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秦及漢初各級刑徒的身份與管理

秦及漢初刑徒管理的特色是:各級刑徒依其身份有不同的管理辦法,體現秦 及漢初各級刑徒間的身份差距。據睡虎地秦簡,秦統一前後的刑徒身份由輕到重 為:侯、司寇、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除了候的管理方式因資料過少而難 以確認外,其他刑徒的狀況都有一定的資料能說明。前章所引研究已經指出:司 寇的活動最不受限,一定程度上等同平民。77隸臣妾被限制住居,但有一定程度的 活動自由。78鬼薪白粲與城旦舂被嚴格管制,幾乎沒有人身自由。79這是秦及漢初刑 徒管理的輪廓。但由於資料限制,學者對隸臣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的居住地點 有不同的看法。對於秦律中的司寇與城旦司寇是否為同一種身分,也存在歧見。

整體來說,幾乎每一級刑徒都還有進一步研究的餘地。本章將個別討論秦及漢初 各級刑徒的管理方式。先總結已知成果,再就有爭議的部分考察史料,提出看法。

最後在個別考察各級刑徒管理的基礎上,總結秦及漢初刑徒管理的樣貌。

一、侯(候)

候是目前所見秦律中最輕一級刑徒的名稱。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認為,這是 一種被用以伺望敵情的刑徒。80顯示侯較司寇為輕的是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

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81

第一句問:罪囚當耐為司寇而以耐隸臣之罪誣告人,該當何罪?回答是:當耐為 隸臣。本來被判比較輕的罪,而誣人以較重之罪者,判以較重之罪。第二句文意 疑有缺,張金光似為當補入「以耐司寇」四字。82意思是當耐為侯(候),而又以 耐司寇罪誣人,該當何罪?答曰:當耐為司寇。按第一句,誣人者將由較輕之刑 轉為較重之刑;第二句誣人者由侯轉為司寇,顯示侯(候)較司寇為輕。

侯(候)的資料較其他刑名少,令學者懷疑這一刑名雖見於律令中,實際上 非常稀少。高恒推測侯在文帝改制時廢止,但水間大輔認為不排除在秦統一之後 就廢止。83被判為侯(候)原因,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載:「為(偽)聽命書,

77 Anthony J. Barbieri-Low & Robin D.S.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Leiden:Brill Academic Pub, 2015,pp193-199.

78 栗勁,《秦律通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頁 267-273。

79 陶安あんど,《秦漢刑罰体系の研究》,東京:創文社,2009,頁 54-64。

80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 121。陳偉主 編,《秦簡牘合輯(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頁 244。

8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 121。根據圖版,簡文末有一墨點,可能 是汙損。

82 張金光,〈關於秦刑徒的幾個問題〉,《中華文史論叢》,1985 第 1 輯,頁 30。

83 水間大輔,《秦漢刑法研究》,東京:知泉書館,2007,頁 56-58。

法(廢)弗行,耐為侯(候)」,84假裝聽從命書卻不執行的,耐為侯(候)。另 一條「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85除弟子名籍,及任用弟 子不當者,耐為侯(候)。這兩條都看不出候的管理辦法。

關於侯(候)的活動,唯一能仰賴的是張春龍在會議上公佈的里耶秦簡 9-2290。

該條疑似是與侯(候)有關的資料,為游逸飛引用在其博士論文中,其正面曰: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酉陽齮敢告遷陵主:「或詣男子它,辤曰:『士 五,居新武陵軴上。往歲八月毄反寇遷陵,屬邦候顯、候丞出。智名與反 寇戰,丞死,它獄遷陵論耐。它為候,遣它歸復。令史畸追環它,更□。

它毄獄府,去亡。令史可以書到時,定名吏里亡年日月、它坐論報(赦)

辠云何,或覆問毋有遣識者。當騰,騰,為報勿留。敢告主。」

/五月戊戌,酉陽守丞宜敢告遷陵丞主:未報,追。令史可為報,勿留。

9-2290 背:

