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所在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西漢文帝十三年(西元前 167 年),太倉令淳于公有 罪,其少女緹縈上書文帝,願沒為官婢以贖父罪。漢文帝為此深受感動,下令廢 除肉刑,並使罪人依罪行輕重「有年而免」。這是中國法制史上極具標誌性意義 的改革。現代學者普遍無法相信,皇帝會只因一名少女的上書而發動如此重大的 改制。他們認為改制背後一定有更深層的理由。緹縈的上書很可能只是文帝借題 發揮,以便在改制的同時塑造仁君形象。
文帝十三年改制的真正意圖是什麼?一種解釋指出,無論廢除肉刑,或是制 定刑期,都只是將春秋戰國以來刑罰發展趨勢制度化。杜正勝認為,肉刑自春秋 戰國以來已逐步勢微,秦簡中的肉刑已不再是獨立的刑罰,多與徒刑配合,並以 最輕的黥刑為主。至於肉刑逐漸勢微的原因,他歸因於政府欲避免百姓恐懼,以 及更完善地利用人民無償勞動力。1邢義田也指出,刑期在文帝以前就已經存在。
由於政府的人力需求,刑期從偶爾、權宜、局部,逐漸向常態、全面、系統化轉 換。2冨谷至更認為,漢文帝所制定的刑期,可能參考以往頒布赦令的頻率。因此 設定刑期以前,與設定刑期以後的服役時間,實際沒有多大差別。3石岡浩則以為,
文帝改制實際上是要補救自高祖以來普遍賜爵,以及文帝元年廢除收孥相坐律後,
造成刑罰制度的混亂與缺陷。4這些解釋打破聖人制作的歷史圖像,認為文帝改制 不過是承認既有事實,旨在解決當下面臨的問題。他們令人信服地描述:肉刑與 終身徒刑至文帝時已發展到近乎名存實亡,廢止只是水到渠成。
然而,從調整國家勞動力的角度,事情在文帝改制後遠遠還沒結束。有一種 看法認為:文帝改制除了承接先秦以來刑罰制度的發展外,也藏有調整國家勞動 力的現實意圖,而且早在文帝改制以前就開始。那便是前引石岡浩所提到,文帝 元年的除收孥相坐律。和文帝改制一樣,此一仁政背後藏有更現實的企圖。宮宅 潔指出,廢除收孥相坐律的重要影響之一,就是官有勞動力減少。5林炳德則推測,
廢止收孥相坐律以及文帝制定刑期,都是著眼於解決官奴婢勞動力大量閒置,造 成政府財政負擔的問題,而從《漢書.貢禹傳》中貢禹抱怨「諸官奴婢十萬餘人
1 杜正勝,《編戶齊民》,臺北市:聯經出版社,1990,頁 277-315。
2 邢義田,〈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重論秦漢的刑期問題〉,《治國安邦—法治、行政與軍事》,
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 112-123。
3 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瞱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頁 106。
4 石岡浩,〈收制度の廃止にみる前漢文帝刑罰改革の発端——爵制の混乱から刑罰の破綻へ 〉,
《歴史学研究》八〇五号,2005,頁 1-17。
5 宮宅潔,《中国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會,2011,頁 153。
戲遊亡事」的記載來看,問題一直沒解決。6這些研究指出,文帝改制除了彌補既 有司法體制的不足外,解散閒置的官有勞動力也是重要考量。在此種脈絡下,文 帝改制既非起點,也不是終點,只是政府嘗試解決官有勞動力問題的一個嘗試,
而且恐怕不怎麼成功。
林炳德聲稱過剩的無償勞動力成為財政負擔,因此政府設法定期解散他們,
確實可能解釋為何文帝改制要設定刑期。但是,與設定刑期同時進行的還有廢除 肉刑,而前引諸研究都認為,廢除肉刑是政府欲更完善地使用無償勞動力。倘若 文帝改制一面希望解散勞動力,一面又想更完善地使用無償勞動力,那究竟是怎 麼「更完善」地使用呢?要回答此問題,我認為應該考慮文帝十三年改制所針對 的對象,也就是刑徒,在文帝以前及以後是如何被運用,以及其間發生了何種變 化。當然,文帝改制的考量因素很多,除了考慮勞動力外,必定也有政治、法律 等因素。本文並不認為勞動力是文帝改制的唯一因素。只是希望探究秦漢政府在 勞動力使用上面臨了哪些問題,又如何考量、運用與調整制度。
本文所謂刑徒,指的是戰國秦漢時代,在法律體系下因罪受刑並服勞役的人 群。這個詞在傳世文獻中已有,但用例不多,內涵亦難以確定。用例有二:一是
《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遇大風不得過湘江,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 樹,赭其山。」7二是同書〈孫子列傳〉記孫臏在魏國被龐涓「以法刑斷其兩足而 黥之」後,「齊使者如梁,孫臏以刑徒陰見,說齊使。齊使以為奇,竊載與之齊。」
8第二例中因目前對魏法了解太少,不確定孫臏在被刑之餘是否要勞作,也可能單 純指被刑之人,未必有勞動性質。
本文對刑徒的定義主要來自睡虎地秦簡出土後的研究,嚴格來說是現代詞彙。
