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海巡署組織 、人員之現況與問題
( 一) 海岸巡防總局
政 府 為 了 使 龐 雜 之 海 岸 巡 防 工 作 , 有其專責機構 , 統一岸海事權 , 於 89 年 1 月 28 日 成 立 海 岸 巡 防 署 並 將 國 防 部 海 岸 巡 防 司 令 部 整 編 為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 在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中 又 包 含 有 北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中部地區巡防局 、 南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 以 及 東 部 地 區 巡 防 局 等 四 個 地 區 巡 防 局 。 其中 , 各 個 地 區 巡 防局 中又囊 括 有總 ( 大) 隊 、 機 動 查 緝 隊、 以 及 基 層 安 檢 所 等 不 同 單 位, 其 岸 巡 單 位 人 員 組 成 大 部 分 皆 為 我 國 兵 役 制 度 成 員 及 文 職 人 員 ,軍 職 人 員 分 為 軍 官 役 、 士 官 役 、士 兵 役 等 三 種 , 文 職 人 員 則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任 用 。
( 二) 海洋巡防總局
除 了 海岸 巡防 總局 之外 , 政 府 又 另 將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水 上 警 察 局、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巡 緝 ( 邏) 艦 艇、 漁 業 署 漁 業 巡 護 船 隊 整 編 為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 在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中 主 要 包 含 第 一 至 十 六 海 巡 隊、 北 中 南 東 機 動 海 巡 隊、 偵 防 查 緝 隊、以 及 直 屬 船 隊 等 單 位; 其 海 巡 隊 單 位 人 員 組 成 大 部 分 皆 為 原 保 七 總隊警職人員 , 少 部 分 為 關 務 人 員 。
( 三) 巡防區
鑑 於 組 織 法 之 規 範 , 岸、 海 事 權 分 立 , 海 岸 總 局 軍 職 人 員 與 海 洋 總 局 警 職 人 員 不 能 交 流 ,造 成 各 自 為 政 、勤 務 無 法 有 效 統 合 , 事 權 不 一 ,情 報 工 作 與 查 緝 聯 合 機 制 無 法 充 分 發 揮 等 問 題, 為 解 決 困 境 有 效 統 合 岸 海 事 權、 提昇效能, 達成核心任務之目標, 在 不 改 變 組 織 法 的 前 提 下,乃 於 94 年 7 月 1 日 全 面 推 動「 地 區 責 任 制 」,分 別 在 台 灣 本 島、金門、馬 祖、澎 湖 等 地 區,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共 成 立 1 3 個 巡 防 區 勤 務 統 合 中 心,採軍、警 職 人 員 混 合 編 組, 由巡防區統合岸 、 海事權 、 整 合 海 岸 、海 域 勤 務。
二、海巡署人員現況
為 維 護海 域及 海岸 秩序、資 源 之 保 護 利 用、確 保 人 民 生 命 及 財 產 安 全,
依「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組 織 法 」 第 1 條 之 規 定 設 立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專 司 海 岸 巡 防 法 所 訂 掌 理 事 項 之 執 行 ,分 設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及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各 一, 海 岸 巡 防 署 編 制 440 員, 下轄海洋 、 海岸巡防總局 ;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編 制 3000 員 ,下 轄 20 個 海 巡 隊 、1 個 直 屬 船 隊 及 1 個偵防查緝隊 ;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編 制 15778 員, 下 轄 4 個 地 區 巡 防 局 、8 個岸巡總隊 、18 個 岸 巡 大 隊 及 東 沙 、南 沙 2 個 外 島 指 揮 部 。 地 區 局 ( 含) 以 上 編 組 為 機 關 型 態, 總
(大 ) 隊 (含 ) 以 下 單 位 均 屬 軍 職 ,所 需 人 力 以 兵 役 人 員 充 任。
現 階 段 海 巡 署 的 成 員 總 計 約 有 一 萬 五 仟 餘 人 ,其 中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所 屬 人 員 共 計 約 一 萬 兩 仟 餘 人, 主 要 包 含 有 軍 職 與 文 職 兩 大 類 ,軍 職 人 員 所 佔 比 率 約 為 75% 以 上,且 軍 職 人 員 中 有 大 部 分 人 員 屬 於 義務 役;另 一 方 面,