敢告主/[爿角]手

六月癸丑,遷陵守丞敦狐以此報酉陽曰:已以五月壬寅戊申報曰:它 未毄去亡,其等皆獄遷陵,盜戒傳謁遷陵/□逯手/即令走起以送 移旁

有前在其前獄

癸丑水下三刻平里士五顫以來/□逯手 [爿角]手86

游文引文的斷句,據其註腳是與郭洪伯通訊後所決定。這份文件中的第一部分,

似與睡虎地秦簡《封診式》中〈有鞫〉和〈覆〉的文書式相關。〈有鞫〉載: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

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

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87

〈覆〉載: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辭曰:「士五(伍),居某縣某里,去亡。」可定名 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幾籍 亡,亡及逋事各幾可(何)日,遣識者當騰騰,皆為報,敢告主。88

簡 9-2290 有「去亡」而沒有「以律封守」的詞句,整體格式更接近〈覆〉。根據

《封診式》以及個人理解,我重新斷讀簡 9-2290 如下: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壬辰(12 日),酉陽齮敢告遷陵主:「或詣男子它,辤曰:

8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 80。陳偉主編,《秦簡牘合輯(一)》,頁 169。

8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 80。陳偉主編,《秦簡牘合輯(一)》,頁 171。

86 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治變革》,臺灣大學博士論文,2014,頁 106。其註出處曰:張春龍,

〈里耶秦簡第九層選讀〉,宣讀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中 國簡帛學國際論壇 2012.秦簡牘研究」,2012.11.17-19,武漢。

87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輯(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頁 286

88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輯(一)》,頁 291

『士五,居新武陵軴上。往歲八月毄(擊)反寇遷陵,屬邦候顯、候丞不智 名與反寇戰,丞死,它獄。遷陵論耐它為候,遣它歸。復(覆)令89史畸追環 它,更□它毄(繫)獄府,去亡。』令史可以書到時定名吏(事)里、亡年日 月,它坐論、報(赦)辠云何,或(有)覆問毋有,遣識者。當騰,騰,為 報勿留。敢告主。」

/五月戊戌(18 日),酉陽守丞宜敢告遷陵丞主:未報,追。令史可為報,

勿留。

背:

敢告主/[爿角]手

六月癸丑(3 日),90遷陵守丞敦狐以此報酉陽曰:已以五月壬寅(22)戊申(28) 報曰:它

未毄去亡,其等皆獄遷陵,盜戒傳謁遷陵/□逯手/即令走起以送 移旁

有前在其前獄

癸丑(6/3)水下三刻平里士五顫以來/□逯手(半) [爿角]手

主要的改動在於,改原本的「它獄遷陵論耐。它為候,遣它歸復。」為「它獄。

遷陵論耐它為候」。如此「耐它為候」連讀,解為它被耐為候之意。Anthony J.

Barbieri-Low 與 Robin D.S. Yates 所編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在〈勞役〉(Hard Labor)一節也是如此斷讀。該節雖未引文,但說里耶 9-2290 中提 到:一位名為它的平民被耐為候。91另一處改動是我將「候丞出。智名與反寇戰,

丞死,」改為「候丞出(不)智名與反寇戰,丞死,」這是考量到敘述「丞死」時,

沒有提到丞的名字,進而懷疑其前釋文為「丞出(不)智(知)名」。「出」字若不誤,

或許是「不」的訛字。我的根據是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中,同樣因征 討反寇戰死的令史義,案中僅有一次提到其職,其他敘述皆逕稱義,不稱其職。

又按秦漢文書慣例,只有在第一次提到該人時會完整敘述職與名,其他敘述都直 書其名。9-2290 中已經先提到邦候與候丞的名,除非不知該丞之名,否則其後不應 再書丞的職稱。92最後,改「遣它歸復。令史畸追環它」為「遣它歸。復令=史畸追 環它」。我的看法是「復」通「覆」,「復(覆)令令史」指覆獄之令史。類似用法 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以「南郡復吏」指稱覆獄的南郡卒史。我 的理解是:原本遷陵縣已經耐它為候,但不知什麼原因,該案又重啟調查,因此 受命覆獄的令史畸又將已歸鄉的它追回。

