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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力運用角度看秦漢刑徒管理制度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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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系 博士論文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Doctoral Dissertation

從勞動力運用角度看秦漢刑徒管理制度的發展

The Development of Hard Labor Management System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Utilization

高震寰 Chen-Huan Kao

指導教授:邢義田 博士 Advisor: I-tien Hsing, Ph.D.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Augu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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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我能完成博士學業,首先要向指導教授邢義田老師致上十二萬分的敬意與謝 意。我剛進研究所時雖有滿腔熱忱,但文筆與研究基礎並不好。邢老師沒有嫌棄 我的駑鈍,逐字逐句地批改指正我的每一篇報告,還不時指導我為人處世、待人 接物的道理。我的學術能力與自信,正是在邢老師不厭其煩地指導下逐漸成長。

也因為邢老師重新啟動居延漢簡整理計劃,我才有機會參與居延漢簡的整理與釋 讀,在熟悉史料的同時,接受更多師友的指導與啟發。我至今為止若在學術上有 任何貢獻,全都要感謝邢老師的用心指導。

除了邢老師外,我也要感謝在學習道路上幫助與啟發我的師長朋友們。我的 博士論文指導委員劉增貴老師,憑藉他在文字與史料解讀方面的高深學養,經常 親切地指正我許多史料解讀上的錯誤。另一位指導委員閻鴻中老師,以其對傳統 文獻的深度掌握,常指出我在思考上的破綻與盲點。口試委員李訓詳老師,是我 大學時代秦漢史與秦漢簡研究的啟蒙老師。在口試時也就史料提出極有價值的修 改意見,並啟發我思考不同的研究面向。另一位口試委員陳俊強老師精於法制史 研究,是我在刑徒課題上的啟蒙老師。口試時也就法制史觀點提出極好的增補建 議。杜正勝老師開設的社會史課程,及其大作《編戶齊民》對我研究的啟發極大。

雖然因時間搭配不上的關係,沒能請到杜老師參與口試,但我仍想感謝他。劉欣 寧學姊常提供日本學者的研究觀點,並指正我史料解讀上的錯誤。游逸飛學長常 提供我新的研究成果與史料資訊,史料解讀上也提供許多精彩的修改意見。同窗 石昇烜在整理漢簡時,常與我交換史料與歷史論述方面的意見。上述師友們不但 減少了我論文的錯誤,擴充了論文的內容,並且使我的求學生涯精彩充實。

這篇論文的完成,還要特別感謝唐俊峰、孫聞博、張俊民、魯家亮、何有祖 等學者。我與他們素未謀面,但在寫作過程中以電郵向他們請益時,幾位學者都 親切且迅速地答覆我的問題,細心審看我的論文。提供許多我應引而未引的研究 成果,並指正史料解讀與行文上的錯誤。中研院的博士培育計劃與余英時先生人 文研究獎助學金,使我能沒有後顧之憂地研究,也致上十二萬分的謝意。

我要感謝的人、事、物還有很多,可惜心中千言萬語,竟不知從何下筆。感 謝漢簡整理小組的諸位老師與工作同仁,四分溪讀書會的各位成員,以及在修課、

出國開會時相互砥礪的師長朋友們,還有諸多曾經幫助、激勵我的人們。倘若這 篇小文有任何貢獻,絕非我一個人的功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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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論文結合出土簡牘與傳世文獻,從勞動力運用的角度出發,論述秦漢刑徒 制度的發展。並在此基礎上,探討變化的原因及對社會的影響。

戰國至秦朝的各個政府為了更加善用人民的勞動力,逐步廢除肉刑,採用徒 刑。不過,秦代的徒刑不只是勞動刑,同時也具有貶降身份的意義。秦代刑徒等 級分為: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其身份差異體現在相異的管理 辦法與法律待遇上。秦政府似有意透過上述的差別待遇,在各級刑徒間劃出等級 界線。以新的集權國家體制,維持春秋戰國以來尊卑有序的等級社會。

秦代刑徒在官有勞動結構中佔重要位置。里耶秦簡顯示,遷陵縣的刑徒人數 可能達到該縣編戶民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雖然遷陵縣是位於戰略要道,人口極 少的小縣。從中仍可窺見刑徒勞動對秦政府有高度重要性。秦朝過度的擴張戰爭 與土木工程,掩蓋了刑徒數量過多的問題。最終對秦的覆亡起推波助瀾的作用。

漢朝吸取亡秦教訓,採行較寬緩的統治,號稱網漏吞舟之魚。刑徒的數量可 能在文帝改制前便大量減少,文帝制定刑期可能只是順應此種趨勢。從漢簡來看,

改制後的諸刑徒名稱雖沿襲秦代,但在管理與勞動上都看不出明顯的等級差別。

刑徒也不再有專門的主管機構,而是不分等級,散置於各基層單位中。漢政府為 了彌補刑徒數量減少造成的勞動真空,逐漸發展出與刑徒有別的官奴婢,以維持 皇室貴族的生活品質。在行政系統方面,除了逐步增加有給職外,也大量使用雇 傭維持日常行政事務。

由於雇傭比平民親自服役更加經濟實惠。漢政府為了經濟效益,允許甚至鼓 勵服役者納資代役。到西漢中期以降,納資代役概念蔓延到刑罰制度上。眾多的 贖罪命令使富人往往只需繳錢便能迅速免罰。此種司法上的不公平,造成社會期 待酷吏以激烈手段懲辦惡人。但少數酷吏終究無法逆轉司法的結構性問題。至漢 末乃有恢復肉刑的呼聲,希望能藉由肉刑立即且無法恢復的特性,使罪犯無法因 赦令或贖罪逃避應有的懲罰。

關鍵字:刑徒、勞動、管理、官奴婢、復作、弛刑、肉刑、刑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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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dissertation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ard labor system of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bor force and explores why it changed and its impact on society.

From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to the Qin, the government had gradually

abandoned the mutilation punishment and expanded hard labor,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use of labor. However, the hard labor of the Qin Dynasty not only provided labor force, but also pointed to a derogatory identity. The Qin class of hard labor were divided into certain groups: watchman (hou 候), robber-guard (sīkou 司寇), bondservant (lichen 隸 臣) or bondwoman (liqie 隸妾), ‘gatherer of fuel for the spirits’ (male) (guǐxīn 鬼薪) or‘white-rice sorter’(female) (baican 白粲), and wallbuilder(male) (chengdan 城旦) or grain-pounder (female) (chōng 舂). The difference in identity was reflected in the various management methods and legal treatments.Through differentiated treatments in relation to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convit laborers, the Qin government used the new centralized state system to maintain the order of the hierarchical society since the Spring and Autumn and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s.

Hard labors was an important labor force in the Qin Dynasty. Liye Qin bamboo slips show that the number of hard laborers in Qianling County might reach more than a quarter of the population of its civilians. Although Qianling County was located in the strategic thoroughfare, in terms of population it was a very small county. Yet the hard labor of the Qin government remained quite important. Excessive expansion of war and civil engineering overshadowed the problem of excessive hard laborers. This problem brought about the destruction of the Qin Dynasty.

The Han Dynasty learnt a lesson from the Qin Dynasty, and adopted a looser rule to reduce hard laborers. The number of hard laborers declined considerably before the reign of Emperor Wen. The legal reform of Emperor Wen might well be a measure in response to this trend. According to the bamboo slips, the hard labor system of Han Dynasty inherited the same nomenclature from the Qin, but had obvious difference in its management and work. There different class of hard labor was no longer controlled by different management methods. Because of the vacuum in labor force caused by the decline in the number of hard laborers, the Han government developed the official slave system,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life quality of the royal family.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on, the government hired people to maintain daily administrative affairs.

As hiring people was more affordable than conscription, the Han government, for the sake of economic efficiency, allowed and even encouraged the civilian to pay off to

(5)

avoid the service. After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this consideration spread to the penalty system. Numerous atonement orders allowed the rich to avoid the punishment by paying the fee. Judicial injustice resulted insocial expectation that merciless official could punish the wicked. But a small number of merciless officials could not reverse the structural problems of justice. In the Later Han Dynasty, many scholars asked for the restoration of mutilation punishment, so that those who violated the law could not escape from the punishment by amnesty or atonement.

