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討論漢代刑徒管理制度的變化前,本章要先介紹復作與弛刑。它們常出現在 漢代文獻與漢簡,卻未曾出現在秦簡中,應是漢代才出現與發展的身份。也是漢 朝運用刑徒的兩種新辦法,反映漢朝面對新時代與新挑戰的回應。
古今學者對復作與弛刑的解釋多有歧異。傳世文獻及歷代注家對兩者的注解 已有矛盾,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漢舊儀》及《漢書.宣帝紀》的李奇與孟康注。
《漢舊儀》記載:「男為戍罰作,女為復作,皆一歲到三月」。346李奇可能受《漢 舊儀》影響,在宣帝紀注解「復作」,主張:
復作者,女徒也。謂輕罪,男子守邊一歲,女子軟弱不任守,復令作於官,
亦一歲,故謂之復作徒也。347
這個看法為沈家本採用,認為《漢書.王子侯表》中的男性復作是罰作之別名;348 但吳榮曾根據居延漢簡,指出復作也有男性,推翻了李奇的說法。349
孟康注的影響比李奇更大,他注「復作」曰:
復音服,謂弛刑徒也,有赦令詔書去其鉗釱赭衣。更犯事,不從徒加,與 民為例,故當復為官作,滿其本罪年月日,律名為復作也。350
這段話成為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吳榮曾否定孟康將弛刑與復作混同的看法,根據
《漢舊儀》主張復作是一種一歲到三月的輕刑;弛刑則是得到皇帝赦令,去掉刑 具、罪衣,到邊塞戍守一個時期。351冨谷至認為,弛刑是有爵者得到免除刑具的特 殊待遇。352但石岡浩已質疑,弛刑戍邊與作戰的記錄很多,為何有爵者反處於上前 線作戰的惡劣處境?石崗浩則認為復作有兩種,一種是《漢舊儀》所說的輕刑,
一種是孟康所說,司寇以上因赦而為復作,是弛刑徒。353張建國認同吳榮曾所說,
弛刑不等同復作,但否定復作是輕刑的說法。他主張復作就是司寇以上刑徒遇赦 免去刑徒身份者;而弛刑是皇帝下詔去掉刑徒之罪衣和械具,仍為刑徒。354宮宅潔 在張建國基礎上,認為復作還不是民,而是刑徒遇赦往民轉變的過渡身份,至於 弛刑則是因非赦令的原因免去刑具;由於弛刑和復作都脫去刑具服役,所以孟康
346 [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2012,頁 85。
347 《漢書》卷第八〈宣帝紀〉,臺北:藝文印書館,1962,頁 109。
348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頁 303-304。
349 吳榮曾,〈漢簡中所見的刑徒制〉,收入氏著《先秦兩漢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5,
頁 267-268。
350 《漢書》卷第八〈宣帝紀〉,頁 109。
351 吳榮曾,〈漢簡中所見的刑徒制〉,頁 261-276。
352 冨谷至著、柴生芳譯,《秦漢刑罰制度研究》,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頁 218-221。
353 石崗浩,〈漢代有期勞役刑制度における復作と弛刑〉,《法制史研究: 法制史學會年報》vol.50,
2000,頁 137-160。
354 張建國,〈漢代的罰作、復作與弛刑〉,《中外法學》vol.18,2006,頁 597-609。
才將兩者並提。355陶安認為,復作指刑徒透過赦令,向庶民逐步轉換身份的階段。
他以為文帝以前常赦並不直接恢復刑徒的庶民身份,例如城旦舂遇赦逐步免為隸 臣妾,再遇赦則免為司寇;至文帝改革時,才規定遇赦後復作之年限。356近來,崔 建華將「復作」之復解為免除租稅,提出復作不一定是刑徒,而可能是因借貸欠 下官府債務,為官方服務的民眾。357
