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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評估研究 成效評估研究 成效評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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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 「

「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 」 」 」 成效評估研究

成效評估研究 成效評估研究 成效評估研究

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

執行單位: :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防治中心 性侵害防治中心 研究單位

研究單位 研究單位

研究單位: : : :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察大學 中央警察大學 主

主 主

主 持 持 持 持 人 人 人 人: : : :黃翠紋 黃翠紋 黃翠紋 黃翠紋 教授 教授 教授 教授 協同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 : :葉玉如 葉玉如 葉玉如 葉玉如 主任 主任 主任 主任 研究助理

研究助理 研究助理

研究助理: : : :林姹君 林姹君 林姹君 林姹君、 、 、 、陳義先 陳義先 陳義先 陳義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2)

目次 目次 目次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緣起……… 1

第二節 實施目的與預期效益……… 2

一、實施目的……… 2

二、預期效益……… 2

第二章 計畫之執行……… 3

第一節 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之實施情形……… 3

一、防治網絡共識營……… 3

二、專業訓練工作坊……… 3

三、家暴防治業務觀摩……… 4

四、家暴事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 5

第二節 成效評估之實施情形……… 8

第三節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研討個案之基本資料分析……… 9

第三章 網絡成員對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運作觀感之調查與資料分析…… 11

第一節 網絡成員意向調查之實施……… 11

第二節 網絡成員意向調查量化資料之分析……… 17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17

二、基本人口變項與各變項之差異分析……… 37

第三節 網絡成員意向調查開放式問卷內容之分析……… 40

一、有關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之建議事項……… 40

二、有關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之舉辦建議事項……… 42

三、針對本市目前有關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流程之建議……… 44

第四節 小結……… 45

第四章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與資料分析……… 49

第一節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之實施……… 49

第二節 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資料之分析……… 54

(3)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54

二、相關與差異分析……… 69

第三節 小結……… 7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74

第一節 結論……… 74

第二節 建議……… 76

一、有關評估工具方面……… 76

二、擴大辦理之範圍……… 77

三、有關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之舉辦……… 77

四、有關家庭暴力案件處理流程……… 77

五、持續強化在職訓練……… 78

六、持續進行評估研究……… 78

參考文獻……… 79

附錄一網絡成員對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運作觀感調查表……… 80

附錄二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表……… 86

(4)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次

表 2-3-1 高雄市苓雅區 98 年 7 至 11 月 DA8 分以上案件……… 8

表 2-3-2 提案討論個案之處理情形……… 9

表 3-1-1 受測者之基本資料次數分配情形……… 13

表 3-1-2 「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14

表 3-1-3 「危險評估考量因素」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15

表 3-1-4 「安全計畫之執行」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16

表 3-1-5 「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16

表 3-1-6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17

表 3-1-7 「網絡各單位關係」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17

表 3-1-8 「網絡合作狀況」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18

表 3-2-1 「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構面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19

表 3-2-2 「危險評估考量因素」之次數分配情形……… 23

表 3-2-3 「安全計畫之執行」之次數分配情形……… 25

表 3-2-4 「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之次數分配情形……… 28

表 3-2-5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之次數分配情形……… 29

表 3-2-6 「網絡各單位關係」之次數分配情形……… 30

表 3-2-7 「網絡合作關係」之次數分配情形……… 35

表 3-2-8 曾否參加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與各變項之差異分析……… 37

表 4-1-1 本研究派出所員警問卷調查實施情形……… 47

表 4-1-2 基本人口變項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48

表 4-1-3 「家暴案件處理狀況」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49

表 4-1-4 「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51

表 4-1-5 「進行危險評估考量因素」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51

表 4-1-6 「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52

表 4-1-7 「危險評估能力」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52

表 4-2-1 「家暴件處理狀況」構面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53

表 4-2-2 「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構面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57

表 4-2-3 「進行危險評估考量因素」構面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61

表 4-2-4 「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構面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64

表 4-2-5 「危險評估能力」構面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65

表 4-2-6 年齡與各依變項分量表之差異分析……… 67

表 4-2-7 服務年資與各依變項分量表之差異分析……… 67

表 4-2-8 基本人口變項與各依變項之相關分析……… 68

(5)

圖次 圖次 圖次 圖次

圖 2-1-1 各方案執行進度甘特圖……… 3 圖 2-1-2 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危險分級案件管理服務流程圖……… 6

(6)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緣起緣起緣起緣起

在台灣地區,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已逾十年,但家庭暴力通報件數卻逐年上 升。內政部為因應經濟不景氣及逐年上升之家庭暴力事件,乃於 2009 年推動「家庭 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確立「資源轉介,風險預防」「落實通報,整合服務」「杜 絕暴力,偵防犯罪」及「處遇治療,防範再犯」等四大策略主軸。期望持續透過整合 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勞政等跨部會間之分工與合作,建構完善之防治網 絡,以降低家庭暴力的危害(內政部,2009)。內政部這個計畫的發想與 2008 年 12 月帶領各縣市政府組團參訪英國威爾斯省卡地夫市所發展之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模 式(簡稱MARACs)有關,該會議模式係於發現高暴力危機個案時啟動MARACs,