Keywords:hard labor, Labor structure, management, official slaves, serving again, , mutilating punishment, penalty, Qin law, the legal reform of Emperor Wen

(6)

目錄

目錄 ... V

第一章 研究回顧、方法與史料 ... 1

一、問題所在 ... 1

二、秦漢刑徒勞動與管理的相關研究回顧 ... 4

(一)秦統一前後到漢文帝改制以前的刑徒勞動與管理 ... 4

(二)西漢文帝改制後的刑徒勞動與管理 ... 8

三、研究方法與史料 ... 11

第二章 秦及漢初各級刑徒的身份與管理 ... 15

一、侯(候) ... 15

二、司寇 ... 19

(一)司寇的性質 ... 20

(二)作為勞動項目的司寇 ... 20

(三)城旦司寇 ... 22

(四)司寇的主管機構 ... 23

(五)司寇與平民踐更者的其他相似處 ... 26

(六)隱官 ... 27

三、隸臣妾 ... 31

(一)隸臣妾的私有財產與經營 ... 31

1.傭作 ... 31

2.借貸與賞金 ... 33

3.在市場經商 ... 33

4.從事低階吏職的可能性 ... 35

(二)隸臣妾的買賣與繼承 ... 36

(三)隸臣妾的管理 ... 39

1.論隸臣妾與原里斷絕聯繫 ... 39

2.隸臣妾的居所 ... 40

3.隸臣妾的管控機構 ... 42

一、鬼薪白粲與城旦舂 ... 43

(一)鬼薪白粲與城旦舂的異同 ... 43

(二)鬼薪白粲與城旦舂的財產 ... 45

(7)

(三)鬼薪白粲與城旦舂的繼承 ... 47

(四)鬼薪白粲與城旦舂的管理 ... 47

五、小結 ... 48

第三章 秦及漢初刑徒的勞動 ... 51

一、各級刑徒的勞動分配 ... 51

(一)候與司寇的勞動 ... 52

(二)隸臣妾的勞動 ... 55

1.隸臣的勞動 ... 58

2.隸妾的勞動 ... 60

(三)鬼薪白粲與城旦舂的勞動 ... 63

1.鬼薪白粲與城旦舂的日常勞動 ... 63

2.城旦舂司寇的勞動限制 ... 68

(四)徒隸在倉、司空以外單位的勞動 ... 70

(五)小結:刑徒勞動分配的邏輯 ... 73

二、刑徒勞動對遷陵縣的重要性 ... 74

(一)各級刑徒的人數 ... 75

1.司寇 ... 75

2.隸臣妾... 75

3.鬼薪白粲與城旦舂 ... 76

(二)遷陵縣的戶口與服役人數 ... 76

三、小結 ... 81

第四章 漢朝刑徒運用的新辦法:復作與弛刑 ... 84

一、前言 ... 84

二、復作 ... 85

三、弛刑 ... 92

四、試論復作與弛刑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 98

第五章 漢文帝改制後的刑徒管理與運用 ... 102

一、漢朝刑徒的數量與發展趨勢 ... 103

(一)對漢代刑徒數量的評估 ... 103

(二)論漢代刑徒重要性下降與新勞動結構 ... 106

(三)漢代刑徒勞動角色的變化 ... 109

(8)

二、漢代刑徒管理方式的變化 ... 113

(一)制度變化的跡象:司寇管理方式的改變 ... 113

(二)漢文帝改制後的刑徒管理機構與輸作 ... 117

(三)基層單位各自擁有刑徒的證據 ... 122

(四)司空與獄的關係 ... 128

三、小結 ... 131

第六章 漢代官有勞動力結構的變化及其影響 ... 133

一、替代刑徒的勞動力 ... 133

(一)服務貴族的主力:官奴婢 ... 133

1.官奴婢的來源 ... 135

2.官奴婢的勞動 ... 137

3.官奴婢的數量與放免... 142

4.小結 ... 144

(二)官府雜役的主力:雇傭 ... 144

二、納錢取代的趨勢與贖罪 ... 153

三、功利取向的趨勢與代價 ... 158

第七章 結論 ... 164

參考文獻 ... 172

(9)

第一章 研究回顧、方法與史料

一、問題所在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西漢文帝十三年(西元前 167 年),太倉令淳于公有 罪,其少女緹縈上書文帝,願沒為官婢以贖父罪。漢文帝為此深受感動,下令廢 除肉刑,並使罪人依罪行輕重「有年而免」。這是中國法制史上極具標誌性意義 的改革。現代學者普遍無法相信,皇帝會只因一名少女的上書而發動如此重大的 改制。他們認為改制背後一定有更深層的理由。緹縈的上書很可能只是文帝借題 發揮,以便在改制的同時塑造仁君形象。

文帝十三年改制的真正意圖是什麼?一種解釋指出,無論廢除肉刑,或是制 定刑期,都只是將春秋戰國以來刑罰發展趨勢制度化。杜正勝認為,肉刑自春秋 戰國以來已逐步勢微,秦簡中的肉刑已不再是獨立的刑罰,多與徒刑配合,並以 最輕的黥刑為主。至於肉刑逐漸勢微的原因,他歸因於政府欲避免百姓恐懼,以 及更完善地利用人民無償勞動力。1邢義田也指出,刑期在文帝以前就已經存在。

由於政府的人力需求,刑期從偶爾、權宜、局部,逐漸向常態、全面、系統化轉 換。2冨谷至更認為,漢文帝所制定的刑期,可能參考以往頒布赦令的頻率。因此 設定刑期以前,與設定刑期以後的服役時間,實際沒有多大差別。3石岡浩則以為,

文帝改制實際上是要補救自高祖以來普遍賜爵,以及文帝元年廢除收孥相坐律後,

造成刑罰制度的混亂與缺陷。4這些解釋打破聖人制作的歷史圖像,認為文帝改制 不過是承認既有事實,旨在解決當下面臨的問題。他們令人信服地描述:肉刑與 終身徒刑至文帝時已發展到近乎名存實亡,廢止只是水到渠成。

然而,從調整國家勞動力的角度,事情在文帝改制後遠遠還沒結束。有一種 看法認為:文帝改制除了承接先秦以來刑罰制度的發展外,也藏有調整國家勞動 力的現實意圖,而且早在文帝改制以前就開始。那便是前引石岡浩所提到,文帝 元年的除收孥相坐律。和文帝改制一樣,此一仁政背後藏有更現實的企圖。宮宅 潔指出,廢除收孥相坐律的重要影響之一,就是官有勞動力減少。5林炳德則推測,

廢止收孥相坐律以及文帝制定刑期,都是著眼於解決官奴婢勞動力大量閒置,造 成政府財政負擔的問題,而從《漢書.貢禹傳》中貢禹抱怨「諸官奴婢十萬餘人

1 杜正勝,《編戶齊民》,臺北市:聯經出版社,1990,頁 277-315。

2 邢義田,〈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重論秦漢的刑期問題〉,《治國安邦—法治、行政與軍事》,

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 112-123。

3 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瞱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頁 106。

4 石岡浩,〈收制度の廃止にみる前漢文帝刑罰改革の発端——爵制の混乱から刑罰の破綻へ 〉,

《歴史学研究》八〇五号,2005,頁 1-17。

5 宮宅潔,《中国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會,2011,頁 153。

(10)

戲遊亡事」的記載來看,問題一直沒解決。6這些研究指出,文帝改制除了彌補既 有司法體制的不足外,解散閒置的官有勞動力也是重要考量。在此種脈絡下,文 帝改制既非起點,也不是終點,只是政府嘗試解決官有勞動力問題的一個嘗試,