就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的 人 力 而 言, 其 主 要 的 人 力 編 制 多 半 以 原 保 七 總 隊 的 警 職 人 員 為 主 。由 於 海 巡 署 成 立 迄 今 已 逾 七 年 , 警 職 人 員 之 流 動 受 限 於 外 勤 人 員 與 內 勤 人 員 無 法 相 互 調 配 之 故 , 其 人 員 退 補 迄 今 已 逐 漸 失 去 流 動 性, 導 致 年 齡配 置漸趨 高 齡化 ; 洋 、岸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比 較 如 表 2- 3 所 示 。
另 以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的 勤 務 規 劃 而 言 ,除 了 一 般 的 行 政 事 務 規 劃 之 外 , 尚 有 執 行 海 上 勤 務 的 海 巡 隊, 然 而 由 於 海 上 勤 務 需 要 大 量 的 體 力 , 故 現 階 段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巡 隊 人 力 的 年 齡 已 出 現 隱 憂 。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岸 巡 總( 大 )隊 安 檢 所 勤 務 人 員 以 軍 士 官 為 基 層 幹 部 與 士兵 ( 包 含 志 願 役 與 義 務 役) 為 執 勤 人 員 , 由 於 其 人 員 之 配 置 多 半 由 海 巡 署 與 國 防 部 協 調 任 用, 故 在 年 齡 的 配 置 上 , 多 傾 向 於 年 輕 化 ,且因役期 、 限 齡 之 故 退 補 流 動 大, 就 勤 務 而 言 海 巡 勤 務 較 岸 巡 勤 務 所 需 之 精 神 及 體 力 較大 , 人員調配需適齡 。
表 2-3 洋 、岸 總 局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比 較 表
三、海巡署現有問題
(一 ) 人 員 交 流 受 限
導 因 在於 海巡 署整 編時 , 組 織 結 構 採 功 能 化 ,區 分 海 洋 巡 防 機 關 ( 洋 局 )、 海岸巡防機關( 岸局 ),然 因 洋 岸 人 員 背 景 不 同, 遂 採 洋 岸 分 治;在 洋 局、 岸 局 組 織 條 例 規 範 下 ,其 各 種 身 份 人 員 之 任 用 與 管 理 制 度, 仍 沿 用 原 機 關 之 人 事 條 例 與 管 理 規 定, 形 成 軍、 警 、 文職 、 關 務 職 各 異, 並 由 於 文 官、 武 官 詮 敘 制 度 之 差 異 與 體 制 、 體例之問題 , 致 人 員 交 流 受 其 限 制。
(二 ) 職涯發展不確定
受 到 組 織 法、 體制限制 、 人員招募任用 、 管 理 制 度 、酬 薪 制 度 之 不 同 與 差 異 , 造 成 人 員 運 用 不 暢、 升遷不易 、 管理差別待遇 、 同 工 不 同 酬, 另 軍 職 人 員 受 其 轉 型 (化 ) 文 職 與 警 職 船 艇 人 員 高 齡 化 之 影 響 ,對 職 涯 發 展 產生了不確定 , 影 響 組 織 績 效 甚 鉅 。
經 由 各 個 巡 防 區 的 統 合 機 制 , 對 洋 岸 之 不 合 、 衝突 、 疑 慮 、隔 閡 已 有 改 善, 足 見 該 整 合 平 台 已 具 功 效 。 就 法 制 自 縛、 軍 職 人 員 轉 型 、 警 職 人 員 逐 漸老 化 等問 題 , 致 基 層 人 員 交 流 受 限 、 職 涯 發 展 不 確 定, 因 此 海 巡 署 在 洋 岸 人 力 整 合、 未 來 組 織 重 組 與 組 織、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上 ,更 須 針 對 問 題 解 決 與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予 以 制 衡、 變革創新 , 以達組織願景 。
(三 ) 海 巡 署 人 力 整 合 困 境
胡 念 祖 (2001) 、 陳 佳 德 (2001) 、 蕭 文 彬 (2002) 、 游 乾 賜 (2004) 、 吳 宇 櫻 (2005)、 黃 小 萍(2006) 等 學 者, 在 海 巡 署 人 力 整 合 交 流 之 相 關 研 究 案 的 研 究 結果中各發現,就 海 巡 署 人 力 資 源 應 用 之 所 面 臨 的 整 合 問 題 有;人 力 素 質、
人 力 使 用 不 佳、 人 員 進 用 與 訓 練 、 組 織 定 位 明 確 性 、 組 織 結 構 文 化 、人 事 制 度 考 核 等 因 素 所 影 響 。其 綜 合 學 者 研 究 發 現 及 人 員 交 流 受 限 、 職 涯 發 展 不 確 定 等 問 題 之 分 析 結 果 可 看 出 , 海 巡 署 人 力 整 合 之 困 境 受 於 人 員 因 素 、 組 織 因 素 、 法 制 因 素 等 面 相 所 影 響 ;因 此 為 要 瞭 解 海 巡 署 人 力 整 合 之 可 行 性 及 方 案 , 須 先 釐 清 人 員、 組 織 、 法 制 等 因 素 內 的 各 影 響 因 子 有 哪 些, 才 能 研 析 探 討 出 人 力 整 合 之 可 行 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