在居延漢簡出土後,前賢的研究大體認為復作與弛刑是兩種身份,但是這兩 種身份各是怎麼產生,又孟康為何會將兩者相混淆,學者間仍有不同看法。筆者 在綜合考慮史料後,認為漢代復作和弛刑各是基於不同時代需求產生的制度,並 在其後有相應時代的發展。釐清這兩種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過程,除了有助於理解 漢朝刑徒運用方式的演變,也可以略窺漢代政治、社會的發展階段。以下謹在前 賢的基礎上,略述個人對復作與弛刑內容的淺見,並試論其時代意義。
二、復作
首先談復作。「復作」一詞的意思,陶安根據孟康「復為官作」的解釋,解 為再次服役。358但「復」在文獻中也有「除」的意思。《漢書.鼂錯傳》中師古注
「死事之後不得一算之 復」曰:「復,復除也。」359又《後漢書.皇后紀》載鄧太 后「詔赦除建武以來諸犯妖惡,及馬、竇家屬所被禁錮者,皆復之為平人。」360此 處的「復之為平人」,似是除其罪為平民之意。則「復作」的意思,也有可能是 除其罪,但仍為官勞作之意。361
關於復作的內容,宮宅潔與陶安先生都引用到一條懸泉簡的關鍵史料,
II0216○2 :437A 及 II0216○2 :615。II0216○2 :437A 載:
三歲,城旦舂二歲,鬼新白粲一歲。故屯作罷者,減復作各半。前當免日 疑者□□……362
II0216○2 :615 載:
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縣官三歲,城旦舂以上二歲,鬼薪白粲一歲。363 陶安懷疑兩簡載同一內容,將之復原成:
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縣官三歲,城旦舂以上二歲,鬼薪白粲一歲。
355 宮宅潔,〈秦漢時期の恩赦と勞役刑—特に「復作」をめぐって〉,《東方學報》85,2010,
頁 45-75。
356 陶安,〈復作考—《漢書》刑法志文帝改革詔新解〉,《法制史研究》第二十四期,2013,頁 161-180。
357 崔建華,〈西漢「復作」的生成機制及身份歸屬探討〉,《中國史研究》2016 第 2 期,頁 77-94。
358 陶安,〈復作考—《漢書》刑法志文帝改革詔新解〉,頁 168-172。
359 《漢書》卷四十九〈鼂錯傳〉,頁 1088。
360 《後漢書》卷,臺北:藝文印書館,1956,頁 162。
361 此解為口試時,劉增貴教授所提出。
362 胡平生、張德芳,《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頁 14-15。
363 胡平生、張德芳,《懸泉漢簡釋粹》,頁 15 註。
故屯作罷者,減復作各半。前當免日疑者□□……364
上述簡文規定,死罪遇赦者,作縣官三歲,城旦舂以上遇赦作二歲,鬼薪白粲遇 赦作一歲。原本屯作被赦者,減復作役期一半。按此規定,可知肩水金關漢簡 73EJT29:70 所載:「復作二歲大男孫得」,365在赦免前可能曾被論為城旦以上。宮 宅潔認為這證明孟康注的可靠性,至於《漢舊儀》的記載,可能是因為元帝以降 恩赦頻繁化,使刑徒判決後不久就成為復作;才會誤解復作是一種短期刑。366陶安 先生據此總結復作的三大特徵:其一是表示再次服役之義,其二是指常赦後刑徒 所從事的勞役,其三是最晚在西漢後期,復作有固定的服役期限。由此他推斷,
在文帝改制前,沒有刑期的刑徒遇赦,也只是轉換成高一等的身份;文帝改革則 確定轉換身份的途徑以及復作之年限。367