而且恐怕不怎麼成功。

林炳德聲稱過剩的無償勞動力成為財政負擔,因此政府設法定期解散他們,

確實可能解釋為何文帝改制要設定刑期。但是,與設定刑期同時進行的還有廢除 肉刑,而前引諸研究都認為,廢除肉刑是政府欲更完善地使用無償勞動力。倘若 文帝改制一面希望解散勞動力,一面又想更完善地使用無償勞動力,那究竟是怎 麼「更完善」地使用呢?要回答此問題,我認為應該考慮文帝十三年改制所針對 的對象,也就是刑徒,在文帝以前及以後是如何被運用,以及其間發生了何種變 化。當然,文帝改制的考量因素很多,除了考慮勞動力外,必定也有政治、法律 等因素。本文並不認為勞動力是文帝改制的唯一因素。只是希望探究秦漢政府在 勞動力使用上面臨了哪些問題,又如何考量、運用與調整制度。

本文所謂刑徒,指的是戰國秦漢時代,在法律體系下因罪受刑並服勞役的人 群。這個詞在傳世文獻中已有,但用例不多,內涵亦難以確定。用例有二:一是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遇大風不得過湘江,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 樹,赭其山。」7二是同書〈孫子列傳〉記孫臏在魏國被龐涓「以法刑斷其兩足而 黥之」後,「齊使者如梁,孫臏以刑徒陰見,說齊使。齊使以為奇,竊載與之齊。」

8第二例中因目前對魏法了解太少,不確定孫臏在被刑之餘是否要勞作,也可能單 純指被刑之人,未必有勞動性質。

本文對刑徒的定義主要來自睡虎地秦簡出土後的研究,嚴格來說是現代詞彙。

睡虎地秦簡出土後,刑徒一詞開始在研究中被大量使用,用來指稱受刑服役之罪 犯,包括秦律中依罪行輕重被降為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的罪徒。

在爭論隸臣妾性質的爭辯中,刑徒相對於奴隸社會中的奴隸,指因罪服役者。此 種研究脈絡下的刑徒一詞,內涵比《史記》更加清楚,專指在法律體系下,因罪 受刑並服勞役的人群。我認為「徒」前帶「刑」字,頗能凸顯刑徒因罪服役之身 分,有別於平民服繇役的「徒」。9同時也符合秦及漢初刑徒往往附加耐或肉刑,

不僅僅是勞役刑的特徵。當然,「刑」字一般有肉刑的意思,因此有學者認為以 刑徒稱呼一般被耐刑的司寇與隸臣妾有所不妥。10但本文為了便於與其他研究對話,

仍然採用刑徒一詞。

將罪犯降為輕重不等的刑徒以服勞役,是秦漢刑罰體系的骨幹。同時,刑徒

6 林炳德,〈秦漢的官奴婢和漢文帝刑制改革〉,《簡帛研究二○○六》,廣西:廣西師範大學,

2008,頁 90-103。

7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臺北:藝文印書館,1984,頁 123。

8 《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列傳〉,頁 867。

9 戰國秦漢之「徒」不僅指刑徒,也可以指平民服繇役者。參李力,〈論徒隸的身份〉,《張家山 漢簡二四七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評述》,東京: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 文化研究所,2009,頁 429-430。

10 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中國史研究》2015 第 3 期,頁 74。

(11)

也是秦漢官有勞動力的重要組成,因此成為文帝改制的重點目標。雖然沒有精確 資料能確認刑徒在當時人口中的比例,但秦簡顯示刑徒負擔大量工作,與日常行 政雜役緊密結合,是縣級政府中不可或缺的勞動力,11其人數應相當可觀。日本學 者冨谷至稱秦代為「刑徒國家」,並非沒有道理。12嚴格執行法律,使大量平民淪 為刑徒,可能正是秦朝剝削勞動力的主要模式。諸多小吏與刑徒是秦朝行政機構 的主要維持者。西漢政府吸收亡秦的歷史教訓,希望避免過度剝削民力,這也許 是文帝改制的諸多考量之一。文帝以後的刑徒,在維持政府運作中所扮演的角色,

和秦及漢初有何不同?針對此一課題,我希望能借助近年來出土的秦漢簡牘,盡 可能描繪文帝以前及以後,刑徒的管理與勞動之實況。透過比較兩者的不同,找 出秦漢刑徒勞動策略的發展趨勢,並解釋其原因。

疏理並研究秦漢刑徒具體的管理與勞動實況,不僅是認識秦漢政府勞動策略 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重要的研究課題。秦漢行政文書的大量出土,使我們有條件 略窺刑徒的服役甚至日常生活的狀況。在中國歷代的研究中,沒有多少朝代有如 此具體的資料,讓研究者接近刑徒的勞動與生活。著眼於這點,秦漢刑徒的研究,

不只對秦漢史有意義,對於其他研究斷代也具有參考價值。當然,刑徒不過是當 時社會下層人群的其中一種形態。其他如官私奴婢、七科謫,以及私人依附者如 舍人、賓客、隸等稱謂的背後,各存在著勞動與生活形態相異的人群。在戰國以 後的時代,編戶齊民確實是人口的主幹,但低於平民的各類身分也從未消失。評 估這些人的數量、待遇、勞動方式、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有助於思考秦漢社會 的複雜性,以及在中國,乃至於世界歷史上的位置。

應該坦承,我很難為自己的研究劃出明確的時代界線,標題所謂秦漢的斷限,

大約自秦統一前後始,一直到東漢滅亡前後為止。秦統一前後的刑徒制度,無疑 承接自統一前秦國的長期發展。若著眼於此,似乎秦統一前的秦國刑徒也應該納 入討論,但秦國刑徒的資料太少。無法知道秦國的刑徒制度在何時成形,經歷過 什麼樣的演變。目前所能見到的,只有秦統一前後的資料。由於資料限制,我只 能將研究的起始設定在秦統一前後。

劃出研究時段的終點也是令人困擾的問題,若硬要劃出一個界限,可劃在東 漢滅亡前後。據文獻記載,至東漢末年都還有「坐事為城旦」13的記錄,顯示城旦 還作為刑罰名稱存在。然而在漢以後的文獻中,這些名稱基本消失了。《北史.

儒林下》載劉炫自贊中有「久執城旦之書」14語,但這應是取轅固生與竇太后之典 故,而不是當時刑罰中還有城旦。《宋書.律曆中》的「以光、晃不敬,正鬼薪 法。」15則是抄自司馬彪所作〈律曆志〉,追述漢靈帝時故事。這不免令人懷疑鬼 薪、城旦等名稱在漢滅亡後的某一段時期被取消,有可能就是魏明帝詔改刑制時。

11 鷹取祐司,〈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秦人の存在形態〉,《資料學の方法を探る(12)》,2013,頁 67-84。

12 冨谷至著、柴生芳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頁 107。

13 《後漢書》卷五十一〈橋玄列傳〉,臺北:藝文印書館,1962,頁 608。

14 《北史》卷八十二〈儒林下〉,北京:中華書局,1974,頁 2766。

15 《宋書》卷十二〈律曆中〉,北京:中華書局,1974,頁 230-231。

(12)

《晉書.刑法志》載魏明帝命司空陳羣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

其序內容提到「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以及「二歲刑以上,除以家 人乞鞫之制,省所煩獄也。」16倘若這是序的原文,那麼司寇到城旦的判罰名稱似 乎已經被若干歲刑取代。可惜說到底,並沒有魏明帝取消漢代刑徒名稱的確實證 據。因此我也不敢斷言文帝以後制度就到魏明帝改制為止。即便果真是魏明帝改 制所取消,這次改制很可能像文帝改制一般,只不過是整理過往發展趨勢,並承 認既有事實。換句話說,倘若有什麼改變,那應該也是在魏明帝以前就長期而緩 慢地進行了。

二、秦漢刑徒勞動與管理的相關研究回顧

秦漢刑徒勞動與管理的研究,由於史料分佈不均,近年多聚焦在新出土材料 最多的秦統一前後至漢文帝改制以前,研究也較深入。秦及漢初刑徒之研究,自 睡虎地秦簡出土後開始活絡。不過,研究的焦點集中在刑罰體系的復原、刑期之 有無,以及隸臣妾的性質等方面,較少討論刑徒的勞動形態。這是因為睡虎地秦 簡,以及其後出土的張家山漢簡,大多數內容都是律令,缺乏律令如何落實的資 料。至 2012 年《里耶秦簡(壹)》出版,大量刑徒勞動實態的資料刊佈,相關研究 開始迅速累積。漢文帝改制以後的刑徒勞動,在傳統文獻中有比秦及漢初更多的 記載。但由於文獻記述往往不夠具體,研究還是要倚重出土的西北漢簡與秦漢刑 徒磚等出土資料。

