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賭場特許執照之核發與撤銷

第三節 澳門法制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a)未經賭場管理局事前許可,不得支付淨利給前任賭場經營者。

(b)前任賭場經營者得保留盈餘

(c)基於對前任賭場經營者的任何虧損填補,賭場管理局有權要求提列所有 或部分盈餘償還予賭場管理局。

依上揭條文規定,新加坡賭場管理局對於賭場營運的暫時行政介入時 機,係在於賭場特許執照被撤銷(廢止)、放棄或中止時,經(內政部)部長批 准後,指定他人充任經理人,以負責賭場之繼續營運。受指定之人,亦有 適格性之考慮,如是否有管理賭場之經驗。受指定之經理人,視為賭場特 許執照之持有人,原則上與原賭場經營者具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但就淨利 分派權力,受有不得支付與給前任賭場經營者的限制。

第三節 澳門法制規範

澳門賭場管理法規對賭場特許執照的發給,中文稱為「批給」。獲得賭 場特許執照批給之公司,為「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除受澳門賭場管理法規 之規範外,亦應受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訂定的行政合同(批給合同)拘束。

然行政合同所合意之內容,不得逾越澳門賭場管理法規之規範內容。即,

澳門賭場管理法規,相對於行政合同係屬強制性規定。

為便利對於澳門賭場法制的規範有較深入瞭解,本研究除以澳門《娛 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為研究主軸外,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永 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 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摘要」48內容作為補充說明。

第一項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之個數及期間

對於澳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

48參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博彩監察協調局\承批合同\永 利 渡 假 村 (澳 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網址:http://www.dicj.gov.mo/CH/Contratos/Wynn/2002BORAEM27S2Sup.htm。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律制度》第 7 條: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保有幸運博彩之經營權,僅可由在特區成立並獲得批 給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而有關批給係按照本法律規定以行政合同為 之。

二、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至多為三個。

第 7 條第 1 款規定,獲得幸運博彩經營權的公司,須是於澳門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而批給的內容,須依照《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規定以行政合同為之。因此,對於取得賭場特許執照的承批公司,其得從 事經營權的範圍,應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簽訂行政合同內容而定。

2002 年 2 月 8 日,澳門特區政府宣佈競投結果,將娛樂場幸運博彩經 營權批給原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新組成的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銀河 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特區政府分別於 2002 年 3 月 28 日,6 月 24 日及 6 月 26 日與澳博、永利及銀河簽署《澳門 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於同(2002) 年 12 月,特區政府與銀河就雙方所簽的合約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就銀河與 威尼斯人集團的合作關係起了變化及威尼斯人獲准以銀河旗下的「轉批給」

方式在澳門經營幸運博彩業進行修改。其後,澳博及永利亦先後於 2005 年 4 月 20 日及 2006 年 9 月 8 日各自分別與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及新 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轉批給合同。49

因此,雖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 7 條第 2 款規定,

澳門核發娛樂場幸運博彩之經營批給最多為 3 個。但後來透過澳門政府與 承批公司協調,將 3 個經營批給再分成 3 個副牌經營批給;其結果,實際 上於澳門有 6 個經營批給出現。且擁有經營批給的承批公司,經澳門政府 許可,可於不同的地點再設立賭場。即因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 制度》僅規定賭場特許執照之張數,並未規定一張執照僅能限於一個場址

49 參閱前揭註 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經營;而正符合澳門政府欲以博彩業發展澳門經濟之策略方向。

截至 2009 年第 1 季,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統計,

澳門幸運博彩娛樂場數目共有 31 家: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 19 家最多,

其次為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有 5 家,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有 3 家,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有 2 家,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 公司及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各有 1 家。

有關賭場特許執照的批給期間,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第 13 條規定:

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期間應在批給合同內訂定且不得多於 20 年。

二、如批給之判給期間低於本法律允許之上限,政府可隨時最遲在批給期 屆滿前 6 個月,批准一次過或分多次將批給延長,但以期間之總數不 超過上款規定之最長期間為限。

三、如批給期間已達到第 1 款規定之上限時,有關期間可例外地透過具說 明理由之行政長官批示一次過或分多次延長,但總數不得超過 5 年。

四、批給期間之延長可引致批給合同被修訂,亦可引致由雙方簽訂合同附 錄。

第 13 條規定,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期間,應訂定於批給合同中 且原則上最長期間不得超過 20 年。於例外情形,透過具說明理由方式提出 申請,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得以一次過或分多次延長,但總 數不得超過 5 年。因此,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期間,透過批給合同 可少於 20 年,或透過行政長官批准最長可至 25 年。