由轄內網絡機構組成的會議討論家暴事件個案及其子女未來再受暴的危機,透過 跨專業間之資訊交流,提高評估的準確性,並為個案擬訂安全管理之行動計畫以 降低未來受暴危機。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實務經驗,發現家暴案件具隱密性且需求複雜多元,往 往使家庭危機隱而未顯,致被害人身陷潛在威脅危機中卻未獲立即協助。家庭暴力被 害人通常不僅遭受身體傷害,亦面臨心理、情緒、行為及社會適應等不同層面的衝擊 與影響,實務介入過程往往需警政、醫療、教育、司法及勞政等不同體系的協同合作,

故網絡間的防治共識營造及專業整合度,將影響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之品質與成效。相 較於其他縣市,高雄市早自 2006 年 8 月 4 日起,即開始運用危險評估量表(Danger Assessment,簡稱 DA 量表)於加害人危險分級上,因此,網絡成員對於危險分級的 概念並不陌生;再經 2008 年與內政部一同參訪英國之MARACs 模式後,更加體認 建立網絡資訊交流平台與相互合作的重要性,是以邀集網絡成員積極研訂高雄市 家暴事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試辦計畫,經 2009 年 3 月 11、31 日與 5 月 21 日邀集 檢察官、警政、衛政、教育與社政網絡協商會議討論,並提 3 月 20 日高雄市第 3 屆 第 3 次「家庭暴力防治小組」會議及 4 月 30 日第 3 屆第 4 次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

(7)

擾防治委員會議提案討論,方獲得網絡相關單位同意參與配合辦理並提報獲內政部全 額補助經費辦理。

此次計畫最具特色的部份,是透過定期的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的召開,除研討需 要特別關注的高危機個案外,亦可透過會議進行網絡成員觀念溝通與共識建立,並可 針對保護工作推動不足的機制或制度,提出具體的修正方向。是以,透過本計畫各項 方案之執行,期加強高危機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安全計畫與保護措施,並連結、

協調、統整專業服務輸送體系,以建構高效能的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進而防治家庭 暴力行為與保護被害人權益。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實施目的與預期效益實施目的與預期效益實施目的與預期效益實施目的與預期效益 一一

一一、、、、實施目的實施目的實施目的實施目的

本計畫之實施策略主要包括:防治網絡共識營、專業訓練工作坊、家庭暴力防治 業務觀摩、家暴事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及成效評估研究等策略,以達成以下目標:

(一)藉由防治網絡共識營,加強網絡人員協調聯繫,增進團隊工作情誼及合 作共識,以順利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工作。

(二)透過專業訓練工作坊,提升防治網絡人員專業判斷知能及工作技巧方法。

(三)藉由家暴防治業務觀摩,了解其他縣市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之運作模式,

以激發創意服務方案。

(四)透過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之運作,提升家暴事件受害者之人身安全,有 效降低暴力傷害。

(五)藉由成效評估研究,瞭解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執行成效及困境。

二 二 二

二、、、、預期預期預期預期效益效益效益效益

預期效益主要包括以下四項:

(一)增進防治網絡工作情誼及團隊合作之共識。

(二)提升家暴防治專業知能及危險評估敏感度。

(三)建構資訊充分交流與網絡合作平台之機制。

(四)落實被害者人身安全保護及降低再受暴率。

(8)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計畫之執行 計畫之執行 計畫之執行 計畫之執行

第一節第一節

第一節第一節 家庭暴力安全家庭暴力安全家庭暴力安全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之實施情形防護網計畫之實施情形防護網計畫之實施情形防護網計畫之實施情形

高雄市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計畫之實施期程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實施內容主要係包括防治網絡共識營、專業訓練工作坊、家暴防治業務觀摩及家暴事 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成效評估研究等五項方案,其執行進度如圖 2-1-1 所示。

方案策略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防治網絡共識營 專業訓練工作坊 家暴防治業務觀摩 家暴事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 成效評估研究

圖 2-1-1 五項方案執行進度甘特圖

一、防治網絡共識營

(一)結合專業訓練工作坊辦理防治網絡共識營,提供家暴防治網絡人員與專 家學者知識分享與經驗交流之機會,藉此加強團隊合作共識與專業知能 之成長。

(二)辦理 1 場次,兩天一夜,於 10 月 7 日至 8 日舉辦。

(三)參加人員有法院 1 名、地檢署 2 名、警政 17 名、社政 12 名、衛政 2 名、

教育 1 名、勞政 1 名、移民署 2 名、民間社福團體 3 名、專家學者 2 名,

共計 43 人參加。

二、專業訓練工作坊

(一)邀請專家學者或實務工作者,提供「危險評估工具之操作」、「跨機構危 險評估會議運作模式」、「危機個案之專業判斷知能」等家庭暴力相關防 治課程,藉此提升防治網絡成員區辨被害人安全危機的敏感度,促使網

(9)

絡系統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安全服務。

(二)總計辦理 8 場次,共計 20 小時。

1.第一階段:6 月 8 至 12 日,計 5 場次,10 小時

主題:處理家暴執行拘提逮捕規定暨簡介高雄市家暴事件跨機構 危險評估會議模式

師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家防官鄭佳虹 對象:苓雅分局及各派出所警員計 372 人參訓 2.第二階段:6 月 26 日,計 1 場次,3 小時