(一)秦統一前後到漢文帝改制以前的刑徒勞動與管理

由於刑徒相關資料的年代集中在秦統一前後到漢初,這段時期成為近年刑徒 研究的熱點。秦統一前後到漢文帝改制以前的刑徒等級由輕到重依序為:候、司 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然而候的資料過少,以致有學者懷疑此等級在 秦統一後就廢止。17研究主要集中在司寇到城旦舂的四個等級。部分研究主張秦代 已有固定刑期,18但個人較贊同另一種說法:漢文帝改制以前的徒刑多無固定刑期。

19故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可以將秦統一到漢初視為一個研究段落。以下謹以秦及漢

16 《晉書》卷三十〈刑法志〉,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923-926。

17 水間大輔,《秦漢刑法研究》,東京:知泉書館,2007,頁 56-58。

18 主張秦代刑徒有期的學者有何四維、高敏、劉海年、李力、堀毅、若江賢三。參 Hulsewe,Remnants of Ch’in Law,. Leiden: E.J. Brill, 1975,pp14-17. 高敏,〈關於《秦律》中的「隸臣妾」問題質疑—

讀《雲夢秦簡》札記兼與高恒同志商榷〉,《雲夢秦簡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 年第 2 版,頁 91-108。劉海年,〈關於中國歲刑的起源—兼談秦刑徒的刑期和隸臣妾的身份〉,收 入氏著《戰國秦代法制管窺》,2006,頁 275-299。李力,〈秦刑徒刑期辨正〉,《史學月刊》

1985 第 3 期,頁 16-21。堀毅,《秦漢法制史論攷》,法律出版社,1988,頁 146-185。若江賢 三,《秦漢律と文帝の刑罰改革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2015。

19 參籾山明,〈秦漢刑罰史的研究現狀〉,收入籾山明著,李力譯,《中國古代訴訟制度研究》,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頁 201-238。陳中龍,〈秦漢刑徒研究評述〉,《簡牘學報》第

(13)

初簡稱這段時期。

秦及漢初改制前的刑徒,往往同時承受耐刑或肉刑與勞役兩種懲罰。日本學 者瀨川敬也認為,肉刑的原初目的應是將罪犯異形化,排擠出社會,勞役不過是 次要,安排其餘生之手段。但是到了秦漢時期,刑徒成為國家重要的勞動力。20瀨 川對於肉刑原初目的是異形化,排擠出社會的看法,帶有很濃厚的推想成份,實 際上無法確認。但肉刑衰退,勞役懲罰比重增加的趨勢應當正確。杜正勝指出,

睡虎地秦簡中以肉刑中最輕的黥刑為主。大抵到戰國晚期,徒刑已經取代大部分 的肉刑。21漢初的二年律令中,肉刑相關的規定也沒什麼改變。肉刑較春秋戰國衰 退,是秦及漢初刑罰制度的特色之一,也為文帝改制鋪平道路。

秦及漢初刑徒有不同等級,其法律待遇、管制辦法,與其等級有一定關係。

這種特徵使不少日本學者認為,秦及漢初的刑徒等級與爵制秩序有某種聯繫。籾 山明認為,隸臣妾是在爵制的身份秩序形成後,將罪犯排擠出爵制秩序的手段。

具有身分刑、名譽刑的味道。22冨谷至也認為隸臣妾與城旦舂以勞役為制裁前提不 同,第一義是貶降身份,放逐到爵制之外,只是貶降的身份具有勞動屬性。23鷹取 祐司則認為所有刑徒等級都具身份貶降的意義,以爵級為喻,司寇是-1級,隸臣妾 為-2級,鬼薪白粲為-2.5級,城旦舂為-3級。24與籾山明、冨谷至所主張,隸臣妾被 放逐到爵制秩序之外不同,鷹取祐司認為所有刑徒身份與爵制秩序相接。

從刑罰判罪角度,秦及漢初刑徒中的司寇與隸臣妾較接近,鬼薪白粲則與城旦 舂較近。韓樹峰便分秦及漢初刑徒為兩個等級,一種由司寇與隸臣妾構成,另一 種由鬼薪白粲和城旦舂構成,另加上死刑構成秦漢刑罰的三個等級。25但就刑徒法 律待遇及管制的角度,司寇與隸臣妾截然不同。Anthony J. Barbieri-Low(李安敦) 與Robin D.S. Yates(葉山)合著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在〈勞役〉

(Hard Labor)一節指出,司寇允許立戶、受少許田宅、受賞賜,其子可登記為無爵 平民。這些權利是其他刑徒所無,也是司寇人數稀少的原因。司寇在某方面屬於 一般人而非刑徒。26並且不列於作徒簿的管制,有可能不受國家的統一調撥。27這是 隸臣妾、鬼薪白粲與城旦舂遠遠無法相比。韓樹峰與李、葉二氏對刑徒分級的不

十八期,2002,頁 271-286。嶽麓秦簡肆也提供了新資料,參曹旅寧,〈岳麓秦簡(四)所見秦 刑徒終身服役的新證〉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134#_ftn1,2015 年 1 月 26 日。冨谷至以秦代刑徒可由赦令免,應稱之為不定期,乃就其實際面而言。

20 瀨川敬也,〈秦代刑罰の再檢討—いわゆる「勞役刑」を中心に—〉,《鷹陵史學》24,1998,

頁 21-43。

21 杜正勝,《編戶齊民》,頁 261-315。

22 籾山明,〈秦の隸屬身份とその起源-隸臣妾問題によせて-〉,《史林》65:6,1982,頁 1-34。

23 冨谷至,〈秦漢の勞役刑〉,《東方學報》55,1983,頁 103-143。

24 鷹取祐司,〈秦漢時代の刑罰と爵制的身分序列〉,《立命館文学》608 号,2008,頁 22-42。又 見鷹取祐司,〈秦漢時代の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中国史學》19 卷,2009,

頁 107-130。

25 韓樹峰,〈秦漢刑徒散論〉,《歷史研究》2005 年第 3 期,頁 37-52。

26 Anthony J. Barbieri-Low & Robin D.S.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Leiden:Brill Academic Pub, 2015,pp193-199.

27 沈剛,〈《里耶秦簡》(壹)所見作徒管理問題探討〉,《史學月刊》2015 第 2 期,頁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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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結論,似體現判為何種刑徒屬於現代概念的司法領域,而如何運用與管制刑徒 屬於現代概念的行政領域,兩種領域有各自的運作邏輯。這反映秦及漢初刑徒制 度涵蓋不同面向的複雜性。就本文的目的來說,將會更注重探討後者。

在管理上,隸臣妾到城旦舂等被統稱為徒隸,28服役條件比司寇嚴苛。平日勞 動被登記在作徒簿,方便政府管制。據《二年律令.戶律》記載,隸臣妾、鬼薪 白粲、城旦舂的家室都不允許居住在民里中,否則以逃亡論。關於這些徒隸平日 居於何處,目前有兩種看法:飯尾秀幸認為,在秦代還沒有專門監禁罪犯的監獄,

推斷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應當是居住在民里的外緣,在受政府管控的同時,

仍與邑里保持一定程度的關係。29陶安則認為,隸臣妾除了被禁止居於民里外,享 有一定的居住自由,且在服公役之外,還有一定時間可以經營私人經濟。30但鬼薪 白粲與城旦舂受到司空某種形式的收容,缺乏獨立生活的基礎。31

