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漢文帝改制後的刑徒管理與運用

過往漢文帝改制後的刑徒研究偏向法制史、刑制史角度。側重討論文帝改制 的原因、內容,以及對其後刑罰體系的影響。第一章已提到,邢義田、杜正勝都 指出廢除肉刑、刑期的制定是承接戰國以來的刑罰變化趨勢。442邢義田更指出,漢 政府為彌補改制後刑罰失中的缺陷,漸次發展出遷徙刑,取代肉刑懲中罪的作用。

443刑期方面,滋賀秀三指出《漢書.刑法志》與《漢舊儀》記載的刑期不同,且缺 少鬼薪白粲的刑期。444冨谷至進而認為〈刑法志〉中的刑期,是處理當時已依舊法 判處的既決犯,而非針對以後的規定。445張建國則提出《漢書.刑法志》中文帝改 革之記錄有正文竄入注中,漂亮地解決了〈刑法志〉缺乏鬼薪刑期的問題。並推 測武帝太初元年「數用五」的改革中,取消了隸臣妾一級,將最高刑期改為五年。

故此後徒刑序列與刑期乃如《漢舊儀》中所載:髡鉗城旦舂五歲、完城旦舂四歲、

鬼薪白粲三歲、司寇二歲。446這些研究建構了漢文帝以後刑罰體系的發展史。

本章將借重上述法制史、刑制史的研究成果,但採取不同研究角度。我無意 探討刑罰體系的變化,而希望從勞動力運用的角度,探究漢代刑徒管理與運用之 辦法,又其與秦代的管理辦法與勞動結構有何差異。法制史研究早已關心刑徒的 行政管理。例如宮宅潔在其《中國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中,探討秦代勞役體系的 構造時,也關心刑徒的勞動內容、管理辦法,甚至家庭的形態。更有一章專門探 討司空的職能演變。447這是為了更細緻地考察如何懲罰刑徒,不得不觸及其管理與 勞動內容,其終極目的仍是論述刑罰體系的演變。由於本文目的是考察漢代官有 勞動體系的演變,故對漢代刑徒勞動的重要性、管理辦法、勞動內容將有較過去 更專門、全面的探討。對於宮宅潔所論述獄管理刑徒,及其與司空的關係,我也 有不同看法,將在本章末詳細說明。

與秦朝相比,漢朝雖然延續四百多年,刑徒史料卻很零星。考慮到出土漢簡 多集中在西北邊塞的軍事據點,有可能是出土的隨機性所致。但我更傾向認為:

漢朝刑徒的重要性正在衰退,致使行政文件不再大量提到他們。這是漢朝吸取亡 秦教訓,調整政策的結果,同時也導致漢朝刑徒的管理與運用發生變化。其中最 顯著的變化,是刑徒等級的意義逐漸淡化。如同前章指出,秦朝各級刑徒在管理 有明顯的區別。勞動方面雖不如管理那般明顯,但也有區別的意圖。在漢朝,這

442 邢義田,〈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重論秦漢的刑期問題〉,《治國安邦—法治、行政與軍 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 112-123。杜正勝,《編戶齊民》,臺北市:聯經出版社,1990,

頁 277-315。

443 邢義田,〈從安土重遷論秦漢時代的徙民與遷徙刑〉,《治國安邦—法治、行政與軍事》,北 京:中華書局,2011,頁 62-100。

444 滋賀秀三,〈前漢文帝の刑法改革をめぐる—漢書刑法志脫文の疑い—〉,《東方學》第七十 九輯,1990,頁 39-46。又見滋賀秀三〈西漢文帝的刑法改革和曹魏律十八篇篇目考〉收入劉俊 文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 76-101。

445 冨谷至著、柴生芳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頁 95-103。

446 張建國,〈西漢刑制改革新探〉,《歷史研究》,1996:6,頁 12-24。。

447 宮宅潔,《中国古代刑制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術出版會,2011。

些區別不敢說完全取消了,但確實不那麼明顯。當文獻與漢簡中提到刑徒勞動時,

完全看不出任何勞動分級的跡象。同時,各級刑徒似乎也不像秦代那般分屬倉、

司空等不同主管機構,而是不分等級地散置在包括縣以下的基層單位中。這些制 度改變的時間點,很可能是漢文帝改制。雖然刑徒數量衰退與等級消滅的趨勢,

都不是自漢文帝改制才開始。但正如制定刑期是承認既有事實並制度化一般,改 制可能也承認並制度化了刑徒等級淡化的趨勢。

當然,說漢朝刑徒在勞動力的重要性下降,僅僅是相對秦朝而言。漢朝政府 仍大量使用刑徒,只是不像秦那般依賴。並且,當刑徒退縮為一種補充勞力,反 而使漢朝更能適應各種情勢,靈活、多角地運用他們。以下謹就可見資料,論述 漢代刑徒管理與運用制度之變化。

一、漢朝刑徒的數量與發展趨勢

(一)對漢代刑徒數量的評估

由於缺乏直接的史料,學者只能根據文獻、碑刻史料中的數字,間接推算漢 代刑徒的數量。日本學者渡邊信一郎與山田勝芳都曾評估過漢代刑徒的數量,卻 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渡邊認為,漢代到漢武帝為止的勞動主力是由編戶民充 任的卒,但自武帝開始到西漢末,刑徒勞動的比重開始增加,到後漢則更進一步 強化。從西漢到東漢,有從徭役勞動轉為刑徒勞動的傾向。448山田勝芳卻判斷,西 漢可能擁有與秦代相當的刑徒勞動力,到東漢時中央與地方的刑徒數量都大幅減 少。449我傾向贊同山田勝芳所言,刑徒數量衰退的看法。但在史料解釋上,我認為 兩位先生的解讀都還有可商之處。

