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本 章 主 要 目 的 在 論 述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問 題 背 景 與 動 機 ,並 依 據 研 究 問 題 背 景 與 動 機 闡 述 本 研究 之 研 究 目 的 與 待 答 問 題, 而 為 了 使 本 研 究 的 方 向 更 為 明 確 , 亦 針 對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進 行 界 定 ,最 後 則 針 對 本 研 究 的 重 要 名 詞 進 行 釋 義 。 緣 此 , 本 章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四 節 :( 一) 研 究 問 題 背 景 與 動機;(二) 研 究 目 的 與 待 答 問 題;( 三)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四)重 要 名 詞 釋 義。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近 年 來,在 各 式 各 樣 的 傳 播 媒 體 上,都 不 難 發 現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以 下簡稱海巡署 ) 的 卓 越 績 效 表 現 , 也 由 於 此 一 卓 越 績 效 表 現 ,讓 海 巡 署 成 為 捍 衛 藍 色 國 土 的 重 要 單 位。 然 而 ,隨 著 社 會 的 發 展 與 時 代 的 演 進 ,海 巡 署 自 民 國 89 年 成 立 迄 今 雖 未逾 十 年,但 是 由 於 署 本 部 下 設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組 成 成 員 有 關 務 人 員 、警 職 人 員、 文 職 人 員 、 軍 職 人 員 形 成 一 機 關 多 種 身 分 人 員 並 存 之 特 殊 現 象, 因其招募 、 屬性 、 文 化、 體 制、 教 育、 人 力 結 構 之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 形成海洋總局 、 海岸總局分治 。 其 為 避 免岸、海 不 合, 海 巡 署 施 行「 同 心 專 案 」, 經 各 級 戳 力、 協 同 合 作, 已 具 有 成效,但 期 間 仍 有 岸 海 不 合、衝 突、疑慮、隔 閡。對 海 巡 署 在「 融 合」、「 整 合 」、「 岸 海 一 體 」、「岸海一家 」、「 岸 海 合 一 」之 政 策 目 標 , 影 響 甚 鉅, 有 礙 組 織 發 展。
就 海 巡 署 組 織 法 第 27 條 明 文 規 定 :「本法施行後 , 應 就 本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之 編 裝 、組 織 重 新 檢 討 調 整 、 俾 符 合 優 先 發 展 海 域 巡 防 之 原 則 , 並 以 三 年 為 期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年 。 」及 因 應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 海 洋 發 展 政 策
委 託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海 洋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執 行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組 織 再 造 研 究 案 」,胡 念 祖 博 士 於 研 究 報 告 中 已 闡 明「海 巡 署 之 組 織 重 組,更 應 求 全 面 性 之 岸 海 合 一 , 使 組 織 之 領 導 統 御 及 各 項 業 務 與 勤 務 上 盡 量 減 少 岸、 海 之 間 的 隔 閡。 」,「 為 求 岸 海 合 一 , 現行 『 總大隊 』 以 下 層 級 中『 軍 警 之 並 用』 恐 不 能 避 免 」(胡 念 祖 ,2001)。
基於上述發展 趨 勢,內 外 環 境 影 響,組 織 實 需,利 於 執 行 任 務(海 域 執 法、海事服務、海 洋 事 務 等 三 大 核 心 任 務),確達「 岸海 合 一 」、「 事權統一 」 之 要 求 , 因此 「 洋 岸 整 合 」尤 為 重 要。