服役方式上,雖然隸臣妾與鬼薪白粲、城旦舂都被歸為徒隸,但仍有差異。

隸臣妾服役有輪番、長役兩種,鬼薪白粲與城旦舂則長役無番。楊振紅指出,隸 臣妾的供役有「冗」(長期供役)、「更」(輪番供役)兩種。在不服官役的時期,官 府不提供糧食,隸臣妾得負責自己的生計。32至於沒有獨立經濟的鬼薪白粲與城旦 舂,陶安與孫聞博都根據秦律中廩食的記錄,指出他們每日廩食,不像隸臣妾有 不事公的時間。33

刑徒的管理機構方面,司寇的隸屬機構因資料不足,不太明確。能確定的只 有司寇的課役不同於一般百姓,且會在尉、獄等機構服役。34隸臣妾與城旦舂的管 理機構比較清楚。陶安根據睡虎地秦簡中,城旦舂相關的規定多集中於〈司空律〉,

隸臣妾集中於〈倉律〉,推測隸臣妾屬倉管理。而其中具有特殊技能者,會配屬 到能活用其技術的專門機構。35這點在《里耶秦簡(壹)》公開後被進一步證實,拙 著曾透過里耶簡的作徒簿,論證遷陵縣的隸臣妾基本屬於倉管轄,城旦舂屬司空 管轄。倘若其他機構要運用隸臣妾或城旦舂,需要申請後由倉、司空依規定分配。

在工作告一段落後必須歸還所調徒隸。36沈剛進一步分析指出,刑徒勞動具體由司 空與倉,及接收刑徒的各部門執行;縣負責統計、監督;郡負責相關問題的裁決;

國家負責制定法律與一般原則,並就各地所上報告,調控刑徒分配。37

28 賈麗英:《里耶秦簡所見「徒隸」身份及監管官署》,《簡帛研究二○一三》,桂林:廣西師範 大學出版社,2014,頁 68-81。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頁 76。

29 飯尾秀幸,〈秦、西漢初期里的內與外〉,《簡帛研究二○○七》,廣西:廣西師範大學,2010,

頁 300-312。

30 此點栗勁很早便指出,參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頁 267-273。

31 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09,頁 54-64。

32 楊振紅,〈秦漢簡中的“冗”、“更”與供役方式〉,《簡帛研究二○○六》,桂林:廣西師範 大學出版社,2008,頁 81-89。

33 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頁 54-59。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頁 84-86。

34 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頁 78-80。

35 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09,頁 65-69。

36 高震寰,〈從《里耶秦簡(壹)》「作徒簿」管窺秦代刑徒制度〉,《出土文獻研究 第十二輯》,

上海:中西書局,2013,頁 132-143。

37 沈剛,〈《里耶秦簡》(壹)所見作徒管理問題探討〉,頁 22-29。

(15)

關於刑徒勞動內容。秦簡出土前,沈家本受如淳注影響,認為秦代刑徒的工 作內容與其名稱相關。38其後堀毅據睡虎地秦簡,認為秦代刑徒的工作內容已經和 其名稱無關。39麥天驥、張榮芳都分析睡虎地秦簡,指出秦簡中刑徒的勞動範圍幾 乎分布於所有的生產領域與非生產領域。40鷹取祐司則分析里耶秦簡,判定隸臣妾、

鬼薪白粲、城旦舂的職事沒有明確的差別,甚至與戍卒的工作有一定相通性。41但 這不代表各級刑徒的工作內容完全沒有區別。部分研究認為,勞動的內容與強度 可能仍與其等級有一定關聯。陶安判斷,司寇的本職是負責協助官吏行一定的管 理業務。為防止司寇侵奪官吏職權,或是被當作雜役使用,秦律中有各種科禁。

隸臣妾則依其技能與各官署的需要配屬。城旦舂可能以土木勞動為預設工作項目,

但依然可以運用在一般的日常勞動。42孫聞博也指出,司寇的運用與隸臣妾等徒隸 分開,里耶簡中有「司寇田課」,顯示司寇可能從事公田勞作。43石岡浩則認為司 寇可能有特殊技能,因此秦律規定不讓司寇擔任僕、養等一般人可以負擔的雜務,

並受到與一般刑徒不同的厚遇。44除了官府作務外,部分刑徒也參與兵器鑄造,李 力對秦青銅銘文中的刑徒有詳盡的考述。45

上述是秦代刑徒服役形態研究的大致狀況。整體來說,可確認司寇的管理接 近一般平民,工作內容與服役機構因欠缺資料,還不太明朗。隸臣妾、鬼薪白粲、

城旦舂的居處有原居地外圍,以及官府控管兩種不同看法。工作內容方面,雖然 秦律有限定部分工作不能交給某種等級,但實際操作上,隸臣妾、鬼薪白粲、城 旦舂的工作有大量重覆。這種分級管控的辦法,可能從秦一直延續到西漢文帝改 革為止。

關於秦及漢初刑徒究竟等不等於官奴婢,曾經有激烈爭論。46即便現今已脫離 了秦漢是否為奴隸社會的討論脈絡,這個問題依然存在。較新的研究意見中,有 的認為秦及漢初的官奴婢約略與隸臣妾這一階級同等,或者就是隸臣妾。但也有 認定刑徒與官奴婢分屬不同群體的看法。李力綜觀前人研究後,認為刑徒中的隸 臣妾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刑徒,一部分是官奴。47曹旅寧則認為隸臣妾是刑徒,

38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頁 289-298。

39 堀毅,《秦漢法制史論攷》,頁 172-177。

40 麥天驥,〈從雲夢秦簡看秦代刑徒管理制度〉,《考古與文物》1988 第 3 期,頁 78-79、67。張 榮芳,〈簡牘所見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範圍〉,《秦漢史與嶺南文化論稿》,北京:中華書 局,2005,頁 1-15。

41 鷹取祐司,〈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秦人の存在形態〉,頁 69-70。

42 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09,頁 65-72。

43 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頁 78-79。

44 石岡浩,〈秦漢代の徒隸と司寇—官署に隸屬する有職刑徒—〉,《史学雑誌》121:1,2012,

頁 12-14。

45 李力,〈秦銅器銘文所見隸臣及鬼薪、城旦身份考〉,《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三輯,2007,

頁 22-82。

46 詳盡回顧參李力,《「隸臣妾」身份再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頁 134-220。

47 李力,〈亦談隸臣妾與秦代刑罰〉,《法學研究》,1985 年第 6 期,頁 78-80。

(16)

但實際上又是官奴婢。48Robin D.S. Yates 在其 The Changing Status of Slaves 一文中,

幾乎沒有討論到刑徒,只有在文末指出:對於這些勞役等級還有很多待認識的部 分。顯然他對於將刑徒等同官奴還抱持疑慮。49前引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的〈勞役〉(Hard Labor)一節則明確認為,既然漢初司寇擁有田宅,

類推其他刑徒可能也有一些私人經濟作為服役基礎,則與奴(slaves)還是有區別。50 究竟誰是誰非,暫時還沒有答案。

(二)西漢文帝改制後的刑徒勞動與管理

與秦及漢初相比,文帝改制後刑徒的資料顯得較零星。一種可能的解釋是文 帝改制後,刑徒在政府勞動結構中的重要性下降。西北漢簡顯示,刑徒在邊塞勞 動的重要性遠遠不如戍卒。然而西北漢簡有著邊塞與軍事的雙重特殊性,未必能 代表全國的普遍情況。且即便承認刑徒的重要性下滑,也只是相對秦及漢初而言。

文獻、漢碑與出土刑徒磚都顯示大規模的刑徒勞動仍然存在。

漢文帝改制後的徒刑,最顯著的變化是廢除肉刑,並從終身的身分轉為有期 刑,徒刑的刑名與結構亦有所調整。最顯著的是髡鉗城旦舂的出現,以及稍後武 帝時期隸臣妾的取消。吳榮曾較早據西北漢簡,判斷髡鉗城旦釱左右止是漢代最 重的徒刑。51冨谷至則指出髡鉗城旦釱左右止是文帝廢肉刑後才出現,而非對秦制 的沿用。52張建國認為《漢書.刑法志》中文帝改革之記錄有正文竄入注中,解讀 徒刑輕重排序為:髡鉗城旦舂六歲、完城旦五歲、鬼薪白粲四歲、隸臣妾三歲、

