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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官有勞動力結構的變化及其影響

本章要探討的是:漢朝在刑徒減少後如何彌補勞力真空,及其造成的趨勢與 影響。我認為漢政府填補勞力手段主要有二:一是官奴婢,二是雇傭。根據嶽麓 秦簡,部分秦代刑徒受役於中官、泰官等服務貴族日常生活的官署。漢文帝改制 後,這些官署中的刑徒按新制遣散。漢政府或許為此擴充官奴婢的數量,確保有 足夠人手服務皇室、貴族。而秦代原由刑徒負擔的官府雜役,在漢初還徵發平民 負擔;但到了西漢中晚期逐漸演變成以納錢代役形式,雇用有意願者承擔。東漢 以降,雇來的吏、卒可能有固定化,甚至世襲化的傾向。

納錢代役的趨勢,在西漢中晚期也影響到司法領域;具體反映在日漸頻繁的 贖罪命令上。到了東漢更有雇山、義錢等辦法,增加罪人贖罪的途徑。納錢贖罪 為政府帶來不小的經濟效益,卻也使漢代司法不公的問題更加惡化。為此,漢政 府常任用酷吏,試圖壓制因赦、贖造成百姓輕於犯法的弊病。但此舉開酷吏濫殺 之路,反製造更多弊端。這個結構性問題不但困擾著漢政府直至滅亡,也考驗著 其後的魏晉南北朝政府。

一、替代刑徒的勞動力

(一)服務貴族的主力:官奴婢

在漢代文獻與漢簡中都有「官奴婢」的記載。漢代官奴婢與有期的刑徒不同,

終身服役,且身份會傳給子女。《史記.商君列傳》記商鞅變法:「事末利及怠 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索隱解釋:「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 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按司馬貞的說法,似乎早在秦國就已經有官奴婢了。

耐人尋味的是,秦簡中有大量刑徒的記錄,卻沒有「官奴婢」的記載。對此,

高恒提出隸臣妾就是官奴婢的解釋。566學界為此圍繞著隸臣妾是刑徒或官奴婢展開 論戰,567最終也未能達成共識。本研究的第二、三章已根據里耶、嶽麓秦簡等新資 料,證實秦代刑徒中的「徒隸」終身服役,可以被買賣。這些特質與漢代官奴婢 相同,讓人感到秦代的「徒隸」扮演了類似漢代「官奴婢」的角色。但這仍不足 以證明秦代沒有稱為「官奴婢」的身份。一種可能是:秦朝的「官奴婢」都服務 於中央。而目前出土的秦簡多是地方文書,因此沒有提到「官奴婢」。倘若如此,

秦代的徒隸與官奴婢還是有區別。568不過,鑒於秦簡毫無記載,官奴婢即使在秦代

566 高恒,〈秦律中「隸臣妾」問題的探討〉,《文物》1977 第 7 期,頁 43-50。

567 參李力,《隸臣妾身份再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頁 134-220。李力在總結諸說 後,判斷秦代隸臣妾有刑徒與官奴婢兩種,視記載脈絡有時指刑徒,有時指官奴婢。我認為隸 臣妾只有一種,並沒有分為刑徒與官奴婢。

568 Robin D.S. Yates, “The Changing Status of Slaves in the Qin-Han Transition.” In The Birth of Empire:

The State of Qin Revisited, edited by Yuri Pines, Gideon Shelach, Lotharvon Falkenhausen, and Robin D.S. Yates.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3,pp206-223.

就存在,也不會是官府雜役的主要負擔者。

若官奴婢在秦代不甚重要,為何到了漢代會開始見於文獻與漢簡的記載呢?

我想可能與刑徒有期後,政府尋求服侍貴族的替代勞力有關。秦代刑徒不僅為官 府雜役的承擔者,也是服務貴族的重要勞動力。據嶽麓秦簡,許多刑徒曾隸屬於 內官、中官、御府、泰官等服侍皇室、貴族生活的機構。第二章已引到的《嶽麓 秦簡(四)》簡 782、2085、796 載:

佐弋隸臣、湯、家臣,免為士五(伍),屬佐弋而亡者,論之,比寺車府。

內官、中官隸臣妾、白粲以巧及勞免為士五(伍)、庶人、工、工隸隱官 而復屬內官、中官者,其或亡□/……論之,比寺車府。569

又同書簡 1975、170、2035、2033 載:

寺車府,少府、中府、中車府、泰官、御府、特庫、私官隸臣,免為士五

(伍)、隱官,及隸妾以巧及勞免為庶人,復屬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 上而得及自出,耐以為隸臣妾;亡不盈三月以下而得及自出,笞五十,籍 亡不盈三月者日數,後復亡,軵數盈三月以上得及自出,亦耐以為隸臣妾,

皆復付其官。570

這兩段律文的主旨是規定原本隸屬佐弋、少府、中府等機構的隸臣妾及白粲,因 勞、巧免為平民或隱官後仍屬於該機構者,如果逃亡該如何處理。這些擁有隸臣 妾或白粲的機構,多是服務皇室日常生活的官署。例如佐弋,根據《漢書.宣帝 紀》臣瓚注曰:「本秦左弋官也,武帝改曰佽飛官,有一令九丞,在上林苑中結 矰繳以弋鳧鴈,歲萬頭,以供祀宗廟。」571是在上林苑中射鴈以供祭祀的機構。《秦 文字集証》收有「佐弋丞印」當即此官丞印。572又如御府,據《漢書.百官公卿表》