第二項 對授予管理權常務董事之規範

對常務董事的規範,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 19 條規 定:

一、必須將承批公司之管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上款所指之常務董事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永久性居民,並至少擁 有承批公司 10%之公司資本。

三、對於承批公司管理權之授予,包括常務董事之委任、權力之範圍及委 任期限、以及對該委任作出任何變更,尤其是涉及常務董事之暫時性 代任或確定性代替,均須預先獲得政府之許可,否則視為無效。

四、常務董事除須受第 14 條規定有關要求適當資格之約束外,不得為不能 擔任此職務之人,尤其是不得為特區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行政會委 員。

五、如承批公司與某一管理公司訂立合同,則上數款所載之要件及限制僅 適用於該管理公司。

上揭條文規定,取得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之承批公司,必須將管 理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此常務董事必須是澳門永久性居民,並且至少擁 有承批公司 10%公司資本;承批公司授予該常務董事管理權之內容,應預 先獲得澳門政府之許可。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權限,澳門《商法典》第 465 條第 1 款規 定:「董事會有權管理公司之業務及代表公司,並應服從股東之決議,又或 接受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干預;但屬董事會特定權限之範圍者,不在此限。」

50因此,董事會為公司的對外代表,除董事會特定權限外,原則上董事會對 於公司經營之權限,應受股東會決議並接受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監督。

至於董事會的特定權限,《商法典》第 465 條第 2 款規定:「除法律規 定之其他事項外,董事會尚有權議決如下事項:(a)年度報告書及帳目;(b) 任何資產之取得及讓與,以及在資產上設定負擔;(c )公司作出之人或物之

50 對照我國《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 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澳門《商法典》除第 465 條第 1 款規定外,另同法第 468 條第 1 款規定:「董事須共同行使代表權。」因此,本文認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對 外代表權,為董事會而非董事長。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擔保;(d)營業場所之開設或關閉;(e)公司業務之重大擴張或縮減;(f)企業 內組織之變更;(g)公司之合併、分立及變更組織等計畫;(h)任何董事向董 事會申請議決之其他事項。」51

有關常務董事及執行委員,澳門《商法典》第 466 條第 1 款:「董事會 得將管理公司之權,授予一名常務董事或由多名董事所組成之執行委員 會。」第 2 款:「有關上條第二款 a 項、c 項、e 項及 g 項所指事宜之權限,

不得授予他人。」因此,有關此 4 項董事會議決事項:(a)年度報告書及帳 目;(c)公司作出人或物之擔保;(e)公司業務之重大擴張或縮減;(g) 公司之 合併、分立及變更組織等計畫,應由董事會議決之,不得將此權限授予他 人,包括常務董事或由多名董事所組成之執行委員會。故依澳門《商法典》

第 466 條第 2 款規定,有關 a、c、e、g 等 4 項董事會管理權限不得授予常 務董事。

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 19 條第 5 款規定:「如承批 公司與某一管理公司訂立合同,則上數款所載之要件及限制“僅”適用於該管 理公司。」因此,依據此條款,對承批公司授權常務董事的規範,準用於 授予管理權的管理公司,本研究整理如下:

一、該管理公司應為承批公司之常務董事。

二、管理公司應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此管理公司並應至少擁 有承批公司 10%之公司資本。

三、承批公司對於管理公司管理權授予的內容,亦應預先獲得政府批准。

四、管理公司亦應符合《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 14 條適當資格 的規定。

綜此,依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 19 條第 5 款規定,

51 對照我國《公司法》第 185 條有關公司重大行為之股東會特別決議規定,澳門《商 法典》第 465 條第 2 款賦予董事會對「公司業務之重大擴張或縮減」有議決的權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承批公司與管理公司間,不單僅有委任關係,管理公司仍須至少持有承批 公司 10%之公司資本,管理公司與承批公司具有控制權關係。

第三項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批給之審查條件

對於競投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 度》第 14 條及第 15 條分別規定「適當資格」及「財力」審查。

有關參與競投公司之適當資格審查內容,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 法律制度》第 14 條規定:

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僅可判給予被認定具備適當資格取得批給

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批給僅可判給予被認定具備適當資格取得批給

相關文件