海 巡 署 遂 於 94 年 7 月 1 日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將海岸巡防總局、海 洋 巡 防 總 局,軍 警 文 職 人 員 混 合 編 組,就 地 域 整 編 成 立 13 個 巡 防 區 勤 務 統 合 中 心, 貫 徹 地 區 責 任 制, 負 責 統 合 洋 、岸 勤 務 ,建 立 岸、 海 一 體 能 量 ,在 指 揮 一 元 化 ,藉 巡 防 區 整 合 平 台 , 執 行 海 巡 署 核 心 任 務, 各 個 巡 防 區 運 作 迄 今, 成果豐碩 。 然僅 勤 務指揮 機 構整合 , 對 海 巡 署 未 來 的 組 織 發 展 總 體 目 標, 仍有差距 , 若 能 將 基 層 之 岸 巡 總( 大 ) 隊與海巡隊人力整合 , 除 可 達 其總體目標外,更 可 使 海 巡 署 洋、岸 人 員 對 職 涯 發 展 更 具 信 心,更 有 願 景。
貳、研究動機
海 巡 署 主 要 是 以 任 務 為 導 向, 組 織 結 構 採 扁 平 化 、 職 能 化 , 分 由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以 下 簡 稱 洋 局 ),海岸巡防總局( 以 下 簡 稱 岸 局 )執 行 海 洋、海 岸 巡 防 任 務。 由 於 體 制 不 同, 洋 局 局 本 部 暨 海 巡 隊 、直 屬 船 隊、 機 動 海 巡 隊 是 警 文 職 併 用,岸 局 局 本 部、各 地 區 巡 防 局 暨 機 動 查 緝 隊 是 軍 文 職 併 用 , 總(大) 隊下至安檢所為「 全 軍 職 」。以 致 海 巡 署 內 部 調 整 自 縛 ,造 成 洋 局 各 隊 人 員 與 岸 局 總( 大) 隊 人 員 無 法 交 流 、 職 涯 受 限 , 加 上 認 知 差 異 、 本 位 主 義驅使之下更 易 產 生 隔 閡 、怨 懟 , 悖離 「 岸 海 合 一 」、「 事權統一 」 之 目 標 與「 組織發展 」 之 精 神 意 涵。
從 海 巡 署 委 託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執 行 「 海 域 執 法 與 岸 際 巡 護 之 互 動 與 整 合 研 究 表」中,敘 明 岸 海 執 勤 人 員 應 交 互 見 習、提 昇 人 員 素 質,並 提 出: 一、
海 巡 署 統 一 指 揮 調 和、整 合 人 事 體 制 與 法 令 適 用;二、配 合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整 體 考 量 海 巡 組 織 與 人 員 重 整 等 建 議(陳 佳 德、姜 皇 池、蔡 庭 榕,2001)。
暨 研 究 者 職 務 所 見、基 層 人 員 反 應、組 織 運 作 窒 礙 問 題,足 見「 岸 海 合 一 」、
「人 力 資 源 重 組 」 是 符 合 實 需 的 。 由於 「 人 力」 是 政 府 機 關 ,最 大 的 資 源 原素 , 管 理、 運 用 得 當 則 利 於 組 織 發 展 ; 反 之, 則 後 遺 滋 生 ,百害無利 。 故「 岸 、 洋 人 力 整 合」 為 其 首 要 , 方 能 有 效 組 織 發 展, 進 而 達 成 海 洋 國 家 之 政 策 目 標。
綜 上 所 述 ,面 對 現 階 段 著 重 績 效 表 現 的 競 爭 壓 力 下 ,政 府 各 單 位 無 不 針 對 內 部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進 行 妥 善 的 省 思 與 檢 討 , 以 藉 此 適 才 適 用 ,發 揮 更 大 的 人 力 資 源 整 合 效 益 。因 此 , 就海巡署而言 , 無 論 是 在 岸 局 或 洋 局 的 人力運用方面 , 都 迫 切 需 要 進 行 深 入 的 省 思 與 檢 討 。研 究 者 任 職 於 海 巡 署 巡 防 處 專 門 委 員 兼 第 六 巡 防 區 召 集 人, 目前任洋 、 岸整合之角色 , 負 責 海 岸、海 域 勤 務 統 合,軍、警、文 職 人 員 融 合 之 工 作,鑑於岸 巡總(大 )隊 、 海 巡 隊 基 層 單 位 , 受 體 制 分治 、 人 事 條 例 因 素, 致人員交流受限 , 並 對 職 涯 發 展 產 生 了 不 確 定,因 此,「人 力 整 合 」有其重 要性 、急迫性,對 海 巡 署 之 組 織發 展具有 關 鍵性 。 研 究 者 希 冀 透 過 本 研 究 的 實 施 , 經 由蒐 集 與 閱 讀 國 內 人 事 行 政 學 、 管 理 學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組 織 管 理 相 關 之 著 作 、 期刊 , 並 對 公 務 人 員 法 規 、行 政 組 織 之 法 規 等 著 作 涉 獵 外 並 結 合 專 家 深 度 訪 談 等 分 析 之 結 果;最 後 探 究 人 力 資 源 整 合、人 員 交 流 之 可 行 性 與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供海巡署參研 , 此 為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