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改革,加强环境法规制度建设,
健全污染防治机制,完善环保市场体系,确保政府履责,落实企 业主体责任,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现代 化治理体系。
第一节 完善环保法规制度
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加快制订《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研究修订《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 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鼓励地市 推进地方环境立法。稳步推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重点区域 流域污染排放标准的制订、修订,开展污染防治技术标准、清洁 生产审核技术标准和污染物检测技术标准等制订、修订工作,不 断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加强环境标准实施评估。
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差别化管理,优化核算方式,推动 自主减排管理,各地将减排工程、指标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对 环境质量较差、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减排数据与环境质量变化 趋势明显不符的地区,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调度、通报,
对减排进度滞后地区及早通报预警。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
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
生态功能等级与生态补偿标准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跨市河 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考核,在省内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生态补 偿试点,建立流域生态补偿与污染赔偿双向机制。继续推进九洲 江、汀江-韩江跨省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东江、西江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节 健全污染防治机制
深化城市圈污染联防联治。完善珠三角环保一体化机制,加 快解决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跨市河流污染等突出问题。深化“广 佛肇+清远、云浮、韶关”、“深莞惠+汕尾、河源”、“珠中江 +阳江”等经济圈内部环保合作,建立“汕潮揭”城市群大气污 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城市间环境应急预警联动,联合开展城市 群饮用水源保护,有序推进产业转移。全面实施“河长制”,完 善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管理制度。逐步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 治机制。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健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和 治理机制,完善污染联防联治工作制度,深化泛珠三角地区污染 防治、环境监测、环境执法、区域环境事件应急、重污染天气联 合预警、环境宣传等领域环保合作。积极探索跨省区河流治理机 制,加强粤赣、粤闽、粤湘、粤桂跨界河流水污染联合治理,创 建九州江流域跨省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加强珠江—西江经济
带生态环境保护,共建珠江—西江生态廊道。强化粤港澳环保生 态合作,编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环保规划,落实《粤港澳区域大 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推进区域 PM2.5 污染防治研究合 作;强化东江水质保护及珠江河口水质管理,推进深圳湾水污染 防治合作,共建优质生活圈。积极参与国内外环保合作与交流。
第三节 完善环保市场体系
大力推进第三方治理和监测社会化。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 运营市场化,鼓励在已建成及在建环保基础设施中引入第三方进 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 的城镇污染场地治理和区域性环境整治等,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 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工业集聚区和产业转移园区采用 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模式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污染进行集中 式、专业化治理。推进电力、钢铁、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
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第三方治理,鼓励水量少而分散、自行处 理成本费用较高的排污单位交由环境服务公司治理。逐步扩大环 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城市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建立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构建规范有序 的监测市场。
健全绿色经济政策。完善火电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和超低 排放电价政策体系,强化火力发电绿色调度。加大高耗能、高耗
水行业差别电价和水价实施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污染物 总量控制,着力培育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大力推广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 绿色信贷发放力度,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 目融资。统筹用好现有各类环保基金,扩大省绿色低碳发展基金 的支持范围。完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市场担保机制,加大风险 补偿力度。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第四节 强化地方党政履责
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推行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 任。按照省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 作要求,推动各市(县、区)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协同推进生态环保,鼓励有条件 的乡镇设立环保机构。严格落实《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 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依法实行终身追责。研究编制自然资源 资产负债表,逐步探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鼓 励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
健全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 核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 价体系。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指标的 权重。根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生态发展区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 总值考核,探索建立以生态价值为基础的考核机制。强化环保责 任考核结果应用,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 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
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到 2018 年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 2020 年基本建 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对企业许可承诺、自行监测等情况的抽查。
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深入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完善企业超标排放计分量化管理。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 案,在金融支持、公共采购、资质等级评定、评先创优等工作中,
将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
对人身健康、公民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追责赔 偿,大幅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排污 单位的行业自律。
第六节 鼓励全民广泛参与
扩大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 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信息。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数据 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 和信息公开,推动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
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推动企 业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
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 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 和合理机制,建立沟通协商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 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知情 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 设环保网络举报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公众 对污染现象随时举报。引导公众通过环境信访、行政调解、寻求 司法救济等方式理性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环保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推进环境公益组织依法开展 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