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古蹟音樂沙龍推展現況綜合分析與策略建議
第二節 活動策略
在 公 部 門 經 費 侷 限 下 , 需 要 在 有 限 的 經 費 中 , 做 出 有 效 的 行 銷 , 以 利 活 動 的 推 展 。 依 據 古 蹟 音 樂 沙 龍 活 動 S W O T 分 析 , 及 研 究 結 果 討 論 內 容 , 整 理 出 以 下 活 動 策 略 , 以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
一 、 活 動 模 式 經 營 轉 換 , 亦 或 可 轉 由 非 營 利 單 位 負 責 籌 辦 。
( 一 ) 將 原 先 假 日 一 天 一 場 的 表 演 時 間 , 調 整 與 增 加 表 演 場 次 二 至 三 個 時 段 , 可 分 為 業 餘 表 演 團 體 ( 含 學 生 社 團 ) 及 專 業 表 演 組 , 分 別 依 照 不 同 族 群 觀 眾 安 排 較 適 宜 場 次 進 行 演 出 , 一 方 面 可 以 提 供 有 興 趣 民 眾 表 演 機 會 , 一 方 面 扶 植 在 地 表 演 團 體,仍 具 有 活 動 整 體 表 演 水 準。
( 二 ) 活 動 表 演 景 點 目 前 僅 止 於 孔 廟 、 赤 崁 樓 與 安 平 古 堡 , 建 議 擴 增 景 點 , 以 讓 藝 文 活 動 能 更 普 及 , 以 增 加 民 眾 的 參 與 意 願 與 方 便 度 。
二 、 公 部 門 確 實 訂 定 表 演 團 體 活 動 參 與 辦 法 與 考 評 制 度 。
( 一 )明 訂 專 業 組 表 演 團 體 參 與 徵 選 辦 法 , 並 支 付 演 出 費 用 , 以 維 持 活 動 的 整 體 品 質 。
( 二 ) 明 訂 考 評 辦 法 及 業 餘 團 體 報 名 與 表 演 規 定 , 並 定 期 與 所 有 表 演 團 體 進 行 檢 討 會 議 及 意 見 溝 通 。
( 三 ) 業 餘 表 演 團 體 不 支 薪 , 但 仍 須 遵 照 活 動 表 演 團 體 報 名 方 法 執 行 。
( 四 ) 對 於 演 出 內 容 , 應 鼓 勵 多 元 類 型 表 演 團 體 及 具 有 創 意 文 化 特 色 之 團 體 , 而 非 侷 限 在 流 行 樂 歌 唱 , 一 方 面 帶 給 觀 眾 不 同 的 體 驗 與 休 閒 素 養 教 育 , 一 方 面 也 讓 藝 文 團 體 有 更 多 的 表 演 發 展 空 間 。
三 、 拓 展 活 動 宣 傳 管 道 。
( 一 ) 會 請 公 部 門 相 關 單 位 行 政 協 調 , 利 用 台 南 市 垃 圾 車 每 日 播 音 , 加 入 活 動 宣 傳 。
( 二 ) 尋 求 台 南 市 各 觀 光 旅 遊 網 站 資 訊 連 結 配 合 。
( 三 ) 調 整 活 動 專 屬 節 目 表 索 取 位 置 , 例 如 放 置 於 台 南 市 各 問 路 店 , 或 社 區 鄰 里 大 樓 公 告 與 各 級 機 關 學 校 公 告 等 , 以 達 到 最 有 成 效 性 。
( 四 ) 製 作 活 動 專 屬 旗 幟 , 於 演 出 當 日 擺 放 於 古 蹟 入 口 , 強 化 活 動 宣 傳 。
( 五 ) 重 新 編 排 專 屬 節 目 表 內 容 , 增 加 活 動 內 容 資 訊 版 面 。 四 、 提 供 社 區 合 作 , 鼓 勵 各 類 型 志 工 加 入 , 協 助 活 動 現 場 設 備 管 理 與 宣 傳 。 尋 求 社 區 合 作 資 源 , 及 學 校 單 位 合 作 , 制 訂 活 動 志 工 任 用 辦 法 , 鼓 勵 學 生 或 退 休 民 眾 及 有 意 願 的 社 區 民 眾 加 入 , 以 提 升 地 方 民 眾 支 持 與 認 同 , 強 化 社 區 凝 聚 力 。
五 、 可 依 照 主 題 節 慶 與 定 時 安 排 之 創 意 性 主 題 , 訂 定 小 型 之 主 題 活 動 日 , 由 民 間 非 營 利 組 織 主 導 ,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
於 古 蹟 景 點 配 合 音 樂 沙 龍 活 動 演 出 。
六 、 協 商 社 區 組 織 與 表 演 景 點 鄰 近 國 中 小 學 校 單 位 , 利 用 課 餘 時 間 進 行 相 關 文 化 體 驗 活 動 , 與 志 工 培 訓 教 育 , 並 可 於 假 日 古 蹟 中 進 行 服 務 , 讓 學 童 從 小 具 有 家 鄉 認 同 感 , 亦 讓 古 蹟 參 訪 觀 眾 留 下 深 刻 印 象,強 化 台 南 市 城 市 意 象。
七 、 制 定 合 理 的 活 動 贊 助 辦 法 , 及 回 饋 評 估 之 機 制 , 尋 求 營 利 性 組 織 的 長 期 贊 助 經 費 , 以 增 加 活 動 經 費 來 源 。
八 、 藉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公 關 ,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前 來 參 訪 古 蹟 音 樂 沙 龍 活 動 , 間 接 推 展 活 動 與 提 升 知 名 度 , 並 強 化 台 南 市 文 化 觀 光 之 特 色 。
九 、 公 部 門 行 政 單 位 協 商 , 將 古 蹟 表 演 景 點 周 邊 環 境 交 通 進 行 適 當 整 體 規 畫 。
十 、 定 期 與 社 區 協 辦 組 織 溝 通 , 並 設 立 民 眾 意 見 箱 及 建 立 網 路 與 電 話 活 動 專 屬 溝 通 管 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