主題:婚姻暴力的動力分析

師資:國立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謝文彥副教授 對象:警政、衛政、教育、社政等網絡人員計 39 人參訓 3.第三階段:10 月 7 日,計 1 場次,3 小時

主題:(1)減少家庭暴力再犯有效方案:以嘉義縣市與英國卡地夫 為例

(2)如何降低家庭暴力新案

師資: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林明傑副教授

對象:法院、檢察官、警政、衛政、教育、移民署、勞政、社政等 網絡人員計 40 人參訓

4.第四階段:10 月 8 日,計 1 場次,2 小時

主題:家庭暴力再犯危險因素及其預防對策之研究--兼論家庭暴力 安全網之實施及成效評估研究

師資:國立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研究所黃翠紋教授

對象:法院、檢察官、警政、衛政、移民署、勞政、社政等網絡人 員計 39 人參訓

三、家暴防治業務觀摩

(一)參訪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機構,瞭解外縣市之家暴安全防護網會議運作模 式,藉此觀摩學習與經驗交流。

(二)辦理 1 場次(一天)

(10)

1.時間:5 月 14 日

2.地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法庭

3.主題:雲林縣「家暴事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運作模式 4.參訪人員:警政、社政、衛政共計 9 人參與

四、家暴事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

針對高暴力危機個案啟動「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透過會議共同評估高暴力危 機個案之危險情境及協調整合家暴防治網絡資源,擬定危機個案安全行動策略,有效 提高暴力個案風險評估之準確性,提升家暴事件受害者之人身安全,降低加害人之再 犯率。有關本市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危險分級案件管理服務流程如圖 2-1-2 所示。至於 評估會議之運作要項包括:

(一)試辦時間:2009 年 7 月至 12 月,每月最後一個禮拜五上午 10 時於家防 中心召開會議

(二)試辦區域:擇定試辦行政區域為苓雅區

(三)高危機個案評估標準:從「網絡人員的判斷」「評估量表屬高危險」「暴 力事件持續通報」等三層面,選定高危機個案,其中主要以「專責人員 的判斷」為評估標準。

1.「網絡人員的判斷」

(1)基於專業判斷屬於高危機者:如被害人身體有明顯外傷、因家暴需 要住院治療、行為遭受長期控制、遭相對人經常於公開場合毆打或 羞辱、加害人持武器或工具威脅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等。此外,服 務或受理個案過程中,個案有自傷傷人言語或計畫,經評估為高危 機者。

(2)必須注意被害人對自身危險狀況之認知性,對於因生理狀況、語言 隔閡與文化差異而支持系統薄弱者亦應加以注意。

2.「評估量表屬高危險」:係指 DA 量表分數為 8 分以上者。

3.「暴力持續惡化者」:係指一年內曾有三次以上通報或報案,但警方前 往處理時未見明顯傷害,並表示不願警方介入等淡化暴力的跡象。

(11)

圖 2-1-2 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危險分級案件管理服務流程

(12)

(四)會議成員:

1.基礎成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護人;警察局婦幼隊警務員、苓 雅分局家防官、警員;衛生局技正、輔導員;社會局家防 中心主任、秘書、組長、督導、社工師(員)與二位家暴 防治學者專家。

2.其他成員:依個案行政上需求邀請少年法院、移民署、市府教育局、原 住民委員會、民政局、勞工局、消防局等家暴防治相關單 位成員與會。

(五)權責分工:

1.個案發掘:各網絡單位根據「高危機個案評估標準」提報高危機個案。

2.召開會議:會議主席由家防中心主任擔任,提報個案由提報單位報告後 依序由各單位提出報告。

3.危險評估:針對高危機個案,各網絡單位成員與家暴防治相關專家學 者,依其專業領域,提出危險評估及其處遇情況與發展,尤其加害人有 暴力犯罪、性犯罪素行或有精神疾病應提列警示,使網絡人員充分瞭解 個案現況並保障其安全,以共同建構與實施高危機個案之安全行動策 略。

4.服務策略:警政著重加害人約制訪視、社政注重被害人後續追輔,衛政 關注相對人處遇計畫執行,教育則注意家暴事件中對未成年子女之影響 及就學權益等保障。

5.個案結案:個案高致命危險因子減低後,個案應予除管;每案列管期限 以四個月為原則,惟若遇特殊案件,得經討論延長之;個案持續列管時,

各單位應就評估會議所建議事由,提供各專業之服務;個案結案時,各 單位仍應就本身權責,進行各項後續協助;結案之個案如遇高致命危險 事由,仍可再度提報進入評估。

五、成效評估研究:檢視「家暴事件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之運作方式與內容,評估 會議之執行成效,並完成成效評估研究報告。

(13)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成效評估之實施情形成效評估之實施情形成效評估之實施情形成效評估之實施情形

為達成家庭暴力安全網之實施目標,安全網之運作應該注意以下五個執行要項:

一、本計畫要能進行犯罪預測及預警機制,以篩選高危機個案;

二、本計畫應建構以個案(雙方當事人)甚至家庭為中心之防護網;

三、應擬訂被害人安全防護計畫;

四、網絡分工與整合,各單位之角色權責要明確,並能克盡其責;

五、進行持續追蹤與個案列管。

然而家庭暴力安全網實施,卻可能存在以下障礙:

一、犯罪預測是否準確?

