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總結來說,我整理秦漢刑徒制度的發展如下:刑徒淵源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 戰國。在列國相爭的背景下,各國為榨取人力,開始採用並發展有效運用罪徒勞 力的刑徒制度。隨著時代愈後,刑罰制度有肉刑逐漸退縮,將懲罰重點放在勞動 的演變傾向。714秦統一前後承接戰國以來的發展,對刑徒的運用臻於頂點。無論是 生產或基層行政,都有大量終身服役的刑徒勞動。

秦代刑徒有不同等級之分,具體反映在各級刑徒隸屬不同的管理機構與勞動 限制上。秦政府有意以爵制與刑徒身份建構如同春秋戰國一般,階層分明的政治 秩序。但里耶秦簡顯示,各級刑徒雖有分工,但亦可基於實際需要互通。又在運 輸、大型土木工程的場合中,刑徒往往與平民混同勞動。司寇、隸臣妾、鬼薪白 粲、城旦舂諸等級的界線,在混合勞動的場合中逐漸模糊。制度終究隨現實而變 化,春秋封建以來階層分明的身份秩序已走到盡頭,此後將是以編戶齊民為社會 主體的時代。里耶秦簡反映出統一後的秦朝沒能因應新情勢,仍然大量利用刑徒 為勞動力。其後果是常態性的逃亡與盜賊問題,對秦朝的覆亡起推波助瀾的作用。

就身份制度與施政心態來說,秦朝仍停留在戰國體制。

漢朝於楚漢相爭中勝出後,雖在制度上襲秦制,但行寬緩之政,號為刑錯不 用,刑徒的數量可能已較秦減少。減少刑徒固然使殘破的社會有恢復之機,鞏固 了漢朝的統治,但也導致漢初官有勞動力短缺。為此,漢初政府新增赦後復作制 度。即鬼薪白粲以上的重刑犯,在被赦之後,必須為政府服務一到三年不等。以 緩解赦免後勞動力的不足。

到武帝時期,由於頻繁的征伐,政府開始徵募罪人,弛解其枷鎖以從軍,這 種辦法後來被稱為弛刑。弛刑與復作不同,只是依詔書脫去刑具、罪衣,仍要服 滿期限。西漢弛刑大多被當作士兵運用。作為刑徒兵,其勞動與管理更接近士兵 而不是刑徒。東漢時期,隨著對外戰爭減少,弛刑成為皇帝施恩的一種辦法。弛 刑徒不一定參與戰爭或戍守,而是留在原單位繼續服刑。當弛刑不再充作士兵,

其與復作的差別只在於服役時間的長短。自不熟悉相關制度者視之,幾乎沒有差 別。故到了漢末三國之際,士人已無法區辨兩者的差異。

漢代刑徒的勞動角色較秦代有所退縮,管理與勞動的辦法也有相應改變。首 先,漢朝取消了各級刑徒管理上的差異。漢代刑徒不再依等級分屬縣中倉、司空 等不同官署。當罪犯被判為刑徒後,不論其等級普遍先輸司空勞動。但當司空將 刑徒分配給縣中的倉、置等單位後,這些刑徒就歸新單位管理,不再與司空有關 係。西北邊地的刑徒有許多是中央從全國各地調動而來。這些調來的刑徒一般先 送到太守府,再往下分配到各縣及置等機構。此後除非有新的調動命令,否則這 些刑徒只歸所屬單位管控。勞動內容方面,刑徒的工作可能集中在低技術性的工 作。這是因為刑徒普遍缺乏專業技能,刑期與赦令又使其役期不穩定,缺乏訓練

714 杜正勝,《編戶齊民》,臺北市:聯經出版社,1990,頁 261-315。

價值。因此官吏盡量安排低技術性勞動給他們。當然,若刑徒偶然具特殊技術,

或因服役時間夠長而熟習行政流程,未嘗不會被安排技術或行政工作。

上述管理與運用辦法的變化,未必都到文帝改制才開始,但文帝改制仍是標 誌性的事件。除了承接秦以來的趨勢廢除肉刑外,也正式制定了刑徒的刑期。乍 看之下讓人困惑,既然刑徒數量已減少,廢除肉刑又何益於官方的勞動力呢?又 為何要在刑徒勞動力已經衰退的情況下,進一步制定刑期,削弱運用刑徒的機會 呢?我的看法是,漢朝政府的核心關懷是統治的穩定與長久。漢初政府吸取亡秦 之鑒,明白刑徒過多會危害統治的穩定性。故即使會減損無償勞動力,漢政府也 一定要降低刑徒數量以維護統治。在經過漢初的摸索與調整後,漢政府的主要勞 動力可能已從刑徒轉變為服役之平民。正因為政府在漢初已經有行政經驗,故西 漢中期才能進一步發展出納錢代役制。取代刑徒服務貴族的官奴婢,也未必自文 帝改制才開始徵集,可能在漢初就以某種形式逐漸擴大。漢文帝制定刑期,也許 是在新的勞動結構中控制刑徒數量的一種嘗試。至於廢除肉刑,除了政治上宣揚 皇帝的仁慈外,也著眼於犯罪者可以健全的回到編戶齊民之列,正常納稅與服役。