睡虎地秦簡出土後,刑徒一詞開始在研究中被大量使用,用來指稱受刑服役之罪 犯,包括秦律中依罪行輕重被降為候、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的罪徒。
在爭論隸臣妾性質的爭辯中,刑徒相對於奴隸社會中的奴隸,指因罪服役者。此 種研究脈絡下的刑徒一詞,內涵比《史記》更加清楚,專指在法律體系下,因罪 受刑並服勞役的人群。我認為「徒」前帶「刑」字,頗能凸顯刑徒因罪服役之身 分,有別於平民服繇役的「徒」。9同時也符合秦及漢初刑徒往往附加耐或肉刑,
不僅僅是勞役刑的特徵。當然,「刑」字一般有肉刑的意思,因此有學者認為以 刑徒稱呼一般被耐刑的司寇與隸臣妾有所不妥。10但本文為了便於與其他研究對話,
仍然採用刑徒一詞。
將罪犯降為輕重不等的刑徒以服勞役,是秦漢刑罰體系的骨幹。同時,刑徒
6 林炳德,〈秦漢的官奴婢和漢文帝刑制改革〉,《簡帛研究二○○六》,廣西:廣西師範大學,
2008,頁 90-103。
7 《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臺北:藝文印書館,1984,頁 123。
8 《史記》卷六十五〈孫子列傳〉,頁 867。
9 戰國秦漢之「徒」不僅指刑徒,也可以指平民服繇役者。參李力,〈論徒隸的身份〉,《張家山 漢簡二四七號墓漢簡法律文獻研究及其評述》,東京: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 文化研究所,2009,頁 429-430。
10 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中國史研究》2015 第 3 期,頁 74。
也是秦漢官有勞動力的重要組成,因此成為文帝改制的重點目標。雖然沒有精確 資料能確認刑徒在當時人口中的比例,但秦簡顯示刑徒負擔大量工作,與日常行 政雜役緊密結合,是縣級政府中不可或缺的勞動力,11其人數應相當可觀。日本學 者冨谷至稱秦代為「刑徒國家」,並非沒有道理。12嚴格執行法律,使大量平民淪 為刑徒,可能正是秦朝剝削勞動力的主要模式。諸多小吏與刑徒是秦朝行政機構 的主要維持者。西漢政府吸收亡秦的歷史教訓,希望避免過度剝削民力,這也許 是文帝改制的諸多考量之一。文帝以後的刑徒,在維持政府運作中所扮演的角色,
和秦及漢初有何不同?針對此一課題,我希望能借助近年來出土的秦漢簡牘,盡 可能描繪文帝以前及以後,刑徒的管理與勞動之實況。透過比較兩者的不同,找 出秦漢刑徒勞動策略的發展趨勢,並解釋其原因。
疏理並研究秦漢刑徒具體的管理與勞動實況,不僅是認識秦漢政府勞動策略 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重要的研究課題。秦漢行政文書的大量出土,使我們有條件 略窺刑徒的服役甚至日常生活的狀況。在中國歷代的研究中,沒有多少朝代有如 此具體的資料,讓研究者接近刑徒的勞動與生活。著眼於這點,秦漢刑徒的研究,
不只對秦漢史有意義,對於其他研究斷代也具有參考價值。當然,刑徒不過是當 時社會下層人群的其中一種形態。其他如官私奴婢、七科謫,以及私人依附者如 舍人、賓客、隸等稱謂的背後,各存在著勞動與生活形態相異的人群。在戰國以 後的時代,編戶齊民確實是人口的主幹,但低於平民的各類身分也從未消失。評 估這些人的數量、待遇、勞動方式、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有助於思考秦漢社會 的複雜性,以及在中國,乃至於世界歷史上的位置。
應該坦承,我很難為自己的研究劃出明確的時代界線,標題所謂秦漢的斷限,
大約自秦統一前後始,一直到東漢滅亡前後為止。秦統一前後的刑徒制度,無疑 承接自統一前秦國的長期發展。若著眼於此,似乎秦統一前的秦國刑徒也應該納 入討論,但秦國刑徒的資料太少。無法知道秦國的刑徒制度在何時成形,經歷過 什麼樣的演變。目前所能見到的,只有秦統一前後的資料。由於資料限制,我只 能將研究的起始設定在秦統一前後。
劃出研究時段的終點也是令人困擾的問題,若硬要劃出一個界限,可劃在東 漢滅亡前後。據文獻記載,至東漢末年都還有「坐事為城旦」13的記錄,顯示城旦 還作為刑罰名稱存在。然而在漢以後的文獻中,這些名稱基本消失了。《北史.
儒林下》載劉炫自贊中有「久執城旦之書」14語,但這應是取轅固生與竇太后之典 故,而不是當時刑罰中還有城旦。《宋書.律曆中》的「以光、晃不敬,正鬼薪 法。」15則是抄自司馬彪所作〈律曆志〉,追述漢靈帝時故事。這不免令人懷疑鬼 薪、城旦等名稱在漢滅亡後的某一段時期被取消,有可能就是魏明帝詔改刑制時。
11 鷹取祐司,〈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秦人の存在形態〉,《資料學の方法を探る(12)》,2013,頁 67-84。
11 鷹取祐司,〈里耶秦簡に見える秦人の存在形態〉,《資料學の方法を探る(12)》,2013,頁 6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