二、各單位權責劃分是否明確,以及各單位是否能夠確實執行其職責?

三、持續追蹤機制能否落實?

因此,為了解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 護網計畫之實施情形,主要之評估重點將包括:

一、處理流程及風險評估工具之有效性,以及網絡成員對其熟悉性與運用情形;

二、被害人安全服務計畫及加害人處遇方案執行及落實情形;

三、防治網絡運作及整合情形。

在評估方式之實施上,主要係透過對於次級資料之分析、於舉辦網絡共識營時對 網絡成員實施問卷調查,以及針對苓雅分局所屬派出所員警進行問卷調查,俾能了解 以下問題:

一、有無明確處理流程、風險評估工具之運用情形及網絡成員對其熟悉性與運用情 形?

二、被害人安全服務計畫及加害人處遇方案之執行狀況及落實情形?

三、防治網絡運作及整合情形資料?

有關網絡成員對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運作觀感之調查與資料分析如第三章所 示,至於派出所員警意向調查與資料分析則如第四章所示。

(14)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研討個案之基本資料分析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研討個案之基本資料分析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研討個案之基本資料分析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研討個案之基本資料分析

從表 2-3-1 可以發現,自 2009 年 7 月至 11 月高雄市苓雅區 DA8 分以上案件共 計有 13 案,其中提至評估會議討論的案件計有 6 案,而未提至評估會議討論的案件 計有 7 案。未提案的案件中,有 3 件係因案主住在他縣市或高雄市其他區域,有 4 件則是經專業人員評估案主目前安全危機低或求助意願薄弱。

表 2-3-1 高雄市苓雅區 2009 年 7 至 11 月 DA8 分以上案件

月份 案號 DA 是否提案

7 52609 10

8 52939 11

53394 9 無提案,理由:案主住前鎮區。

53580 12

53727 9 無提案,理由:案主目前已搬家及更換手機號碼,案前男友

不知案主去向,且有計畫聲請保護令。

53735 10 無提案。理由:案主求助動機薄弱,表示自己可以解決,也

有請警政加強巡邏。

53870 12

9

53955 9

54012 12

54054 8 無提案,理由:相對人為精神疾患,狀況時好時壞,又案主

求助動機薄弱。

10

54345 12 無提案,理由:轉屏東縣。

54734 9,8 無提案,理由:案主現暫無安全之危急,且有計劃離開受暴

環境。

11

54843 12,8 無提案,理由:轉高縣。

個案持續列管時,各單位應就評估會議所建議事由,提供各專業之服務。而提 評估會議列管的案件服務一段時間後,有以下要項時,則列管個案將予以結案:

一、個案高致命危險因子減低後,個案應予除管。

二、每案列管期限以 4 個月為原則,惟若遇特殊案件,得經討論延長之。

三、個案結案時,各單位仍應就本身權責,進行各項後續協助。

四、結案之個案如遇高致命危險事由,仍可再度提報進入評估。

從表 2-3-2 提案討論個案之處理情形可以發現,7-11 月共計討論 10 案,其中有 4 案已解除列管,主要係因為服務個案一段時間後,個案家庭暴力問題已獲得控制,

(15)

故解除列管。至於服務 4 個月未解除個案的有 2 件,其中編號 1 未解除列管的原因係 因為雖相對人未再對被害人施暴,但因被害人有離開案夫的想法,此時期從過去研究

(黃翠紋,2004)顯示,當相對人不願意被害人離開他身邊時,就有可能暴發嚴重衝 突,故而持續列管。至於編號 4 未解除管的原因則是因為本案相對人涉及對被害人殺 人未遂曾遭逮捕羈押,相對人暴力傾向嚴重故而繼續列管。

表 2-3-2 提案討論個案之處理情形

編號 提案單

參與處理單

警政評定 DA 分數

社政評定 DA 分數

研討 次數

列管後相對人 暴力變化情形

除管 與否 1 警政 社政、警政

民間單位

6

(11/6)

5

(7-11 月)

案夫未再對案主施暴,且案主 有離開案夫之想法。

2 社政 警政、社政 衛政、學校 自殺防治

8 (8/1)

3

(8-10 月)

本案未再通報且案主表示未再 受暴且情況穩定。

3 社政 警政、社政 8

(6/9)

9

(6/9 醫院)

4

(7-10 月)

案夫未再對案主施暴,多次連 絡 案 主 均 表 示 已 不 需 提 供 協 助。

4 社政 警政、社政 衛政

3

(8/3)

4

(8/3)

5

(7-11 月)

案夫遭逮捕羈押,交保後返家 共同生活,未再對案主和案子 施虐。

5 社政 警政、移民

6

(7/20)

3

(7-9 月)

相對人返回越南工作,分居 中,安全狀況穩定。

6 警政

警政、社政 學校、移民 署、地檢署

11

(8/6)

11(10/2)

10

(6/22)

4

(8-11 月)

保護令核發後,案夫到案主店 內咆哮辱罵遭移送地檢(限 住)。

7 警政 警政、社政 衛政、民間

單位

10(7/16)

12(9/11)

3

(9-11 月)

案同居人以拳頭施暴,案主攜 案女逃出後回到台北縣娘家迄 今。經追輔案主找到工作,案 主同居人並未前來騷擾,人身 安全無虞。

8 警政 社政、移民

9

(9/29)