司寇二歲。然而此序列自司寇以下與《漢舊儀》所載完全不同。對此他解釋:武 帝太初元年「數用五」的改革中,取消了隸臣妾一級,並將最高刑期改為五年。

此後徒刑序列如《漢舊儀》中所載:髡鉗城旦舂五歲、完城旦舂四歲、鬼薪白粲 三歲、司寇二歲。53

髡鉗城旦作為漢代最重一級徒刑,其中還有分級。徐世虹整理文獻與出土資 料中的髡鉗城旦有:髡鉗釱左右趾城旦舂、髡鉗釱右趾城旦舂、髡鉗釱左趾城旦 舂、髡鉗城旦舂。雖然刑期都是五年,但依刑具戴法不同有輕重之分。54張建國認 為釱刑可能是武帝時期,為了彌補文帝改制以來生刑太輕的加重措施。髡鉗城旦

48 曹旅寧,〈釋「徒隸 」兼論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問題〉,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796,2008 年 2 月 26 日。

49Robin D.S. Yates, “The Changing Status of Slaves in the Qin-Han Transition.” In The Birth of Empire:

The State of Qin Revisited, edited by Yuri Pines, Gideon Shelach, Lotharvon Falkenhausen, and Robin D.S. Yates.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13,pp206-223.

50 Anthony J. Barbieri-Low & Robin D.S.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pp195.

51 吳榮曾,〈漢簡中所見的刑徒制〉,《先秦兩漢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5,頁 261-267。

52 冨谷至著、柴生芳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頁 86-90。

53 張建國,〈西漢刑制改革新探〉,《歷史研究》,1996:6,頁 12-24。

54 徐世虹,〈漢簡所見勞役刑名資料考釋〉,《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 1 輯),巴蜀書社,

1999,頁 77-100。

(17)

舂判罰包括:釱右趾髡鉗城旦舂,加笞二百、釱左趾髡鉗城旦舂,加笞二百、髡 鉗城旦舂,加笞一百、髡鉗城旦舂。髡鉗城旦中雖有分等,但在贖罪標準中的贖 額相同。55張說在釱左趾之上只有釱右趾,而沒有釱左右趾,似乎認為釱右趾就是 釱左右趾的省稱。陳玲以〈刑法志〉中未規定髡鉗城旦舂之刑期,據懸泉簡中有 髡鉗城旦服役二歲後減罪為完城旦的記錄,推論髡鉗城旦舂的刑期是七年,56是比 較特殊的說法。

伴隨文帝改制,秦及漢初階層分明的法律待遇與管制辦法似乎被取消,等級 差異主要以刑期來區分,各級刑徒大體採用相同的管理方式。部分學者認為刑徒 會與未決犯一同收入獄中。劉海年據文獻認為,漢代的監獄有管理刑徒的功能,

有些甚至作為勞役場所。57冨谷至解讀東漢刑徒磚,認為磚上的郡縣名不是籍貫,

而是獄名。這顯示漢代的獄具有收容服役刑徒的功能。58宮宅潔解讀漢簡中的「獄 計」以及減刑文書,也認為漢代刑徒均由各地縣獄收管。59

文獻記載不少漢代刑徒的役使機構,但幾乎沒有資料說明具體如何管制與役 使刑徒。陳直整理主管徒的官吏,西漢中央有司隸校尉、宗正屬官的都司空令、

少府屬官的左右司空令、水衡屬官的水司空令,東漢時又有將作大匠屬官的左右 校令。地方郡國亦各有徒丞。邊郡戍所則由將軍管理。60宮宅潔認為,西漢縣司空 可能主掌縣內包括刑徒以外的所有勞動力,獄附屬於司空下。但是東漢時期,司 空似乎有特化為專門管理刑徒的趨勢,此時的司空反而為獄的所屬機構。61

文帝以後刑徒的工作內容,和秦及漢初一樣都非常廣泛。陳直還認為漢代刑 徒的工作與其名稱有關,但也指出有超越刑名的工作內容,懷疑是固定的工作不 多,反而多變為抽調工作。有伐山木、製鹽冶鐵、採銅鑄錢、作於工官、修築宮 殿、修橋治路、陵寢,以及戍邊為兵等。62濱口重國也據刑徒磚與文獻中鐵官徒叛 亂的記載,指出漢代刑徒的勞動內容已經超越其名稱。63陳直與濱口重國的研究年 代都較早,還未及參考出土簡牘資料。現根據秦及漢初的新資料與研究,可以知 道刑徒勞動內容早在秦代就與名稱脫鉤。陳玲整理西北漢簡,羅列邊塞刑徒工作 有:屯田、修建邊防工程、守烽隧、傳檄送信等。64

文帝改制到武帝太初元年的調整後,鮮少再見到刑徒制的改動記錄。但西漢

55 張建國,〈論文帝改革後兩漢刑制并無斬趾刑〉,《中外法學》1993 第 4 期,頁 32-36、45。

56 陳玲、張紅岩,〈漢代髡鉗城旦刑考略〉,《青海民族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 36 卷 3 期,2010,

85-88。

57 劉海年,〈中國古代早期的刑徒及其管理〉,《戰國秦代法制管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頁 271-274。

58 冨谷至著、柴生芳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頁 63-66。

59 宮宅潔,《古代刑制史の研究》,頁 245-262。

60 陳直,〈關於兩漢的徒〉,《兩漢經濟史料論叢》,陜西:人民出版社,1980,頁 253-255。

61 宮宅潔,《古代刑制史の研究》,頁 263-271。

62 陳直,〈關於兩漢的徒〉,頁 257-266。

63 濱口重國,《漢代における強制労働その他》,收入氏著《秦漢隋唐史の研究》(上卷),東京:

東京大學出版会,1966,頁 631-639。

64 陳玲,〈試論漢代邊塞刑徒的工作〉,《甘肅高師學報》,2004 第 6 期,頁 1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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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徒的刑期與服役形態還受另一因素影響,即皇帝日漸頻繁的赦令、弛刑與贖罪 命令。這些法外命令造就復作、弛刑等新的服役身分,以及入錢免除罪役的機制。

這些機制是文帝以後刑徒制值得關注的另一個焦點。

復作與弛刑兩種身分的產生機制與服役形態,《漢舊儀》李奇注與《漢書》

孟康注的記載已有不同。沈家本採用了李奇以復作為女徒的說法。65但吳榮曾根據 居延漢簡,指出復作也有男性,並認為孟康注將復作與弛刑混淆有問題。復作是 一種輕刑,弛刑則是刑徒脫去刑具戍邊。66劉洋也認為,復作是漢代刑徒中最輕的 一等,刑期三月到一年。67冨谷至則以為弛刑是因爵位而得以削爵免除刑具服刑者。

68石岡浩質疑冨谷至的看法,並嘗試整合文獻記載的矛盾,認為漢代復作可能有兩 種,一種是《漢舊儀》記載的輕刑,另一種則是孟康所說的弛刑。69陳玲與寇鳳梅 認為,弛刑徒是在國家有重大戰事的情況下,由皇帝下詔赦免產生。為示寬大與 行動方便解去刑具赭衣,行動較自由。但仍為刑徒,必須服滿刑期。70張建國主張 復作就是司寇以上刑徒遇赦免去刑徒身份者;而弛刑是皇帝下詔去掉刑徒之罪衣 和械具,仍為刑徒。71宮宅潔認為復作還不是民,而是刑徒遇赦往民轉變的過渡身 份,至於弛刑則是因非赦令的原因免去刑具;由於弛刑和復作都脫去刑具服役,

所以孟康才將兩者並提。72陶安認為,復作指刑徒透過赦令,向庶民逐步轉換身份 的階段。他以為常赦並不直接恢復刑徒的庶民身份,例如城旦舂遇赦逐步免為隸 臣妾,再遇赦則免為司寇,稱為復作;至文帝改革時,才規定遇赦後復作之年限。