解讀上的另一個問題,是文書首句的「或詣男子它」以及後文中的「或覆問

89 承魯家亮來信指出,張先生會議論文釋文「令」下有重文號,應讀為「覆令令史」。謹此誌謝。

90 推算癸丑為三日,是參考了許銘瑲的研究,以辛亥為廿六年六月朔。參見許銘瑲,《秦曆朔日復 原—以出土簡牘為線索》,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1,2013 年 7 月 27 日。

91 Anthony J. Barbieri-Low & Robin D.S. Yates, Law, State, and Society in Early Imperial China.

Leiden:Brill Academic Pub, 2015,pp193.

92 游逸飛、唐俊峰先生曾親見原牘,承兩位告知圖版為「不」字應無誤,「出」當為誤釋。

毋有」的「或」該如何理解。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譯《封診式》〈有鞫〉「或覆 問毋有」為:「再查問還有什麼別的問題」。陳偉所編《秦簡牘合輯(一)》注同句 指出:「或,整理者語譯作『再』,今案:整理者當是讀為『又』,但未注出」。

確實,若將「或」直譯為「或者」,於文意滯礙難通。一種可能的解釋是讀「或」

為「有」。陳偉所編《里耶秦簡牘校釋(一)》注 8-133「或遝」時,據里耶簡秦簡 8-135 等簡與文獻「有遝」之文例指出:「或遝」之「或」疑讀為「有」。93以此 解讀 9-2290 與《封診式》的「或」,似乎有讀通的可能。「或(有)覆問毋有」是 問句,旨在詢問該人有沒有其他「覆」、「問」。籾山明指出「覆」有事實調查 的意思。94「問」則可能指確認事實與補充資料。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案例中,

「問」常作為文書中確認案情以及補充資料的段落標題。至於「或(有)詣男子它」,

一種可能是有人將男子它帶到酉陽縣廷告發。例如《奏讞書》案例四開頭有「大 夫 詣女子符,告亡。」的原委說明。

根據上述對文意的理解,我認為 9-2290 的內容大意是:廿六年五月十二日,

酉陽令齮移書告遷陵縣負責人:「有人將男子它帶到(酉陽)縣廷告發,其供辭稱:

『士五,住在居新武陵軴上里。去年八月到遷陵縣擊反寇,配屬在邦候顯、候丞 不知名麾下。與反寇戰鬥,候丞戰死,它因而繫獄。遷陵縣判決耐它為候,遣它 歸鄉。覆獄的令史畸追還它,又將它繫獄於府,它在此時逃亡。』令史在書到後,

確定名、職、里、逃亡年日月、其他坐罪之判決、赦罪如何?有事實調查與補充 資料否?派遣知道此事的人。當抄寫的就抄寫,回報,勿拖延。」這份文件由[

爿角]所抄寫。到五月十八日,酉陽守丞宜又發了一封文書催促遷陵縣縣:「前 面要求回報的資料沒有回報,以此追問。令史可速回報,勿拖延。」這份文件還 是由[爿角]所抄寫,並於六月三日由平里士五顫送達,由□逯拆封。在收到催促 信的同日,遷陵守丞敦狐回報酉陽:「已經在五月二十二號與二十八號回報說:

爿角]所抄寫。到五月十八日,酉陽守丞宜又發了一封文書催促遷陵縣縣:「前 面要求回報的資料沒有回報,以此追問。令史可速回報,勿拖延。」這份文件還 是由[爿角]所抄寫,並於六月三日由平里士五顫送達,由□逯拆封。在收到催促 信的同日,遷陵守丞敦狐回報酉陽:「已經在五月二十二號與二十八號回報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