症,如法令不完整下的產物『老丙建』及濫墾、濫伐造 成崩塌、土石流等自然的反撲現象,尤其自林肯大郡災難發生後,
已經間接的促使法令規範重點由早期的土地規劃及環境水土保持管 理層面,已演變到現今的防災管理及災後處理層面,問題已經不是 單單僅限於管理技術層面,所以除了加強山坡地開發審核外,如何 更有效的達到事前防災是目前法令最重要且急切需要的。
經由表 4.1 可發現,自從林肯大郡的災難發生後,法令之層面 已由管理技術層面轉變成防災層面,首先民國 86 年 8 月 28 日內政 部營建署以台(86)內營字第 8681578 號函研商『如何加強山坡地 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 都飭起造人設置大地工程監測系統,以觀測其基地及相鄰地區之地 層變位及地下水位變化情形,避免災害之發生』,接著即針對山坡 地建築管理辦法中第三章『雜項執照』部分進行修改,於 86 年 11 月 7 日公布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內 容除加強審查制度外,特別將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中,『監測系 統』項目明訂列入審查項目中,如表 4.2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 內容及台北縣政府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所需檢附書圖文表如表 4.3,其中台北縣及基隆市更擬規定於建造執照申請時需提出永久性 監測系統及其規劃配置圖說。
接著陸陸續續的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一項山坡地檢查會議 中,與會各政府相關單位、專業團體及學者專家,研議辦理山坡地 社區安全檢查工作。林肯大郡的災難也間接促成了建築技術規則中
建築設計施工篇之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的成立,並於 87 年 1 月 1 日公布實施。
此外主要建管單位為管制山坡地過度開發,針對非都市土地變更編 定為可建築用地之限制,於八十七年九月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 議規範』,調降山坡地開發坡度上限為百分之三十;至於已編定或 劃定為可建築之山坡用地,其建築許可之坡度管制條件,有別於變 更編定之審議條件,但為兼顧已編定或劃定為可建築之山坡用地合 理利用,因此依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篇之相關條款,過去山坡地丙種建地的容積率為百分之一百 六十,即使劃為不可開發地區較多,但整個基地的開發度並不低。
現行在容積率調降至百分之一百二十,坡度從百分之四十調降至百 分之三十,可建築用地坡度上限從百分之五十降至百分之三十,可 說是透過配套措施降低開發總量,讓山坡地建築朝向低密度、高品 質發展。
所以目前法令之增修均著重於防災層面,為了要達到事前防災 的目的,不僅僅只是在法令上對於坡地建築規範做修正即可,如何 實際且有效的掌控坡地實況才是最務實的做法,透過坡地監測是一 個最好的手段。
表 4.2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內容
表 4.3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所需檢附書圖文表
4.1.2 目前監測相關法令
目前有關監測相關規定法令如下:
民國 86 年 8 月 28 日首先內政部營建署以台(86)內營字第 8681578 號函研商『如何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要求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都飭起造人設置大地工程監 測系統,以觀測其基地及相鄰地區之地層變位及地下水位變化情 形,避免災害之發生』
民國 86 年 11 月 7 日公布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 驗執行要點』,內容除加強審查制度外,特別將山坡地雜項執照 審查表中,『監測系統』項目明訂列入審查項目中
由目前國內監測之相關法令知道,對於坡地之監測工作只限於 申請雜項執照及施工管理階段,當工程完成後並無長期之監測計 畫,所以只能確保施工建造期間整個基地社區之短期之安全及穩定 性,並不能保證住宅社區之長期安全性,然而坡地監測事實上是最 能反應坡地狀況,所以不論對於坡地社區開發期間的短期安全監測 或是開發完成後的長期安全監測都是必要的,若要在法令上強制施 行,在目前仍有許多執行及技術層面上的困難,如何以一套完整的 配套措施使得政府,業主、居民在執行、技術、經濟層面都能達到 共識是首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