東漢時期刑徒的記載較西漢更多。但我認為這不代表刑徒數量的增加,反而 體現他們日益退出日常行政勞動,轉而被運用在特殊建設上,因此留下更多記錄。

逐漸取代刑徒成為日常勞動主力者,是官奴婢與雇傭。官奴婢取代秦代中官、內 官及中央官署的刑徒,負責服務貴族與官吏。雇傭來的小吏與卒擔起大量的基層 行政雜役。這原本是每位平民應服的繇役,但在西漢中期已經允許納錢免役。

納錢免役的辦法不僅適用於繇役、兵役,就連刑徒亦逐漸有納錢贖罪的機會。

自西漢中期以降,便不定時有贖罪命令開放罪犯納錢贖罪,到了東漢更加頻繁。

從純粹經濟的角度,贖罪解散了無用的刑徒,節省管理費用,且獲得大筆可以活 用的資金,為政府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乍看之下似有助統治。但是從法律的角 度,贖罪嚴重妨害了司法的公平性,惡化了漢朝的刑罰體系原有的刑罰不中問題。

對此,漢朝起用酷吏,以血腥甚至違法的方式嚇阻犯罪,維持秩序。但這只能收 一時之效,且有時為了緩解酷烈之風與大量繫囚,又不得不下赦令,或罷黜酷吏。

結果是赦令、贖罪與酷吏之進用轉相循環。司法的長期失能,導致民眾不再指望 中央政府維持公義,只期待地方長吏個人的能力。社會的期望導致長吏的權力逐 漸擴大。這可能促使東漢末年,中央政府無法有效指揮地方政務。

面對上述困境,東漢末的士人開始倡議恢復肉刑。希望以司法改革根本上解 決刑罰不中的問題,恢復中央政府的公信力。士人中意肉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在 赦、贖令頻發的環境中,給予罪犯終身無法恢復的傷痛。西晉廷尉劉頌的改革主 張中,除了恢復肉刑外,還希望以杖、笞取代徒刑,以解決「繫囚猥畜」的管理 問題。足見刑徒在劉頌看來不但非勞動主力,還是一種管理上的累贅。當然,劉 頌的建議最後沒有見納。刑徒也沒有就此退出歷史舞台,例如南朝梁的刑徒似乎 曾負擔不少雜役。《隋書.刑法志》載:

(梁武)帝銳意儒雅,疎簡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鞫獄留意。姦吏招權,

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大率二歲刑已上,歲至五千人。是時徒

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斗械。若疾病,權解之。是後囚徒或有優劇。

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時奉勑,權 親京師雜事。切見南北郊壇、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上啟,並 請四五歲已下輕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

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今聽獄官詳其可 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將恐玉科重輕,

全關墨綬,金書去取,更由丹筆。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准。」帝手敕 報曰:「頃年已來,處處之役,唯資徒讁,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細,義同 簡絲,切須之處,終不可得。引例興訟,紛紜方始,防杜姦巧,自是為難。

更當別思,取其便也。」竟弗之從。715

這段記載稱梁武帝「銳意儒雅,疎簡刑法」,似乎不太重視刑獄之政。公卿大臣 受梁武帝影響,也不留心獄案的調查與審理。於是獄案的決定權落入下級姦吏手 中。「巧文弄法,貨賄成市」的具體情況,大約是獄吏向囚犯敲詐錢財,付不出 來便羅織入罪,所以刑獄淫濫,冤枉者眾。每年二歲刑以上者達五千人。太子見 到這些刑徒因單位不同導致勞劇不均,讓發配單位的獄官又有舞弊敲詐的機會,

建議梁武帝詳立條法。梁武帝拒絕的答覆稱,近年各種雜役都倚賴刑徒與「讁」,

視需要發配。如果規矩訂得太細,不好靈活調配,徒增紛擾。這段記載雖然提到 梁朝雜役倚重刑徒,但其本意應不是凸顯梁朝刑徒眾多;而是以梁武帝不願詳立 條制,呼應開頭所記「帝銳意儒雅,疎簡刑法」。而且「唯資徒讁」顯示,除了 刑徒之外還有其他勞動力。所謂「讁」可能就是本段稍前所記,天監十一年詔曰:

「自今捕讁之家,及罪應質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將送」的「捕讁之家」。《梁 書.武帝本紀》作「逋讁之家」,716或指被流配讁放者之家,大約流配後還要服苦 役。

我認為很難根據《隋書.刑法志》記載,就判斷梁朝倚賴刑徒勞動力。因為 記載明言,梁朝刑徒一時眾多是梁武帝對刑獄懈怠,致姦吏弄法的結果,並非正 常的施政。且〈刑法志〉後文稱梁武帝倦勤信佛,大同十一年復開天監三年廢除 的「贖罪之科」。隔年中大同元年又下詔:「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 勿坐。」最後造成「禁網漸疎,百姓安之,而貴戚之家,不法尤甚」的結果。倘 使梁武帝時期的雜役果真「唯資徒讁」,沒有刑徒、逋讁就無法維持雜役的話,

我認為很難根據《隋書.刑法志》記載,就判斷梁朝倚賴刑徒勞動力。因為 記載明言,梁朝刑徒一時眾多是梁武帝對刑獄懈怠,致姦吏弄法的結果,並非正 常的施政。且〈刑法志〉後文稱梁武帝倦勤信佛,大同十一年復開天監三年廢除 的「贖罪之科」。隔年中大同元年又下詔:「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 勿坐。」最後造成「禁網漸疎,百姓安之,而貴戚之家,不法尤甚」的結果。倘 使梁武帝時期的雜役果真「唯資徒讁」,沒有刑徒、逋讁就無法維持雜役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