2

(10-11 月)

危機狀況已降低,然案夫已發 覺案主工作地點,案主預計 12 月更換工作場所並表示案夫沒 喝酒就沒事情,目前尚可自行 處理。

9 警政 警政、社政 衛政、學校

11(8/5)

3(10/1)

2

(10-11 月)

獲准暫時保護令,案母入精神 病院治療,案主安置中,相對 人暫無暴力行為。

10 警政 警政、社政 學校

6 2

(11/26)

1

(11 月)

案主與案夫協議離婚,子女與 案主搬回娘家居住。離婚後案 夫已減少對案主的施暴及騷擾 行為。

註:本表統計至 2009 年 11 月

(16)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網絡成員對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運作觀感 網絡成員對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運作觀感 網絡成員對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運作觀感 網絡成員對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運作觀感 之調查與資料分析

之調查與資料分析 之調查與資料分析 之調查與資料分析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網絡成員意向調查之實施網絡成員意向調查之實施網絡成員意向調查之實施網絡成員意向調查之實施

為了解高雄市推動家庭暴力安全防護網之實施效能,參與本方案之網絡成員應是 最好的資料來源,因此,本研究乃針對有參與本試辦方案之網絡成員進行問卷調查工 作。同時,為能提升問卷之信度,填寫問卷之環境與情境應力求統一,若能有一集體 施測之情境應是最好的問卷施測環境。因此,本研究乃於本試辦方案在 2009 年 10 月 8-9 日舉辦網絡成員共識營之機會,於 9 日下午共識營舉辦座談會之前實施問卷調 查。本次問卷調查共計發出 39 份問卷,回收之有效問卷數亦為 39 份。

從表 3-1-1 可以發現,在受測者「曾否參加過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此一問項上,

有 15 人(占 38.46%)從未參加過此會議;有 15 人(占 38.46%)每月皆會參加此會 議;有 9 人(占 23.08%)偶爾為參加此會議。在「曾否接受過家暴危險評估的相關 訓練」此一問項上,有 8 人(占 20.51%)從未參加過;有 14 人(占 35.90%)每次 訓練皆會參加;有 17 人(占 43.59%)偶爾會參加。在「所接受過家暴危險評估的相 關訓練是否足夠」此一問項上,有 7 人(占 17.95%)認為非常不足;有 13 人(占 33.33%)

認為有待加強;有 14 人(占 35.90%)認為勉強足夠;有 5 人(占 12.82%)認為非 常足夠。在「本次共識營對於您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助益如何」此一問項上,認為 非常沒有幫助的有 2 人(5.13%);認為有幫助的有 16 人(占 41.03%);認為非常有 幫助的有 21 人(53.85%)。在「樣本性別」此一問項上,男性有 16 人(占 41.03%);

女性有 23 人(占 58.97%%)。在「從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服務年資」此一問項上,

未滿半年者有 7 人(占 18.42%);半年至一年未滿者有 4 人(占 10.53%);一年至二 年未滿者有 6 人(占 15.79%);二年至三年未滿者有 9 人(占 23.68%);三年至四年 未滿者有 5 人(占 13.16%);四年至五年未滿者有 1 人(占 2.63%);五年以上者有 6 人(占 15.79%)。在「服務單位的屬性」此一問項上,服務於檢調單位者有 2 人(占 5.26%);服務於社政單位者有 14 人(占 36.84%);服務於警政單位者有 16 人(占 42.11%);服務於衛生單位者有 2 人(占 5.26%);服務於其他單位者有 4 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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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中最常與哪一個單位互動」此一問項,社政單位有 29 人(占 74.36%);警政單位有 10 人(占 25.64%)。

表 3-1-1 受測者之基本資料次數分配情形

題目 選項 人數 有效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從未參加過 15 38.46 38.46 每月皆會參加 15 38.46 76.92 偶爾會參加 9 23.08 100.00 曾否參加過跨機

構危險評估會議

總和 39 100.00

從未參加過 8 20.51 20.51 每次訓練皆會參加 14 35.90 56.41 偶爾會參加 17 43.59 100.00 曾否接受過家暴

危險評估的相關 訓練

總和 39 100.00

非常不足 7 17.95 17.95

有待加強 13 33.33 51.28 勉強足夠 14 35.90 87.18 非常足夠 5 12.82 100.00 所接受過家暴危

險評估的相關訓 練是否足夠

總和 39 100.00

非常沒幫助 2 5.13 5.13

有幫助 16 41.03 46.15

非常有幫助 21 53.85 100.00 本次共識營對於

您在家庭暴力防 治工作的助益如

總和 39 100.00

男性 16 41.03 41.03

女性 23 58.97 100.00

樣本性別

總和 39 100.00

未滿半年 7 18.42 18.42

半年至一年未滿 4 10.53 28.95 一年至二年未滿 6 15.79 44.74 二年至三年未滿 9 23.68 68.42 三年至四年未滿 5 13.16 81.58 四年至五年未滿 1 2.63 84.21 五年以上 6 15.79 100.00 從事家庭暴力防

治工作的服務年 資(註:本題有 1 人未作答)

總和 38 100.00

檢調單位 2 5.26 5.26

社政單位 14 36.84 42.11 警政單位 16 42.11 84.21

衛生單位 2 5.26 89.47

其他 4 10.53 100.00

服務單位的屬性 (註:本題有 1 人 未作答)

