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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之實施

第四章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與資料分析

第一節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之實施

第一節 第一節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之實施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之實施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之實施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之實施

目前在實施家庭暴力危險評估工作上,填寫 DA 量表主要係仰賴警察機關派出

所員警處理,為了解其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之處理情形與意願、對於危險評估工具之認 知與執行情形,以及執行危險評估之能力等方面之現況,因此本研究乃針對苓雅區所 有派出所員警進行問卷調查。問卷調查之對象係採取普查方式進行,進行時間為 2009 年 10 月 8-24 日。實施方式係先與每個派出所所長連絡,約定施測日期後,再由助理 親自苓雅分局每一派出所,利用勤教時間進行問卷調查。但由於勤教時間非每一員警 皆會在場,針對不在場之員警,則請主管將問卷轉交給未施測員警作答,再將問卷寄 回研究團隊。有關員警問卷調查之實施情形如表 4-1-1 所示。從本表可以發現,問卷 調查之回收比例皆在七成以上,顯示施測狀況尚稱良好。

表 4-1-1 本研究派出所員警問卷調查實施情形

所別 建制警力 現場施測日期 現場施測 郵寄問卷 有效卷數 廢卷 回收比例

民權所 42 10 月 8 日 18 12 30 0 71.4%

成功所 38 10 月 9 日 12 18 30 7 78.9%

三多所 44 10 月 10 日 19 16 35 0 79.5%

凱旋所 37 10 月 10 日 14 15 29 1 78.3%

福德所 42 10 月 24 日 12 21 33 1 78.5%

總計 203 75 82 157 9 77.3%

從表 4-1-2 可以發現,受試樣本男性為 152 位(占 96.82%),女性則為 5 位(占 3.18%)

。受試樣本年齡在 30 歲以下者有 22 位(占 14.01%),31 到 40 歲者有 58 位

(占 36.94%),41 到 50 歲者有 64 位(占 40.76%),51 到 60 歲者有 13 位(占 8.18%)。 從警年資(本題有 1 人未作答) 未滿一年者有 5 位(占 3.21%),一年以上未滿五年者 有 25 位(占 16.03%),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有 8 位(占 5.13%),十年以上未滿十五 年者有 8 位(占 5.13%),十五年以上者有 110 位(占 70.51%)。受試者職稱為警(隊) 員為 132 位(占 84.08%),為巡佐者有 21 位(占 13.38%),為主管者有 4 位(占 2.55%)。 在受試者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經驗方面,有 17 位(占 10.83%)從來沒有處理過,有 5

位(占 3.18%)處理過 1 次,有 12 位(占 7.64%)處理過 2 次,有 14 位(占 8.92%)

處理過 3 次,有 2 位(占 1.27%)處理過 4 次,有 12 位(占 7.64%)處理過 5 次,

有 2 位(占 1.27%)處理過 6 次,有 93 位(占 59.24%)處理過 7 次以上。在受試者 填寫 DA 量表的經驗方面,有 35 位(占 22.29%)從來沒有填寫過,有 12 位(占 7.64%)

填寫過 1 次,有 18 位(占 11.46%)填寫過 2 次,有 15 位(占 9.55%)填寫過 3 次,

有 7 位(占 4.46%)填寫過 4 次,有 70 位(占 44.59%)填寫過 5 次以上。在受試者 曾否接受過填寫 DA 量表或其他有關家庭暴力危險評估的教育訓練方面,有 90 位

(57.32%)從來沒有接受過訓練,有 40 位(占 25.48%)接受 1-4 小時以內之訓練,

有 14 位(占 8.92%)接受 4-8 小時以內之訓練,有 3 位(占 1.91%)接受 8-12 小時 以內之訓練,有 10 位(占 6.37%)接受 12 小時以上之訓練。在受試者曾否接受過處 理家庭暴力相關課程的時數方面,有 41 位(26.11%)從來沒有接受過訓練,有 59 位(占 37.58%)接受 1-4 小時以內之訓練,有 29 位(占 18.47%)接受 4-8 小時以內 之訓練,有 11 位(占 7.01%)接受 8-12 小時以內之訓練,有 17 位(占 10.83%)接 受 12 小時以上之訓練。

依據本研究目的,所編擬之問卷共計有「家暴件處理狀況」、「危險評估工具之 執行」、「進行危險評估考量因素」、「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危險評估能力」等五個 構面,經進行主成份分析後,「家暴案件處理狀況」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五個因子,

分別命名為:家暴案件處理意願、處理困擾-執行面、處理困擾-系統支持面、網絡聯 繫情形以及保護令效能;「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四個因子,分 別命名為:評估意願、評估能力、工具效能以及評估效能;「進行危險評估考量因素」

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四個因子,分別命名為:被害人傷害情形、加被害人身心狀況以 及加害人施暴行為;「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一個因子,命名為:

干預措施;「危險評估能力」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一個因子,命名為:評估能力。

至於各題項之計分方式,則係採李克特四點量表,填答非常不同意給予 1 分;

不同意給予 2 分;同意給予 3 分;非常同意給予 4 分。有關各指標之信、效度分析情 形,列如表 4-1-3 至 4-1-7 所示。從這些資料顯示,各題項之因素負荷量皆在 0.5 以上,

而各指標之 Cronbach’s Alpha 係數皆達 0.6 以上,顯示各指標之信、效度良好。

表 4-1-2 基本人口變項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表 4-1-3 「家暴案件處理狀況」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足夠判別被害人的危機狀況 0.836

表 4-1-7 「危險評估能力」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我已經有足夠能力發掘高危機個案 0.821

我已經可以系統化的發掘高危機個案 0.796

我已經可以有效率的掌握加害人資料 0.811

對於掌握加害人的資料我非常有信心 0.881

我知道與加害人相關的各種社區資源 0.850

我已經可以有效率的瞭解被害人資料 0.841

對於掌握被害人的資料我非常有信心 0.862

解釋變異量 70.205%

評估能力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29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資料之分析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資料之分析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資料之分析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資料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