師古注曰:「御府主天子衣服也。」573《秦文字集証》收有數枚「御府之印」、「御 府丞印」,或即御府令、丞之印。574泰官當即太官,《漢書.百官公卿表》師古注 曰:「太官主膳食,湯官主餅餌,導官主擇米。」575是主辦天子膳食之官。《秦文 字集証》同時收有「泰官丞印」與「大官丞印」。576私官,據《漢書.張湯傳》服 虔注:「私官,皇后之官也。」577《秦封泥集》收有「私官丞印」,並引《漢舊儀》:

「中官私官尚食,用白銀用白銀釦器。」及《漢書.張湯傳.附張放》:「太官、

私官并供其第」推測私官是皇后之食官。578中官,據《漢書.高后紀》師古注諸中 官曰:「諸中官,凡閹人給事於中者皆是也」,似乎認為給事中的閹人都稱中官。

56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頁 41。

57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頁 49-50。

571 《漢書》卷第八〈宣帝紀〉,臺北:藝文印書館,1962,頁 116。

572 王輝、程學華撰,《秦文字集証》,台北:藝文印書館,1999,頁 156,圖版 135。

573 《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頁 305。

574 王輝、程學華撰,《秦文字集証》,頁 188-189,圖版 143、144。

575 《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頁 305。

576 王輝、程學華撰,《秦文字集証》,頁 160-161,圖版 136。文中提到吳鎮烽認定「大官丞印」

為漢初封泥,但《秦文字集証》認為也不能排除是秦封泥。

577 《漢書》卷五十九〈張湯傳〉,頁 1227。

578 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下編,陜西:三秦出版社,2000,頁 179。

579但王輝《秦文字集証》收有「中官丞印」,足見中官是機構名稱。580內官,《秦 文字集証》收有「內官丞印」,足見「內官」曾是機構專稱,但其職掌不很清楚。

581上述服務貴族的機構皆有刑徒,顯示秦代刑徒不僅服役於地方政府,也服役於專 門服侍皇家、貴族的官署。文帝制定刑期後,所有刑徒理應定期解散。然而,像

《嶽麓秦簡》所記載的「內官、中官隸臣妾、白粲」,如果在文帝訂刑期後都解 散,貴族的生活將受到衝擊。官奴婢可能就是這個難題的解答。

在文帝改制後不久,官奴婢已有相當數量。《漢書》載文帝後四年「夏四月 丙寅晦,日有蝕之。五月,赦天下。免官奴婢為庶人。行幸雍。」582考慮到政府必 須留下部分官奴婢繼續服務貴族,這道命令也許不會免除所有官奴婢。大庭脩早 已曾指出,文獻中的詔書記載往往經節略更改。583依此推想,可能還有未錄的施行 細則規定免除的條件。由《漢書.哀帝紀》綏和二年六月詔書所記:「官奴婢五 十以上,免為庶人。」類推,文帝後四年的免除或也有年齡限制。也許班固的記 載重點在於文帝面對日蝕的反應,對於免除官奴婢的細節沒有興趣,故不詳錄。

沒有資料能說明文帝是如何迅速擴充官奴婢。也許漢政府以某種條件勸募部 分刑徒放棄免為庶人的機會,轉化為官奴婢繼續服務。或向民間徵募、購買以補 充。無論如何,在文帝以後,官奴婢一定程度填補了刑徒衰減後的勞動真空。以 下僅略述官奴婢之來源、勞動、人數管控,嘗試闡明官奴婢在漢代勞動結構中的 位置。

1.官奴婢的來源

武伯綸曾主張俘虜是漢代官奴的重要來源,並認定西漢屢次征伐匈奴的動機 包括虜獲奴隸。584其說不確。翦伯贊已指出兩漢官奴婢的主要來源不是戰爭俘虜,

而是沒入重罪犯家屬,以及官奴婢的自然繁殖。585勞榦則補充,大臣有罪棄市,其 私奴婢亦沒官。如《後漢書.西羌傳》載任尚以爭功棄市,即沒入其田廬奴婢。586 鄒紀萬認為,被籍沒的重刑犯家屬與一般罪刑的服刑人,是官奴婢的主要來源。

並補充,政府有時會以利益交換或威權強迫,將私奴婢轉換為官奴婢。例如武帝 時因擊匈奴、築朔方,又開西南道及滄海郡,致府庫並虛。政府遂以復除終身為 條件,鼓勵吏民捐獻私奴婢為官奴婢。後來仍嫌不夠,所以又有楊可告緡,「得 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587上述研究已大體整理出文獻中官奴婢的來源。

579 《漢書》卷第三〈高后紀〉,頁 66。

580 王輝、程學華撰,《秦文字集証》,頁 158,圖版 135。

581 王輝、程學華撰,《秦文字集証》,頁 161,圖版 136。

582 《漢書》卷四〈文帝紀〉,頁 76。

583 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頁 165-170。

584 武伯綸,〈漢代奴婢考〉,《食貨半月刊》第一卷第七期,1935,頁 27。

585 翦伯贊,〈關於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歷史研究》1954 年第四期,頁 8-14。

586 勞榦,〈漢代奴婢制度輯略〉,收入氏著《勞榦學術論文集甲編》上冊,臺北:藝文印書館,

1976,頁 63-73。

587 鄒紀萬,〈兩漢官私奴婢問題研究〉,《食貨月刊》復刊第六卷第十二期,1977,頁 40-42。

不過,鄒紀萬談官奴婢的主要來源時,提到「一般罪刑的服刑人」,似乎和馬非 百一樣將漢代刑徒也視為官奴婢了。588實際上漢文帝改制後,官奴婢服役終身,刑 徒則服完刑期便解放,絕不能混為一談。

在此還可以補充一條王莽時期的特別法:盜鑄者會被收為官奴婢。武伯綸雖 然已經提到,但將之視為一種常法,未注意其特殊性。589《漢書.食貨下》載:

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

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

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俞衆,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 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者什六七。590

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俞衆,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 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者什六七。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