總和 38 100.00

社政單位 29 74.36 74.36 警政單位 10 25.64 100.00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中最常與哪一個單

位互動 總和 39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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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本表可發現,受測者曾參加過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比率為 61.54%,比未曾 參加者的比率(為 38.46%)高;受測者曾接受過家暴危險評估相關訓練的比率為 79.49%,比未曾參加者的比率(為 20.51%)高;認為所接受過家暴危險評估的相關 訓練非常不足與不足者合計 51.28%,與認為勉強足夠及非常足夠的比率接近(占 48.72%);在本次共識營對受測者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助益方面,只有 5.13%的受 測人認為沒有助益,其餘 94.87%認為有所助益;在受測者於家暴防治工作中最常互 動的單位中,以與社政單位互動最為頻繁的比率最高,占 74.36%;第二則是警政單 位,占 25.64%。

依據本研究目的,所編擬之問卷共計有「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危險評估考量 因素」「安全計畫之執行」「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網絡 各單位關係」、「網絡合作狀況」等七個構面,經進行主成份分析後,「危險評估工具 之執行」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四個因子,分別命名為危險評估能力、評估工具運用、

評估工具穩定度及評估工具效能;「危險評估考量因素」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三個因 子,分別命名為:被害人受傷情形、加被害人身心狀況及加害人施暴情形;「安全計 畫之執行」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三個因子,分別命名為:擬定安全計畫能力、加害人 資訊掌握及被害人資訊掌握等;「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一個因 子,命名為:評估後干預措施;「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二個因 子,分別命名為:評估會議運作及評估會議效益等;「網絡各單位關係」此一構面共 計抽取出五個因子,分別命名為:與警政單位關係、與衛政單位關係、與教育單位關 係、與檢調單位關係及與社政單位關係等;「網絡合作狀況」此一構面共計抽取出一 個因子,命名為:網絡合作狀況。

至於各題項之計分方式,則係採李克特四點量表,填答非常不同意給予 1 分;不 同意給予 2 分;同意給予 3 分;非常同意給予 4 分。有關各因素之信、效度分析情形,

列如表 3-1-2 至 3-1-8 所示。從這些資料顯示,各題項之因素負荷量皆在 0.5 以上,而 各指標之 Cronbach’s Alpha 係數皆達 0.6 以上,顯示各因素之信、效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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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2 「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服務個案時,我會隨時進行危險評估 0.855

服務個案時,我會將個案進行危機分級管理 0.801

我能清楚了解危險評估工具的設計理念 0.737

我知道危險評估工具的使用時機 0.813

我有信心能做好個案危險評估工作 0.731

我所接受的教育訓練,已足夠讓我進行個案危險評估工作 0.624

我知道如何全面評估被害人的危機程度 0.777

解釋變異量 58.619%

危險評 估能力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75

我會希望每個家暴被害人都能接受危險評估 0.946

我覺得危險評估工具有助於個案危機判別 0.946

解釋變異量 89.520%

評估工 具運用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74 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足夠判別被害人的危機狀況 0.809 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能清楚預測被害人的危機狀況 0.706 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對於被害人危機狀況的預測,已經相當穩定 0.836 目前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足夠處理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 0.715 目前的危險評估工具沒有必要再增加其他向度 0.617

解釋變異量 54.889%

評估工 具穩定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788 經由危險評估,能讓個案接受良好服務或保護措施 0.871 經由危險評估,能讓個案的家庭暴力問題獲得緩和 0.871

解釋變異量 75.802

評估工 具效能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676

表 3-1-3 「危險評估考量因素」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考量被害人的外顯傷害 0.848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考量被害人的內隱傷害 0.912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考量被害人的危機意識感 0.852

解釋變異量 75.894%

被害人受 傷情形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40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被害人的健康疾病史 0.776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被害人的家庭成長背景 0.959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被害人的社會人際互動 0.942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被害人的文化背景 0.883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加害人的健康疾病史 0.733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加害人的家庭成長背景 0.921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加害人的社會人際狀況 0.940

解釋變異量 77.969%

加被害人 身心狀況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51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加害人的暴力頻率 0.891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加害人的暴力程度 0.890 進行危險評估時,我會關注加害人的前科素行資料 0.760

解釋變異量 72.068%

加害人施 暴情形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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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4 「安全計畫之執行」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我有能力擬定高危機個案的安全計畫 0.850

我對擬定高危機個案的安全計畫有信心 0.830

我知道與加害人一起工作的溝通技巧 0.901

我知道與加害人一起工作的方法運用 0.901

解釋變異量 75.867%

擬定安全 計畫能力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89

我已經可以有效率的掌握加害人資料 0.938

對於掌握加害人的資料我非常有信心 0.820

我知道與加害人相關的各種社區資源 0.775

解釋變異量 71.766%

加害人資 訊掌握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03

我已經有足夠能力發掘高危機個案 0.818

我已經可以系統化的發掘高危機個案 0.688

我已經可以有效率的瞭解被害人資料 0.854

對於掌握被害人的資料我非常有信心 0.807

解釋變異量 63.096%

被害人資 訊掌握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03

表 3-1-5 「危險評估後干預措施」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進行危險評估後,若需要網絡其他單位的配合,我能夠很容易就取得