陶安先生似乎認為,在文帝以前,只要是遇赦後仍在服役,都算是復作,城 旦舂遇常赦會減免轉為較輕的刑名,也稱為復作;故復作會兼具刑徒與復作兩種 身份。這種推測不是不可能,但也不是沒有疑問。《史記》、《漢書》對赦令的 記載都很簡單,無法看出常赦內容是否就是減等。而前引懸泉簡中西漢晚期的復 作,看來是與一般刑徒有別的身份;否則只要規定諸以赦令免者,各減其罪若干 等即可,根本毋須詳細規定赦後復作幾歲。因此將復作視為減等後的刑徒,無論 是在文帝以前或以後,都令人感到還有討論空間。
為此個人有另一種推測:是否可能如懸泉簡復作有期的規定,在文帝改制以 前就存在呢?惠帝四年曾有一次「赦,無所復作」368的赦令,下令本次赦免後不用 復作,顯示復作在文帝改制以前就存在。由於沒有資料能說明文帝改制前復作的 期限,故張建國先生推測,可能要復作到下一次「無所復作」的大赦為止。這個 推測是建立在張先生的另一個推測之上,即文獻中的赦令分為有帶「大」字及不 帶「大」字者,「大赦」之效力較強,遇赦者不用復作;但不帶「大」字的常赦,
就必須復作。369此意見很有啟發性,《史記.天官書》載:
蒼帝行德,天門為之開。赤帝行德,天牢為之空。黃帝行德,天夭為之 起。
風從西北來,必以庚、辛。一秋中,五至,大赦;三至,小赦。370
赦確實有大、小之別。但所謂大、小,是否就是要復作和「無所復作」的差別,
卻還值得懷疑。《史記.封禪書》載武帝封禪後,所下詔書提到:
其大赦天下,如乙卯赦令。行所過毋有復作。事在二年前,皆勿聽治。371 本次詔書明言大赦天下,按張先生的說法,遇赦者都不用復作,但詔書卻只說「行 所過毋有復作 」,僅限定武帝行幸過的地區不用復作;這似乎顯示大赦後仍普遍
364 陶安,〈復作考—《漢書》刑法志文帝改革詔新解〉,頁 172。
365 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肩水金關漢簡(參)》中冊,上海:中西書局,2013,頁 151。
366 宮宅潔,〈秦漢時期の恩赦と勞役刑—特に「復作」をめぐって〉,頁 62。
367 陶安,〈復作考—《漢書》刑法志文帝改革詔新解〉,頁 172。
368 《史記》卷十〈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臺北:藝文印書館,1984,頁 443。
369 張建國,〈漢代的罰作、復作與弛刑〉,頁 606。
370 《史記》卷二十七〈天官書〉,頁 529。
371 《史記》卷二十八〈封禪書〉,頁 552。
要復作。則大赦、小赦之區別,似不在復作與否。
若按張先生的說法,在赦前輕重不同的刑徒,在赦後都要復作到下一次大赦,
這對原本罪行較輕的刑徒並不公平。若如懸泉簡所示,依據罪刑輕重,在赦後復 作相應的役期,上述問題便可以解決。372邢義田曾經指出,春秋戰國之際,在某些 特殊情況下,已經有部分處罰為有期刑;373竊疑赦後復作或為其中之一。Brian E.McKnight 很早便指出,傳統中國赦免或錄囚的重要原因,是監獄人滿為患,不 得不定期騰出空間,以容納新來者。374宮宅潔也認為,漢代赦令解放刑徒,具有解 決囚徒過多,獄滿為患,致使政府給食不易,及管理人手不足等問題的功能。根 據居延漢簡,復作者仍與徒一樣,受官方管控。居延漢簡 34.9+34.8A 載:
山觻得二人送囚昭武 □四月旦見徒、復作三百七十九人 卅八人署廚傳舍獄城郭官府 □六十人付肩水部=遣吏迎受375 及 560.2:
夫以主領徒、復作為職居延茭徒髡鉗城旦大男廝殷署作府中寺舍376
復作與徒一併被統計並分配到各單位勞作,並且有專人負責管控;想必他們的食
復作與徒一併被統計並分配到各單位勞作,並且有專人負責管控;想必他們的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