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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 防治攻坚战。突出分区分类管理,强化精准治污减排,实施系统 综合治理,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增加优良生态环境产品 供给。

第一节 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

以空气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 理,树立标杆城市,鼓励先行达到更高的空气质量标准。以多污 染物协同减排和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持续深化常规污染源治理,

强化新型污染物协同控制。

一、分类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稳定达标管理

持续改善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深化珠三角大气污染联 防联控,统筹防治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重点加强挥发 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控制,着力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到 2020 年珠三角各市(区)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深圳市 PM2.5 年均 浓度力争达到 25 微克/立方米,广州、佛山、肇庆、东莞市及顺 德区 PM2.5年均浓度达到 35 微克/立方米,其他城市 PM2.5年均浓 度不高于 2015 年水平;广州、珠海、佛山、江门、肇庆、东莞市 及顺德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 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

2015 年水平。

稳定和改善粤东西北地区空气质量。建立粤东“汕潮揭”城 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工业锅炉和窑炉的整治力度,

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系统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和 烟粉尘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到 2020 年,粤东西北地区各市空气质 量全面稳定达标;粤东西北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 达到 50 微克/立方米;揭阳、潮州市 PM2.5年均浓度达到 35 微克/

立方米,其他城市不高于 2015 年水平;潮州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比例达到 90%以上,其他城市优于 2015 年水平。

专栏 2 “十三五”期间全省城市 PM2.5浓度下降目标要求

(一)标杆城市

深圳市力争 2020 年 PM2.5浓度达到 25 微克/立方米(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目标值),为全省 树立标杆。

(二)2015 年已实现达标的其他 14 个城市

PM2.5年均浓度已达标的珠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中山、江门、阳江、

湛江、茂名、清远和云浮等市应加强大气污染治理,2020 年 PM2.5浓度不高于 2015 年水平,并争 取持续下降。

(三)2015 年仍未达标的 7 个城市和地区

PM2.5年均浓度尚未达标的广州、佛山、东莞、肇庆、潮州、揭阳等市和顺德区应组织编制城 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2020 年底前实现达标。

二、深化工业源污染治理

大力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实施 VOCs 排放总量控制,各地市要制定 VOCs 专项整治方案,明确 VOCs 控制目标、实施路径和重点项目。珠三角地区和臭氧超标区域严

格控制新建 VOCs 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 VOCs 排放减量替代,

落实新建项目 VOCs 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制定实施广东省 VOCs 排污收费办法,在重点行业征收 VOCs 排污费。强化 VOCs 污染 源头控制,推动实施原料替代工程,VOCs 排放建设项目应使用 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原辅材料,加快水性涂料推广应用,选 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实现设备、装置、管线等密闭 化。完成重点行业 VOCs 综合治理,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应 在处理设施排放口同时配置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石油化工、

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园区、工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 VOCs 综合整 治,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行业企业应按规定建立“泄 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建立精细化 VOCs 排放清单,

对苯系物、烯烃、醛酮类、卤代烃、环氧乙烷等对环境和健康影 响较大的重点控制物质探索制定控制目标。建立工业源 VOCs 排 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对重点企业的 VOCs 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 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统一监管,确保 VOCs 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专栏 3 广东省重点行业 VOCs 整治要求

(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废气,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

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针对苯、

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采 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 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来源于《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 年)》(粤环[2014]130 号)。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全过程实施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净化率大于

应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的使用,规范溶剂型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的使用,限

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7 年底前,全省煤电 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燃 煤机组同步开展特殊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治理,减少三氧化 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全省禁止新建 10 蒸吨/小时以下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加快更新替代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 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 10 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逐步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从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加快建 设集中供热工程,2017 年底前,全省具备一定用热规模需求的园 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锅炉应达到超低排放水 平。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治理设施的监管。推动水泥企业 在原料运输、存储、产品包装、烘干、粉磨、煅烧等环节严格落 实抑尘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全面完成平板玻璃生产 线脱硝设施建设,并配套完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大 力推进陶瓷制造企业改燃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进燃烧方式,氮 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采取脱硝措施。加强各类工业锅炉、

窑炉的排放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三、全面推进移动源污染防治

继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推行“黄标车”等高排放车 辆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到 2017 年底基本完成“黄标 车”淘汰工作,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建设完善省市两级机动 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并联网。2017 年底前,全省全面采用简易工况 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综合运用现场抽检和遥感监测

等手段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为重点,

加大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尾气排放监督抽检力度。严格 车用汽、柴油质量监管,继续推进油品升级。严格新车排放标准,

全面实施机动车国 V 排放标准。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

加强对新生产和销售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加快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严格执行 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推动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江海联运船舶应使用 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严格执行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 方案,分阶段在广州、深圳、珠海等港口强制要求靠港和进入规 定水域的船舶使用符合硫含量限值要求的低硫燃油。加快岸电设 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 10 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 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

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应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到 2020 年,50%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 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 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

积极开展港口污染防治,到 2020 年全省条件成熟的港口码头完成 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改造、大型煤炭矿石堆场的 防风抑尘或密闭储存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成品油码头油气综合治 理。

专栏 4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控制要求

染定期检测与维修等排放管理制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 放管理。以广州、深圳等城市为试点,探索建立城市建成区高排 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使用机制,逐步禁止租赁、使用排放超标、

污染严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积极控制面源污染

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 的长效机制,以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区域为重点,实施重大 扬尘源在线监控管理和台帐动态更新。推行绿色文明施工,重点 做好施工场地围闭、地面硬化绿化、裸露地表抑尘、物料堆放遮 盖、进出车辆冲洗等环节扬尘管控措施,各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 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 装置(GPS),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 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大对城市建筑垃圾、土石方和工业原辅材料 运输车辆抛洒整治力度,采用密封式运输车辆或实施车斗严密遮 盖,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运输。改进道路清扫方式,

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洒 水保洁水平,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85%以上。开展 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探索开展农田化肥使用、畜禽养殖等典

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洒 水保洁水平,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85%以上。开展 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探索开展农田化肥使用、畜禽养殖等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