他們的協助 0.728

進行危險評估後,所採取的干預措施能有效預防家暴犯再犯 0.587 進行危險評估後,有關被害者安全計畫能夠確實執行 0.841 進行危險評估後,有關加害者處遇計畫能夠確實執行 0.800

解釋變異量 55.568%

評估後干 預措施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720

表 3-1-6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能夠讓防治網絡各單位的合作更順利 0.910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能有效整合防治網絡各單位的資源 0.904 我覺得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不同於一般個案研討會 0.750 我能清楚了解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的運作內涵 0.808 在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中,我很清楚知道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0.676

解釋變異量 66.347%

評估會議 運作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71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對當事人家庭暴力問題之改善很有幫助 0.927 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對家暴被害者人身安全防護幫助很大 0.942 我覺得跨機構危險評估會議的運作非常有效率 0.676

解釋變異量 73.466%

評估會議 效益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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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7 「網絡各單位關係」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情緒支持 0.870

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充足資訊 0.916

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問題解決 0.908

整體而言,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被重視 0.823 整體而言,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有效率 0.895

解釋變異量 77.980%

與警政單 位關係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26

與衛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情緒支持 0.887

與衛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充足資訊 0.922

與衛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問題解決 0.882

整體而言,與衛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被重視 0.852 整體而言,與衛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有效率 0.843

解釋變異量 77.052%

與衛政單 位關係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25

與教育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情緒支持 0.908

與教育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充足資訊 0.938

與教育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問題解決 0.917

整體而言,與教育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被重視 0.897 整體而言,與教育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有效率 0.877

解釋變異量 82.352%

與教育單 位關係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46

與檢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情緒支持 0.924

與檢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充足資訊 0.944

與檢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問題解決 0.949

整體而言,與檢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被重視 0.899 整體而言,與檢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有效率 0.849

解釋變異量 83.464%

與檢調單 位關係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48

與社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情緒支持 0.915

與社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充足資訊 0.892

與社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問題解決 0.907

整體而言,與社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被重視 0.811 整體而言,與社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有效率 0.875

解釋變異量 77.631%

與社政單 位關係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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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8 「網絡合作狀況」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整體而言,與其他單位協調時,我很清楚本單位所扮演的角色為何 0.868 整體而言,與其他單位協調時,我很清楚本身應該做哪些工作 0.868 整體而言,本市各單位在家暴個案服務中,皆有清楚的角色定位 0.937 整體而言,本市各單位在家暴個案服務中,皆能克盡本單位的職責 0.901 整體而言,本市各單位在家暴個案服務中,皆能相互分工合作 0.928 本市有適當機制,讓我可協調網絡各單位提供個案保護扶助措施 0.830 我有足夠能力可以協調網絡各單位提供個案保護扶助措施 0.870 在個案服務上,當我有需要時,網絡其他單位可以適時提供必要的協助 0.795

解釋變異量 76.684%

網絡合 作狀況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55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網絡成員意向調查量化資料之分析網絡成員意向調查量化資料之分析網絡成員意向調查量化資料之分析網絡成員意向調查量化資料之分析

一 一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描述性統計分析描述性統計分析描述性統計分析

在本部份係依問卷構面之次序,分別分析如下:

(一)在「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問項由表 3-2-1 可以發現:

1.「危險評估能力」因素:(1)在「服務個案時,我會隨時進行危險評估」這個 題項中,回答不同意者占 2.56%,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97.44%,顯示超過 九成七的受測者在服務個案的過程中會評估個案的危機程度;(2)在「服務個案時,

我會將個案進行危機分級管理」這個題項中,回答不同意者占 2.56%,而回答同意與 非常同意者合計 97.44%,顯示超過九成七的受測者在服務個案的過程中,亦會對個 案進行危機分級管理;(3)在「我能清楚了解危險評估工具的設計理念」這個題項中,

回答不同意者占 20.51%,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79.49%,顯示有接近八成的 受測者能夠了解危險評估工具的設計理念;(4)在「我知道危險評估工具的使用時機」

這個題項中,回答不同意者占 10.26%,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89.74%,顯示 有接近九成的受測者能夠了解危險評估工具的使用時機;(5)在「我有信心能做好個 案危險評估工作」這個題項中,回答不同意者占 28.21%,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 合計 71.79%,顯示有七成的受測者對於自己是否能夠做好個案危險評估工作有信 心;(6)在「我所接受的教育訓練,已足夠讓我進行個案危險評估工作」這個題項中,

回答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二者合計 38.46%,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61.54%,

顯示僅有六成的受測者認為其所接受的教育訓練,已足夠讓其進行個案危險評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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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7)在「我知道如何全面評估被害人的危機程度」這個題項中,回答非常不同意 與不同意二者合計 38.46%,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61.54%,顯示僅有六成的 受測者知道如何全面評估被害人的危機程度。

2.在「評估工具運用」因素:(1)「我會希望每個家暴被害人都能接受危險評估 量表」這個題項中,回答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二者合計 10.25%,而回答同意與非常 同意者合計 89.75%,顯示有接近九成的受測者認為每個家暴被害人都應進行危險評 估;(2)在「我覺得危險評估工具有助於個案危機判別」這個題項中,回答不同意者 占 7.69%,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92.31%,顯示有九成的受測者認為危險評 估工具有助於個案危機判別。

