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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使用管制之研擬

第一節 清境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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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五章 土地使用管制之研擬

第 四 章 以 清 境 地 區 為 案 例 進 行 空 間 分 析 , 本 章 以 國 土 利 用 現 況 調 查 圖 確 認 其 土 地 使 用 現 況 , 透 過 上 述 套 疊 分 析 結 果 之 危 險 度 分 級 , 並 考 量 各 區 域 實 際 發 展 情 形 、 參 考 第 二 章 理 論 基 礎 及 相 關 文 獻 , 試 著 提 出 清 境 地區適宜之土地使用模式、國土保育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原則 及方向。

第一節 清境地區土地使用管制之研擬

一、危險度分級之土地使用現況

透 過 第 四 章 疊 圖 結 果 之 危 險 度 分 級 , 發 現 清 境 地 區 之 土 地 大 多 位屬 第 3 級環境敏感地區,環境敏感程度較高且具潛在崩塌災害危險,依現行 國 土 功 能 分 區 之 劃 設 條 件 劃 入 國 土 保 育 地 區 第 二 類 尚 屬 合 理 。 惟 該 地 區 之環境敏感因子並無限制開發 ,其土地因係坡度陡峭(超過 30%)不能建 築 , 集 中 於 清 境 農 場 附 近 之 林 業 用 地 、 博 望 及 仁 愛 新 村 週 邊 之 農 牧 用 地 , 部 分 土 地 仍 具 發 展 潛 力 。 接 下 來 試 著 以 國 土 利 用 現 況 調 查 圖 確 認 該 地 區 之土地使用現況如圖 5-1 及表 5-1。

圖 5-1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圖

(資料來源: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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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較小得一併納入。

3.擬具適當之坡面穩定設計及管理維護措施。

4.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依法簽證 ,並由南投縣政府組成之審議 小組審查通過。

圖 5-2 坡度超過 30%且未逾 55%分布圖 (三)劃分發展區域與限制發展區域

綠心 為國家 級 自然景 觀 地 區,該 地 區因地 勢 地窪且每年 不斷的 下沉 ,導 致土 地面 積逐 年 縮 小,非 常 難利用,因 此發展出農 業使用,

該地 區亦 為避 免都 市過 度 擴張 而 保與核 心城市有段 明顯的 距離,後 來因 蘭斯 塔德 的經 濟中 心 地位 , 土地供 給不足 , 導 致綠心面臨 用地 競合 ,因此 , 開 始往綠 心 發展, 所 以 綠心有了 一定程 度之開發, 而 導致 生態環 境 被破壞 , 荷蘭政 府 為解決 該地區土地 使用競 合問題 , 並防 止綠 心過 度 發 展, 提 出 「紅線 」 與「綠線 」的規 劃概念,紅 線 劃定了城市及其發展區,以控制城市蔓 延;綠線劃 定城市 發展過程 中要 保護 之 特殊 生態 環 境 或 景觀, 以 強化發展 區域( 綠線 ) 與限制 發展區域(紅線)的區隔。

清境 地區早 期 也是以 農 場 、農 業 使用 為主 ,因觀光遊憩資源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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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於政 府積 極推 展觀 光 後, 大 量建築 、過度開發 使得該 地區環境 負荷 量超 載 、土 地產 生競 合問題 , 其 原因 之一在於 未區分 可發展、

不可 發展 區, 導致 違規 增 、擴 建 之民宿 一直向外發 展。本 研究建議 可仿 效綠 心之 空間 規劃 , 將 清境地 區 分 為可發 展、條件發 展及限 制 發展 地區, 以 避免之 間 相關干 擾 ,使民 宿發展區域 形成緊 密的聚集 區域 。依上 述 危險度 分 級 之 結果, 並 考量區域 發展特 性 及現況 使用 情形明確地劃分出區位。具潛在崩塌危險之地區,倘坡度為 30%以 下者 , 在不 影 響國土 保 育、保 安 之情形 下得作為 建 築、遊憩使 用;

坡度超過 30%、具潛在崩塌危險之虞,危險度分級為 3 級之農牧用 地, 不適宜 建 築等高 強 度之使 用 , 建 議 以農業使用 為原則 ,以降低 災害風險,並減少該地區民宿量體;而坡度超過 30%、具潛在崩塌 危險之虞,危險度分級為 3 級之林業用地為限制開發,除林業使用 外,不得有任何開發行為,使人為影響降至最低。

依上 述條件 劃 分結果 , 可 發展 地 區為榮光 新村週邊之土地 (坡 度 未 逾 55%)、博望 新村之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大同村及清境加 油站 間之 土地 ;條 件發 展 地 區為清 境 農場範圍 之土地 (含小瑞 士花 園 、 國 民 賓 館 及 停 車 場 等 )、 定 遠 新 村 及 清 境 國 小 週 邊 土 地 、 博 望 新村及仁愛新村週邊 (坡度超過 30%)之土地;限制發展區為榮光 新村部分坡度 55%以上之零星農牧用地、台 14 甲線以東、仁和路東 南及 清境 國小 東北 邊間 之 林業 用 地 及 零 星農牧 及丙種建築 用地 、 清 境旅 客服 務中 心以 北之 零 星 丙種建 築 、農牧 及林 業用地,禁止開發,

其劃分及土地使用管制情形,如表 5-2 及圖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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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3 發展潛力區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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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 求償 還一 塊棲 地條 件 完全 相 同的土 地, 並由申 請人支 付相關復 育棲地之經費。

但侵 擾調節 原 則上儘 量 避 免,倘 無 法避免 , 則採調節措 施;無 法調 節時 ,則 進一 步採 替 代措 施 ;又無 法替代時, 則採停 止開發或 繼續開發仍進行補償措施 ,而且要以 Biotope 作為調節措施,其前 提仍 須符 合土 地使 用管 制 。台灣目前雖已有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機制,

惟僅 將土 地利 用分 級、 分 類作 為 國土空 間規劃之參 考、土 地使 用 管 制之依據等,建議能參考 Biotope 制度進一步結合對於生態補償的 機制 ,除 土地 利用 類別 外 ,可 增 加環境 價值之評估 ,作為 開發者補 償措 施之 評估 ,不 僅可 以 降低 開 發的衝 擊、調節生 態間之 平衡,亦 可以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以兼顧資源保育與土地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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