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洗錢行為之罪刑化與重刑化
第二節 洗錢行為之罪刑化
第一項 洗錢犯罪化之探討
洗錢行為之犯罪化,乃近代國家在刑事立法上之趨勢,從一九七 零年美國制定「銀行秘密法」(Bank Secrecy Act)後,短短數十 年間,各國紛紛立法規範洗錢行為之懲治。洗錢行為之犯罪化,固然 為因應犯罪集團化及嚴重化之潮流,然而洗錢行為以立法加以刑罰評 價,主要與各國的立法刑事政策(kriminalpolitk)有關,須視各國 的國情需要而定。而將洗錢行為犯罪化之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如下:
(一)與販毒、走私等重大犯罪關係密切-形成社會 治安的潛在威脅
將洗錢行為犯罪化之原因,首先是肇因於毒品犯罪
,
因為毒品犯 罪是世界各國最頭痛的問題,幾乎均列為國家立法政策上所必要打擊 及規範之目標。而在打擊毒品犯罪時,則發現許多販毒集團為了將其 販毒不法所得之大筆現金加以運用,而躲避檢調與司法機關之偵查,大多透過洗錢手法將資金「漂白」,最後整合成合法資金。所以,為 了有效打擊毒品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有必要將洗錢部分也納入規範 內,否則將無法達到有效打擊毒品犯罪。
次者是肇因於犯罪組織,由於許多犯罪組織均認為洗錢是一種低
風險而高回收之活動,從而先以某種公司的形態作偽裝,再將組織的 犯罪所得,透過彼此的利益輸送,達到隱藏該犯罪行為所得的目的。
這樣一來,不但藉由洗錢手段可以確保其不法犯罪所得,而且還為其 從事下一波的犯罪活動提供新的資金,於是形成以合法掩護非法再投 入衍生性的各種犯罪活動。所以,為了有效打擊組織犯罪,追繳不法 犯罪所得,防止犯罪組織獲得新的資金,勢必須將洗錢部分也列入規 範內,才能達成防止組織犯罪之目的。
所以就以防制毒品犯罪與組織犯罪而言,在刑事政策上係基於社 會治安之防制著眼。因為毒品犯罪與組織犯罪均使社會整體治安受到 影響,有鑒於此,洗錢行為實有加以犯罪化之必要,俾徹底打擊此類 重大犯罪之經濟來源與不法犯罪所得並減少犯罪之發生,從而解除社 會治安的潛在威脅21。
(二)破壞金融市場公平、公正且有效率之運作可能 性-損害社會公共信用與影響經濟發展
為何在刑事政策上須對洗錢行為加以犯罪化,除前項是基於社會 整體治安考量外,另一方面有基於維持經濟與金融秩序之立論,認為 金融服務業的市場中,公平、公正之運作是相當重要,於洗錢之步驟
21 參見戚仁俊,英國洗錢法制之研究,法律評論,第 61 卷第 5、6 期合刊,1993 年 3 月,頁 13-14。
而言,第一階段是處置階段與第二階段多層化階段,均藉由許多複雜 金融交易來清洗不法所得。如果犯罪所得資金可輕易在,金融機構清 洗,無論是主管或員工被收買,該金融機構(Finanzinstitute)均 將被視為共犯,因其將成為犯罪網絡的一環。換言之,洗錢的資金將 使市場上投資人對金融工具與投資市場的公平、公正與效率喪失信 心;而在投資人對金融市場運作失去信心的情況下,該國之經濟即有 傾覆瓦解的可能,進而損害社會公共信用與影響經濟發展。因而,洗 錢行為才須加以犯罪化22。
(三)妨害國家司法秩序與犯罪偵查
第三種認為在刑事政策上須對洗錢加以犯罪化之理由,則是基於 保護國家的司法任務之行使。其立論認為洗錢行為的客體為其前提
(重大)犯罪所得之利益,應依刑法第三八條等沒收規定加以沒收,
且該不法所得亦為犯罪證據,故如販賣毒品、販賣軍火、經營地下錢 莊、圍標工程、從事色情行業等重大犯罪均有龐大的財產利益,皆透 過洗錢方式來清洗不法所得,即可逃避司法偵查機關之追查與沒收。
故洗錢行為妨害了刑事追訴機關之偵查工作和國家司法權的運作。換 言之,將洗錢行為犯罪化,其目的之一即為排除不法行為對刑事司法
22 參見謝福源,前揭註 3 書,頁 5。
的阻撓,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任務之行使23。
(四)威脅國家安全與破壞政治清明
第四種認為在刑事政策上須對洗錢行為加以犯罪化之理由,則是 基於有效保護國家安全,加強政治穩定度。其認為洗錢不僅強化了犯 罪組織、危及經濟安定,更影響政治的穩定,洗錢者常以行賄、引誘、
威脅一國政府中海關、司法以及其他官員,以利其控制政治、社會與 經濟組織。同時為保住其不法利益、穩固其社會地位,常在選舉期間 贊助特定候選人大額競選經費,期能在該候選人當選後,維持其經營 事業及各種利益,不僅是影響選風,也無疑是對民主政治的嚴重傷 害。尤其以拉丁美洲最嚴重,導致該地區政府官員貪汙腐敗傳聞不斷
(如秘魯前總統藤森因貪汙洗錢而下臺),而政府官員貪汙腐敗,無 疑造成國家安全之威脅,對於政治穩定度造成莫大影響。故將洗錢加 以犯罪化,即可有效保護國家安全,加強政治穩定度24。
第二項 論我國洗錢犯罪化之刑事政策
我國有關洗錢犯罪化之刑事政策為何?本文認為主要應是基於保 護國家的司法任務之行使。因為就我國洗錢防制法第一條規定:「為
23 參見謝立功,「試論兩岸金融機構反洗錢之法律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 115 期, 2004 年 12 月,頁 32,
24 參見謝立功,前揭註 23 文,頁 31。
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顯然其立法目的即著眼於 追查重大犯罪。
司法機關在追查重大犯罪如販賣毒品、販賣軍火、經營地下錢 莊、圍標工程、從事色情行業等重大犯罪均有龐大的財產利益,發現 多數透過洗錢方式來清洗不法所得,如此一來,即可逃避司法偵查機 關之追查與沒收。故洗錢行為妨害了刑事追訴機關之偵查工作和國家 司法權的運作。在刑事政策上處罰洗錢行為,目的在排除不法行為對 於刑事司法的阻礙,為了保護國家的司法任務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