3.在「評估工具穩定度」因素:(1)「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足夠判別 被害人的危機狀況」這個題項中,回答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二者合計 64.10%,而回 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35.90%,顯示僅有三成五的受測者認為目前所使用的危險 評估工具足夠判別被害人的危機狀況;(2)在「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能清 楚預測被害人的危機狀況」這個題項中,回答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二者合計 64.10%,

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35.90%,顯示僅有三成五的受測者認為目前所使用的 危險評估工具能清楚預測被害人的危機狀況;(3)在「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對 於被害人危機狀況的預測已經相當穩定」這個題項中,回答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二者 合計 71.79%,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28.21%,顯示僅有二成八的受測者認為 目前所使用的危險評估工具對於被害人危機狀況的預測已經相當穩定;(4)在「目前 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足夠處理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這個題項中,回答非常不同意與 不同意二者合計 87.18%,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12.82%,顯示僅有一成二的 受測者認為目前的危險評估工具已經足夠處理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5)在「目前的 危險評估工具沒有必要再增加其他向度」這個題項中,回答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二者 合計 87.18%,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12.82%,顯示僅有一成二的受測者認為 目前的危險評估工具沒有必要再增加其他向度。

4.在「評估工具效能」因素:(1)「經由危險評估,能讓個案接受良好服務或保 護措施」這個題項中,回答不同意者占 15.38%,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84.62%,顯示有八成四的受測者認為經由危險評估,能讓個案接受良好服務或保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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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2)在「經由危險評估,能讓個案的家庭暴力問題獲得緩和」這個題項中,回答 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二者合計 38.46%,而回答同意與非常同意者合計 61.54%,顯示 僅有六成一的受測者認為經由危險評估,能讓個案的家庭暴力問題獲得緩和。

表 3-2-1 「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構面各題項之次數分配情形

因素 題目 選項 人數 有效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不同意 1 2.56 2.56

同意 16 41.03 43.59

非常同意 22 56.41 100.00 服務個案時,我

會隨時進行危 險評估

總和 39 100.00

不同意 1 2.56 2.56

同意 18 46.16 48.72

非常同意 20 51.28 100.00 服務個案時,我

會將個案進行 危機分級管理

總和 39 100.00

不同意 8 20.51 20.51

同意 19 48.72 69.23

非常同意 12 30.77 100.00 我能清楚了解

危險評估工具 的設計理念

總和 39 100.00

不同意 4 10.26 10.26

同意 24 61.53 71.79

非常同意 11 28.21 100.00 我知道危險評

估工具的使用 時機

總和 39 100.00

不同意 11 28.21 28.21

同意 23 58.97 87.18

非常同意 5 12.82 100.00 我有信心能做

好個案危險評 估工作

總和 39 100.00

非常不同意 1 2.56 2.56

不同意 14 35.90 38.46

同意 20 51.28 89.74

非常同意 4 10.26 100.00 我 所 接 受 的 教

育訓練,已足夠 讓 我 進 行 個 案 危險評估工作

總和 39 100.00

非常不同意 1 2.56 2.56

不同意 14 35.90 38.46

同意 21 53.85 92.31

非常同意 3 7.69 100.00

危險 評估 能力

我知道如何全 面評估被害人 的危機程度

總和 39 100.00

非常不同意 1 2.56 2.56

不同意 3 7.69 10.25

同意 16 41.03 51.28

非常同意 19 48.72 100.00 我會希望每個

家暴被害人都 能接受危險評

總和 39 100.00

不同意 3 7.69 7.69

同意 21 53.85 61.54

評估 工具 運用

我覺得危險評 估工具有助於

個案危機判別 非常同意 15 38.46 100.00

數據

圖 2-1-2  高雄市家庭暴力防治網絡危險分級案件管理服務流程
表 3-1-2  「危險評估工具之執行」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服務個案時,我會隨時進行危險評估  0.855  服務個案時,我會將個案進行危機分級管理  0.801  我能清楚了解危險評估工具的設計理念  0.737  我知道危險評估工具的使用時機  0.813  我有信心能做好個案危險評估工作  0.731  我所接受的教育訓練,已足夠讓我進行個案危險評估工作  0.624  我知道如何全面評估被害人的危機程度  0.777  解釋變異量  58.619% 危險評估能力  內
表 3-1-4  「安全計畫之執行」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我有能力擬定高危機個案的安全計畫  0.850  我對擬定高危機個案的安全計畫有信心  0.830  我知道與加害人一起工作的溝通技巧  0.901  我知道與加害人一起工作的方法運用  0.901  解釋變異量  75.867% 擬定安全計畫能力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889  我已經可以有效率的掌握加害人資料  0.938  對於掌握加害人的資料我非常有信心  0.820  我知
表 3-1-7  「網絡各單位關係」構面之信、效度分析  因素  題項  因素負荷量  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情緒支持  0.870  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充足資訊  0.916  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得問題解決  0.908  整體而言,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被重視  0.823  整體而言,與警政單位溝通協調,我覺得有效率  0.895  解釋變異量  77.980% 與警政單位關係  內在一致性 Cronbach’s Alpha 係數  0.926  與衛政單位溝通協調,我可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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