73

整體而言,學界對秦漢刑徒勞動的實態已經有相當成果,建構了秦漢刑罰制 度之演變過程,與刑徒運用的基本輪廓。本文在上述成果的基礎上,希望展開兩 方面的工作。其一是更加深化秦漢刑徒管理、運用制度的發展。在秦及漢初的部 分,部分還有爭議的課題,應分析諸學者的史料解讀後,決定一種或數種比較合 理的解釋。例如秦及漢初司寇的運用上,陶安與孫聞博認為司寇與城旦司寇是兩 種不同的身分,司寇負責協助官吏辦公,城旦司寇專門管理城旦。但冨谷至、宮 宅潔、飯尾秀幸等仍然認為城旦司寇就是司寇,負責管理囚徒。又如城旦舂的居 住,飯尾秀幸主張居住在里外,陶安則認為由司空收管。此類課題看似細碎,然

65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頁 303-304。

66 吳榮曾,〈漢簡中所見的刑徒制〉,頁 261-276。

67 劉洋,〈漢代復作徒考辨〉,《南都學壇:南陽師範學院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8 第 4 期,

頁 31-34。

68 冨谷至著、柴生芳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頁 214-225。

69 石崗浩,〈漢代有期勞役刑制度における復作と弛刑〉,《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學會年報》vol.50,

2000,137-160。

70 陳玲、寇鳳梅,〈漢代弛刑徒略論〉,《河西學院學報》,2010 第 1 期,頁 60-63。

71 張建國,〈漢代的罰作、復作與弛刑〉,《中外法學》vol.18,2006,頁 597-609。

72 宮宅潔,〈秦漢時期の恩赦と勞役刑—特に「復作」をめぐって〉,《東方學報》85,2010,頁 45-75。

73 陶安,〈復作考—《漢書》刑法志文帝改革詔新解〉,《法制史研究》第二十四期,2013,頁 159-180。

(19)

累積起來足以影響我們對整體面貌的認識,實有細考之必要。

此外,由於秦及漢初的刑徒相關史料較多,既有成果的研究興趣較偏重秦及 漢初。研究時代一般都止於文帝改制,致使文帝改制後刑徒相關的研究略顯薄弱。

西漢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與城旦舂的運用,雖有陳直與濱口重國的初步整理,

但止於概述,有繼續深化的空間。西漢才出現的復作、弛刑等新服役身分已經受 到學界關注,然而在復作與弛刑是否有區別,如何產生,功能為何等基本問題上,

都尚未取得共識。漢朝運用刑徒的制度,並非在文帝改制後就一成不變。闡明文 帝以後刑徒運用之基本面貌及其發展,也是本論文的一個重點。

其二是從秦刑徒制度的演變,考慮秦漢社會結構之變化。秦及漢初之刑徒除 了是服刑罪人,也是一種政治、社會等級。但是到了漢文帝改制後,徒刑有期後,

刑徒的等級意義似乎淡化了。這種制度變化,似體現秦漢統治者希望塑造的社會 秩序有所不同。在制度施行後,也確實造成社會結構的變化。是什麼因素造成秦 漢政府心態與政策的變化?又最終造成了什麼結果?對後世中國社會的發展有何 影響?有何異同?本文希望能透過秦漢刑徒制度的發展,進一步窺探這些問題。

三、研究方法與史料

全文結構上,我選擇以文帝改制為界,分為秦統一前後到漢初,及文帝改制 以後到東漢末兩大部分呈現。我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同領域的研究者沒有什麼 差別:並不鎖定特定性質的文獻或出土簡牘,而是根據研究主題,蒐集並組織一 切足以回答問題的資料。最後,設法將資料囊括進秦漢官有勞動形態如何轉變的 歷史發展脈絡中。

研究主要分為七個章節。第一章即本章,交代研究脈絡與既有研究成果。第 二章與第三章將利用傳世文獻與出土秦漢簡,在既有成果的基礎上,探討秦及漢 初各級刑徒身分、管控辦法與勞動內容第四章與第五章,將討論復作、弛刑等新 服役身分的產生,在整體刑徒運中用的角色與影響。以及西漢文帝改制後刑徒的 身分與待遇,服役條件與勞動內容。第六章從勞動力的角度,藉由論述漢代官奴 婢與官方雇傭勞動,探討漢代刑徒以外的勞動力之影響,同時帶出納資代役的趨 勢,及這種發展對政治社會的影響。第七章為結論,將在前述章節之基礎上,總 觀秦漢刑徒運用的發展趨勢,並嘗試解釋演變的原因。以下說明具體研究方法與 運用之史料。

第二章與第三章的主題是秦及漢初各級刑徒身分之管理與勞動。除整理既有 成果,說明各級刑徒的身分與其服役內容之關係外,也疏理過往研究中尚存歧見 的課題。偏重使用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嶽麓書院秦簡,以及里耶秦簡。嶽 麓書院秦簡雖然不是考古出土簡,但孫沛陽研究指出,其背有過去學界未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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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背刻劃線,應非偽作。74由於缺乏出土脈絡,其史料價值不如考古出土簡,但亦 屬可用資料。傳統文獻在研究中主要起背景說明與輔助解讀的功能。我的研究方 法是蒐集各級刑徒勞動與管理的相關資料,盡量拼湊出各級刑徒平日管理與勞動 的樣貌。最後進行刑徒等級間的比較,觀察秦及漢初刑徒勞動中各級刑徒的角色,

以及整體呈現的樣貌。

史料大致有幾種脈絡。一是主要存在於睡虎地、嶽麓秦簡與張家山漢簡的律 令規定,明訂諸刑名的服役待遇、限制等。這種史料脈絡清楚,處理方式比較單 純,只要正確解讀內容即可。二是里耶秦簡的行政文件,諸如作徒簿、追債文書 等,在不同的情況下會提到刑徒的工作內容、日常生活與乞鞫等活動。由於行政 文書的使用脈絡多樣,首先必須研究該文件處於行政上的哪個環節,在什麼情況 下記載刑徒的活動,以便正確解讀內容,並判斷該文件所記錄的狀況屬於普遍或 特殊情況。三是嶽麓秦簡與張家山漢簡中的獄案文書,這些案件有不少原本是為 了上讞,但也有看不出原有使用脈絡,可能只是為了參考而抄錄下來的案件。這 些案件的部分案情記錄了刑徒在市場、官府等區域的行動,有助於理解其日常活 動範圍與內容。

第四章與第五章將研討漢文帝刑罰改革後,刑徒管理方式與勞動內容的變化。

主要運用的史料是西北地區出土的漢簡。由於漢文帝改制以後的刑徒史料較零散,

而且有不少存在於《漢舊儀》等文獻中,傳世文獻在此不僅僅扮演解讀出土史料 的輔助工具,有時也會成為重點解讀的史料。文帝以後各級刑徒間的差異性降低,

加上出土史料不如秦及漢初豐富,研究與呈現方法和秦及漢初稍有不同。我無法 像研究秦及漢初的章節那般,詳盡敘述各級刑徒的勞動與管理。幸而現有的史料 足以讓我研究另一方面的課題:弛刑與復作等新浮現的服役身分。這些名稱雖然 在漢代才出現,但類似的作法和刑徒一樣,有較長的發展脈絡。

研究史料中最重要的還是西北漢簡。根據其使用脈絡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 種:其一是居延漢簡與敦煌漢簡中,防衛線上諸候官、部、隧上行下達的行政文 書。這些行政文件提到刑徒的脈絡各不相同,而且主旨多不在管理刑徒,只是因 各種原因偶然提及。有些文件因殘斷等緣故,只剩一點殘文,根本不清楚使用脈 絡,為研究帶來很大困擾。對此,只能根據殘存的文句比對其他相似的文件,推 測其文書類型,盡量復原使用脈絡。第二種文書主要是出土在肩水金關的出入關 文件。這類型的文件也不是針對刑徒,而是每一個過關的吏民都會留下記錄。然 而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因公出入關,以及刑徒服役期滿歸鄉的文件。其上記錄了刑 徒過關的理由。若是期滿或遇赦歸鄉的刑徒,還會記錄他最初犯罪的時間地點,

被判為何種徒刑,以及期滿或遇赦的時間。這對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後一 種文件是新近公布,大多出土於懸泉置的減罪文書。由於懸泉漢簡尚未完整公開,