渡邊信一郎估計漢代刑徒數量歲增十八萬人。根據是《漢書.刑法志》中提 到昭帝至平帝時,死刑囚人口千人中有一人,耐罪到右止則是死刑的三倍多。他 以漢末總人口六千萬人乘以千分之一與千分之三計算,就得到每年死刑約六萬人,

刑徒每年十八萬人的結論。我認為這個算法似嫌過於輕易,且對〈刑法志〉這段 記載,我也有不同解讀:

今漢道至盛,歷世二百餘載,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斷 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餘。450

文中「斷獄殊死,率歲千餘口而一人」,如淳注曰:「率天下犯罪者千口而有一 人死。」說是指總犯罪人口中千人有一人被判死刑,而不是全國人口中每千人便 有一人死刑。若我們不知道每年犯罪者的數量,也就無從得知每年有多少死刑犯。

漢代每年死刑的數量,只有〈路溫舒傳〉與〈刑法志〉有模糊記述。《漢書.

路溫舒傳》記路溫舒在宣帝初即位時上書提到:「是以死人之血流離於市,被刑

448 渡邊信一郎,《中國古代の財政と國家》,東京:汲古書院,2010,頁 147-154。

449 山田勝芳《秦漢財政收入の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3,頁 542-548。

450 《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臺北:藝文印書館,1962,頁 508。

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萬數,此仁聖之所以傷也。」據這兩條記載,似可 說明漢代死罪人數曾有每年破萬的時期。但「以萬數」在文獻中基本是形容極多 的虛詞,例如《史記.孝文本紀》中宋昌提到「夫秦失其政,諸侯豪桀並起,人 人自以為得之者以萬數,然卒踐天子之位者,劉氏也」。451又如《漢書.宣帝紀》

中詔書記鳳鳥祥瑞:「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等。452皆不必實數有萬人,飛萬鳥,

但誇言極多而已。少數例子中,「以萬數」接在實數後。如《史記.大宛列傳》

載武帝益李廣利兵征大宛:「牛十萬,馬三萬餘匹,驢騾橐它以萬數。」453前言牛 十萬、馬三萬餘,顯然對牛馬統計有確實數字,後言驢騾橐它以萬數,蓋其數不 及牛馬,但亦破萬。則即便「以萬數」為實指,亦言才破萬而已,非至六萬。又

《鹽鐵論.申韓篇》載文學言:「今斷獄歲以萬計,犯法茲多」。454《漢書.董仲 舒傳》載仲舒奏亦言「今世廢而不脩,亡以化民,民以故棄行誼而死財利,是以 犯法而罪多,一歲之獄以萬千數。」455東漢末王符《潛夫論》亦稱:「今一歲斷獄,

雖以萬計」。倘此「千」、「萬」皆實數,則一歲斷獄之數竟與死罪數等。可知 皆誇飾極多之意,非實數。

竊度死罪以萬數縱非全虛,或取最高值,猶〈刑法志〉美文帝之政以「至斷 獄四百」,實不能每歲皆四百。路溫舒虛強調「以萬數」以彰苛慘之甚,亦不必 每歲皆過萬。據《三國志》,曹魏每年死刑才「過數百」。《三國志.魏書.明 帝紀》青龍四年詔書載:

往者按大辟之條,多所蠲除,思濟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國斃獄,

一歲之中尚過數百,豈朕訓導不醇,俾民輕罪,將苛法猶存,為之陷穽乎?

有司其議獄緩死,務從寬簡,及乞恩者,或辭未出而獄以報斷,非所以究 理盡情也。其令廷尉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具獄以定,非謀反及手殺人,

亟語其親治,有乞恩者,使與奏當文書俱上,朕將思所以全之。其布告天 下,使明朕意。456

魏明帝聲稱此前已經盡力刪除死刑的科條,結果郡國死刑每年還是超過數百,懷 疑是自己訓導不醇厚,使民在輕罪的表象下,掉入苛法之陷阱。隨後下達了一系 列緩死、寬簡的命令,希望能降低死刑數量。這當然是一種政治宣傳,不過曹魏 去漢未遠,若明帝以每歲死刑過數百為苛,則漢朝每歲死刑數應不當以萬數為常。

我們再看唐、宋的情況,據《文獻通考.刑考六》刑部侍郎燕肅奏:「唐貞觀四 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 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蓋以奏讞之法廢,失朝廷欽恤之意。」457

451 《史記》卷十〈孝文本紀〉,臺北:藝文印書館,1984,頁 191。

452 《漢書》卷第八〈宣帝紀〉,頁 116。

453 《史記》卷一百二十三〈大宛列傳〉,頁 1297。

454 《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1169-1170。

455 [漢]王符著、汪繼培箋、彭鐸校正,《潛夫論箋校正》卷五〈斷訟〉,北京:中華書局,1985,

頁 226。

456 《三國志.魏書》卷三〈明帝紀〉,臺北:藝文印書館,1955,頁 142-143。

457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六〉,北京:中華書局,1986,頁 1447。

肅說唐貞觀、開元年間每歲死刑都不過百人,而宋天聖三年卻有二千四百三十六 人,百倍於唐。燕肅嫌北宋每年死罪二千人過多,認為應以唐代死罪歲不過百為

肅說唐貞觀、開元年間每歲死刑都不過百人,而宋天聖三年卻有二千四百三十六 人,百倍於唐。燕肅嫌北宋每年死罪二千人過多,認為應以唐代死罪歲不過百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