不少已知資料都只在各期刊論文中由整理者發表,大多只有釋文,難以見到原簡

74 孫沛陽,《簡冊背劃線初探》,收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 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2011,頁 449-462。當然,其真偽並非簡背刻劃線就能 完滿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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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照片。雖然這是個極大的缺憾,但此類減罪文書非常重要。一般由刑徒的主管 撰寫,聲明某年某月,刑徒某人服刑若干歲若干日,符合減罪標準,由某級刑徒 減罪為某級。這佐證了《漢書.刑法志》中,描述文帝改制後各級刑徒逐級降等 的減免過程,而且提供刑徒會在哪些官署服役的資訊。

除了西北漢簡外,新近公開的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提供了另一種性質的史料。

長沙五一廣場自漢代以來就是長沙行政中心的所在,因而出土了不少當時郡治臨 湘縣的行政文件。目前公布的資料中,大多數和司法調查有關,但也有少量刑徒 的記錄。和西北漢簡具有軍事性不同,臨湘縣是一般的行政區,這點使其資料更 具代表性。

坦白說,無法否定主要使用西北漢簡作出的結論,會具有邊塞軍事地區色彩。

尤其是諸候官、部、隧的刑徒管理與執勤資料,很可能是軍區特制。由非軍事機 構懸泉置出土的資料有不少刑徒管理的文件,更讓人懷疑除了弛刑士等特殊刑徒 兵外,漢代多數刑徒的使用外於軍事系統。這強化了居延等地刑徒服役形態的特 殊性。但是像詔書、贖罪、律令等,其效力遍及全國,使用這些資料得到的結論,

或能部分突破邊塞特殊性的問題。本研究的另一個缺憾在於,由於史料限制,東 漢的部分幾乎只能倚賴文獻,輔以刑徒磚、碑刻、簡牘等出土資料。雖然我一度 考慮將研究斷代限制在西漢,但就秦漢刑徒勞動的發展史來說,即便東漢的資料 不多,仍然沒有忽略的理由。尤其是弛刑有不少東漢末年的記錄,無論如何都無 法迴避。

在第二到第五章總述秦漢刑徒制的內容與演變後,第六章將跳出刑徒制度發 展的視角,論述漢代整體勞動結構中官奴婢與雇傭勞動者的位置。乍看之下與刑 徒制度的發展無關,但從勞動力的角度來說,官奴婢與雇傭勞動彌補了漢代刑徒 數量減少所導致的勞動力空缺。此外,雇傭的逐漸盛行促使漢政府鼓勵納資代役,

除了應用在繇役、兵役外,也逐漸滲入司法領域,擴大了政府開放贖罪的頻度與 形式。由此可見漢代勞動結構的變化,與政治、經濟、法律領域的發展互相交錯 影響。

第七章為結論,鳥瞰秦及漢初到西漢中晚期刑徒管理與運用的變化,並解釋 其原因。除了立基於前幾章的研究外,也參考其他時代的研究。就我看來,秦及 漢初的刑徒制度,是戰國秦為了適應戰爭形勢,著眼於動員一切可用勞力,將人 力資源運用到極限的制度。因此在統一以後,必須適應新的和平形勢有所調整。

類似的轉變在其他時代也能看到。唐長孺論述拓跋國家的建立時,提到拓跋 族征服異族後,將之轉化為牧子、雜戶、伎作戶等特殊戶口為國家服務。地位低 於平民,身分不完全自由,但都有私人經濟。與官奴婢之差異在於,隸戶或雜戶 分番服役,官奴婢則長役無番。75在另一篇探討官府作戶的研究中,唐長孺指出,

南朝的官府作場本倚重屬於國家的匠戶,雇傭工匠原本只是補充手段,但到了唐

75 唐長孺,〈拓跋國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收入氏著《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石家庄:河北教育 出版社,2007,頁 18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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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卻逐漸擴大。這是因為國家擁有的工匠很多都不是真的巧工,而且輪流服役往 往更替不及。唐政府遂鼓勵,最後甚至強制納資代役,用工匠所納錢雇用真正的 巧匠。76

回過頭來看秦漢時期的發展,從秦代大量製造刑徒服重役,到漢代設定刑期 解放刑徒,甚至以赦令、贖罪加速解散。和魏晉南北朝到唐的各色人戶有不少相 似之處。以贖罪令解放不必要之刑徒,或讓雜戶納錢免役,用得來的金錢雇用更 專業的勞動者,在財政上或有補益,也更高效。造成這種變化,除了政治環境的 變遷,也有社會經濟逐漸發達的因素。

最後再次強調,刑徒課題涉及的因素多而複雜。除勞動力之外,也牽涉身份、

刑罰等制度的發展。筆者絕不認為勞動力考量與經濟效益是促成秦漢刑徒管理制 度變化的唯一因素,只是嘗試從勞動力角度論述制度變化的其中一個面向。以期 作為秦漢刑徒管理,甚至歷代賤人制度變化的一個參考。同時也希望有助於學界 未來繼續就身份、法制的角度深化秦漢刑徒的研究,以及探討身份、法制、經濟 諸發展因素在此課題中如何互相影響。

76 唐長孺,〈魏、晉至唐官府作場及官府工程的工匠〉,收入氏著《魏晉南北朝史論叢續編》,北 京:三聯書店,1978,頁 2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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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秦及漢初各級刑徒的身份與管理

秦及漢初刑徒管理的特色是:各級刑徒依其身份有不同的管理辦法,體現秦 及漢初各級刑徒間的身份差距。據睡虎地秦簡,秦統一前後的刑徒身份由輕到重 為:侯、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除了候的管理方式因資料過少而難 以確認外,其他刑徒的狀況都有一定的資料能說明。前章所引研究已經指出:司 寇的活動最不受限,一定程度上等同平民。77隸臣妾被限制住居,但有一定程度的 活動自由。78鬼薪白粲與城旦舂被嚴格管制,幾乎沒有人身自由。79這是秦及漢初刑 徒管理的輪廓。但由於資料限制,學者對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居住地點 有不同的看法。對於秦律中的司寇與城旦司寇是否為同一種身分,也存在歧見。

整體來說,幾乎每一級刑徒都還有進一步研究的餘地。本章將個別討論秦及漢初 各級刑徒的管理方式。先總結已知成果,再就有爭議的部分考察史料,提出看法。

最後在個別考察各級刑徒管理的基礎上,總結秦及漢初刑徒管理的樣貌。

一、侯(候)

候是目前所見秦律中最輕一級刑徒的名稱。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認為,這是 一種被用以伺望敵情的刑徒。80顯示侯較司寇為輕的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

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81

第一句問:罪囚當耐為司寇而以耐隸臣之罪誣告人,該當何罪?回答是:當耐為 隸臣。本來被判比較輕的罪,而誣人以較重之罪者,判以較重之罪。第二句文意 疑有缺,張金光似為當補入「以耐司寇」四字。82意思是當耐為侯(候),而又以 耐司寇罪誣人,該當何罪?答曰:當耐為司寇。按第一句,誣人者將由較輕之刑 轉為較重之刑;第二句誣人者由侯轉為司寇,顯示侯(候)較司寇為輕。

侯(候)的資料較其他刑名少,令學者懷疑這一刑名雖見於律令中,實際上 非常稀少。高恒推測侯在文帝改制時廢止,但水間大輔認為不排除在秦統一之後 就廢止。83被判為侯(候)原因,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載:「為(偽)聽命書,

77 Anthony J. Barbieri-Low & Robin D.S.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Leiden:Brill Academic Pub, 2015,pp193-199.

78 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頁 267-273。

79 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09,頁 54-64。

8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121。陳偉主 編,《秦簡牘合輯(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頁 244。

8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 121。根據圖版,簡文末有一墨點,可能 是汙損。

82 張金光,〈關於秦刑徒的幾個問題〉,《中華文史論叢》,1985 第 1 輯,頁 30。

83 水間大輔,《秦漢刑法研究》,東京:知泉書館,2007,頁 56-5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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